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中国证监会-2014-10-17
中国上市公司a股退市数量统计

中国上市公司a股退市数量统计中国A股市场是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交易市场,也是中国最重要的股票市场之一。
退市是指股票从交易市场中完全撤出,不再进行交易的状态。
退市可能是因为上市公司的业绩不佳、财务状况恶化、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自1990年中国A股市场开市以来,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退市。
退市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大部分都与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关。
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中国A股市场共有近300家公司退市。
退市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
自愿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自己申请退市,通常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在市场上维持正常交易。
强制退市是指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上市公司进行退市处理,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交易所的规定。
退市的过程一般包括暂停交易、核查和处置。
当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发现有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规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时,会暂停该公司股票的交易。
接下来,会进行核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
最后,根据核查结果,监管部门或交易所会对上市公司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警示、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
退市对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市场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退市意味着公司失去了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渠道,会对公司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困扰。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持有退市公司的股票,可能会面临无法交易、股票价值大幅下跌等风险。
对于市场来说,退市会对市场的信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影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A股市场的退市数量相对较多,这与中国股市的发展历程和特点有关。
中国股市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起步较晚,市场监管制度和市场机制相对不完善。
在市场发展初期,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违规操作等问题。
另外,中国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也使得一些行业和公司面临较大的困难,进而导致退市。
中国A股市场的退市数量在近30年来逐渐增加。
上市公司退市及重新上市规则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情形(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相应标准;(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应标准)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五)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股票退市的规则

关于股票退市的规则股票退市是指公司的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上市,也就是股票从市场中消失。
退市通常发生在股票价格长期低迷,经营状况不佳,发生重大违规等情况下。
这篇文章将介绍股票退市的规则和流程。
一、退市规则1.股票交易所的退市规则各大股票交易所都有退市规则,具体规定根据不同交易所有所不同。
以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为例,股票可能被退市的情况包括:(1)公司的净资产为负,且不具备盈利预期;(2)公司经营活动大幅缩减;(3)公司主动要求退市;(4)公司涉及到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
2.《公司法》的退市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某个上市公司停止经营,宣布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下,股票将会被强制退市。
3.交易所实施退市制度的目的交易所实施退市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市场的公平、规范和有效运行。
这样可以提高市场的信心,也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退市流程1.停牌和公司通告交易所或者证监会一旦发现公司出现退市情况,交易所将会立即启动退市流程,即通知公司停牌,并要求公司发布公告,及时告知股东和市场相关信息。
2.组织调查和报告交易所和证监会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做出全面的考察和分析。
同时,公司也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相关信息。
3.判定是否需要退市根据交易所的退市规则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判定公司是否需要退市。
如果经过审查和审核认为公司符合退市条件,就会提出退市决定,并通知公司。
4.市值阈值和其他退市条件除了上述通常情况,交易所还有一些其他的退市条件,例如市值低于一定阈值,每股股价长期低于主板上市公司相应期间均价等。
如果公司被认定符合这些条件,也会被予以退市。
5.执行退市决定并腾退职权股票如果公司被认定需要退市,交易所将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股票退市。
同时,该股票也会被腾退出所有交易所中相关的股票。
总之,在现代社会,退市是业务的发展不断变异和调整的常态。
作为股票投资者,我们还需要关注新闻和市场变化,不断跟踪和了解我们持有的基础资产的表现情况。
深市历年终止上市公司名单汇总

终止上市日期 2020-01-07 2020-01-07 2019-11-29 2019-11-27 2019-11-01 2019-10-16 2019-07-09 2019-07-09 2019-06-21 2019-05-27 2018-12-28 2018-07-18 2018-06-15 2017-12-25 2017-08-28 2017-07-07 2017-01-18 2015-12-30 2015-12-11 2015-11-02 2015-07-13 2015-07-13 2015-01-26 2014-06-19 2014-01-10 2013-09-18 2013-08-14 2013-04-26 2013-03-27 2013-02-08 2012-12-14 2011-03-22 2009-12-04 2009-05-06 2009-05-06 2007-05-21 2007-04-27 2007-04-04 2006-06-29 2006-04-21 2006-04-21 2006-04-21 2006-02-20 2006-01-04 2006-01-04 2005-09-21 2005-09-21 2005-09-21 2005-09-21 2005-07-04 2004-09-27 2004-09-24 2004-09-20 2004-09-20 2004-09-13 2004-03-19 2004-01-13
证券代码 000018 200018 002143 002680 002018 002477 000693 002070 000418 200418 000979 000511 200053 000916 300372 000033 000748 000024 200024 300186 000594 200770 000562 200002 200513 000527 000602 000522 000805 000787 200039 000578 200041 000515 000569 000583 000549 000699 000832 000406 000866 000956 000618 000763 000817 000535 000769 000827 200057 000765 000621 000730 000013 200013 000660 000405 000542
ST退市条件

ST退市条件
ST退市是中国证监会针对退市公司的一种制度性处罚措施,是指因为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被判定为“特别处理”(即ST)的情况下,如果该公司下一年再次亏损,则将面临被强制退市的风险。
具体来说,ST退市有以下条件:
1. 持续亏损:公司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出现亏损,其中最后一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数;
2. 股票交易异常:发生股票停牌、涨跌幅限制、临时停牌等交易异常情况;
3. 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虚假资料等。
当公司被判定为ST股后,在连续12个月内,其股票交易均为特别处理状态,直到恢复正常交易状态或者被强制退市。
如果该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依然出现亏损,则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果仍不能改善业绩,将被强制退市。
需要注意的是,ST退市是中国证监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采取的措施,退市可能会对股东、债权人和投资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作为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需要仔细研究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表现等信息,避免盲目跟风,降低投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0.17•【文号】上证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1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4〕6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了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上市规则》生效前本所已退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规则》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原《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现将其具体适用标准明确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其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前述经营实体的经营业绩等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其计算基准为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该经营实体在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单独核算的,其计算基准为该经营实体注入公司时,并适用该时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一、《退市意见》发布实施的意义《退市意见》是贯彻落实《证券法》关于股票退市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说,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有利于上市公司主动确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退市意见》的基本原则《退市意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严格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立足于证券交易所作为退市决定实施主体的法定地位,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顶层设计的角度,对退市制度作了系统而集中的规范,特别是针对退市工作中较为突出、市场较为关注的现实问题,在既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作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总体而言,《退市意见》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实施性质的规范文件。
《退市意见》的具体规范要求需要进一步通过证券交易所修改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予以落实,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具体实施。
三、《退市意见》的主要制度安排《退市意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发挥退市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业绩指标、市场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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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序号主动
主动退市
退市
1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强制退市
8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的决定
9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0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1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2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1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1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15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16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17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
示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18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
19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20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21法定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22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23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24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向交易所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25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恢复上市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
26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2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