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公司字【2007】28号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一)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的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 年3 月19 日下发的“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河北证监局于2007年4月4日下发的“冀证监发[2007]24号”《关于深入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由董事长作为第一负责人成立专项小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2005修订)、《证券法》(2005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并逐条对照通知附件的要求,对公司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情况(一)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1、公司简介沧州明珠塑料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聚乙烯(PE)管材和管件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陆通”牌硅芯管、(通信用)双壁波纹管等PE通信管道产品以及燃气、给水管等PE 压力管道产品。
产品主要用于高速公路、铁路、广电、国防、水利、电力、燃气、市政建设工程等领域。
2006年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26亿元,实现净利润0.31亿元。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英文名称:Cangzhou Mingzhu Plastic Co.,Ltd.公司中文简称:沧州明珠公司英文简称:Cangzhou Mingzhu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石路张庄子工业园区公司办公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西路43号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燕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简称:沧州明珠公司股票代码:002108公司互联网网址:http//公司电子信箱:cz-mz@公司首次注册日期:1995年1月2日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机构:河北省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7年4月18日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机构:河北省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冀沧总字第130900100204号公司税务登记号码:1309036013103032、历史沿革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原外经贸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510号”文批准,于2001年7月8日由沧州明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属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鉅鴻(香港)有限公司、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少林喜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沧州市中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1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二十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本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六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七条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28•【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9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中国证监会将结合年度报告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
独立董事占比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整改报告

独立董事占比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整改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贵州证监局黔证监[2007]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统一要求,贵州XX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成立了以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负责人的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小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通知相关要求,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
现将独立董事占比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整改报告报告如下:一、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1、董事人数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独立董事人数占比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不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超期任职的情形。
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3、部分管理制度尚待进一步修订,内部控制制度须进一步完善。
4、管理层和核心技术团队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
二、公司治理概况1、公司基本情况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1999]291号文件批准,本公司于1999年11月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七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
2001年7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1]41号文核准并按财政部企[2001]56号文件的批复,本公司公开发行7,150万股(其中,国有股存量发行650万股) A股股票并于2001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目前,公司总股本为943,800,000股,其中,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83,059,034股,占总股本的61.78%。
2、公司规范运作情况自上市以来,本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订了相关规章制度并持续进行修订和完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运作规范。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7日)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5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8年3月30日证监发字〔1998〕4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2003]28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8号)2009年07月0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2日)(其中,第3号、4号已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3日证监发[2001]15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001]16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3号)[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已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6]8号 2006年4月10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30日)已被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5日)[信息披露规范解释性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

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根据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宿科技”或“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状况(一)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1、公司的发展沿革公司前身为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宿科技有限”),成立于2000 年1月2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注册资本为1181.89万元人民币。
2008年5月,根据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由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3月31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69,558,572.30元按1:0.8626的比例折股形成(余额人民币9,558,572.30元转入资本公积)。
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深南验字(2008)第2-005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出资均已缴清。
本公司2008年6月10日依法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完成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换领编号为310114000449293号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2008年9月27日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深圳市达晨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安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德诚盛景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投资571.4286万元,增资后股东人数增至20人,注册资本增至6,571.4286万元。
经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沪宏会师报字(2008)第HB0344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出资均已缴清。
本公司2008年11月20日依法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完成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换领编号为310114000449293号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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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二)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三)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四)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五)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营销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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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臵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我会拟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后,经过各方持续的努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基本确立,上市公司治理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上市公司成为公司治理改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
但在实际运作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问题仍然存在,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造成了影响。
因此,在现阶段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固本强基,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是:上市公司独立性显著增强,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透明度明显提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广泛认同。
