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融资有陷阱,非法集资后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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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

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

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

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警惕非法集资的“八大骗局”

警惕非法集资的“八大骗局”

警惕非法集资的“八大骗局”2016-02-28股权投资论坛来源:微蓝时代公众号,在此表示感谢!2月17日,张铁林代言的P2P网贷平台鑫琦资产陷入兑付危机······“金钱人之所欲也”。

正因如此,如今的高息骗局汹涌澎湃,为了别人给的一点利息,我们奉上了自己的本金,结果不但利息没了,就连本金也没了,血本无归历历在目!西安多所民办院校陷集资黑洞央广网1月15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西安民办院校集资案近日再度引发社会关注。

继华西大学资金链断裂之后,西安联合学院涉嫌非法集资案也全面爆发。

据央广网报道,西安华西专修大学资金链断裂,距今已过去两年多时间,投资者60岁的王弘强(化名)说,事情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

“我投了30多万块钱呢,使老二结婚到现在都结不了。

我这年龄也真大了,本来说有点儿钱放到那要给孩子结婚。

我这样的一个人,不要说集资了,我也不买股票,我连彩票都没碰过,没有想着要碰运气赚钱,就稀里糊涂把这点钱拿来放到华西了”。

2010年末,王弘强陪同亲属前往华西专修大学办“合作助学”协议相关手续,过程中,业务员将他们拉到学校。

所谓的“合作助学”,就是投资者与校方签订协议,由投资者提供现金,供学校用于校区建设、优化教学设施等事项,按照协议,到期后,学校将向投资者支付本金的12%作为助学奖励,同时返还本金,签的时间越长,助学奖励越多。

然而2012年底,陆续有投资者的钱拿不回来。

学校资产被冻结,投资的钱什么时候能拿出来,遥遥无期。

然而,华西专修大学不是西安唯一一所陷入资金困境的民办学校。

据央广网梳理,西安金融财贸学院、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西安城建职业技术学院、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西安华夏专修大学等10多所民办学校,通过组织定期活动、承诺高回报,吸引投资,其中不少是老年人。

2015年,西安联合学院问题再度爆发,涉及范围更广,问题更加严重。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几乎各个社区都有涉及,甚至包括一些政府的工作人员及他们的家属,给他们投资借款。

2024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2024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2024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____年非法集资的防范处置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问题越来越突出,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方案。

本方案旨在全面分析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危害,针对____年的社会特点和趋势,提出具体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危害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通过公开或秘密募集资金,诱骗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高收益承诺:非法集资往往以高额回报为噱头,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这种高收益承诺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2. 泡沫经济:非法集资的背后往往是一种虚假的繁荣,投资者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追逐短期利益,使得资金流动不稳定,经济泡沫难以持久。

3. 信任危机:非法集资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社会的信任度,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

非法集资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风险:非法集资往往会导致投资者的巨大损失,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

一旦发生大规模的非法集资倒闭事件,将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带来重大冲击。

2. 社会不稳定:非法集资泛滥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诱发社会矛盾和冲突,使社会不稳定。

3. 法律风险: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将面临法律追究和刑事处罚,对广大投资者和从业人员造成极大伤害。

三、____年非法集资防范的总体思路1. 强化立法和监管:加强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的立法修订工作,规范和完善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非法集资的监管力度,确保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松懈,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

2. 提升公众风险意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同时,借助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曝光和警示,让更多人不被其迷惑。

3. 加强合作与协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有力合力,共同推动非法集资防范工作的开展。

