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
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

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徐国栋(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提要: 国家亲权制度作为一项普通法制度为人所知,它在英国表现为对自然亲权的补充,在美国表现为国家对经济上弱者的保护。
事实上,这一制度有其罗马法根源,无论是在家庭法方面还是在保护弱者方面,都是如此,表现为官选监护制度、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价格管制制度等。
当代中国国家亲权不强,在目前的高物价、高通货膨胀条件下,更有确定和加强国家亲权的必要。
关键词: 国家亲权;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反垄断法;通货膨胀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11)01-0186-05人民、领土和法制是国家的三要素[1]。
国家可以通过发现、购买或征服的方式为自己获得领土,以立法活动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国家没有生殖能力,它不能自己生产人民。
它获得人民的最主要方式是其国民的生殖活动。
人民在国家构成要素中的这种地位以及它只能通过国民的性欲满足活动获得的事实决定了人口的两重性:某个个人既属于特定的家庭,也属于国家。
对于家庭的负责人,他除了是情感的对象外,也是劳力。
对于国家,他也是劳力资源和战力资源。
所以,对特定的个人而言,从来有两个属主:一个是自然的父亲,一个是国家父亲。
两个属主都是双重身份的承担者:首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利用者;其次,为了达到这种利用或基于其他理由,他们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保护者,为此承担自然父亲和国家父亲的角色。
必须说,这两个父亲的关系有时是互补的,有时是互相冲突或排斥的。
本文拟探讨国家亲权(P arens pa tr i ae)制度的普通法表现及其罗马法根源,比较这两种国家亲权制度的异同,并对我国的国家亲权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一)英国法中的国家亲权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起源于英格兰。
14世纪(爱德华二世时期),颁布了 关于国王特权的法律 (D e praeroga ti va reg is),其中规定,国王承担保护其臣民的监护义务[2]。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官会偏袒罗莫洛的家人。因为罗马 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 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 提供了方便。
习惯法的存在,就成了平民与贵 族矛盾的一个焦点,当时的罗马是怎 样来处理这个焦点的?
2.《十二铜表法》 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第3、第8表 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 债务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 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请问:法官会判给克丽奥佩特拉和其儿子享有罗 马籍吗?为什么?这种现象合理吗?怎么解决的?
不会. 因为克丽奥佩特拉和其儿子不是罗马公民
父母祖籍均为罗马人、且有一定财产才有外扩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普 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 律,即“万民法”。
③形成时间: 公元3世纪
近代欧美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 的影响。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 《1787宪法》、法国《拿破仑法典》等都以罗 马法为蓝本。
20世纪初罗马法的影响延伸到了中国。国民党 政府的民法即沿袭了罗马法。我国现行的《民 法通则》、《继承法》在一定程度上也继承了 罗马法的原则。
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诉讼原则都渊源罗马法。世界上公认的法学理论、 法制原则也均发端于罗马法。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名著作《罗马 法的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 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 (天主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 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 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 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第6课
一、罗马法的起源
它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 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3.罗马帝国的疆域地跨 A.欧洲和亚洲 B.欧洲和非洲 C.欧亚非三洲 D.欧洲
日本少年法理念与日本少年司法晚近变革

义 的原则 。
19 89年伊 利诺 伊州 《 少年 法 院法 》 的通 过及 少 年法 院
的成 立 , 一步 明确 了国家亲 权 的理论 基础 。少年 法 进 院通过 扩 展 管 辖 范 围 ,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 ee d n 将 dp n e t c i rn , hl e ) 被遗 弃 儿 童 ( elc d ci rn 和罪 错 儿 d n g t hl e ) ee d
