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
弘信电子: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57证券简称:弘信电子公告编号:2020-029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7日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增加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额度不超过1亿元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投资;拟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额度不超过1.1亿元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性的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投资。
增加后合计使用不超过3.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不超过12个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和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合计使用不超过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额度短期(不超过12个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性的理财产品和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其中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均可使用。
上述增加后的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9)。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子公司厦门弘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一、近期新增现金管理的情况注:华夏银行厦门自贸试验区支行2,000万理财为子公司厦门弘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的现金管理。
二、关联说明公司与上述银行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与控制措施1、公司将定期加强现金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品种,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版)

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贵会于2019年1月1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996号),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发行人”、或“拓斯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审计机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及时对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真研究和核查,根据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具体说明如下:说明: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增发招股意向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二、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目录一、重点问题 (5)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8亿元,用于“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对比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増产能确定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可实现性,并说明新增资产未来摊销及折旧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5)募投项目所涉产品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的区别及联系,是否重复建设,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产品产能利用率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弘信电子: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公告编号:2020-082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回复的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信电子”)于近日收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弘信电子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公司收到告知函后,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告知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了问题回复并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请做好弘信电子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1日。
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

2017 年 3 月20日-2017 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2017年3月20日-2017 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5 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一、海能达通信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0 亿元,其中:2.5 亿元用于第三代融合指挥中心研发项目,5.2 亿元用于专网宽带无线自组网技术研发项目,2.3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6年9月30日,申请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4.5 亿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为5.63 亿元,资产负债率35.17%。
(1)请申请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金额及使用安排、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银行授信情况等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申请人此次非公开发行各募投项目金额是否超过实际需求量,是否存在频繁融资和过度融资倾向。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说明第三代融合指挥中心研发项目和专网宽带无线自组网技术研发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研发中心建设投资和研发设备及信息化建设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投资金额测算的谨慎性与合理性。
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情况,并结合相关行业情况说明本次募投各项目效益的测算过程及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如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等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
中债信息产品的使用反馈及意见

中债信息产品的使用反馈及意见1.引言1.1 概述概述中债信息产品是为了满足用户对于债券市场信息的需求而开发的一系列产品。
该产品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涵盖了债券市场的各个方面,例如债券发行、交易、评级等。
通过中债信息产品,用户可以获取债券市场的实时数据和详细信息,帮助用户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本篇长文将对中债信息产品的使用反馈及意见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将介绍背景,说明中债信息产品的目标和意义。
然后,我们将根据用户的反馈,总结中债信息产品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最后,我们将提出建议改进中债信息产品,并讨论可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通过本次探讨,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用户对中债信息产品的使用体验,进一步优化产品功能和用户界面,提供更加便捷、准确和全面的债券市场信息,满足用户的需求和期望。
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用户的关注,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债券市场的投资中,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中债信息产品进行概述,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其次,在正文部分,我们将提供使用反馈和意见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使用反馈部分,我们将首先进行背景介绍,包括中债信息产品的基本特点和应用背景。
接着,我们将收集和总结用户的反馈,包括他们对产品的评价、优点和缺点等。
在意见部分,我们将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以及产品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使用反馈进行总结,并探讨意见和建议的可行性和重要性。
通过这样的结构,我们将全面了解中债信息产品的使用反馈和意见,并为未来的改进提供指导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对中债信息产品的使用反馈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通过分析用户对该产品的反馈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旨在为中债信息产品的进一步改进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
中债信息产品作为一种重要的财经信息服务工具,旨在为用户提供可信、全面、及时的债券市场信息。
然而,用户对产品的反馈和意见是了解产品现状和了解改进方向的关键指标。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3•【分类】问答正文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关于公开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以及发审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有什么具体的要求?答:为进一步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我会将公开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以及发审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开,相关安排如下: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新受理的企业再融资申请,在我会办公厅受理处向发行人出具反馈意见后的当周周五晚,在公开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表的同时,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再融资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再融资反馈意见,发行人的反馈回复按临时公告要求披露后向我会报送,具体披露要求将由沪深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
对截至2015年2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企业审核状态为未出具反馈意见的企业,新出具的反馈意见在发行人落实反馈意见后、更新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首次公开发行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并督促发行人在更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反馈意见回复中应当补充披露的内容和制作招股说明书更新内容对照表。
反馈意见回复中不属于应当披露的解释说明可以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豁免。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首发、配股、增发、可转债等适用普通程序的融资品种,在发审会召开当日,将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随会议表决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开。
每周五将本周发出的发审委审核意见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发审委审核意见”子栏目公开。
对于发审会上和发审委审核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披露的内容,发行人应在封卷时提交并在正式刊登招股说明书时予以披露。
第二次反馈意见

