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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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作为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按CCS颁布的入级规范、国际公约和/或规则,为符合要求的船舶和海上设施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产品检验作为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

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

对于船用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钢质船入级规范》中有关产品持证和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对于海上设施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中国船级社《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中国船级社《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及有关通函关于海上设施产品持证和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文件的要求,对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内容公示如下: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船舶法定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作为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按CCS颁布的入级规范、国际公约和/或规则,为符合要求的船舶和海上设施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产品检验作为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

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

对于船用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钢质船入级规范》中有关产品持证和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对于海上设施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中国船级社《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中国船级社《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及有关通函关于海上设施产品持证和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文件的要求,对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内容公示如下: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船舶法定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F=N*C*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1.3 检验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

1.3.2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舶时交纳40%。

1.3.3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

1.3.4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

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0.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

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 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 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讯设备3.16 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 无线电通讯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 坞内检验4.21 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 展期检验6.4 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 远洋渔船勘验检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N* C* 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一、救生设备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二、消防设备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三、信号设备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四、航行设备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五、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六、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七、电气设备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九、制冷设备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十、轴系设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十一、管系设备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十二、甲板机械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文号:船产字[1983]88号颁布日期:1983-05-01 执行日期:198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国船舶检验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汇编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汇编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F=N*C*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1.3 检验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

1.3.2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舶时交纳40%。

1.3.3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

1.3.4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

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0.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

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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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篷顶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失火报警探测器。
4.20.8 CO2 ,1211 瓶,泡沫发生器,泡沫枪,固定式及移动式消防泵,消 防水带及水枪,灭火器,消防员装备品。
4.20.9 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及保温用具。静水压力
释放器,登乘装置,脱钩器,抛绳设备。
4.20.10 舷窗,水窑门,舱口盖,舷梯,引水员软梯,锚链,连接环,扣,滑车,
规定 4.21 条计收。 4.20 下列产品按产品销售价的 1%计收
4.20.1 电缆,电线及其紧固件,绝缘材料等。
4.20.2 锚机,绞缆机,拖缆机,绞盘机,紧缆器,系泊绞车,起货机,起
艇机,舷梯绞车,机械升降器,吊艇架。
4.20.3 制淡装置,货物冷藏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分油机。
4.20.4 阀门,滤器,膨胀节,软管,套管头装置,溢流阀,节流阀。
0.8
10
57
大于或等于 10
1.0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密封装置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58
齿轮箱
0.7
59
减速装置
0.7
60
离合器
0.6
61
可变螺旋距螺旋桨
0.8
62
特种推进装置
0.8
63
螺旋桨
0.66
4
艉轴密封装置
0.6
65
联轴节
0.6
4.13 舵机
序号
额定扭矩(吨.米)
吊货钩,拖钩。
4.20.11 控制电器,自动开关,压力控制器,温度控制器,配电电器,控制箱,
充放电箱,蓄电池。
4.20.12 热工仪表,电工仪表,监测仪表,自动化仪器,仪表。
4.20.13 调速器
4.21 申请检验的各种配套机组,如在机组检验时,需同时办理单机的初次 检验时,则应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收取各单机的检验费。机组按机组的 0.6%计费, 若其单机已具有我证书者,则机组配套的检验费,应按机组销售价的 0.3%计收。
2.5.7 非机动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
2.5.8 电动机,小型配电板,控制箱,车钟
2.5.9 操舵仪,测深仪,计程仪,磁罗经
2.6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500 元。
2.6.1 舷窗,舷梯,引水员软梯
2.6.2 救生,救生衣,静水压力释放器,登乘装置,抛绳器
2.6.3 各种号灯,号钟,号笛,防爆灯,救生浮灯,航行灯,音响及烟雾信
号,舵角指示器,蓄电池
2.6.4 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枪,泡沫枪,消防员装备品
2.6.5 船用阀门,管系配件,液压元件,电器元件,机械零件,膨胀节
2.6.6 凡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产品的文件和图纸审查视其工作量大小收
取 800—3200 元
3.认可费
3.1 工厂认可、车间认可
工厂认可的产品系列或型号在两种以内时,计收 5000 元。
4.15 泵,风机,液压马达
序号
产品名称.规格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 比%
泵小于 10 立方米/时
0.6
75
大于或等于 10,小于 100 立方
0.6
米时
0.8
大于或等于 100 立方米时
0.6
风机离心式
轴流式
0.7
76
罗茨式
0.8
77
气动马达
1.0
78
液压马达
1.0
4.16 货物集装箱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37
小于 10
0.8
38
大于或等于 10 小于 100
0.8
39
大于或等于 100 小于 400
0.6
40
大于或等于 400
0.9
4.8 柴油机
序号
功率(千瓦)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41
小于 100
0.7
42
大于或等于 100 小于 250
0.7
43
大于或等于 250 小于 500
4.10 燃气轮机 4.11 废气涡轮增压器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轴密封装置 4.13 舵机 4.14 防污染设备 4.15 泵,风机,液压马达 4.16 货物集装箱 4.17 潜水设备
4.18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4.19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配电板 4.20 按产品销售价 1%计费的产品 4.21 机组检验费
如同时有第三种以上系列或型号申请时,每增加一种系列或型号时,增收 1000
元。
3.2 型式认可
在申请人申请两种型号或系列以下产品时,计收 3000 元。若在同时申请三
种以上产品型号或系列时,第三种型号计收 1500 元,从第四种型号开始,每增
加一种型号,增收 1000 元。
3.3 年度复查
工厂或车间认可及型式认可后的年度复查签证费计收 800 元。
79
干货集装箱
0.6
80
冷藏集装箱
0.8
绑扎装置及零部
81
0.5