民间投融资中介非法集资案例

民间投融资中介非法集资案例

民间投融资中介非法集资案例今天给您唠个民间投融资中介非法集资的事儿。

很多大爷大妈就被吸引过去了。

他们想着自己那点退休金放银行也没多少利息,不如放到这个公司,多赚点钱还能给孙子孙女多买点东西呢。

于是,这些善良的老百姓就纷纷把自己的血汗钱交给了这个所谓的中介。

这个公司呢,一开始还真给了一些人利息,就像钓鱼似的,先给点甜头。

这可不得了,那些拿到利息的人就像免费给公司做广告一样,到处跟亲戚朋友说:“那个财富神话公司可靠谱了,真的能赚钱。

”于是,更多的人加入了这个“赚钱大军”。

但实际上呢,这个公司根本就没有什么靠谱的投资项目。

他们把新投资者的钱拿来给老投资者支付利息,这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啊。

公司的老板拿着一部分钱到处挥霍,买豪车、住豪宅,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

随着时间的推移,进来的新投资者越来越少,资金链就断了。

这时候,那些投资者们可就傻了眼了。

他们去找公司要钱,公司却大门紧闭,老板早就跑路了。

那些大爷大妈们欲哭无泪啊,原本想着多赚点钱,结果连本金都没了。

还有一个例子,是那个“盛财中介”。

他们说自己和很多大企业有合作关系,能把老百姓的钱投到那些大企业的内部项目里去,风险低回报高。

他们还专门租了一个特别豪华的写字楼办公,装修得那叫一个高大上,让人一看就觉得很靠谱。

这个中介忽悠的手段更高明一些。

他们会组织一些所谓的“投资考察团”,带着投资者去看一些和他们根本没有关系的企业,然后说这就是他们要投资的项目合作伙伴。

很多人不懂这里面的门道,就被这种假象迷惑了。

“盛财中介”也是大量吸收老百姓的存款。

他们承诺三个月就能回本,半年就能翻倍。

很多人就像着了魔一样,把自己的房子抵押了,把所有的积蓄都拿出来交给这个中介。

可是最后呢,这个中介也是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倒闭。

那些把房子抵押的人,不仅钱没了,房子也面临被银行收走的风险,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这些民间投融资中介非法集资的案例告诉我们,天下可没有免费的午餐。

高息的诱惑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陷阱。

非法集资的现状和危害分析

非法集资的现状和危害分析

非法集资的现状和危害分析一、现状分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非法集资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 非法集资规模庞大。

从2016年统计数据来看,全国共查处非法集资案件4.1万件,案值达到了4000多亿元。

2. 非法集资手段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传销、网络诈骗等方式,还出现了非法金融机构、虚假机构、虚假招商引资、以房养老等新型方式。

3. 受害人普遍性强。

非法集资的受害人既有老年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也有有一定财富水平的投资者。

二、危害分析非法集资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对个人和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许多人误以为非法集资高收益,但实际上,非法集资被查处时,投资人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2. 严重破坏金融秩序。

非法集资让人对金融体系失去信心,甚至动摇国家金融秩序。

3. 社会不安定因素。

部分非法集资经营者采用凶残手段来逃避监管和还款,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三、防范措施为了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通过完善非法集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等,杜绝非法集资。

2. 鼓励金融市场发展,提高实体经济质量。

发展正规金融市场,为市场提供足够的资金和信誉,防止非法集资活动发生。

3.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

鼓励公民明智理财,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四、总结非法集资伤及的不仅是投资人的利益,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要遏制非法集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期待政府加大打击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鼓励正规金融市场发展,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金融知识,共同建设健康、稳健的金融市场。

金融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与打击策略

金融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与打击策略

金融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与打击策略一、非法集资问题的背景与形势二、非法集资的定义、特点及危害2.1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2.2 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三、我国对非法集资问题的态度与政策3.1 相关立法与监管机构3.2 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和策略四、加强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建议与展望一、非法集资问题的背景与形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社会不良分子利用金融市场进行欺诈活动,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特点及危害2.1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我国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向公众收取货币或者其他财产,承诺支付利息、股息、分红等回报,且不具备合法筹资条件和发行证券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采取传销、保证金交易等手段进行欺诈活动。

2.2 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非法集资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它直接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由于非法集资往往收益高于合法渠道,吸引了大量无知投资者参与,导致他们血本无归。

其次,非法集资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环境,扰乱了金融秩序。

最重要的是,非法集资为洗钱、恐怖活动等其他非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渠道。

三、我国对非法集资问题的态度与政策3.1 相关立法与监管机构我国对非法集资问题高度重视,并通过一系列立法对其进行规范。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2016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也加大了对金融市场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力度。