关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第二次反馈意见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拟承销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
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
不能按期回复的,请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未在上述期限内回复意见,且未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或者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但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我会将依法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反馈回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的,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根据申请文件的披露,截至2017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账款金额为19.20亿元,占总资产比重为11.68%;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为52.19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以下事项:(1)发行人其他应收账款的具体构成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期末余额、账龄、形成原因以及回款安排;(2)发行人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以及或有负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3)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重要提示。
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432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嘉元科技”)的委托对发行人申报上市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7年度和2016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核)。
发行人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相关资料,我所的责任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审计(核),并已出具相应的审计(核)报告。
贵单位2019年07月01日出具了《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根据落实函的要求,本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主要依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实施的相应审核程序,现对《落实函》回复如下:说明: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2、本回复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3、2019年1-3月数据以及2019年1-6月预计数据显示,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幅远高于营业收入增幅,请进一步量化分析并披露形成该等情况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原因披露是否准确、充分。
【回复说明】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中补充披露以下相关内容。
一、2019年1-3月数据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一)2019年1-3月数据变动情况发行人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立信会计师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426号”审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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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弘信电子股票代码:300657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二零二零年五月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贵会对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2004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本次反馈意见”)所列的问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会同发行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及讨论,并按照本次反馈意见的要求针对有关问题对《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申报材料进行相应的修订,修订处均以“楷体加粗”形式显示。
现就本次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书面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以下回复中所用简称或名称,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一章“释义”中所列含义一致;以下回复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问题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申请人控股子公司。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募投项目实施方式;(2)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问题二、申请人控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4,289.80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0.71%。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价格、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权质押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问题三、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5.7亿元,用于荆门弘信柔性电子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工程、江西弘信柔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软硬结合板建设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
前次募投项目为2019年募集资金投资于翔安工厂挠性印制电路板技改及扩产项目等,目前尚剩余较大金额资金未使用。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
(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3)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关系,是否重复建设,前募资金到位不久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是否频繁过度融资。
(4)前次募投项目当前建设情况,项目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按计划进度进行。
(5)前次募投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及其他在建项目新增产能情况,结合公司客户储备、在手订单、市场空间、公司行业地位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6)报告期内FPC毛利率持续下跌、最近一期大幅上升的原因,毛利率波动情况是否会对募投项目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软硬结合板毛利率较低且波动较大的合理性,毛利率较低的情况下继续扩产该类产品的合理性,必要性。
(7)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6)问题四、最近一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金额9.47亿元,应收票据金额3.2亿元,均较上年末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同第三方开展无追索权买断式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情形。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可比企业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金额较大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2)报告期内开展无追索权买断式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主要交易情况,认定为买断式的依据,是否存在转让后仍实际承担损失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9)问题五、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61)问题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申请人控股子公司。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募投项目实施方式;(2)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本次募投项目中,荆门弘信柔性电子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工程、江西弘信柔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软硬结合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弘毅、江西弘信。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分别向荆门弘毅和江西弘信借款,由荆门弘毅、江西弘信根据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具体实施募投项目,并由荆门弘毅、江西弘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
二、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一)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1、荆门弘信柔性电子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工程中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1)公司作为荆门弘毅的控股股东,主导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少数股东不参与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荆门弘毅的股权结构如下:公司直接持有荆门弘毅65.33%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湖北弘信柔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荆门弘毅0.67%股权,合计持有荆门弘毅66.00%股权,系荆门弘毅的控股股东,全面负责荆门弘毅的生产经营。
公司设立荆门弘毅的目的在于将其作为荆门弘信柔性电子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建设湖北FPC生产基地,改善公司FPC产能不足的局面,就近配套主要客户在湖北地区工厂的供货。
而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荆投资”)系荆门弘毅少数股东,不参与荆门弘毅的日常生产经营。
(2)中荆投资不同比例借款系基于自身的经营战略以及资金使用计划的考虑荆门弘毅的少数股东中荆投资为荆门市国资委下属企业。
由于国企对外提供借款需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同时受自身的经营战略以及资金使用安排的影响,中荆投资与公司协商后确定放弃同比例提供借款,由公司单方面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
2、江西弘信柔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软硬结合板建设项目中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1)公司作为江西弘信的控股股东,主导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借款支持子公司发展系服务未来发展战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举措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江西弘信的股权结构如下:公司直接持有江西弘信90.00%股权,系江西弘信的控股股东。
公司设立江西弘信的目的在于将其作为江西弘信柔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软硬结合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建设江西软硬结合板生产基地,改善江苏镇江软硬结合板生产基地产能过小难以规模化生产的局面。
而鹰潭丰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江西弘信管理团队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低。
因此,作为江西弘信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子公司发展系服务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举措。
(2)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不同比例借款系基于自身资金有限的考虑鹰潭丰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江西弘信管理团队持股平台,其资金来源有限,无法同比例提供借款。
因此,鹰潭丰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协商后确定放弃同比例提供借款,由公司单方面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
(二)是否存在损坏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1、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不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由于中荆投资、鹰潭丰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均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根据前述规定,上市公司对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并不属于现行法规要求其他股东进行同比例借款的情形。
因此,其他少数股东不同比例借款,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单方面借款的行为,未违反现行法规的要求。
2、公司通过获取利息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荆门弘毅、江西弘信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相关决议,相关少数股东同意子公司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上市公司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费。
因此,通过以借款方式实施募投项目,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3、公司能够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并取得项目收益公司分别持有荆门弘毅66.00%股权、江西弘信90.00%股权,能够对荆门弘毅、江西弘信的经营、借款实际用途和还款安排进行有效控制,募投项目达产后,其所实现经济效益大部分为上市公司所享有。
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荆门弘毅、江西弘信亦将在借款资金到位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上市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发行人将监督子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鉴于发行人能够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并取得相关收益,其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综上所述,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坏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补充披露情况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中对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及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在募集说明书“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四、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的影响”中对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是否存在损坏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进行了补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