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杭州医药港建设的若干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15•【字号】杭政办函〔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15日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速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完善产业生态体系,夯实高质量产业支撑,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现就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本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
本措施重点支持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二、提升创新研发能力(一)夯实创新策源基础。
依托重点单位打造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等平台,鼓励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承担国家、省级攻关任务,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市级按省级资助实际到账金额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加强药物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着力挖掘新药发现阶段极具潜力的临床前候选化合物,对开展新靶标、新机制、新原理等生物医药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的,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支持创新药品研发生产。
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资助。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杭政函[2011]157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73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全面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均衡发展、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人民群众需求基本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升;建立中医药创新体系,中医药继承和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现代化进程和学术进步加快;巩固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名中医药专家队伍和基层中医药骨干队伍;中医药文化不断繁荣;努力把我市建成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疾病防治中心,实现“中医药强市”目标。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一)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
各区、县(市)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下同),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重点办好现有的中医医疗机构。
加大区、县(市)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发挥其在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带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提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杭政办函〔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8〕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抓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制造2025”国家示范区创建的重大机遇,积极引进全球生物医药创新资源,通过政府引导、资源整合、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方式,实现我市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驱动。
加快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一批重大创新产品,推动新产品研发从以仿制为主向以自主创新为主发展,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整合全市资源,充分调动多方积极性,促进生物医药创新产品转化应用。
2.坚持人才推动。
全面开展生物医药领域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促进“引智、引技、引资、引企”联动发展。
加大对新药创新创业团队的扶持力度,全面激发创新创业动力,实现人才引领产业发展和产业吸引人才集聚的良性互动。
3.坚持开放带动。
推动国内外科研机构和知名高校入驻杭州。
建设符合人用药物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ICH)标准的临床试验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资源平台。
引进国家和省级审评、审批资源,力争创新药物在国内外同步申报注册上市。
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入国际化投融资平台,引导优质要素向产业集聚。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35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35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杭卫提〔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35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杭卫提〔2018〕33号农工党杭州市委员会:贵委在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杭州市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创新特色发展的建议》(第352号)收悉,贵委对我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进一步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创新特色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这些建议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都很强。
我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积极予以采纳借鉴,并积极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国粹,是独具中国健康服务特色的健康资源与服务技术。
杭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成立了杭州市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不断完善中医药扶持和促进政策,鼓励和扶持中医药健康服务的发展。
近年来,积极推动基层中医化,中医基层化,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中医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全市13个县(市)、区均创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2012年我市被评为首批地级市以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2017年顺利通过复评。
我市鼓励社会资本开设中医经络按摩馆、太极运动馆、药膳馆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推动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持续发展。
建设了河坊街、建国南路、广兴堂、东方文化园、江南春堂等一批中医药养生文化旅游基地。
桐庐县、拱墅区被命名为全省首批中医药健康服务示范基地。
河坊街、拱宸桥西、五柳巷-建国南路等已经发展成为中医药特色明显的品牌街区。
浙江康莱特药业有限公司、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等中药企业也发展较快,2017年全市中药制药企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66.1亿元,同比增长17.8%,占全市医药工业总量的13%。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下14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下1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下14号建议的答复李晨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杭州设置区域性医疗健康城的建议》,由我委主办,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办。
经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我国大健康产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尤其是后疫情时期健康管理、健康养生迎来爆发式增长,培育这些新兴业态对于促进杭州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区域性医疗健康城的打造符合国际趋势,新加坡、阿联酋、美国、迪拜等地已经有较为成功的经验,杭州医疗健康领域具有较好基础,具备打造高端医疗健康城的条件。
您的建议对我们下一步工作推进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市级层面在健康产业布局方面主要工作大健康产业涵盖医疗、生物医药、健康养生等多领域,市发改、经信、卫健委、医保局等多部门共同支持产业发展。
1.制定相关规划,引导医疗卫生设施合理布局。
市发改、卫健等部门从规划上加强对医疗设施的布局引导。
《杭州市健康产业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全市形成“一核、两带”空间布局,并提出主城区不同区块的国际化医疗服务体系布局建议。
2019年市卫健委会同原市规划局,完成了对《杭州市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的修编工作。
规划提出建立均等化的医疗卫生服务设施体系,完善医疗卫生设施配置体系,内控外增优化医院布局,结合国际社区、交通枢纽、高校园区等要素,在现有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性交通便利、国际活动丰富、产业重点发展和人口快速集聚的区域适当新增高品质、国际化医院。
鼓励依托三级医院、国际医院等高端医院集聚医疗机构形成医疗健康城。
2.培育健康产业平台,形成特色亮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命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命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命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打造生命健康世界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超前部署、融合发展、协同发力、开放合作,瞄准全球生命健康科技和产业发展趋势,聚焦产业链布局创新链,以推动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源头创新、精准医疗全链创新、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加速融合创新为突破口,着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技术控制力,为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总体目标。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
生命健康变革性、交叉性研究取得重大突破,引领性成果不断涌现。
到2022年,取得标志性重大科技成果30项,形成长三角地区“医学高峰”;在结构生物学、肿瘤与分子医学、脑与脑机融合、生命健康大数据等领域率先实现“国际领跑”。
——高能级创新平台构建获得显著成效。
做大做强生命健康领域浙江省实验室等创新载体,争取布局若干个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引进共建一批在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新型研发机构,集聚一批国际一流的创新人才与团队。
到2022年,建成15个以上高能级创新平台。
——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初具全球影响力。
涌现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领军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的研究与开发(R&D)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6%以上;基本形成产学研医结合、上中下游衔接、大中小企业协同的全链条创新体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杭政函〔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24〕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5日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为全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全国先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地,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力争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到2025年破万亿、占服务业比重达65%,到2027年突破1.2万亿、占服务业比重达三分之二以上,加快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生产性服务业标杆城市,现就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举措。
