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修正)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1. 简介动物保护法规是为了保护动物权益,确保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共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动物的福利和保护,动物保护法规的出台也成为了必然趋势。
本文将介绍国内外的一些重要动物保护法规,并分析其对动物保护的意义与影响。
2. 国内动物保护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保护方面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养殖动物的疫病防治措施、疫病的报告和处理、动物产品的检疫等内容,旨在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安全,并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和措施,禁止买卖、捕杀、利用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保护我国珍稀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动物福利为出发点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强调对动物的喂养、饲养、运输和宰杀等行为应当符合动物保护的要求,禁止虐待、折磨动物,以及进行非法捕猎和销售野生动物。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是我国针对水产养殖领域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水产养殖的管理制度、水产养殖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旨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3. 国际动物保护法规3.1《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是国际上对濒危物种和自然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的重要指南和标准。
该名录发布了对全球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分类和评估结果,提醒各国政府和保护组织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与管理。
3.2《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国际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公约规定了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管制措施,以防止非法贸易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0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列入社会公益事业管理,按照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管理。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
按照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有关部门按规定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5•【字号】皖政秘〔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予以公布,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5日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注:1.本名录中“所有种”是指该分类单元中,除国家重点保护及上一级保护列明以外的所有种。
2.各类群分类系统及物种名等信息参考:(1)哺乳纲:魏辅文等.中国兽类名录(2021版);(2)鸟纲:郑光美.2017.中国鸟类分类与分布名录(第三版);(3)两栖纲、爬行纲:王剀等.2020.中国两栖、爬行动物更新名录,新发现种依据最新命名;(4)硬骨鱼纲:光倒刺鲃:乐佩琦等.2000.中国动物志硬骨鱼纲鲤形目(下卷);长麦穗鱼:陈宜瑜等.1998.中国动物志硬骨鱼纲鲤形目(中卷);(5)昆虫纲:Dijkstra等.2013 2014和Carle等2015.中国蜻蜓目分类系统;Kristensen等.2011.鳞翅目分类系统;Bouchard等2011.鞘翅目分类系统;袁锋2011.广翅目分类系统。
3.排序依据各类群分类系统顺序,并参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4.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及其他部分物种仅限野外种群。
5.标“*”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未标的由林业部门管理。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林法〔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局2019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2019年5月21日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单位和个人,除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以外,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没有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许可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分别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统一印制。
人工繁育许可证由作出行政许可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一)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合法;(二)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三)有与野生动物习性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四)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五)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林业行政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制定,2000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林业科技创新、林业执法监督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法规,于2000年颁布。
该条例对《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林业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管理体制、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法规,于1996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保护的体制、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于1994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法规,于2008年修订。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预防措施、火灾扑救、责任追究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法规,于1998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体制、防治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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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林业部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2.29•【字号】•【施行日期】1992.02.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2月2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9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
公安、司法、环保、医药、商业、供销、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七条每年四月四日至十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0题)1.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 C )所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A.个人B.集体C.国家2.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 A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A.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B.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C.有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3.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持狩猎证可在猎捕量限额管理范围内猎捕( A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A.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B.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C.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4.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C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A.经主管部门许可可以猎捕、杀害B.大量驯养繁殖成功后可以猎捕、杀害C.禁止猎捕、杀害5.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 B )申请特许猎捕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A.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6.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 B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A.按国家赔偿法给予国家赔偿B.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C.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补偿7.《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确定每年的( A )月1至7日为江西省爱鸟周,11月为江西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A.4B.5C.68.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 C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A.行政责任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9.下列我省自然保护区中,被列为拉姆萨尔《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是( A )。
(《辅导讲话》P162)A.鄱阳湖自然保护区B.井冈山自然保护区C.庐山自然保护区10.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每年的4月至( B )月为非重点保护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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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修
正)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1992.02.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2年2月2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的规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员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者专管人员。
公安、司法、环保、医药、商业、供销、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七条每年四月四日至十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