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的回复
业绩预告 问询函的回复

业绩预告问询函的回复
业绩预告问询函是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后,证监会可能会
发函要求公司对业绩预告进行解释和说明。
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
内对问询函进行回复,并且回复内容需要详细、准确地解释业绩预
告的依据、合理性、真实性等方面的情况。
首先,公司需要在回复中对业绩预告的依据进行解释,包括业
绩预告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假设条件等。
这有助于证明业绩预
告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提高投资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其次,公司应对业绩预告中涉及的风险因素进行说明,包括市
场风险、行业竞争、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对业绩造成的影响,以及
公司对这些风险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另外,公司还需要在回复中对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之间的差异
进行解释,说明业绩预告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如果出现了业绩预告
与实际业绩不符的情况,也需要进行合理解释。
此外,公司还应在回复中披露业绩预告发布后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是否出现了超出预期的情况,以及对未来业绩的展望和规划。
总之,业绩预告问询函的回复需要全面、准确地解释业绩预告的依据、合理性、风险因素和与实际业绩的差异等方面的情况,以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公司的业绩预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发函的原因 -回复

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发函的原因-回复标题: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发函的原因:保护投资者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引言:交易所是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交易场所,是市场参与者进行买卖交易的主要场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交易所在监管职责下向上市公司发函。
本文将从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发函的背景及目的、发函的内容要点和影响等方面,一步一步解析这一现象的来龙去脉。
一、背景和目的1. 保护投资者权益: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首要职责是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向上市公司发函,交易所能够及时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公司的内部事务进行监督和调查,以实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标。
2.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秩序是交易所良性运转的基础,也是投资者信心的保障。
通过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交易所可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市场操纵等不正当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二、发函的内容要点1. 财务信息披露:交易所会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如交易所发现公司未按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将发函要求其补充披露。
2. 业务运营情况:交易所会关注上市公司的业务运营情况,包括收入增长、市场份额、产品创新等方面。
如果交易所发现公司业务有重大变动、竞争形势不利或产能过剩等问题,会发函提醒公司注意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内幕信息和重大事件:交易所会关注公司的内幕信息和重大事件,如公司高层人员的股权交易、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等。
交易所会发函要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和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的动态和发展趋势。
三、影响和作用1. 促进公司治理:通过向上市公司发函,交易所能够对公司的内部事务进行监督和调查,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使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状况,从而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
天邦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承义法字第00164号致: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股份363,360,2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3342%,均为截止至2020年5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353,630,7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49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729,4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3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向银行借款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及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建设规划的议案》、《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为《关于与定远县人民政府签订生猪养殖及肉制品深加工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由持有公司24.75%股份的控股股东张邦辉先生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预告 监管工作函 回复公告

关于业绩预告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日,某上市公司因发布业绩预告不当,受到中国证监会工作函的提醒。
根据工作函内容,该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投资者误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给市场带来不良影响。
