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扶持的项目。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监督管理研究

区 ) 政府 都 设立 了独 立 的移 民工 作 机 构 , 设 有专 门 的移 民 级 并
后 扶管 理科 ( )负 责 各 地 的移 民后 扶 工作 的管 理 与 监 督 。 股 , 二 、 北 省 大 中型 水 库移 民后 扶 监 督 管 理的 意 义 湖 湖 北省 是 移 民大 省 ,对 移 民 后扶 工 作 进 行 监督 管 理 是我 省 大 中型水 库 移 民管 理 体 系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它对 于保 证各 项 管 理 制度 的实 施 . 证 移 民后 扶 工 作 的有 序 进 行 , 有 十 分 保 具
重要 的意义 。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 完 善大 中型 水 库 移 民后 期 扶持 政 策 的
意 见 》 国 发[0 61 ) 以下 简称 《 ( 2 017号 ( 意见 》第 1 的 规 定 , ) 8条
监 察处 等 8 1 , 责 全 省 移 民工 作 的 开展 与 管 理 。 其 中 , 处 室 负
移 民 五处 负 责 全 省 大 中型 水 利 水 电工 程 移 民后 期 扶 持 工作 : 负 责编 制大 中型水 库 移 民后 期扶 持 规划 和 库 区 、 置 区扶 持 资 安 助 项 目年 度计 划 . 组 织 实施 与监 督 管 理 。 省 大 多数 县 ( 、 并 全 市
了湖 北省 大 中型水 库 移 民后 扶 监 督 管 理 的现 状 与 存在 的 问题 , 阐述 了我 省 大 中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扶 监 督 管 理应 做 的 转 变, 以期使 之 更 具 有较 强的 指 导 性 、 作性 。 操 关键词 : 库移民; 水 后扶 ; 督 管理 监
一
、
浪 费等 现 象 . 实 保 障移 民后 扶 资 金 安 全 、 效 地使 用 。 切 有 ( ) 四 监督 管 理 是 维 护 移 民地 区 团结 稳定 的重要 保 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鄂政办发[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
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
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直补政策:(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三)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设计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设计苏楠【摘要】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出台了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移民后扶监测评估是由独立的移民监测评估机构进行的外部评估活动,通常作为对移民后扶管理的一种连续性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手段,能够科学、公正、客观地反映后期扶持的效果.编制科学、完整和有针对性的评估方案,将指导评估工作正确而有效的进行,减少评估活动中的分歧和矛盾,保证评估活动顺利展开.【期刊名称】《甘肃农业》【年(卷),期】2011(000)002【总页数】4页(P66-69)【关键词】监测评估;后期扶持政策;水库移民;工作方案【作者】苏楠【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正文语种】中文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出台了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与此相配套湖北省政府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08]1523号文件),根据以上文件的精神,从2009年开始湖北省启动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
现有与水库移民相关的主要是移民安置监测评估,通常作为对非自愿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一种连续性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手段,能够科学、公正、客观地反映移民安置的效果和实施的情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次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水口水电站项目进行了移民监测评估工作。
此后,监测评估在国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移民工作上开始广泛使用,取得良好的效果。
随着国发[2006]17号文件的颁布,对水库移民监测就不仅停留在搬迁和安置这一层面,而且要进一步延伸到后期扶持、发展库区经济和提高移民生活水平上来。
湖北省移民局关于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通知

湖北省移民局关于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移民局•【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鄂移〔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移民局关于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现就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移民资金整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以来,我省水库移民民生得到显著改善,脱贫致富步伐加快,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原因,全省仍有近20万贫困移民存在生存环境差、收入水平低、同步小康难的突出问题,扶贫攻坚任务还十分艰巨。
整合移民资金实施精准扶贫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定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克服当前移民资金使用分散、合力不强、促进移民脱贫致富效益不高的问题,有利于集中资金、攻坚克难,确保全省贫困移民按期实现脱贫目标。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整合移民资金、帮助贫困移民脱贫解困的重大意义,将推进整合移民资金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确保资金整合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
二、明确整合地域和资金范围移民资金整合地域范围包括全省37个贫困县(市、区,包括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及享受片区政策县)。
其他有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县级可统筹使用的移民资金范围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移民搬迁安置包干结余资金、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等。
三、创新县级统筹使用机制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下放省级审批权限,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省不再具体审批项目,建立县审批、省、市(州)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赋予县级自主安排项目和统筹使用安排资金的自主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b22c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df.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项目”)管理,对于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扩大投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决定对使用政府投资(不含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由政府承担连带债务风险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中型项目必须按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未经省政府同意或省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降低前期工作标准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部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方可审批。
按权限报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先由省计委组织预审通过后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负责审批。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的内容、规模、标准和估算投资控制数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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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
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
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移民部门提出的年度项目计划商县(市、区)财政部门后,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下一年度计划安排分别报市(州)移民部门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州)移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省移民局。
省移民局负责审核,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市(州)或县(市、区)移民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若确需调整,须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州)移民部门组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项目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报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移民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鄂政办发[2007]118号)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