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7〕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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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管理,持续推进项目(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相关改革措施,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京科发[2012]42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2]4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经2012年第1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第四条基金办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申请通知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预探索项目等。

项目类型的调整应当经基金委审议通过。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资助:(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二)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三)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望形成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xx]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京政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6日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球视野、扩大开放,以更大的勇气通过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统筹1.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超前规划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在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布局。

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加快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积极承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推动更多重大任务在京落地。

加强部市会商、市区联动,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着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北京市科技诚信建设,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由市科委列入北京市科技计划,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及专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项受托管理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等。

第三条科技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参与科技计划相关任务时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一种评价。

信用管理是指市科委在项目(课题)和专项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全过程的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信用记录内容与评价标准第五条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六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和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第七条良好信用的记录内容包括:(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科技计划任务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有关规定,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二)突出贡献,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其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正式承诺内容之外积极开拓创新,并形成对科技界和科技计划管理有益的经验、典范,如创新科技计划组织管理机制、科技研发机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编号:待定密级:非密北京市科技计划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所属领域:电子信息
主持单位:
主管处室:电子信息与装备制造处
起止年限: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
二〇一五年六月
编写说明
1.本方案适用于北京市科委立项、市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组织编写,通过专家论证后报市科委审核确认。

2.本方案字体统一用宋体小四;确认所填信息正确、完整并经项目负责人检查无误后,用A4幅面纸打印或复印,用普通订书钉装订。

3.本方案的“项目编号”由市科委确定,“密级”与下设课题的最高密级相同。

“密级”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照该级别“密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4.本方案表中所有栏目均需填写,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请用“/”或“无”表示。

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5.本方案各项内容填写应当实事求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

对于伪造、篡改科学数据,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记录。

6.项目主持单位在编制经费方案中,要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写,并监督课题承担单位的经费编制和使用计划,对于虚假编制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记录。

7.编写内容可参考各项栏目括号内的说明(本方案正本应删除说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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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京科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8〕6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经2018年第6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4月3日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杰青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杰青项目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以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为目标,鼓励北京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北京杰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通知。

第五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北京杰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至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二)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工作经历,并得到两名相同学科两院院士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的推荐(每名推荐人推荐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年度);(四)具有国际合作研究经历或曾在国(境)外连续工作、学习、进修12个月(含)以上。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京科办发[2008]185 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京科办发[2008]185 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8-05-29【实施时间】:2008-07-01【文号】:京科办发[2008]185号【颁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档案局【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工作,强化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家科技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该项目的立项、研究、评估、验收、审计、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保存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记录。

项目档案分为项目管理档案和项目研究开发档案(以下简称项目研发档案)两部分。

项目管理档案包括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各受托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

项目研发档案指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档案的形成与管理。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国家和本市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科委主管项目档案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部门。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档案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要为项目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保障条件,其发生的费用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职责第七条市科委接收、保管各相关单位移交的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课题)负责人、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简称档案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市科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研发档案进行评估,并对其受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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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
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 12- 29
【颁布时间】:2017-12-29
【实施时间】:2017-12-29
【文号】:京科发〔2017〕23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规类别】: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的相关要求,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

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报告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组织体系建设等工作;根据国家关于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要求,牵头拟定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
(二)将科技报告纳入现有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体系,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三)审核确认《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中需提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和数量,审查确认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四)确认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五)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六)定期将非涉密和解密的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汇交国家科技部。

第五条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科技报告的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科技报告;
(二)建设、运行和维护“北京市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三)开展科技报告共享,以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等服务,推动科技报告交流利用;
(四)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项目(课题)主持(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科技报告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要求和相关规范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第七条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八条项目(课题)立项阶段:
(一)申报单位根据科技计划类别、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方案》和《任务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

(二)市科委审核确认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和数量等有关条款,作为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

第九条项目(课题)实施和验收(结题)管理阶段: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撰写并呈交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三)市科委及时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情况,对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条科技报告撰写的要求。

(一)科技报告的类型包括:
(1)进展报告。

主要描述《任务书》规定时间范围内研究工作的目的、内容、方法、过程以及取得的进展、经验教训等内容,包括项目(课题)的年度或中期进展报告等。

项目(课题)研究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应根据市科委的要求提交进展报告。

(2)专题报告。

包括专题调研报告以及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

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课题)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确定是否撰写提交专题报告。

(3)最终报告。

全面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以文字、数据、图表、照片等充分展示所做工作,是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的必备材料。

所有项目(课题)均需撰写提交一份最终报告。

(二)撰写要求。

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撰写科技报告。

(三)科技报告保密与延期公开。

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涉密项目(课题)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课题)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呈交。

保密期限应依据《任务书》及《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规定提出。

公开项目(课题)科技报告分为公开和延期公开。

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

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

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市科委按信用管理的规定及程序将相关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北京市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

第四章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通过北京市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

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等服务。

向科技管理人员提供检索以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统计分析等服务。

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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