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对此事做出解释,并采取相关措施纠正错误,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于监管部门的工作函,该公司迅速做出回复并公告于众。
在回复函中,该公司承认了发布业绩预告时的不慎之处,并表示将认真对待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调整公司内部的管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该公司还承诺将全力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和调整。
业绩预告的发布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挑战。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公司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准确把握经营情况,避免夸大虚报或者掩盖真相。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业绩预告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明确业绩预告发布的规范要求,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监管部门还可以加强对业绩预告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关于业绩预告的监管工作是当前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一定要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只有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工作,才能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000字】第二篇示例:近日,有关业绩预告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的消息引起了市场的关注。
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公告,对于未能及时履行业绩预告准确性承诺的上市公司,将会受到相应的监管处罚。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业绩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不仅可以反映公司的运营状况,还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上市公司对业绩预告的准确性承诺必须认真对待,绝不能擅自操作、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
IPO反馈意见现场回答证监会

IPO反馈意见现场回答证监会篇一:IPO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格式(常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20xx〕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券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审查×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条第×、×点)……经核查,我们认为……二、……(反馈意见第×条第×、×点)(格式同上)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二〇一五年月日附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20xx〕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发行人××年××月以××万元的价格向××公司收购了××公司50%的股权。
该公司系20xx10月由××和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合资设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万元,在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为××万元。
粮食监管回复函

粮食监管回复函尊敬的用户您好,非常感谢您对粮食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针对您的问题,我们提供以下回复。
我们理解您对粮食监管工作的关切。
粮食是人类的重要生活物资,确保粮食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为此,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粮食监管体系,旨在保障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在粮食监管方面,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粮食生产过程的监督,包括农田管理、种植技术、农药使用等方面。
我们要求农民按照规范的种植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产品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我们加强了对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
我们要求加工企业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安全。
我们对加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和召回。
我们还加强了对粮食流通环节的监管。
我们要求粮食流通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我们对流通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整顿和处罚。
我们还加强了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我们建立了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波动,为政府制定粮食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我们还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粮食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我们通过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粮食安全知识,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粮食产品。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努力做到了粮食监管工作的全面覆盖,确保了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但是,我们也清楚,粮食监管工作任重道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将继续努力,加强监管力度,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粮食保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关于市场法上市公司可比案例问询函