82
角件
1.0
4.17 潜水设备
潜水系统,潜水器,潜水钟,水面加压舱,水下居住舱,机械部分,电气部分,
生命支持系统,吊放系统,消防系统,通讯监视系统,按产品售价 1%计收。
4.18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按产品售价的 1%计收。
4.19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等 10 种产品
1.5 申请人改变了原来约定的检验计划,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验船师往返 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计费。每昼夜以 8 小时计收,每小时收费 30 元。 1.6 颁发船用产品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每套 10 元,副本每 套 5 元。 1.7 当申请方因丢失证书,要求补发和资料审核换证时,正本每套 50 元,副本 每套 15 元。1.8 按本规定计费时,若一次检验工作收费低于 400 元时,以 400 元计收。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手动舵机
66
0.6 电动、液压舵机小于或等于
0.7
6.5
67
大于 6.5
0.8
4.14 防污染设备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68
油污水分离设备
1.0
69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0
70
焚烧炉
1.0
71
原油洗舱机
1.0
72
油分计
0.6
73
排放控制装置
0.6
74
油水界面探测器
0.6
附件二: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 号文批准颁布 自 199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目录
1. 1. 总则 2.审图费 3.认可费
3.1 工厂认可、车间认可 3.2 型式认可 3.3 年度复查 4.检验费 4.1 金属材料 4.2 焊接材料 4.3 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 4.4 缆绳 4.5 锅炉 4.6 受压容器 4.7 热交换器 4.8 柴油机 4.9 汽轮机
12
有色金属铸锻件
0.6
4.2 焊接材料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13
手工电弧焊焊条
0.4
14 埋弧自动焊的焊丝、焊剂
0.5
15
电渣焊焊接材料
0.6
16
水下焊接材料
1.0
4.3 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17
不燃材料
0.4
18
低播燃材料
0.4
19
甲板基层敷料
0.4
20 悬挂纺织品和薄膜
1.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师对船用产品执行法定检验的计费 1.2 验船师因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3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先向申请方收取检验费,收到检验费后再发证书。
1.4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证明产品不合格,不能发证时也应按本规定计收全 部费用。
0.8
31 大于 0.5,小于 5
0.9
32
大于或等于 5
1.0
4.6 受压容器
序号
容量(立方米)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33
小于 0.05
0.6
大于或等于 0.05 小于
34
0.7
0.10
35 大于或等于 0.10 小于 1.0
0.8
36
大于或等于 1.0
0.9
4.7 热交换器
序号
加热或冷却面积(平方 米)
1.9 本规定所列检验费系指未经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对经过工厂认 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制造检验按所列检验费的 90%计收;出厂检验按所列检验 费的 80%计收。
1.10 凡未列入本规定,申请人要求检验发证的产品,其计收标准应根据工 作量及产品售价考虑,按产品售价 1—2%计收。
2.审图费 2.1 凡因需要申请中国船舶检验局审查、批准图纸和技术文件的都应按下述 规定计收审图费。2.2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或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2000 元。 2.2.1 缸径大于或等于 250MM 或等于 1000kW 的柴油机 2.2.2 功率大于或等于 1000kW 蒸汽或燃气轮机 2.2.3 功率大于或等于 1kW.RPM 的齿轮箱 2.2.4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2.2.5 可调螺矩螺旋桨装置,特种推进装置 2.2.6 深潜器、减压舱、海上平台升降装置及用于海上平台的重要设备及部件 2.2.7 主机集控台 2.2.8 全封闭救生艇
2.3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1500 元。 2.3.1 污油水分离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焚烧炉,洗舱机,油伤浓度计, 排放监控装置,油水界面探测器及其他防染设备 2.3.2 无线电通讯设备,雷达,电罗径,测向仪,定位仪 2.3.3 起重机,锚机,舵机,升降机械,起重机械 2.3.4 大于 400kW 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 2.3.5 蒸发量大于 1000KG.H 且设计压力大于 0.8MPa 的锅炉、蒸汽发生器 2.3.6 缺径<250MM 或功率小于 1000KM 的柴油机 2.3.7 功率<1000kW 的蒸汽或燃气轮机 2.4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1000 元。 2.4.1 蒸发量≤1000KG.H,且设计压力≤0.8MPa 的锅炉、蒸汽发生器 2.4.2 功率<1kW.rpm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增压器 2.4.3 小于 400kW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起重、潜水装置用电动机,防爆电 机,主配电板,自动舵 2.2.4 机动救生艇,冷藏集装箱 2.5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750 元。 2.5.1 受压容器,热交换器 2.5.2 泵,风机,造水装置,冷藏装置,空压机,分油机,液压泵,液压或风动 马达 2.5.3 手动锚机,手动舵机,起艇机,系缆机,舷梯,绞车 2.5.4 锚链,起重链,舵链,拖钩,防火门,水密门,舵盖板,集装箱,螺 旋桨,曲轴,推力轴,中间轴,艉轴,螺旋桨轴,艉轴轴套及其轴承,油封等 2.5.5 舵杆,舵柄,舵扇,舵轴,舵销轴承 2.5.6 高膨胀泡沫系统发生器及其附属装置,惰性气体发生器装置,移动式 消防泵,烟火探测器,自动报警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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