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村道路工程实施方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村道路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为了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有效利用问题,提高移民村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本文档旨在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村道路工程的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1.改善水库移民村道路的基础设施,提高交通条件,方便居民出行。
2.提高移民村的整体环境质量,促进村庄发展和经济增长。
3.加强村道路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4.保护周边自然环境,减少对生态的破坏。
三、项目内容和实施步骤1. 调研和规划阶段1.1. 对水库移民村道路的现状进行全面调研,包括道路数量、长度、宽度、材料等情况。
1.2. 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村道路改善的规划方案,确定改建道路的优先顺序和重点区域。
2. 设计和预算阶段2.1. 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道路设计,包括道路线路、路基、路面、交通标志等。
2.2. 制定工程预算,包括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设备费用等。
3. 施工和监督阶段3.1. 招标并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3.2.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道路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3.3. 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4. 完工及验收阶段4.1. 完成道路施工后,进行道路验收,确保道路符合设计要求和交通安全标准。
4.2. 对已验收合格的道路进行维护和养护,确保道路的长期使用寿命。
四、项目预期效果1.移民村道路基础设施得到改善,方便居民出行,提高生活质量。
2.促进移民村的经济发展,提高村庄整体环境质量,增加就业机会。
3.降低交通事故率,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4.减少对周边自然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系统稳定。
五、项目风险及对策1.施工期间可能出现天气恶劣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进度延误。
应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与施工单位协商制定应对方案。
2.部分居民可能因为施工而产生不满情绪。
应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解释工作,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预算可能超支或不足。
最新-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分析 精品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分析一、政策背景为保证资金安全,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移民机构加强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审计、稽查、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各地在资金的管理形式上各有不同,存在会计信息可比性差的问题,降低了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成为摆在移民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全国抽样调查基本情况根据省级部门和122个县区典型调查结果,水库移民工作机构的隶属关系、核算单位、会计制度、专账管理、以及对是否应统一全国移民后扶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反馈意见等情况如下一是水库移民工作机构的隶属关系不统一。
全国省际间机构隶属不统一,同一个省所辖各市、县、区的隶属也不一致。
32个省级单位分别隶属政府、水利、民政、发改、建设、国土、办公厅、农委等8个不同部门。
其中隶属水部部门居多,有16个省份占50;其次为政府系列,有7个占22;隶属其他共9个合占28。
122个县典型调查,移民机构挂靠主要以水利部门和政府系列为主,其中有水利59个占48、政府55个占45、发改、国土、民政、住建、其他等8个合占7。
二是会计核算机构不一致。
会计核算机构主以财政、主管部门和移民机构为主。
122年县区实行财政报账的65个占533,主管部门报账的21个占172,独立核算36个占295。
三是使用会计制度不一样。
后扶专项资金核算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主,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次之,其他也有使用企业单位、总预算单位、基建单位会计制度,个别地区延用中直水库六年规划会计核算办法,还有如贵州、浙江等出台本省会计核算办法或意见。
总之,全国会计核算形式多样化,会计信息可比性差。
四是专账核算不一致。
根据122个县区典型调查,能够实行专账明细核算的79个占648,专账记流水账的13个占107;不专账但能明细核算的有20个占163,不专账记流水账的有10个占82。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bdf2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c2.png)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水移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水利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对《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1月10日附件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为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本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等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经济发展项目。
第四条省、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分别对其审批的项目组织验收。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初验,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
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初验,经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报件第五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主要依据(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七)《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0〕24号);(八)《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移局〔2010〕48号);(九)经审查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十)经审査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和审批文件;(十一)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十二)项目验收相关报件。
关于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说明

关于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说明一、前言水库移民补助资金是指政府针对因水库建设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的一种经济补贴,旨在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搬迁并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笔资金,下面将详细介绍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
二、资金来源水库移民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也可能会得到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这些资金通常会被专门用于支付搬迁费用、安置费用以及一些必要的生活费用。
三、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向当地政府提交搬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申请:政府部门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其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3. 发放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审批通过,并获得相应的补助资金。
