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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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一、责任范围凡交由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在本保险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生意外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它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雇员的偷窃;(三)对下列财产的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所有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车辆、船舶、飞机及其附件。

(四)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五)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六)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及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八)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致的各种后果损失;(九)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担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知道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应将其在保险期限内将要签定的提单、运单等运输合同的条件样本交本公司备案;保险期限内运输合同条件如有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书面确认后扩展承保,否则,对于因运输合同条件变更而造成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扩大,本公司不予负责;(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四)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航、适行、适载状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卸;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预防措施以防止货物受损;(五)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产品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产品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产品介绍●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雇员或者代理人以外的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被保险人为排除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1.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11.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危险物品运输中的保险要求和责任范围

危险物品运输中的保险要求和责任范围

赔偿处理
危险物品运输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危险物品运输保险的特殊性
危险物品的特殊性
危险物品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较高,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经验。
危险物品的种类繁多,不同的危险物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等级和运输要求。
专门危险物品运输保险
定义:专门针对 危险物品的运输 提供保障的保险
保障范围:涵盖 危险物品在运输 过程中可能造成 的损失、伤害和 环境污染等风险
特点:根据危险 物品的种类和特 性进行定制化的 保险方案,提供 全面的保障
适用对象:从事 危险物品运输的 企业和个人
保险要求
投保条件
投保人需具备合法资格
保险要求:规定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保险制度和保险金额等方面的要求。
监督检查:规定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物品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权 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添加项标题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 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添加项标题
适用范围: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 安全管理。
定义:为特殊危 险物品在运输过 程中可能造成的 损失提供保障的 保险。
适用范围:适用 于运输爆炸品、 放射性物品、腐 蚀品等特殊危险 物品。
保险责任:保险 公司承担被保险 人在运输特殊危 险物品过程中因 意外事故或自然 灾害造成的损失。
附加条款:特殊 危险物品运输保 险通常会有一些 特殊的附加条款, 例如限制运输的 路线、时间、方 式等,以确保运 输的安全。
投保或续保

永诚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永诚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保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该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包括扩展类和规范类两大类别共38个附加保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18个,规范类附加条款20个。

第二条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同意,可就以下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同时或分别订立。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附加保险条款目录第四条扩展类101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扩展条款102货物损失保险责任扩展条款103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扩展条款104装载普通货物及空驶责任扩展条款105关于甩挂运输投保责任扩展条款106精神损害赔偿条款107营运过程中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在被保险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条款108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条款109行政和司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赔偿条款110不计免赔特约条款111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条款112抢劫、抢夺条款113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条款114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及第三者自带行李、物品扩展条款115运输工具自行滑动扩展条款116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117自然灾害扩展条款118扩展危险货物损失责任条款第五条规范类201财产损失费用的特别约定202人身伤害医疗费的特别约定203康复、整容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特别约定204特殊物品损失的赔偿特别约定205伤残等级的确定标准特别约定206预付赔款特别约定207代位追偿特别约定208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赔偿特别约定209为减少事故对公众利益和环境的损害采取的救助行为赔偿特别约定210行驶区域特别约定211合同解除特别约定212保险事故的报案时限特别约定213法律费用赔偿特别约定214诉讼赔偿的追加特别约定215超载的认定特别约定216多险种保险保障的首先赔偿特别约定217简易程序处理特别约定218调解程序特别约定219短期费率特别约定220逐个赔付的特别约定附加保险条款第六条扩展类附加保险条款101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扩展条款第三者是指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和财物。

太保(备案)[2009]N421号-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421号-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 同时投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 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人赔偿与否,保险人对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 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 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定期运输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单程运输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后,危险货物装上运输车辆时开始至卸离运输车辆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 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 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 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附件19.2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01、附加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而免除,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附加不可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因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或非由于其过失而导致违反本保险保证条款,此保单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03、附加预付赔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大额保险赔款,且估计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保险人可按初步估损金额的50%先行预付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4、附加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残时应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急救费用(不限于任何交通工具)。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5、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合同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保险合同对每一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所规定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6、附加罢工、骚乱、暴动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由于罢工、骚乱、暴动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7、附加车上人员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车上人员(包括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主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赔偿,但每次事故赔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8、诉讼赔偿的追加特别约定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赔偿原则,在每次保险事故赔偿后对被保险人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请求,保险人不再受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广西地区)附加条款一、扩展类本项下的附加条款对主险条款责任进行了修订,扩展责任已包含在基本费率内。

1、行驶区域扩展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的运输车辆在中国或越南境内运输和装卸主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索赔的(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书面索赔申请视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⑴火灾、爆炸;⑵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⑶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害;⑷所承运的货物因上述原因发生泄露和辐射。

第三者是指保险车辆及车上驾驶员和押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和财物。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各项免赔率均为零。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本项下的特别约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

1、所有损失赔偿费用赔偿特别约定保险人对损失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最终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为减少事故对公众利益和环境的损害采取的救助行为赔偿特别约定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为了减少对公众利益和环境的损害而采取的救助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道路运输证特别约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的车辆所持有的道路运输证须在有效期限内,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紫金财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三 十 三 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雇员或者代理人以外的人。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 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 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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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本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发生主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驾驶员、押运和装卸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统称为“随车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随车人员因疾病〔包含因乘坐运输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随车在运输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随车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四〕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责任限额
第六条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包含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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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道路运输过程中潜在风险的保险产品,主要保障货物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和收益损失。

这种保险条款对于货物承运人非常重要,因为在物流运输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货损、失窃等。

一、责任范围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主要责任范围包括:运输途中发生的力大于物大的损失、由于运输途中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于保险车辆引发的污染等。

以上责任处于货物承运人或其承包车辆司机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承运人和司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害。

二、保险承保限制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限制分为两种,分别为免责和赔偿上限。

(1)免责条款
通常情况下,以下情况将被视为免责情况:
1.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或承包车辆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
2. 货物承运人承担运输之外的工作或服务而造成的损
害;
3.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自身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的
损失;
4. 由于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的损失;
5. 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2)赔偿上限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上限通常为一定金额或赔偿比例,该限额根据货物的价值和承运人经济能力来确定。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承运人要承担超出限额的赔偿部分。

赔偿上限是货运企业是否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保障内容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以下内容:
1. 直接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将为货物承运人支付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直接财产损失。

2. 非货物直接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将赔偿货物承运人因承包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爆炸、碰撞等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例如路人的财产损失或建筑物的损坏等。

3. 财务损失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将支付由于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收益损失,例如逾期交货和损失营业额等。

四、购买建议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为货物承运企业减轻潜在的运输风险,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

在购买保险时,建议考虑以下几点:
1. 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预计运输途中风险和承运人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来确定保额;
2. 了解保险公司的声誉、资金充足性、服务质量等,选择稳健的保险公司;
3. 使用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帮助企业定制保险计划和协商保险费用。

总的来说,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是货物承运人必须考虑购买的保险之一,同时在购买过程中应该考虑不同的因素来确定保额,并选择稳健的保险公司和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来帮助企业制定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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