一、聚焦科技服务,打造全球新兴产业科创中心(市科技局)(一)鼓励加大研发创新力度。
加快推动规上企业高新化、高新企业规上化,建设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创新联合体。
鼓励开展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攻关,对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任务的企业,按国家、省实际到账补助资金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支持央企、行业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等设立研发总部,对新引进的年研发投入额达1000万元的研发总部,按不超过当年研发投入额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强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加快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创新生态圈和成果转化基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杭政办[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四年六月八日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市经委、市财政局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21号)精神,大力推进“新药港”建设,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确保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市区工业企业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二)医药专业孵化器资助;(三)“新药港”建设奖励;(四)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工业企业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奖励;(五)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新药港”建设的其他支出;(六)市政府组织的“新药港”建设重大活动、医药论坛、技术讲座,中介机构及国内外医药行业考察调研所需支出等。
二、市区工业企业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一)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条件1、资助范围: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等产业。
2、申请条件:(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推进“新药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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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杭州医药港建设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杭州医药港建设,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引领发展,打造国内顶尖、世界一流的研发创新高地,结合钱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重大科技项目。
区内企业及机构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按要求给予配套补助;无规定的,按照杭州市级财政补助到位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临床前研究、临床研发,根据研发进度给予阶段性资助。
药品类:对完成国内或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临床前研究、开展临床试验的,符合本文件附则第二条的药品分阶段给予资助。
(1)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2)进入Ⅰ、Ⅱ、Ⅲ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的资助;
(3)完成Ⅰ、Ⅱ、Ⅲ临床试验的,再按照该产品实际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器械类:
(4)新获得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仿制药:
(5)新获得仿制药生产批件,给予100万元奖励(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其中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BE)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如该品种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获得生产批件,再按该药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生物制品(兽用)类:
(6)对获得新兽药注册证并在区内产业化,一类注册证给予100万元资助,二类注册证给予50万元资助,三类注册证给予20万元资助。
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3、对我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研发机构或企业)购买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和药物安全质量责任险的,每年按单品种实际购买保费金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创新成果产业化
4、在本区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研发投入)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1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项目总投资5 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12%予以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在本区取得创新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研发投入)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1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12%予以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5、区内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生产(非关联企业)其所持有药械产品的,年度委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委托方按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精做优做强
6、对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项目实际投资比例小于立项金额70%的项目不予扶持。
7、区内企业开展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且销售的,对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高于其存续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最高值的,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中来自三年内新获得
国家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且销售的,每增长5000万元,再给予2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对区内企业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的资助。
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00 万元。
9、对经浙江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高端医疗设备,按当年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鼓励优化发展环境
10、对符合产业导向的研发、服务型企业新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经认定,按其租金的50%进行资助。
补助面积上限按:年研发投入800万元-1500万元的,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平方米;年研发投入达到1500万元-2000万元的,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800平方米;年研发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11、对新引进的医药销售(服务)公司,经认定,自企业税收达到500万起三年内,按其租金的5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对其经营绩效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12、支持生物医药重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对在杭州医药港小镇等重点产业平台新建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有特
殊专业要求的临床研究医院、实验动物服务平台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给予每个平台建设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
13、区内GLP、GCP、生物医药研发外包(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合同生产服务机构(CMO)等公共服务平台及研发服务机构,经认定,按其对生物医药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年度合同实际服务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区内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服务的,对委托方按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对通过国家GLP、GCP资格认证的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的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以上、6大项以上、9大项以上(均含本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获得GCP认定证书的,按每通过1个专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予以累计(含非首次获得GCP认定证书的新增专业),单个企业和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5、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联盟在区内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和赛事活动,经认定,给予会议主办方(或承办方)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贡献特别大的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可合法合规予以专项奖励和扶持。
五、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钱塘新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
新引进企业是指从钱塘新区以外引进的独立法人企业。
2、本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包括:
(1)生物医药:主要包括疫苗、重组蛋白质药物、治疗性抗体、血液制品、基因工程药物等生物制药;化学药制剂、化学药;中药和天然药物等。
(2)医疗器械:主要包括高端医学影像、激光手术、临床监护设备;高通量、高精度的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再生医学和组织工程;新型医用材料等。
(3)生物制品:包括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生物制剂。
(4)生物技术服务:主要指以合同的方式为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
(5)医疗大数据:主要指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IT与生命健康产业融合的智慧健康大数据产业。
(6)精准医疗:主要包括基因检测、分子诊断、细胞治疗等新型疾病个体诊疗技术及配套产品的开发应用。
3、“合同服务金额、实际交易金额、实际研发费用、实际完成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是指由审计事务所出具并经区财政部门确认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实际发生的相关金额。
4、对于创新研发类的生物医药企业设置五年培育期(新药
研发类企业为七年)、器械类企业设置三年培育期,企业培育期是指从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计算。
在培育期内的企业相关政策兑现不以企业当年度区贡献为限。
培育期结束后,除本政策第一条中第1、2项及第三条中第10、12项外,各类财政资助(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新区财政贡献为限。
5、本政策自发布后30日施行;发布当年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医药港小镇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