四、发放流程1. 审核:政府部门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审核,并核实其身份和相关信息。
2. 发放:经过审核后,政府部门会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
3. 监督:政府部门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搬迁居民的生活状况。
五、使用流程1. 用途:搬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搬迁费用、安置费用以及一些必要的生活费用。
2. 管理:政府部门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其被合理地使用。
3. 监督:政府部门会对搬迁居民的生活状况进行监督,并确保他们能够顺利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六、结算流程1. 结算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搬迁补助资金的结算标准也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因素来确定结算标准。
2. 结算周期:一般情况下,搬迁补助资金的结算周期为半年或一年。
政府部门会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核实其使用情况。
3. 结算方式:政府部门会将结算金额直接打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支付。
七、总结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政府部门和申请人共同努力才能顺利完成。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被合理地使用;而申请人也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搬迁补助资金。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粤水移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8月8日以粤水移民〔2012〕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推进水库移民安居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我省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按照中央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和确定每年人均600元的标准,拨付我省的后期扶持基金。
第四条经省政府或其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各地编制与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的基础和依据。
第五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由移民安置地(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责。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安排与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编报与组织实施。
移民村有能力自管自建的项目,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与移民村签订责任协议,由移民村自行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的编报工作;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审批,并报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 迁 农村 移 民 已 经 死 亡 、 人职 国 家公 职 人
员 、 犯罪 等 情况 的 , 原补 助 资 金 不 再发 给 本 人 与 原 迁 农村移 民 后代 补 助 资 金 一 并 用 于
,
本 移 民 村基 础 设施 和 公共服 务 设施 建设 。
( 二 ) 支 持库 区 和 移 民 安 置 区 基础 设施
建设及经济 社会发 展 。
美 库 “
1.
丽
区
幸 福 家 园 ” 建设 和 移 民
村 产业扶 持 。
本 基 2 . 口 粮 田 及 配 套水利 设施建设 。
3 . 交通 、 供 电 、 通 信 和 社 会 事 业 等 基 础
专 项 资 金 管理
省 财政厅 省 水 利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省 水库 移 民 扶持 资 金 管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苏 财 规 〔 20 1 8 〕 4 号
各有关设 区市
县
、
(
市
、
区
)
财政局
、 水利
务
(
)
局
、 移 民管理机构
:
为 加 强 江苏 省 水库移 民 扶持 资 金管 理 提高 财政 资 金使 用 效 益 省 财政厅 、省 水 利 厅制
34 江 苏省 人 民政 府 公报
支 付管
理办 法 》 (
苏财规
〔 20 1
6 28 〕
号
)
等 相
关要 求
制 定本办 法 。
,
第 二 条 水 库 移 民 扶 持 资 金 包 括 中 央
财 政拨付 的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扶 持基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
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移民补助;
(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
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
(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后期扶持资金按以下类别分配下达:
(一)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直补资金,以经核定的各县(市、区)移民人数为依据,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下达至各县(市、区)。
(二)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资金和省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70%采取因素法分配、30%由省级统筹安排。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移民人数因素权重占55%,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占45%,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
移民人数因素以经核定的各县(市、区)移民人数为依据;绩效评价因素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省级统筹安排资金,由省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出全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保障重点工作的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至有关县(市、区)。
(三)省级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经核定的小型水库库容总量为因素分配,资金下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当地实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有关县(市、区)。
第六条省级可在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资金中按合计不超过0.5%提取监测评估费用;县级可在所在县(市、区)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资金中按不超过1%提取监测评估费用。
监测评估费主要用于水库移民生产状况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结果评估等支出。
第七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预算,组织辖区内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按要求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文件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分解下达资金,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后期扶持资金取消县级报账制核算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结转结余资金应从严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当将后期扶持资金分配结果依法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分配、管理、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三条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