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1.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师对船用产品执行法定检验的计费 1.2 验船师因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3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先向申请方收取检验费,收到检验费后再发证书。
1.4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证明产品不合格,不能发证时也应按本规定计收全 部费用。
0.7
44
大于或等于 500 小于 1000
0.8
大于或等于 1000 小于
45
0.8
2000
大于或等于 2000 小于
46
0.9
5000
大于或等于 5000 小于
47
0.9
10000
48
大于或等于 10000
1.0
4.9 汽轮机
序号
功率(千瓦)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49
小于 500
0.6
50
大于或等于 500 小于 1000
0.8
31 大于 0.5,小于 5
0.9
32
大于或等于 5
1.0
4.6 受压容器
序号
容量(立方米)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33
小于 0.05
0.6
大于或等于 0.05 小于
abs验船师检验费用标准

ABS验船师检验费用标准:背景、任务、流程与影响因素一、ABS背景与船只检验业务概述ABS,美国船级社,是一家提供船舶入级和海洋工程领域的全球性机构。
自1862年成立以来,ABS已发展成为全球海事行业的领军者。
船舶检验是ABS 的一项核心业务,旨在确保船舶结构、设备、系统等各方面的性能和安全。
二、ABS验船师的任务与检验场合1.港口国监督检查(PSCO):验船师需对停靠在目的港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公约和当地法规要求。
2.船旗国检查(FSC):为验证船舶是否符合船旗国的规范和要求,验船师需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进行检查。
3.定期检验(Periodic Survey):对在特定时间段内未接受过全面检查的船舶进行详细的检验。
4.附加检查(Special Inspection):在特定情况下,如船舶发生事故、改造或重大维修后,验船师需进行额外的检查。
三、主要工作流程与检验费用影响1.准备阶段:了解船舶的基本信息、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等。
2.检查阶段:对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等进行实地检查。
3.文件编制阶段:整理并出具检验报告,对船舶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价。
4.反馈与整改阶段:就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向船东和船厂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过程。
四、收费标准与计算方法1.根据船舶吨位和复杂程度确定基础费用。
2.根据检验任务的具体情况,如港口设施条件、船只类别、所需时间等加收额外费用。
3.整体费用还将考虑到设备的升级、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
五、影响因素分析1.设备升级: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设备不断升级,验船师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技能以满足新设备的检验要求,这可能带来额外的培训和设备购置成本。
2.市场行情变化: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影响到船只检验的市场行情,如航运市场的繁荣可能导致船只检验需求的增加,而经济衰退则可能导致需求的减少。
六、降低整体费用与提高效率的措施建议1.采用高效的工作流程:通过优化验船师的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和浪费,可以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
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艇篷顶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失火报警探测器。
4.20.8 CO2 ,1211 瓶,泡沫发生器,泡沫枪,固定式及移动式消防泵,消 防水带及水枪,灭火器,消防员装备品。
4.20.9 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及保温用具。静水压力
释放器,登乘装置,脱钩器,抛绳设备。
4.20.10 舷窗,水窑门,舱口盖,舷梯,引水员软梯,锚链,连接环,扣,滑车,
规定 4.21 条计收。 4.20 下列产品按产品销售价的 1%计收
4.20.1 电缆,电线及其紧固件,绝缘材料等。
4.20.2 锚机,绞缆机,拖缆机,绞盘机,紧缆器,系泊绞车,起货机,起
艇机,舷梯绞车,机械升降器,吊艇架。
4.20.3 制淡装置,货物冷藏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分油机。
4.20.4 阀门,滤器,膨胀节,软管,套管头装置,溢流阀,节流阀。
0.8
10
57
大于或等于 10
1.0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密封装置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58
齿轮箱
0.7
59
减速装置
0.7
60
离合器
0.6
61
可变螺旋距螺旋桨
0.8
62
特种推进装置
0.8
63
螺旋桨
0.66
4
艉轴密封装置
0.6
65
联轴节
0.6
4.13 舵机
序号
额定扭矩(吨.米)
吊货钩,拖钩。
4.20.11 控制电器,自动开关,压力控制器,温度控制器,配电电器,控制箱,
充放电箱,蓄电池。
4.20.12 热工仪表,电工仪表,监测仪表,自动化仪器,仪表。
认可收费标准.-.2007316102351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渔业船舶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收费标准如下:
注:①船体部分或机电部分单独设厂,各自申请认可审查、发证的,按上述档次的80%核收;一次审查不合格者,再次审查时加收20%的同档次费用。
②资质认可年度审查费按上述同档次认可费的10%收取。
③资质认可证书费为100元。
④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换证审查,按同档次的70%收取。
⑤修造渔船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资格认可费按每人每小时基数30计收,资格证书工本费为20元。
⑥渔船修造焊工、无损探伤人员资格认可费按每人每小时基数30计收,资格证书工本费为20元。