具体目标为:(一)上市公司能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实际运作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较为规范,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基本杜绝同业竞争,建立了控股股东行为约束的长效机制;(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有方便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决策的制度安排,在重大事项上采取网络投票制;(四)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职责;(五)上市公司监事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全体监事切实履行职责;(六)上市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清晰并正确履行职责;(七)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决策和其他内部工作程序严格、规范,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披露相关信息;(八)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个事项有明确的责任人,杜绝越权决策或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事项;(九)上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基本原则(一)各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这一活动,认真学习公司治理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内容,周密组织,认真安排,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上市公司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把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与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整体竞争力相结合,认真查找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足,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注重制度建设,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三)各上市公司要将工作安排、工作进展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并积极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总体安排(一)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各上市公司要对照公司治理有关规定以及自查事项(见附件),认真查找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自查应全面客观、实事求是。
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制订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
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阶段为公众评议阶段: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各公司的治理情况和整改计划进行分析评议,上市公司要设立专门的电话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改进治理工作。
上市公司接受评议时间不少于15天。
证监局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公布邮箱收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评议,同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公司自查情况、检查情况和社会公众评议情况对各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阶段为整改提高阶段:各上市公司根据当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投资者、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提高治理水平。
整改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布。
上市公司应在10月底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须按照以下时间要求执行本通知:1.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上市公司,须在下列时间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1)已召开股东大会,并已授予股份或期权的,需要在行权或解锁前完成;(2)已召开股东大会,但未授予股份或期权的,需要在授予股份或期权前完成;(3)未召开股东大会,但已发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需要在授予股份或期权前完成;(4)未召开股东大会,且未发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需要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
2.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尚未获得证监会无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之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3.未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材料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材料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四、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监管措施(一)上市公司开展此项活动的工作组织、活动安排、整改实效等情况将记入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
对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相关情况也将在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中予以记载。
(二)上市公司在报送股权激励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公司自查报告、整改计划、当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以及整改建议、整改报告。
(三)对于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在各方面予以支持,对好的公司治理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切实体现扶优限劣的原则。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当地证监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约见公司董事长、高管人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以书面形式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措施,并督促公司切实整改,同时,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股权激励申报材料。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特此通知。
附件:“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二OO七年三月九日主题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通知抄送: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分送:会领导。
会内各部门,存档。
共印90份附件“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上市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对以下问题进行自查。
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状况(一)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二)公司控制关系和控制链条,请用方框图说明,列示到最终实际控制人;(三)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四)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控多”现象,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治理和稳定经营的影响或风险,多家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况;(五)机构投资者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六)《公司章程》是否严格按照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予以修改完善。
二、公司规范运作情况(一)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股东大会提案审议是否符合程序,是否能够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4.有无应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有无应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如有,请说明其原因;5.是否有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其原因;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7.公司是否有重大事项绕过股东大会的情况,是否有先实施后审议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原因;8.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1.公司是否制定有《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内部规则;2.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与来源情况;3.董事长的简历及其主要职责,是否存在兼职情况,是否存在缺乏制约监督的情形;4.各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特别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任免董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各董事的勤勉尽责情况,包括参加董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履行职责情况;6.各董事专业水平如何,是否有明确分工,在公司重大决策以及投资方面发挥的专业作用如何;7.兼职董事的数量及比例,董事的兼职及对公司运作的影响,董事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时其处理方式是否恰当;8.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9.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0.董事会是否设立了下属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职责分工及运作情况;11.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12.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他人代为签字的情况;13.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篡改表决结果的情况;14.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对外投资、高管人员的提名及其薪酬与考核、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起到了监督咨询作用;15.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影响;16.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能得到充分保障,是否得到公司相关机构、人员的配合;17.是否存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情形,是否得到恰当处理;18.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安排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连续3次未亲自参会的情况;19.董事会秘书是否为公司高管人员,其工作情况如何;20.股东大会是否对董事会有授权投资权限,该授权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得到有效监督。
(三)监事会1.公司是否制定有《监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制度;2.监事会的构成与来源,职工监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4.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监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监事会近3年是否有对董事会决议否决的情况,是否发现并纠正了公司财务报告的不实之处,是否发现并纠正了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为;7.监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8.在日常工作中,监事会是否勤勉尽责,如何行使其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