原 则 的约束 , 反而 被送 进矫治 机构 长期 关押 。 从 理论 来看 , 国家 亲权 理论 关于儿 童期 的阐述建 立在早 期发 展心 理学 的生 物主 义儿童 观之 上 , 随着社
对 其 的控制 , 以少 年 法 院 对 此 予 以干 预 , 所 以加 强 父
母 的权 威 。 当逃 学儿 童 “ 离 ” 逃 或威 胁 到 学 校对 其 的
“ 控” 童 , 失 儿 不仅 对 自身发 展 不 利 , 是对 社 会 的威 更 胁 。少 年法 院 的创 立者 基 于对儿 童期 的该 种假设 , 将
少年 法 院构想 为一 个 “ 家亲 权 ” 国 的机 构 , 学校 、 与 家 庭 一道 来管 控儿 童 , 在 学 校 、 并 家庭 管 理 失 利 之 时 积
活动 。 ①
会学 、 历史学 等 相关 学 科 的发 展 , 多学 者 对 于 生物 许 主义 的儿童 观提 出 了强 有力 的质 疑 。具 有 代 表性 的 是六 十年代 以保 护儿 童 为 目标 的 “ 儿童 权 利运 动 ” 所 提倡 的 “ 童 平 权 ” 儿 理论 , 张儿 童 与成 人 具 有 平 等 主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

t n u t y s se a eg v r e yd f rn gsain s se , ih r s l c f y tma i c n u t d c n u in a d r p 6 y a d c so y tm o e n d b i e e t e il t y tm whc e u t i l k o s n a n t n o et o h sa l h n a e ta to t a v i i l i n r l g p e t hl eai n h p h e dvso f h o i t w .T e e tb i me to p n uh r y C a o d smp i t i u i a n —c i r lt s .T iiin o e t o f h s f r i n cy n r d o i t w
ss mss eeca ttec a neo r hs ddt s n a rvn aue aet gt adpo c te ea r to m nr yt nf i e a c f gt a ui dC peet b s p na r s n rt t g gs f ios e ib i lo h lr i n ea n f o r li h e ll i h h .
更 遑论规定 亲权制 度 。通过 对亲权 和监护 制度 的历
权利义 务 的一 致性是 亲权 的根 本性质 之一 。在 学界 中, 亲权概念 的界定 有 以下 几种观点 : 对 一种观 点认
来 就是 大监 护 , 在我 国 的婚 姻 法及 民法 中有 亲权 的
和发 展 的必 要前 提 。在 实践 中 , 子 女 的人身 财 产 对
进行 保护教 养和监督 管理 当然 既是 权利 , 义务 , 也是
论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借鉴

论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借鉴作者:赵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国家亲权理论是国家通过公权力干预失职监护人从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一种基本理念。
在监护人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域外先进的国家亲权理论和实践,对建立属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国家亲权理论发展借鉴未成年人司法作者简介:赵颖,广州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1-02一、国家亲权的渊源和内涵(一)国家亲权的渊源国家亲权,亦可称为“国家父母权”,是国家作为代替父母的监护人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权力。
这一术语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在罗马法时期最早出现的“全人类的父母”,“公亲”之类的术语包含了国家对公民所承担的保护义务,这在某一方面接近于国家亲权用来指称“国家对于人民承担的责任”的含义。
因此,罗马时期出现的这些类似于国家亲权的术语便可以看作是国际亲权理论最早的根源。
国家亲权作为亲权的现代化产物,经历了一个从“绝对亲权”到“国家亲权辅助绝对亲权”再到“国家亲权超越父母亲权”的过程。
以上三个阶段的演变,国家亲权逐渐形成一种理论指导着各个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的建立,扮演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支撑者,充分体现了国家作为最后监护人对未成年的监管和保护。
(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内涵国家亲权理念是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待家庭功能不彰的问题,将未成年人看作国家的未来资产而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在父母监管不能时国家自然要保护其未来资产不受侵犯。
其基本内涵表现在:首先,国家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应当充分发挥其作为护卫的积极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而非“亡羊补牢”,这样才是对国家亲权理论最好的体现。
其次,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干预和保护不以父母存在与否为标准,而是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能力和监管的实际效果为依据。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课件

它维护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材料二: 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 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十二铜表法》