关于市场法上市公司可比案例问询函尊敬的市场法委员会:我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最近收到了市场法委员会关于可比公司案例的问询函。
我们非常重视委员会关于市场法上市公司可比案例的审查工作,也非常感谢委员会为公司提供的指导意见。
在此,我们将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和解释。
首先,委员会询问我们公司目前所选取的可比公司案例是哪些,以及为什么选择这些公司作为参考对象。
我们公司目前选择的可比公司案例包括同行业内的竞争对手,以及其他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似业务模式和经营特点的公司。
我们选择这些公司作为参考对象的原因是希望能够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更好地指导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
同时,这些可比公司案例也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市场的发展趋势和行业的竞争格局,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和应对市场挑战。
其次,委员会询问我们公司在选择可比公司案例时是否考虑了公司规模、业务范围、盈利能力等因素。
我们公司在选择可比公司案例时,确实考虑了以上因素。
我们会根据公司的规模、业务范围、盈利能力等情况,选择出具有相似特点和相近经营状况的公司作为参考对象。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更好地比较和分析公司之间的差异和优劣势,为公司的发展制定更为有效的策略和计划。
再次,委员会询问我们公司是否进行过可比公司案例的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了哪些调整和改进。
我们公司在选择可比公司案例后,会进行相关的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工作。
通过对比和分析可比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市场地位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劣势,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在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最后,委员会还询问我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可比公司案例选择不当或者分析不够全面的情况,以及对此是否有相关的整改和改进措施。
我们公司在选择可比公司案例和进行分析评价时,会尽可能地避免选择不当或者进行不够全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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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公告编号:2017-095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的回复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收到宁波证监局公司监管处发来的《上市公司询问函》(甬公司询问函2017年第60号),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如下:一、2017年10月31日《关于收购中国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20.4%股权的公告》披露,中国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保”、“标的公司”)于2007年、2010年在新加坡、香港完成双重上市,但自2014年以来均未能披露财务审计报告,请公司说明中国动保未能披露财务审计报告的原因,目前该公司财务审计情况,及财务审计结果是否交易进行,并对此进行补充披露。
(一)转载标的公司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的公告,由此说明标的公司未能披露财务审计报告的缘由如下:1、据标的公司2015年3月30日的公告披露,标的公司申请停牌:“公司董事会谨此通知各位股东,因审计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故本公司无法于2015年3月31日前刊发2014年全年业绩。
董事会确认延迟刊发2014年全年业绩构成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49(1)条的事项。
因而公司股票申请暂停交易而停牌。
”2、据标的公司2015年7月10日的公告披露,标的公司收到联交所日期为2015年7月9日的函件,就标的公司股份于联交所复牌开出以下条件:(1)对待解决的事项进行法证调查、披露调查结果、评估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采取适当补救行动;(2)根据上市规则公布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以及就任何核数师的保留意见作出交代;(3)证明本公司已采纳合适的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控制系统以履行其上市规则责任;(4)向市场发布所有重大资讯让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评估本集团的状况。
3、据标的公司2015年8月25日的公告披露,进一步延迟刊发2014年度、2015年度业绩报告,原因如下:“为确保法证调查的进行方式将能满足股份复牌的相关条件,重新组成的特别调查委员现正与独立专业顾问商讨对调查范围作出相关修订。
亦正在安排外部法律顾问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展开调查。
谨此知会股东,需要额外时间以拟定调查范围及作出相关安排。
”综上,鉴于香港联交所提出复牌条件,标的公司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然后委任独立法证会计师开展法证调查,而后才能对外披露法证调查结果(含审计报告)。
(二)截至目前标的公司财务审计进展情况如下:1、据标的公司2017年2月15日的公告所披露如下:“公司已委聘信永方略为其内控顾问以进行内部监控审阅。
公司对重点附属公司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之内部监控审阅已完成。
当中工作范围包括独立评核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的内部监控,包括财务报告程序、收入及应收账款程序、成本、采购、费用及支出、银行及现金管理、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及薪金管理、税项,及信息系统控制管理。
”2、据标的公司2017年8月22日的公告所披露进展如下:“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之内部监控审阅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进行。
期间,信永方略收集了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与相关部门的经理进行访谈等。
信永方略指出内部监控制度的不足并提供补救或改善建议供公司考虑。