3.2 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和策略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多层次、立体化的工作方法。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认知度。

非法集资感悟心得体会(3篇)

非法集资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人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非法集资的诱惑。

近期,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让许多人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作为一名普通民众,我在此分享一些关于非法集资的感悟心得体会。

一、非法集资的危害1.损害个人财产非法集资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

然而,这些不法分子往往通过虚假宣传、虚构项目、夸大收益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一旦投资者投入资金,不法分子便将资金挪用,甚至卷款跑路,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2.破坏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

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集资,将大量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转移,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受到影响,进而引发金融风险。

3.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涉及人数众多,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非法集资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金融、房地产、实体经济等领域出现系统性风险。

二、非法集资的防范1.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投资者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在投资前,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了解,关注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

2.理性投资,量力而行投资者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切勿将全部资金投入高风险项目,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3.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投资者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识别能力。

4.关注政府政策,积极参与举报投资者要关注政府关于非法集资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感悟心得体会1.珍惜财富,远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能让人一夜暴富,也能让人瞬间倾家荡产。

我们要珍惜财富,远离非法集资,让财富在阳光下增长。

2.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我们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摒弃一夜暴富的幻想,通过勤奋努力、合法经营,实现财富的稳步增长。

3.关爱家人,传递正能量非法集资不仅损害个人财产,还会影响家庭幸福。

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心得体会

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心得体会

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心得体会【xxxx--心得体会范文】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心得体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精神,我市集中时间在辖区范围内重点开展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相继制订《关于印发恩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分阶段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认真组织,分段实施在排查行动中,切实做到严查彻处,决不姑息;同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按照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查重点,周密部署,集中时间对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进行详细排查,摸清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制定了《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三、形式多样,宣传到位一是针对"个别地州生活类报纸仍在分类广告"房产咨询"、"典当融资"、房产融资"栏目中登载非金融机构发布的"应急贷款"、"民间借贷服务"、"贷款担保"、"大小额贷款"等发放贷款内容的广告,对发布此类广告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严重扰乱我市金融秩序"的行为进行重点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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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融资有陷阱,非法集资后果重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企业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往往受到很多的限制,无法满足资金需求,导致一些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向社会大众“直接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则不堪设想,很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被处以刑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闲散资金的增多,一些图谋不轨者,使用各种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且此类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已经成了国家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案例介绍】一、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租赁业在国外早已非常成熟,被认为是前程远大的朝阳产业,但是在中国却始终处于一种朝阳产业不见“朝气”的尴尬境地。

姜某正是看到了中国市场存在的无限商机,以“以租代买、低碳环保、循环消费”的理念,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于2002年创建了帮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家集团),主要经营租赁和保健品销售,业务范围有汽车租赁、保健品销售等。

但是,姜某伙同王某以及其余20多名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集资活动。

他们抓住了公众追求高投资回报的心理,以高息为诱饵,采取诸如:以会员制消费的名义,虚构购买会员卡后,每季度可获得年利率为16%至30%的固定回报,合同期满可收回本金;诱骗公众与帮家集团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等,以800至40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水晶卡、白金卡、VIP卡、“九星连珠”等会员卡;以出资建立并运营“帮家租赁体验店”,进行区域合作为名,虚构25%至47.5%的年收益率,保证一定期限返还本金等事实,诱骗公众签订《区域合作合同》等手段或方式进行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疯狂扩张资金链断裂,企业高管纷纷落网姜某、张某等人尝到了甜头,为不断扩大非法集资的规模,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广泛招募员工,将集资款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以及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的到期本息从而制造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目的。

募集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入姜某指定的私人账户,姜某将大量集资款用于其个人及家庭肆意挥霍。

2011年资金链出现问题,2012年初,全国多地爆出“帮家”会员顾客的投资金被拖欠。

同年5月,警方突查帮家总部和多家分公司,姜某被刑拘。

“帮家”的多米诺骨牌至此开始倒下,公司骨干人员接连被起诉,吸金数额、受害人员数据不断推升,且绝大多数是中老年人。

姜某被认定为主犯,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有争议;但是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姜某的情人,管理财务)以集资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则存在诸多争议,下面针对张某的案例进行分析。