⑦渔船修造质量监理单位资格认可费:非钢质渔船基数为1000;钢质渔船基数为2000。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汇编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F=N*C*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1.3 检验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
1.3.2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舶时交纳40%。
1.3.3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
1.3.4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
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0.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
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5.12•【文号】计价格[2000]55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二日计价格〔2000〕559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化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信设备3.16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船舶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无线电通信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坞内检验4.21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展期检验6.4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国际航行渔船勘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 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 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讯设备3.16 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 无线电通讯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 坞内检验4.21 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 展期检验6.4 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 远洋渔船勘验检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N* C* 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作为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按CCS颁布的入级规范、国际公约和/或规则,为符合要求的船舶和海上设施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产品检验作为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
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
对于船用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钢质船入级规范》中有关产品持证和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对于海上设施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中国船级社《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中国船级社《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及有关通函关于海上设施产品持证和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文件的要求,对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内容公示如下: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船舶法定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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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
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N*C*K
式中:
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
N----基数(元)
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
1.3 检验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
1.3.1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
1.3.2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
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舶时交纳40%。
1.3.3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
1.3.4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
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0.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
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
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
3.建造检验
3.1 一般规定
建造船检验费按本章规定的基数计算。
3.2 船舶构造(船体和舾装)
3.2.1钢质船舶
注:系数C见附表3.2.1及3.2.2。
3.2.2 纤维强塑料船
3.2.3 钢丝网水泥船泥船(略)
3.2.5 木质船
注:系数C见附表3.2.1及3.2.2
3.2.4铝合金船基数N按钢质船舶基数N的120%计收。
注:系数C见附表3.2.1及3.2.2。
附表:3.2.1 船舶系数
3.3 轮机
注:1.表功率(KW)系指主机和所有辅机原动机额定功率之种。
2.未设有推进装置的船舶系指所有机械装置的总功率。
3.系数C见附表3.3.1。
附表:3.3.1
3.4 电气装置
注:1.表中功率(KW)系指所有电机额定功率之和。
2.船外供电的情况下,以船上所有电气设备额定功率之和来计算。
3.系数C见附表3.