其后,标的公司按信永方略的建议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解决信永方略指出之内部监控制度的不足。
由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9日,信永方略跟进内控审阅及评核管理层是否已执行建议的补救措施。
于2017年6月29日,信永方略确认标的公司已执行所有补救措施。
于2017年6月30日,信永方略发出有关的内部监控审阅报告,而其副本已于同日由标的公司呈交联交所。
”据与标的公司近期沟通,标的公司积极按照与联交所沟通结果和要求,正在按照前述公告所述进行审计和复牌相关工作。
复牌工作仍然有可能被香港交易所或香港证监会视为复牌条件不成熟,所以未来依然有无法复牌的风险。
但是,标的公司复牌与否并不影响公司投资的核心价值判断,也不影响标的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公告披露,公司同意以2亿元人民币收购中国动保20.4%股权,请公司说明在中国动保财务未经审计、相关股权价值未经评估的情况下,该交易对价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及无需评估股权价值即确定交易对价的原因,并对此进行补充披露。
本次股份转让定价是交易双方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在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基础上折价达成交易价格。
本次权转让定价依据分析如下:1、依据标的公司主营产品——口蹄疫疫苗生产牌照价值判断;标的公司主要产品为口蹄疫、蓝耳病、猪瘟等疫苗产品,其主要优势在于拥有口蹄疫产品生产销售资质。
根据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国内2016年兽用生物制品市场规模为156.25亿元,同比增长12.4%,口蹄疫作为畜牧业“头号杀手”及国家强免疫苗之首,其体量最大,增长最快,据不完全统计,口蹄疫每年政府采购总额近22亿元,而市场苗2017年预计销售规模达25亿元,此部分市场规模2020年预计可达55亿元。
而目前拥有口蹄疫疫苗生产资质的厂家只有7家企业,其中以生物股份为代表,其2016年疫苗产品营业收入为14.48亿元,目前市值约250亿元。
因而,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准入壁垒高筑,由规模化叠加市场化所带来的市场扩容现由7家企业共享,其未来提升空间巨大。
2016年禽流感疫苗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约为15亿元左右,国内具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生产牌照的企业共9家。
而口蹄疫2016年度政府采购及市场苗的市场容量在45亿元左右,国内具有口蹄疫生产牌照的企业有7家。
综合来看,口蹄疫市场规模空间要远超禽流感疫苗市场规模,因而标的公司拥有的口蹄疫生产牌照尤其显现其价值。
2、标的公司运营情况良好;中国动保虽然于2015年3月底开始停牌,根据市场产品招标情况了解,虽然其化药制剂市场受到影响,中国动保核心业务及产品仍处于正常生产及销售中,并且期间于今年取得口蹄疫O型、A型、亚洲1型三价灭活疫苗,使公司的产品进一步完善,更具竞争力。
据此,中国动保虽然处于停牌,但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标的公司近三年财务指标显示(未经审计),公司业务持续保持盈利。
3、标的公司核心优势,以及与公司疫苗业务未来可期的协同作用;中国动保2010年取得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活疫苗生产许可,其采用的毒株是天津株(TJM-F92),特点为基因缺失;同年取得口蹄疫的产品生产文号,其优势为生产过程采用生物反应器悬浮培养技术,全德国进口自动化设备,并于今年取得口蹄疫O型、A型、亚洲1型三价灭活疫苗,据此,标的公司通过努力,已逐步完善其产品线。
另据市场不完全统计(未经审计),标的公司2016年政府采购疫苗销售额超过2亿元,随着三价苗的批复,市场苗的销售也有望大幅度增长。
如果能与公司疫苗业务结合,形成资源共享、渠道共享,相信未来业务会进一步打开业绩空间。
4、同行业可比交易价值分析对比;行业内关于金宇生物技术收购辽宁益康1,400万股股权转让以及4,000万股增资扩股的公告,该次收购是金宇生物技术参与竞拍辽宁益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以及增资扩股项目,根据该公告披露显示:辽宁益康每股价格为7.463元人民币,折合投后估值为8.58亿元。
目前中国动保尚持有辽宁益康16.99%的股权,即持有辽宁益康1,274万股,按照目前辽宁益康转让价格7.463元/股计算,中国动保持有的辽宁益康的股权,其公允价值为9,508万元人民币。
除了持有的辽宁益康的股权价值之外,辽宁益康的主要产品禽流感疫苗和上述交易的投后估值8.58亿元的同行业可比交易也给公司判断中国动保拥有的口蹄疫和蓝耳病等疫苗生产基地和牌照的估值定价带来重要判断依据。
5、标的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分析。
中国动保停牌前的股价为港币5.2元港币/股,总市值约102.23亿港币,本次收购预计对应中国动保的估值为9.83亿元人民币,中国动保总股本1,965,989,853股,相当于股价为0.588元港币/股,较停牌前下降88.69%。
本次交易价格在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基础上折价达成交易价格,已经预估和释放了复牌后股价下行的压力,也从另一方面保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凭借多年在行业内的积累,以及上述因素综合分析认为,收购价格并未高于标的公司价值,此次收购价格也充分考虑了潜在风险因素,业已考虑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但是估值判断属于商业判断,不排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对标的企业价值评估不准确的不确定性和可能性。
三、请公司说明中国动保目前存在的重大诉讼、产品质量纠纷等影响中国动保价值的主要风险,及交易协议对此的约定情况,并对此进行补充披露。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法院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截至公告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超过50万元的重大诉讼案件,不存在的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
关于礼来的呈请诉讼如下:关于2017年5月中国动保收到呈请人礼来(Lilly Nederland Holding BV)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针对其公司、以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的呈请,呈请要求法庭颁发收购命令,及作为替代性补救要求法庭颂令申请清盘程序。
交易契据签署后,呈请人礼来将申请中止诉讼程序,并承诺在交割完成后立刻开展退出该诉讼程序的工作。
因而,待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后,本次诉讼将终止。
经核查,公司认为,标的公司亦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带来重大不利风险。
请公司每名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逐一就上述实现发表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就回复函的意见已于2017年11月13日与回复函公告同时披露,详情请参阅巨潮资讯网公告。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