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伪私募非法集资陷阱
海银财富:警惕非法集资骗局瞄上你

海银财富:警惕非法集资骗局瞄上你年底是非法集资骗局、跑路潮的高峰,最近,海银财富小编特意收集了一下非法集资骗局的事件,短短一个月时间内仅仅p2p行业至少有26家平台出问题,海银财富小编不得不感叹年底事故多发,注意安全驾驶!言归正传,海银财富带你解析非法集资骗局,警惕非法集资骗局瞄上你!非法集资是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有着复杂的经济金融成因。
特别是近两三年,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不法分子借机活动等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高发,花样翻新,风险蔓延。
随着新的金融创新模式出现,一些违法分子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偏离合法经营轨道,非法吸收资金,甚至卷款走人。
关于非法集资的数据近期海银财富针对非法集资数据进行了收集整理,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
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
2016年一季度,公安部公布的立案数高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特别是近两年发生的“e租宝”、“泛亚”、“快鹿系”等案件危害巨大。
什么是非法集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海银财富认为非法集资应主要包括以下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警惕非法基金“六大骗术”

龙源期刊网 警惕非法基金“六大骗术”作者:李颖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2011年第08期在通胀的巨大压力下,不少人为了避免手中的财富缩水而四处寻找理财出路。
一些不法分子抓住投资者心理,不惜血本对公司形象和实力进行全面包装,以国家大力发展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私募基金为卖点,以境外上市、创业板上市和境外基金为幌子,以承诺上市、高额收益和允许退股为诱饵,以熟人为“宰杀”对象,蛊惑投资者购买其发行的证券或基金,给投资者造成惨重损失。
中国质量万里行特提醒消费者在投资时看清非法基金的“六大骗术”:1.“游戏规则”。
不法分子往往诈称发行股票已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批准,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合法的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由证券公司承销,购买股票应通过证券公司;发售基金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发售。
2.投资收益。
合法发行的证券、基金,收益与风险对等,不会承诺收益。
3.“空壳”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工商局网站查询相关公司是否注册、注销,必要时应前往公司经营地进行走访,以查明是否“空壳”公司。
如“公司”未取得工商登记或注销后仍以“公司”名义经营,则有欺诈嫌疑。
公司的工商登记仅是“准生证”,不是其经营行为合法的证明。
4.山寨中介。
不法分子设立山寨网站,以近似的名称或网页,冒充正规证券公司或银行网站,招揽客户或实施诈骗。
5.收款账户。
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业务,应使用公司收款账户,如投资者发现有机构要求将资金汇入个人银行账户的,应当格外小心,拒绝付款。
6.“杀熟”。
为提高发行证券、基金的命中率,“杀熟”的现象愈演愈烈,不法分子利用其公司负责人的忠实“粉丝”、业务员以前的老客户,疯狂“杀熟”。
投资者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要多问几个为什么,有没有可疑点,还要货比三家,决不能一时冲动,仓促决定投资。
防范虚假投资识破骗局伎俩

防范虚假投资识破骗局伎俩在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投资者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最令人头痛的就是各种虚假投资骗局。
这些骗局千变万化,诡计多端,不断地设法钓鱼执法的投资者,让人防不胜防。
但是,只要我们提高警惕,掌握一些识破骗局的技巧,就能够较好地保护自己,远离这些陷阱。
虚假宣传伎俩虚假宣传是骗局最常见的手段之一。
这些骗子会编造一些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项目,用各种华丽的词藻和数据支撑来误导投资者。
他们可能会吹嘘自己的专业背景,夸张投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等,让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
对此,我们需要保持理性和谨慎,不轻易被这些虚假宣传所蛊惑。
名人背书诱惑另一种常见的骗局伎俩就是利用名人背书来吸引投资者。
这些骗子可能会谎称获得某位知名人士或机构的认可和推荐,以此来提升项目的可信度。
但实际上,这些所谓的背书往往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我们需要独立思考,不要轻信这些虚假的背书信息。
社交网络诱惑近年来,社交网络平台也成为了骗子们钓鱼的温床。
他们可能会利用熟人推荐、朋友圈炒作等方式,让投资者产生信任感。
但我们要社交网络上的内容也存在不实信息的可能,不能轻易相信。
关注专业投资顾问的建议,而不是不明真相的朋友圈推荐,才是更加可靠的选择。
打着慈善旗号有些骗子还会利用人们对慈善事业的善意,打着慈善的旗号来欺骗投资者。
他们可能会谎称投资项目的收益会捐赠给慈善机构,诱惑投资者参与。
但实际上,这些都是虚假的,只是骗子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手段。
我们在投资时,一定要仔细核实慈善捐赠的真实性,避免上当受骗。
规避投资风险面对层出不穷的骗局伎俩,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和理性。
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了解其背景、团队、运营模式等,而不是轻易相信华丽的宣传。
要谨慎对待任何来历不明的推荐和背书信息,独立思考和判断。
再者,要保持谨慎和耐心,不轻易被诱惑性的高收益所蛊惑。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规避各种投资风险,远离虚假骗局的陷阱。
面对日益复杂的投资环境,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学会识破各种骗局伎俩,保护好自己的财富安全。
警惕非法集资的“八大骗局”