【争议与问题】张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如何认定张某违法所得金额?【案例分析】律师拨开层层迷雾,法院最终采纳意见一、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帮家集团没有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资格,以高息、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借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其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2、诸多证人均没有指证张某在参与帮家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具有骗取客户财物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还证实帮家集团的财务由姜某一个人控制,张某均无权调拨客户的投资款。

上述证据与被告人张某关于自己无权管理客户投资款,无领取工资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表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均证实帮家集团收取的客户投资款由姜某个人控制,对于款项的去向、用途,张某并不清楚。

虽然张某的个人账户曾接受过客户的投资款,但是帮家集团成立后,财务制度极不健全,没有完整和清晰地记录集资款的用途和去向,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有非法占有客户投资款。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况下,张某参与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应该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本案是单位犯罪1、帮家集团是经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同案人姜某、被告人张某关于公司的经营模式是由曹某、王某、陈某等人参与制订,由姜某决策通过的供述,证实帮家集团进行非法集资的经营模式是以姜某为首的公司高层管理层人员集体决定的,是单位的决策行为。

2、帮家集团从事租赁业务等和实施非法集资的活动,均是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收取投资款,不是以姜某或者张某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

3、尽管目前证据显示帮家集团收取的投资款最终归集到姜某的个人账户,但是公司经营、运作所使用的资金就是姜某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所以应该认定是公司使用个人账户经营。

4、帮家集团前后有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实物租赁、汽车租赁等合法经营行为,在全国所非法集资的资金与用于生产、经营资金的并非明显不成比例,认定是帮家集团是为犯罪而成立的公司的证据不充分。

综上,帮家集团在本案的非法集资活动是由单位决策、以单位名义实施、且利益归单位的单位行为,不是本案被告人的个人行为,故本案应该认定是单位犯罪。

被告人张某作为帮家集团管理财务工作的人员,应对其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工作期间公司的非法集资数额负责,但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张某的违法所得金额的问题同案人均证实张某是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故张某虽然没有直接从事非法集资的业务,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其协助姜某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尽管姜某和张某均提出张某在公司没有提成、工资等收入,但是张某供述姜某同意其使用帮家集团的资金3294581元购买了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景观路8号的一处房产。

姜某使用非法集资的赃款所购买并赠予的房屋,是张某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教你认识非法集资】一、如何界定非法集资?非正规渠道融资行为包含:合法融资和非法融资。

界定合法与非法的条件是:(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四个条件很简单:(1)和(3)是交易的性质,它是不是一个集资交易或者它是不是一个投资性的交易?(2)和(4)是有没有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开募集?也就是是否涉及公众?所以简单总结界定非法集资活动就两个条件:(1)这个交易是什么性质?如果是一个正常的商品买卖,它肯定不是集资交易,属于合法的;(2)如果不涉及公众,即为私募性质,也是合法的。

二、非法集资在我国非常活跃的原因“非法集资”更准确的应称之为“非正规融资”,因为它不是走公开发行去注册或者核准的途径,而是在那个途径之外来做融资。

在中国,非正规融资很活跃,原因有:1、直接融资的门槛太高。

当然门槛高也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它不但高,而且还极不确定,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就耗费了无数的成本,很多企业就在这个过程中被拖垮。

2、我国的主体金融机构或者正规金融机构被国家垄断。

在国家垄断下,它的融资对象是偏向国有企业的,当然民间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不是没有,但还是受到了很多限制。

3、中国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民间积累了不少的闲散资金,这些民间闲散资金缺乏投资渠道。

然而私募豁免的合法与非法又没有明确界线,导致的结果自然就是所谓的非正规融资非常活跃。

【非法集资涉及的诸多罪名】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如果是向特定对象集资,虚构资金用途,则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下面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如下介绍:一、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具体表现为:(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

“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包括不特定的个人与不特定的单位。

至于非法吸收某一单位内部成员的存款的行为能否成立本罪,则应通过考察单位成员的数量、吸收方法等因素,判断是否面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内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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