4.1。
附表:3.4.1
3.5轮机自动化
注:1.表中功率(KW)系指自动化控制的主机和辅机额定功率之和。
2.表中基数N是指按无人按值班机舱和一人值班机舱的船舶。
对集控机舱和驾驭室遥控机舱按表列基数的85%计取。
3.电子计算机的检验费由船舶检验局根据不同机型确定。
3.8载重线
注:1.核定木材载重线的检验费按上表的130%计收。
2.对有勘划分舱载重载重标志的检验费按上表的130%计收。
3.12 消防
注:系数C见附表3.12.1
附表:3.12.1
3.13 救生设备
注:客船基数按上表的200%计收。
3.14 航行设备
3.15 信号设备
3.16 无线电通讯设备
3.16.1一般无线电电报或无线电话设备的检验,一律取基数N=1000。
3.16.2具有全救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功能的检验(GMDSS)一律取基数N=2400。
3.17 防止油类污染
3.17.2 河船
3.18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具有该装置的船舶检验取基数4000。
3.19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3.19.1货船检验取基数1000。
3.19.2客船检验取基数2000。
3.20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3.20.1货船检验取基数1000。
3.20.2客船检验取基数2000。
3.21 起重设备
注:系数见附表3.21.1
附表:3.21.1
3.23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检验
4.营运船舶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营运船舶检验的检验费按本章规定的基数进行计算。
4.1.2营运船舶检验费按本章计算的结果如低于按时计算的数额时,则按时计收检验费。
验船师工作时间最低基数为每小时100。
4.1.3船舶建造完工后进行初次检验的船舶按建造检验费的200%计收。
4.1.4由于更换船旗而进行初次检验的船舶按定期或特别检验费的150%计收。
4.1.5原不属于验船部门监督检验的船舶,转由验船部门检验时的初次检验。
其收费按定期或特别检验费的150%计收。
4.1.6凡检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船舶申请检验时,其检验费相应增收50%。
4.1.7进行附加检验的船舶的检验费按实际工作时间计收。
4.1.8船舶构造轮机、电气装置、轮机自动化的营运检验、检验费需根据4.2、4.3、4.4、4.5各项规定计算后按表4.1乘以船龄系数。
表:4.1船龄系数
河船:
4.2 船舶构造(船体和舾装)
4.2.1钢质船舶
注:系数C除散装货船取1.3外其他见附表3.2.1及3.2.2。
4.2.2 纤维增强塑料船
4.2.3钢丝网水泥船
注:系数C见附表3.2.1及3.2.2。
4.3 轮机
注:1.表中功率(KW)系指主机及辅机原动机的额定功率总和。
2.未设有推进装置的船舶系指所有机械装置的总功率。
3.系数C见附表3.3.1。
4.4 电气装置
注:1.表中功率(KW)系指所有电机的额定总功率。
2.船外供电的情况下,以船上所有电气设备额定总功率之和来计算。
3.系数C见附表3.
4.1。
4.5轮机自动化
注:1.系数C见附表4.5.1。
2.表中功率(KW)系指自动化控制的主机和辅机额定功率之总和。
3.电子计算机的检验费由船舶检验根据不同机型确定。
附表:4.5.1
4.7载重线
注:定期检查和期间/中间检验按年度检验计收。
4.11 消防
4.12 救生设备
注:客船基数N按上表的200%计收。
4.13 航行设备
4.14 信号设备
4.15 无线电通讯设备
4.1
5.1一般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检验一律取基数N=800。
4.1
5.2具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功能的检验(GMDSS),一律取基数N=2000。
4.16 防止油类污染
4.16.2 河船
4.18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染
4.18.1货船定期检验取基数900。
4.18.2客船定期检验取数1800。
4.19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4.19.1货船检验取基数900。
4.19.2客船检验取基数1800。
4.20 起重设备
注:系数C见附表3.21.1
4.22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4.22.1 由于改建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核定乘客额时,按表3.23的50-100%计收。
4.22.2 临时乘客定额核定的检验费按临时检验计收。
4.23 坞内检验
注:以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时按表中基数3倍计收.
4.26 修理检验
4.26.1 修理检验包括损坏修理检验及自然磨耗的修理检验。
在修理检验后,按经检验的相关项目的修理费的0.4-0.6%计收修理检验费。
在申请未能及时提供确切的修理费时,船舶检验局以估算确定。
4.26.2 上述修理检验费不包括正常检验(年度、期间/中间、定期/特别检验)的各项检验费。
6.8 临时适航性检验
6.8.1更改船东、船名、船籍的检验按临时检验规定的200%计收。
6.8.2临时更改航区的检验,经检验并签发单程驶往目的港短期临时适航证书的,其检验费按临时检验规定的200%计收。
7.证书费
各种证书包括临时证书,正本每套50,副本每套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