警惕非法集资的“八大骗局”2016-02-28股权投资论坛来源:微蓝时代公众号,在此表示感谢!2月17日,张铁林代言的P2P网贷平台鑫琦资产陷入兑付危机······“金钱人之所欲也”。
正因如此,如今的高息骗局汹涌澎湃,为了别人给的一点利息,我们奉上了自己的本金,结果不但利息没了,就连本金也没了,血本无归历历在目!西安多所民办院校陷集资黑洞央广网1月15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西安民办院校集资案近日再度引发社会关注。
继华西大学资金链断裂之后,西安联合学院涉嫌非法集资案也全面爆发。
据央广网报道,西安华西专修大学资金链断裂,距今已过去两年多时间,投资者60岁的王弘强(化名)说,事情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
“我投了30多万块钱呢,使老二结婚到现在都结不了。
我这年龄也真大了,本来说有点儿钱放到那要给孩子结婚。
我这样的一个人,不要说集资了,我也不买股票,我连彩票都没碰过,没有想着要碰运气赚钱,就稀里糊涂把这点钱拿来放到华西了”。
2010年末,王弘强陪同亲属前往华西专修大学办“合作助学”协议相关手续,过程中,业务员将他们拉到学校。
所谓的“合作助学”,就是投资者与校方签订协议,由投资者提供现金,供学校用于校区建设、优化教学设施等事项,按照协议,到期后,学校将向投资者支付本金的12%作为助学奖励,同时返还本金,签的时间越长,助学奖励越多。
然而2012年底,陆续有投资者的钱拿不回来。
学校资产被冻结,投资的钱什么时候能拿出来,遥遥无期。
然而,华西专修大学不是西安唯一一所陷入资金困境的民办学校。
据央广网梳理,西安金融财贸学院、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西安城建职业技术学院、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西安华夏专修大学等10多所民办学校,通过组织定期活动、承诺高回报,吸引投资,其中不少是老年人。
2015年,西安联合学院问题再度爆发,涉及范围更广,问题更加严重。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几乎各个社区都有涉及,甚至包括一些政府的工作人员及他们的家属,给他们投资借款。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用语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用语(供参考使用)1、【警惕非法集资,谨防投资受损】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5、《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6、《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7、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8、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9、投资要防非法集资,融资要防非法放贷10、警惕非法集资,防止投资受损1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12、切勿轻信投资回报许诺,以免掉进非法集资陷阱13、切勿轻信固定收益许诺,防止投资受损血本无归14、谨慎选择投资理财渠道,主动查清金融业务资质15、珍惜大学读书时光、珍重父母血汗辛劳、珍爱人生信用记录16、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17、拒绝高利贷,防止‘黄鼠狼给鸡拜年”(警惕网络购物分期陷阱,小心高利贷和暴力催收)18、警惕高利借贷风险,遭遇“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19、树立理性投资观念,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20、警惕网络非法荐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21、外盘期货风险高,一夜暴富是幻想22、场外配资骗局多,莫让本金被卷跑22、谨防“伪私募”“伪金交所”,避免上当受骗。
提防非法集资的建议

提防非法集资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提防非法集资的经验。
我觉得呢,首先得对那种超高收益的项目保持警惕。
就好比你走在路上,突然有人拉着你说,把钱投进来,一个月就能翻一倍,你觉得这可能吗?我碰到过那种所谓的投资项目,说什么新兴科技,投一万块钱,半年就能赚十万。
我当时心里就想,哪有这么好的事儿啊!这天上掉馅饼,往往底下就是陷阱。
哦对了还有,那些手续不齐全的公司拉你投资,百分之一万得远离。
我之前就差点踩坑,有个小公司,办公地点就在个居民楼里,啥营业执照之类的东西都不太全,跟我说他们在做一些很有前景的项目,资金回笼快,收益高得吓人。
我就纳闷了,正规公司怎么可能这个样儿呢?于是我就没理他们。
后来才知道,那就是非法集资,不少人投钱进去,血本无归。
我感觉呀,要是有人向你拉投资,你得先了解下这个公司的背景。
可以去网上搜搜相关信息,看看有没有人曝光过它的不良记录。
就像你找对象,不得先打听打听对方什么来头嘛。
如果这个公司的信息很少,或者负面消息一堆,那你可别把钱往里扔。
而且,正规的投资往往是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像银行啊证券这些。
不要轻信那些突然冒出来的民间私募之类的,好多都是非法集资的幌子。
我之前听到个例子,一个大爷,被邻居拉着去参加一个什么民间投资会,说是有大项目,很多人都投了。
大爷就稀里糊涂地把自己的养老钱都投进去了。
结果呢,啥都没了。
这就是没走正规渠道的教训啊。
我知道我这些建议也不是百分之百能避开非法集资的,但我觉得能有很大的帮助。
要是想多学学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去看看一些政府官网发布的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文章或者宣传册,那上面都是很有用的参考资料。
同时也可以多关注下新闻媒体报道的非法集资案例,从别人的失败中汲取教训。
只要我们保持警惕,多思考,不贪心,就不容易掉进非法集资的坑!。
非法集资“十大类型骗局”梳理及防范支招