涉及有关债务的规定,体现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的理论。
四、罗马法的核心内容及历史意义
材料三: 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 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 ——“万民法”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 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 保,或担任律师。 ——《民法大全》 罗马法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拥有很广泛的权 利,但“平等”只是相对的,男女不平等(妇女被排除在 公务之外),自由民和奴隶不平等,平民和贵族不平等
“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即基督教),
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 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四、罗马法的核心内容及历史意义
材料: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 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 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 利。 ——美国《独立宣言》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 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 马 帝 国 疆 域
它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
罗马法的知识结构

罗马法的知识结构罗马法是指古罗马帝国统治时期所遵循的法律制度。
这一法律制度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发展影响最为明显。
罗马法的知识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起源与体系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6世纪的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最早的罗马法是习惯法,即民众根据经验、习俗和传统惯例形成的法律规则。
随着罗马帝国的崛起,法律被正式记录和系统化,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的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
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私法涉及民法、商法、家庭法等。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罗马法注重法律原则的制定与遵循。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公正”(iustitia)和“公共福利”(utilitas publica)。
另外还有效力的原则,包括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责任原则等。
罗马法也有丰富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各种法律关系的具体要求和限制。
3.各个法律分支罗马法涉及的法律分支非常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质押法等等。
每个分支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规则和适用范围。
这些法律分支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法律制度与法律职业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官方法权和私人法权两种形式。
官方法权由政府机构行使,私人法权是指个人根据规定可以行使的法律权力。
罗马法还涉及到法律职业,如律师和法官。
这些法律职业的职责包括解释法律、代表当事人、制定合同等。
5.法律教育与法学文献总而言之,罗马法的知识结构包括法律起源与体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各个法律分支、法律制度与法律职业、法律教育与法学文献等方面。
这些方面相互关联,构成了罗马法的体系框架。
罗马法的知识结构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_朱明月

2010年7月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u l ,2010第4期(总第146期)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d o n g Y o u t h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s C o l l e g eN o .4J u l .N o .146收稿日期:2010-05-10作者简介:朱明月(1983-),山东微山人,西南政法大学2009级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朱明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重庆400031)摘要:亲权是从罗马法中家父权发展出来的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吸收了罗马法上的亲权制度。
我国亲权和监护制度分别由不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系,既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与重复。
通过设立亲权制度,可以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避免过于简单。
