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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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原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995年12月1日施行)
5.1本操作指引是为律师承办相关业务提供经验和借鉴的指导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或规范性。
5.2本操作指引所陈述内容,是根据处理一般业务和经验制定,并不保证是处理任何具体业务的最佳方案,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具体业务。
5.3因为律师承办业务受复杂的具体情况和环境影响,本操作指引不是律师承办业务避免风险的保证。
以及,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开发商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属于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共有部分--是建筑区划内排除专有部分以外,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为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
经营性用房--建筑物内规划用于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第5条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7.2行政法规类:
《物业管理条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07年8月26日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原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施行)
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施行)
原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9月1日施行)
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5月6日施行)
第4条名词解释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110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112第一章一般规定/112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113第一节一般规定/113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14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15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15 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16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16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16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18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19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19第一节一般规定/119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20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20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21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122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123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123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125第一节一般规定/125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125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12810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弓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128第一章一般规定/128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129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131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131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132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133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134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135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137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138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138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39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140第一章一般规定/140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141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43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145第一章一般规定/145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146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149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150 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154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157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161第一章一般规定/161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162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162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64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165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9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166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166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166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174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178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178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180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81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181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182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182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184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185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185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185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187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188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189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91第一章一般规定/191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193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193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193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195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195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196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197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197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197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199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200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201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202第一章概述/202l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握!篁圭鳗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202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203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204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05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05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207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209第三章农村宅基地/212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13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214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215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219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219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220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223附则/226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律师依法办理与土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承办土地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土地法律服务实务,特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及相关人士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十节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一节建设工程保修第十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五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六章其他第一节律师尽职调查第二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节FIDIC合同条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本操作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是向律师提供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参考。

第2条概念界定本操作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1条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参考。

第2条概念界定物业服务:又称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物业管理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主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供公共区域清洁服务等。

物业管理纠纷: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项目业主或开发商,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原始取得物业的所有权。

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特定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并对业主提供服务。

国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其他管理人:指除物业服务企业外的其他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1.1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以及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共同起草,其目的是为律师提供办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关业务操作方面的知识、经验和借鉴。

本指引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参考。

1.2概念界定(1)本指引所指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是指非土地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2)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3)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对应,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4)熟地,指经过土地开发,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5)生地,指完成土地征收,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者荒地等土地;(6)毛地,指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7)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1.3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业务的基本原则鉴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复杂性,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关业务除应遵守专业、诚信、勤勉等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服务与政策服务相结合原则由于土地的政策性、政治性强,故有关土地问题的规定以政策性文件居多,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政策变化较快、较多;因此,律师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业务时,不仅要依法,而且要掌握贯彻政策精神于服务活动中;否则,律师的有关法律意见可能无法实际实施;(2)合同意识与物权意识相结合原则虽然律师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业务中的主要内容为起草各类合同文件,而合同法的主要精神之一为契约自由,但随着10月1日《物权法》的实施,物权法定原则应该成为契约自由原则的补充或者限制;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业务中既要有合同意识又要有物权意识,如此才能切实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律师业务指引索引

律师业务指引(索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8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2007-8 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8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006-3 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005-3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2005-3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2003-4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2000-3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000-3 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2000-1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讨论稿)律师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讨论稿)律师信用证业务指引(讨论稿)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讨论稿)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海关总署启动公职律师试点(2009.6《法制日报》)海关总署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揭牌,向15名海关公职律师颁发了证书。

深圳律师须穿律师袍出庭(2009.7大洋网)从8月起,深圳律师出庭时必须穿起律师袍,否则就要查处。

上海律协要拍摄形象宣传片(2009.7东方律师网)向全市、全国同行业、向全球律师同行展示上海律协的治会特点与理念。

我国目前尚有200余县无律师“1+1”行动举国驰援(2009.7法制网)中国法援基金会发出全国招募令:招募律师和法学应届大学生志愿者,为每个无律师县派遣1名志愿律师、1名大学生志愿者,为当地提供法律援助。

国家律师学院离我们还有多远(2009.3《法制日报》)设立国家律师学院的提案是在2008年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

重庆律师学院正式挂牌成立(2009.6重庆市政府网)此前,广州律师学院、上海律师学院已成立。

北京律师协会明年削减会费将成定局(2009.5法制网)目前,北京律协正在积极进行调研和费用测算工作,2009年上半年将会出台会费改革方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附件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三节拆迁诉讼第四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 制订目的为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概念界定2.1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
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
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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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社会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愈来愈高。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加强对律师业务指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直致力于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并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业务规范和指引的课题研究和编写工作,先后发布了20件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包括1997—2003年期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附则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前言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安排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与市民之间的重要关系之一、拆迁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此需要律师在其中起到合法、公正、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的操作行为,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以期为律师提供一些指导和参考。

二、角色定位2.律师代理拆迁户的法律维权工作,应当以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为基础,维护公平公正的拆迁程序,确保拆迁补偿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操作原则1.合法合规: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的操作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公平公正:律师应当在代理拆迁户案件中始终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一方。

3.忠诚勇敢: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忠于拆迁户利益,勇敢维护他们的权益,敢于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4.保密要求:律师应当保守拆迁户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外部人员。

四、操作步骤2.拆迁协议审查:律师应当对拆迁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保护拆迁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3.诉讼代理:若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或其他利益不满意,律师应当代理诉讼,依法维护拆迁户的权益。

4.案件协商:律师在拆迁纠纷案件中可以提供协商服务,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减少诉讼纠纷。

五、职业道德1.忠诚义务: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必须忠诚于拆迁户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保密义务: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拆迁户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

3.诚信守法: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要诚信守法,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编造虚假证据和信息。

六、责任与追责1.拆迁维权失败:若律师在代理拆迁户案件中未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或经操作失误导致拆迁维权失败,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拆迁户作出适当的赔偿。

2.不当行为处理:若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有不当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协会将依据相应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警告、纪律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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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律师依法办理与土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承办土地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土地法律服务实务,特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及相关人士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主要概念2.1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2.2 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3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

2.4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5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相应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6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7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2.8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第3条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4条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4.1 忠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2 专业精湛原则。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4.3勤勉敬业原则。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第5条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的具体内容5.1 拟制、审查、修改合同。

5.2 出具法律意见书、风险告知书。

5.3 策划涉地项目的业务操作方案。

5.4 对涉地项目相关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5.5 代表当事人参加谈判、签约、履约交割。

5.6 接受项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对涉地交易合同的定金、保证金、价款予以监(托)管服务。

5.7 为涉地项目的项目法人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或全过程法律服务。

5.8 对发生争端的涉地项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请行政裁决、仲裁或诉讼。

第6条本操作指引的适用范围律师从事土地法律实务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尽职调查、参与谈判、受托起草、修改有关合同以及代办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代理有关诉讼案件时,也可以参考本指引。

第7条特别说明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8条主要法律依据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3 《土地登记规则》。

8.4 《土地登记办法》。

8.5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8.6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8.7 《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8.8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8.9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8.10 《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租赁若干意见》。

8.11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8.12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8.13 《农村集体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8.14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建设用地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8.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第9条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的注意事项律师代办登记手续的,要取得并向土地登记机构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手续。

代理境外人士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经过公证或者认证;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0条概念界定土地设定登记是对新设定的土地权利的登记,是在土地初始登记结束后,登记机关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11条登记的基本单位登记是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分宗申请;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第12条土地权利设定登记的分类12.1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设定登记。

12.2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设定登记。

12.3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的设定登记。

12.4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设定登记。

12.5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

12.6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设定登记。

12.7 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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