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5•【字号】吉政办发[2000]114号•【施行日期】200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11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意见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始终把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一些市县,尤其是县、乡两级欠发干部职工工资问题仍比较严重。
有的两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发工资;有的只发基本生活费,影响了干部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积极性。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按时发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工资发放范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要严格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发放,对超编人员财政一律不得安排拨付工资经费。
资金调度较好的市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可以同时发放。
资金调度比较困难的市县,工资发放要按照先离退休人员、后在职人员,先中小学教师、后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顺序进行发放。
二、工资发放标准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对工资发放标准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于国家出台的工资政策规定应发的工资要优先予以足额发放,一律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或计入档案工资;对于省本级出台的一些津贴、补贴等,要根据本地的财力可能,在确保不发生工资拖欠的前提下适当予以发放,不能不顾财力可能盲目比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4]2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吉民发〔2014〕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吉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退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自2014年起,按照属地。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省直各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9号)文件规定,今年初以来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业务已经相继展开,为使各单位尽快在全省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此项工作,中心决定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对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统筹安排,请各单位严格遵守时间安排,按照要求携带相关手续到金业大厦A座701室办理业务。
一、省直机关单位年初各项业务办理须知1、2012年初机关单位人员调整住房补贴业务。
针对在2011年工资发生变化人员,如:2011年初滚动、职务晋升等。
这些人员调整住房补贴计算完毕后,要导出调整住房补贴审批表。
2、2012年初机关单位人员滚动晋档业务。
办理此项业务需各单位将本单位人员考核结果录入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并到相关部门考核备案。
公务员滚动业务是针对级别变化年为2007的人员进行操作计算,请各单位及时核对数据库中公务员的级别变化年后再申请该业务,在滚动计算后各单位需再申请晋升档次业务,统一导出滚动并晋档工资审批表。
二、省直事业单位年初各项业务办理须知2012年事业单位要先调整住房补贴后晋升薪级业务,在操作晋升薪级工资业务之前,需将2011年度的考核结果录入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到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数据库及纸质均备案),之后方可进行计算并导出工资审批表。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理2012年工资正常晋升时间安排表,请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请各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一)就业困难人员1.灵活就业。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1.灵活就业。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吉人社联〔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保民生。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做贡献。
(二)托底线。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等,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
(三)救急难。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全省岗位规模实际,指导各地通过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突发自然灾害、规模性失业或重大事故灾难、重大改革事项、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定时期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一)科学设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窗口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吉人社联字[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6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4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截止时间,与当地政府确定的改革截止时间(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一致。
二、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政府承债补缴欠费或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要经民主协商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在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企业补缴欠费方式应与企业补缴欠费的能力相对应。
申请政府承债补缴欠费和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对其补缴欠费的能力进行评估。
对有补缴能力而不履行缴费责任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得审核其改革方案,不得批准申请政府承债和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申请政府承债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由中介评估机构对其缴费能力进行评估。
三、严格政府承债审批程序。
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政府承债,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手续。
欠费和承债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定,企业承债申请由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人社部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现将《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7年4月13日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个人账户制度的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增强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作用,特制定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
一、统一和规范记账利率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制度公平性,统一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二是增强制度激励作用,引导参保人员积极参保和足额缴费。
三是保证合理待遇水平,保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合理的替代率水平,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四是坚持制度可持续发展,体现精算平衡,科学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规则和水平。
二、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
记账利率应主要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和基金平衡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并通过合理的系数进行调整。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吉政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5日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方针,通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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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7.03
•【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44号
•【施行日期】2017.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7〕4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
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3%。
(三)倾斜调整。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四)其他事宜。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前,暂按审批部门临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计算挂钩调整金额,待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式核定确认后,重新计算调整数额,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三、资金来源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业务工作完成移交和衔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之后,涉及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渠道和金额,依照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在坚持省、市、县三级独立核算原则的前提下,省财政将在中央补助框架内,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和实际情况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资金,不得发生拖欠。
四、审核发放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与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将具备社保发放条件的机关事
业单位转入社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1.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核表
2.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