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优化诚信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制定本指引,有关监管要求如下: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为确保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的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发布以下相关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
一、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1.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有良好信誉和健全财务状况的条件。
2.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设立应当报经所在地证监局核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3.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障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运作。
二、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1.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并报经所在地证监局批准。
2.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金融业务。
3.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在地证监局批准的范围。
三、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运营管理1.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体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2.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3.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和经营状况,确保信息透明度和真实性。
4.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报送所在地证监局进行审查和备案。
5.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所在地证监局。
四、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1.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流程。
2.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引言:上市公司是指经过审核获得发行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许可的公司。
上市意味着公司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和公众的关注,因此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
一、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要完备、准确、及时。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由独立董事担任关键职位,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公司还应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的委员会,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加强内部控制体系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公司应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监督、评价和改进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此外,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和股东提供相应的报告。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主动公开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全面。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通过公告、年报、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要信息。
同时,公司还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回答股东的提问。
四、规范业务经营行为上市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不得从事未经合法审批的商业活动,不得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虚假宣传。
公司应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公司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关注员工权益、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责任。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主动关注和回应社会的关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结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这些指引,确保规范运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大的价值。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与分析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与分析作者:尉亮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2期摘要: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存放不仅要遵守相关关联交易法规,其募集资金存放还要受到相关专门规定的约束。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提出集团上市公司资金归集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募集资金;资金归集一、加强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近年,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加大资本运作力度,推动资产证券化。
如果央企按照国资委要求提高集团资产证券化水平,那么大量集团优质资产将会注入上市公司,相应大规模资金也将会向上市公司集中,因此探索如何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提高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归集,对于央企完成资产证券化后稳定和提升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二、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分析监管部门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遵守一般关联交易的规范外,还针对二者资金往来进行了专门规定。
现行有关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中。
(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该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但并没有禁止二者之间发生正常的资金业务往来。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内部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更注重发挥金融服务功能,在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时多采取的是存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下浮和中间业务手续费减免的让利定价策略。
上市公司作为集团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享受到公平优惠的利率定价,存款利率一般都达到了允许浮动的上限,因此上市公司在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后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不属于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该通知规定。
(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的相关政策募集资金是上市公司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从资金存储、现金管理和补充流动资金三方面进行规范。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财会〔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及有关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有关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本通知所指的拟上市企业,包括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决定推动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二、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4〕1号)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各证券公司: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会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原《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9264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62.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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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存储等业务做统一要求,以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不得与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集团财务公司或财务结算中心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三、上市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充分认识到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新增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四、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前,应建立系统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防止由此引发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每一年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及制定依据,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上述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应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做出承诺。
五、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时,上市公司存放在
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上市公司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银行存款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上市公司从集团财务公司取得的贷款占上市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按日均额计算,上市公司无银行贷款的除外)。
上市公司应当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查验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关注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对集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的,上市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三)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董事会应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五)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披露。
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和评估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六、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
(二)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集团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集团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50%;
(五)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七、各上市公司应对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情况进行自查,并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规范。
已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制订和披露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八、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独立财务顾问应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和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及执行情况及上市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不在持续督导期内的,应由审计机构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根据上述要求对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意见作出公告。
九、对于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财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成员单位(不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之间发生存款、贷款、结算等关联交易时,也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向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授信额度的限额及制定依据,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
财务公司向关联方发放的贷款、提供的担保等的信用额度余额不得超过关联方上月末在上市公司财务公司的合计存款余额。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财务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安全做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