将亲权和监护权分开设计,有利于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对父母滥用权利进行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把亲权和监护分开。
关键词:亲权;历史沿革;监护制度;启示中图分类号:D 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05(2010)04-0084-04A b s t r a c t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d e r i v e d f r o mR o m a n p a t e r n i t y ,w h i c h i s b o r r o w e d b y C h i n e s e c u s t o d y s y s t e m .C h i n e s e p a r e n t a l a u t h o r i -t y a n dc u s t o d y s y s t e ma r e g o v e r n e d b y d i f f e r e n t l e g i s l a t i o n s y s t e m ,w h i c h r e s u l t s i n l a c k o f s y s t e m a t i c c o n d u c t a n d c o n f u s i o n a n d r e p e t i -t i o n o f t h e t w o .T h e 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 o f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c a na v o i d s i m p l i c i t y i n r u l i n g p a r e n t -c h i l dr e l a t i o n s h i p .T h e d i v i s i o n o f t h e t w o s y s t e m s i s b e n e f i c i a l t o t h e c l e a r a n c e o f r i g h t s a n d d u t i e s a n d c a n p r e v e n t a b u s e o f p a r e n t a l r i g h t s a n d p r o t e c t t h e l e g a l r i g h t s o f m i n o r s .T h e r e f o r e ,t h e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s h o u l db e i m p r o v e d t o s e p a r a t e p a r e n t a l r i g h t s f r o mc u s t o d y .k e yw o r d s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h i s t o r i c a l d e v e l o p m e n t ;c u s t o d y s y s t e m ;i n s p i r a t i o n 在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和教养的亲权是其核心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徐国栋(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提要: 国家亲权制度作为一项普通法制度为人所知,它在英国表现为对自然亲权的补充,在美国表现为国家对经济上弱者的保护。
事实上,这一制度有其罗马法根源,无论是在家庭法方面还是在保护弱者方面,都是如此,表现为官选监护制度、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价格管制制度等。
当代中国国家亲权不强,在目前的高物价、高通货膨胀条件下,更有确定和加强国家亲权的必要。
关键词: 国家亲权;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反垄断法;通货膨胀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11)01-0186-05人民、领土和法制是国家的三要素[1]。
国家可以通过发现、购买或征服的方式为自己获得领土,以立法活动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国家没有生殖能力,它不能自己生产人民。
它获得人民的最主要方式是其国民的生殖活动。
人民在国家构成要素中的这种地位以及它只能通过国民的性欲满足活动获得的事实决定了人口的两重性:某个个人既属于特定的家庭,也属于国家。
对于家庭的负责人,他除了是情感的对象外,也是劳力。
对于国家,他也是劳力资源和战力资源。
所以,对特定的个人而言,从来有两个属主:一个是自然的父亲,一个是国家父亲。
两个属主都是双重身份的承担者:首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利用者;其次,为了达到这种利用或基于其他理由,他们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保护者,为此承担自然父亲和国家父亲的角色。
必须说,这两个父亲的关系有时是互补的,有时是互相冲突或排斥的。
本文拟探讨国家亲权(P arens pa tr i ae)制度的普通法表现及其罗马法根源,比较这两种国家亲权制度的异同,并对我国的国家亲权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一)英国法中的国家亲权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起源于英格兰。
14世纪(爱德华二世时期),颁布了 关于国王特权的法律 (D e praeroga ti va reg is),其中规定,国王承担保护其臣民的监护义务[2]。
显然,这一法律对国王保护义务的界定并不限于把它们运用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运用于其他臣民。
这一规定奠定了尔后的国家亲权制度的基础,据此,国王以及尔后的国家作为仁慈的父亲保护那些不能自我保护的人。
在英格兰,国王的这种监护义务是通过衡平法院履行的,为此它享有国家亲权管辖权。
15世纪开始,衡平法院享有这方面的管辖权[3]。
就是在自然父亲缺位的情况下填补其角色。
具体而言,成为代理父亲,解决就未成年的继承人的监管和财产管理发生的争议[4],依据的原则是孩子应受到适当的扶养和教育。