非法集资“十大类型骗局”梳理及防范支招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2期近年来,非法集资类大案要案频发,蔓延全国,众多投资人的钱财付之东流。
那些看起来高大上的理财平台、曾让人日进斗金的“理财公司”怎么会一夜之间就人走楼空?对此,公安机关梳理近年来侦办的众多案件,总结出非法集资的“十大骗局”。
非法集资“十大骗局”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銷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骗子的套路第一步,先画个大饼诱惑人;第二步,及时足额给付利息让你尝到甜头;第三步,撒开大网来者不拒地收钱;第四步,资金链断裂,骗子卷款消失。
如何防范参与非法集资,失去的不仅仅是钱,往往还有诚信甚至亲情。
人们要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切勿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的承诺。
民警为您提供防范小妙招。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
合法的融资,比如发行股票、销售保险、开展P2P业务、发行私募、基金业务、小额贷款、担保公司,都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可到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二看宣传方式。
要看是不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获取的集资信息,或是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
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四看参与集资的主体,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
警惕非法集资的6个雷区

近些年来,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由直接吸收资金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个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
当前,以下六个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尤其要注意关注和防范。
一是民间借贷诱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仍会高发。
从近几年的发案情况看,民间借贷越是活跃,非法集资的案件越是高发。
在当前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民间资金较为充裕、社会投融资政策积极宽松,而相关规范引导不尽完善的环境下,民间借贷在一些地区或行业诱发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仍然较大。
二是一些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集聚。
目前社会上各种中介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很大,但监管缺失或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助长了民间融资乱象,积聚了很大的非法集资风险。
一些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隐患很大,一些地方的风险已经集中暴露。
三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风险开始上升。
近年来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背离办社宗旨,专门从事吸收农民资金和放贷等业务,甚至进行异地吸金和放贷,进行非法集资,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发展与稳定,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已发生了10余起农业专业合作社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是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
近几年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今年初以来更是火爆,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也都迅速飙升,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该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积聚,应及时加强有效规范和引导,防止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五是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比较活跃。
今年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新发案件虽有减少,但陈案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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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伪私募”非法集资陷阱
时间:2020-04-01来源:上海监管局
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现实中,“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良莠不齐,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伪私募”隐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具较强欺骗性和隐蔽性,如果投资者警惕性不够,极易掉入此类陷阱。
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虽然注册地位于a市,但主要经营地点和总部实际位于b市,并在经济发达的c、d等市设立分公司,从事产品宣传推介和募资活动,投资者群体也主要集中在b、c、d等市,由b市总部对各分公司的资金、财务、合同进行管理控制。
公司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等核心团队以收购和新设公司的方式,实际控制多家公司,以投资这些公司股权的名义设立私募基金募资,待资金到位后迅速转出至M公司控制的资金池内挪作他用,仅有少部分资金投向合同约定的标的项目。
募集过程中,公司夸大投资收益、误导保本保息,投资金额越大,承诺收益越高,还假借与政府要员关系大肆宣传,吸引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大量涌入。
通过该种运作模式,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共发行
私募基金百余只,募集资金数十亿元,主要用于还本付息、维持高成本运营、核心团队成员挥霍等,最终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觉难以收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M公司相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截至案发,公司尚有巨额资金缺口,多只基金到期无法兑付,近千名投资者遭受了本金、利息无法偿付的巨额损失。
湖南N私募机构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均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每只基金产品有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多种投资期限供投资者选择,时间短的对外宣称为“体验型”产品,投资金额一般10万起,有的甚至最低只需5万元,远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100万元投资门槛。
此外,基金没有固定的募集账户,而是通过自然人账户、POS机刷卡方式募集。
该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APP等形式,公开宣传基金产品,尤其是未备案的基金产品。
通过多处设立分公司、招募大量客户经理营销、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大肆拓展所谓的“私募基金”业务,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同时约定每月、每季或者每半年返还固定收益,年化收益率一般12%左右,投资金额不同,约定的收益也会有所不同。
该机构目前已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以涉嫌非法集资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
都说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只有一步之遥,但细致分析二者有明显区别,非法集资的伪私募往往具有明显的未登记备案、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保本保收益等特征。
投资者需要炼就“火眼金睛”,做到明规则,识风险,辨真伪,不参与,敢揭发。
一、是否低于投资门槛。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对于低于此限额销售的所谓私募基金,投资者要坚决拒绝。
二、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得公开宣称,打广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如某机构采取上述途径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基金产品,投资者要予以高度警惕。
三、是否承诺保本保收益。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是背离私募投资基金本质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投资者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四、是否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信息,对于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要坚决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