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船上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管理,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船员,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二管轮、三管轮、大管工、二管工、三管工、厨师、水手、机工、服务员等。
三、船员选拔与任用1. 船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船舶配备标准进行。
2. 船员任用前,必须经过体检,符合船舶健康要求。
3. 船员任用前,应参加船舶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4. 船员任用前,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船员职责与义务1. 船长负责船舶全面管理,确保船舶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2. 大副负责船舶航行安全、货物运输和船员管理。
3. 二副、三副协助大副工作,负责船舶航行、货物运输和船员管理。
4. 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操作。
5. 二管轮、三管轮、大管工、二管工、三管工协助轮机长工作,负责船舶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操作。
6. 厨师负责船舶厨房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
7. 水手、机工、服务员协助各岗位工作,负责船舶日常维护、清洁和乘客服务。
8. 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船舶领导,履行职责,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五、船员培训与考核1. 船员培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船舶实际需求进行。
2. 船员培训内容包括船舶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理、职业道德等。
3. 船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船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六、船员福利与待遇1. 船员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实际情况执行。
2. 船员享有工资、奖金、补贴、休假等权益。
3. 船员在工作中受伤,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七、船员违纪与处罚1. 船员违反本制度,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规定给予处罚。
2.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船舶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公司机密等。
3.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它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1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 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2.配有船员管理相关法规;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2长、轮机长2名);(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2013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2013)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3.08.31
【实施日期】2013.08.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0号)
《关于修改
部长杨传堂
2013年8月31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一、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
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的“船员服务”修改为“海船船员服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各条款中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修改为“《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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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aed3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f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值班规则》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非营业的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
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做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
各直属海事局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结果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做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并将现场核查表作为报告的附件附后(申请人直接向各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未报送我局的,也一并报送)。
各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
经各局审查不满足条件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待条件符合后还可以提出申请。
二、各局做出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和上述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别、服务范围以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应当报我局备案。
三、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申领和填写要求(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申领的形式和要求与其他船员空白证书一致。
(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填写要求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栏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一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一
员用人单位 的职 责和权利 , 以及加强对
船 员服 务行 为的监 督管理和 违法行 为
是 有 助 于 国 家鼓 励 支持 公
的处罚等手段 , 规范船 员服务市场。
民从 事船 员职 业 , 特别是在我国积极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的进 程 中 , 不 发 为
三是 需 要 进 一步 维护 船 员 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 副局 长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 清 风
自20 o 8年 1 0月 1日起《 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 员服务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规定》 施行。为便 于更好地理解规定 ) 的容进行 了解读。
5 口=口 2 l =
《 规定》 明确交通运输部 主管船 员服务
工作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 负责统一 实施船员服务 管理工作 ; 海船船 员服务
质 。《 规定》 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分类、
准 入条 件 、设 立机 构 的 申请 和 审批 , 以及船 员服务 机构 许可 证 的 内容 、 变
公布 收费 内容及收费标 准。船员服
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 时, 应遵守国家 船 员管理 、劳动 和社会保障 的有关规
管理 工作 由交通 运输部直 属海事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 :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 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
更 、核 查 、延续 和注销等方 面都作 了
详 细的规定 。
员提 供 服 务 , 得 克 扣船 员 工资 。同 时 不
二是 有 助 于加 强 对 船 员 服务
是 需要 加 强 对 船 员服 务 的
机构 的管理 ,规范船员服务市场, 改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服务质量,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厨师、服务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船员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船员招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船需求进行,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船员招聘流程:1. 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3. 公司进行初步筛选;4. 组织面试、体检;5. 确定录用人员;6. 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船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船舶安全操作、航行规则、船舶设备使用、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岗前培训:1. 新员工入职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2.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在职培训:1. 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在职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水平;2. 根据船员实际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第三章船员岗位职责第九条船长:1. 负责船舶的全面管理工作;2. 确保船舶安全、经济、环保运行;3. 指导、监督船员执行职责。
第十条轮机长:1. 负责船舶机舱的全面管理工作;2. 确保船舶动力设备正常运行;3. 指导、监督机工执行职责。
第十一条大副、二副、三副:1. 负责船舶航行、装卸货、停泊等工作的组织实施;2. 指导、监督水手执行职责。
第十二条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1. 负责船舶动力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2. 指导、监督机工执行职责。
第十三条水手、机工:1. 负责船舶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2. 协助船员完成船舶航行、装卸货、停泊等工作。
第十四条厨师、服务员:1. 负责船舶的餐饮服务;2. 协助船员完成船舶日常事务。
第四章船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船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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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十条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应当载明船员服务机构编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服务范围、有效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期核查应当自《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2周年至第3周年之间进行。
?申请《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期核查申请文书;?(二)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情况说明材料;?(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四)其他证明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日以前申请办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一)申请注销;?(二)法人依法终止;?(三)《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
第三章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
使用未与船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船员的单位,为船员用工单位。
?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提供船员服务,应当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船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遣返方式和费用、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告知有关船员。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被派遣船员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费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员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船员。
?船员服务机构为已经与航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应当事先经过船员用人单位同意。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克扣船员用人单位、船员用工单位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
?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以及有关船员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服务的船员取得法定和约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相应的支持。
?船员发生失踪、死亡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三)超出《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四)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五)为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而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代办各类船员服务业务;?(六)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招用中国籍船员,应当通过符合本规定资质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载服务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下列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一)船上任职资历;?(二)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三)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违章记录;?(四)劳动合同、船员服务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并定期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记载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业务开展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船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本规定所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船船员服务”,是指下列行为:?(一)未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三)超出《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海船船员服务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