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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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沪人社职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决定在本市行业、企业中试点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需求导向、能力核心、以用为本、高端带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在符合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条件的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等机构中试点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优化环境、聚焦政策,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各项工作,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素质较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同时带动相关产业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根据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统筹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培养基地应以与主导产业相关的技能培养项目为抓手,以“就业一人,培训一人”为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对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开展一轮技能提升培训,在技能培养、考核评价、使用激励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和改革试点,形成培养制度比较完善、评价机制比较科学、使用激励措施比较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同时为其上下游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国有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根据《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重点(一)服从服务国家战略。

坚持以用为本,对参加抗疫援鄂、“六稳”、“六保”等重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适当倾斜。

(二)聚焦本市科创中心建设。

支持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科技产业领域,在线经济、新能源汽车等经济和信息化领域,高铁隧道、智慧城市等建设和交通领域,以及中国芯、蓝天梦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三)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

引导工程技术人员投身乡村振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基层综合治理等本市重点战略、重大项目,克服唯学历、唯获奖、唯论文倾向,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关于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见“沪人社规〔2018〕21号”文件,其中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学历1.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高级工程师职称5年及以上。

2.对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符合沪人社规〔2018〕21号文件规定的,可通过“绿色通道”破格申报。

3.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专业技术人才、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符合《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沪人社专〔2016〕2号)文件规定的,可通过“直通车”越级申报。

(二)任职资历本年度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人社力[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人社力[2011]1101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围绕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人才需求,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人才比较优势成为上海重要资源优势“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构筑人才高地。

2010年颁布的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标志着上海人才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人才规模不断扩大,集聚和培育了一批高层次人才。

至2010年底,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391.08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123.77万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63.43%。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从2005年的14.98%提高到25.01%。

高层次人才队伍稳步壮大。

至2010年底,在沪两院院士165人,占全国院士总量的11%;中央千人计划人才183人,占全国引进总量的1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1260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支持的杰出科学家249人;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支持的特聘教授21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资助285人;上海市领军人才580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25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970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人,全国技术能手10人,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50人,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40人,上海市技术能手389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沪府办规〔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7日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上海现代服务业集聚优势,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为本市率先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关键支撑,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际国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目标定位,充分发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功能优势、平台优势和服务优势,以行业龙头和科技创新企业为主体,以国际化、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为支撑,服务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新需求,构筑“走出去”良性生态圈,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进一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更好地服务本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力争到2025年,本市专业服务机构跨境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外投资结构和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规模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业跨境服务能力发挥国家和市、区、重点区域的政策合力,支持和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全球化布局,拓展跨境服务功能,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服务支撑。

1.提升金融跨境服务创新能力。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全面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称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纳入市人事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

资助额度为5—20万元。

第七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工作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资助对象为:(一)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7.25
•【字号】沪人社规〔2019〕31号
•【施行日期】2019.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31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

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5日。

上海人才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人才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人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保基数要求:上海人才引进政策对社保基数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社保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2023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90元,因此,2023年人才引进社保基数要求为不低于2690元。

2. 社保缴纳时间要求:除了社保基数要求外,上海人才引进政策还对社保缴纳时间提出了要求。

一般来说,申请人在申请人才引进时需要具备一定时间的社保缴纳记录。

具体要求可能会因政策而异,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最新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人才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人才引进政策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的同时,建议与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和确认,以确保自己能够满足社保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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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各主管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企业各类人才的作用,结合本市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现就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范围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延迟期限
符合本试行意见的人员,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工作协议
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企业与符合本意见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协商签订相关工作协议。

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工作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协议到期终止。

工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协议。

此外,双方也可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和劳动者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等其他内容。

如未约定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的,工作协议也可单方提出解除,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工作协议解除、终止时,劳动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即时成立,企业应当为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工作协议解除、终止的当月,企业应按约定标准全额发给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报酬。

四、手续办理
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见附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五、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
按照本意见规定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自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申报备案手续的次月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
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二)延迟期间社会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延迟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六、基本养老金申领
经申报备案的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七、其他
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可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八、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养发[2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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