同时,主持审议会调查精神病人的心智状况并指定一个委员会照管其人身和财产[5]。
17世纪,衡平法院发展为具有为幼童指定监护人的职能,首先是在被监护人有诉讼的时候这样做,一个世纪后,在被监护人没有诉讼的时候也这么做了[6]。
接下来发展为干预遗嘱监护人的活动。
到了18世纪,甚至法院自己充当幼童的监护人。
衡平法院有关职能最后的发展是切断国家亲权管辖权与财产的联系,把此等管辖权与幼童的人身保护联系起来[7]。
国家亲权管辖权不仅包括亲权,而且也包括准亲权(Ex tra -parenta l pow er),从英国的判例来看,后者涉及如下事项:1 禁止出版一本传记,其内容可能扰乱作者14岁的女儿的生活;2 禁止一名42岁的男子与幼女通讯,后者被置于监护下,因为其父母反对她进行这种通讯;3 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限制一位丈夫骚扰其妻子;4 授权对一名患精神病的17岁女孩施行绝育手术[8]。
国家亲权和准亲权尽管都是为了孩子的利益,但存在区别:国家亲权派生于自然亲权,换言之,它只能包括自然亲权中包括的内容。
相反,准国家亲权不具有这样的派生性,其内容不为自然亲权所包括,换言之,准国家亲权的行使者做的是自然亲权人不能做的事情。
例如,自然父母不能授权对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实施绝育手术。
在这个意义上,这样的安排不属于国家亲权管辖权,而属于保护性管辖权(P ro tecti ve ju r isdicti on)[9]。
综上所述,英国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维持了对自然亲权的补充的性质,不妨说它是一种国家监护制度,超出这个范围的国家干预被赋予准国家亲权的专门名称,所以, 元照英美法词典 对国家亲权的界定 意指君主作为 国父 对无行为能力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行使监护人的职能 是符合英国的国家亲权制度的实践的,但不符合美国的国家亲权制度实践。
(二)美国法中的国家亲权英国的国家亲权理论拘泥于国家通过司法途径对自然父亲角色的补充甚至干预,美国的国家亲权理论除了继承其英国的对应物的要素外,极大地扩张并超越了后者[10]。
此等扩张首先从矫正少年人的罪错开始。
1825年,建立了纽约庇护所收容无家可归和贫穷的少年儿童。
1855年,建立了芝加哥改造学校收容有犯罪行为的少年儿童[11]。
在1839年的克劳斯案中,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首次援引国家亲权理论证明庇护所干预和保护少年人的正当性[12]。
这样的扩张已迈出了核心家庭的门槛,提升到了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的境界,但还在长幼关系的框架内运作。
但1900年的L ouisiana v.T exas一案更进一步,在该案中,路易斯安那州寻求排除得克萨斯州利用其检疫法规则阻止路易斯安那州的商人寄送货物到得克萨斯州的处置。
美国最高法院承认此等诉求关乎路易斯安那州众多公民的利益,支持路易斯安那州的国家亲权[13]。
这样,国家亲权制度就走出了长幼关系的框架,走入了一国(包括一州)之大家庭的殿堂。
州政府被视为所有路易斯安那州公民的父亲,当众多的路易斯安那公民遭到得克萨斯州政府刁难的时候,他们软弱得不能自卫,于是,他们共同的父亲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站出来保护他们,在两个州共同服从的更高权威 联邦最高法院 那里讨到公道。
接下来于1907年发生了G eorg i a v. T ennesse Copper Co.一案,其中,被告州的公司以有害原告州公民健康的方式使用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资源,乔治亚州遂诉求命令原告州的公司停止污染行为,其依据是国家亲权[14]。
这样,国家亲权被赋予了确保 子民 的环境安全的内容,据之提起的诉讼具有了公益诉讼的色彩。
以上国家亲权制度在美国的适用都涉及到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在美国,该制度也被用来保护公民的财产利益。
首先是把它运用于保护某州公民的他们自己不大可能起诉获得救济的小额权利,例如M ary l and v.Lou i s i ana一案的情形,其中,路易斯安那州为了保护多数本州人口的权利向原告州的用户开征天然气税,每个用户承担的税额并不多,但开征此稅不合理,于是,以马里兰州为首的几个原告州为了自己州的用户的利益起诉路易斯安那州,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它们在这方面享有国家亲权[15]。
其次用该制度来反对垄断活动,最初体现为1945年的G eorg i a v.P ennsylvania R ailroad Co.一案,其中,宾夕法尼亚州的几家铁路公司合谋固定费率,由此损害在该州的商业活动,乔治亚州运用国家亲权援用 克莱顿法 第16条诉求以禁令制止这种合谋。
这一运用发展到1976年的结果是颁布了 H art -Scott-Rod i no反托拉斯法改进版 ,它通过 克莱顿法 第4c 条,允许州检察长代表违反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的受害者提起国家亲权诉讼。
最后,国家亲权还被用来谋求赔偿受诈欺的消费者[16]。
由上可见,美国的国家亲权制度适用范围很广,跟联邦制的国家体制有关,从理论可能性上讲,每个公民都有两个国父。
第一个是他的家乡州;第二个是联邦,但前者是最经常的国父角色充当者,这个角色有具体的扮演者:州检察长。
这些都很有美国特色。
二、罗马法中的国家亲权(一)国家亲权术语的罗马起源英国学者John Seymour认为英格兰衡平法院的国家亲权管辖权的来源是不确定的,甚至说它是在17世纪末从空气中抓来的(P l ucked from the a ir)[17],他这样说似乎是为了避免伤害英国法的原创性。
但他似乎忘了国家亲权一语的拉丁文表达的起源学暗示。
中国学者康树华和郭翔则认为英格兰的国家亲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18]。
这种观点得到意大利学者阿尔诺尔多 马克罗内(A rna l do M arcone)的考证的支持。
他主张,国家亲权的概念最早在戴克里先(245 312)的 价格敕令 的序言中有了萌芽,其辞曰: 朕作为全人类的父母(P arentes ge neris hu m an i)有必要警告 [19] 全人类的父母 是一个神学术语,指神。
一个赞誉亚历山大大帝的残篇就这样说: 神是所有人的共同的父亲 [20]。
戴克里先用 全人类的父母 一语抬高自己,弃人格而达于神格。
此语申明皇帝立法限制物价是像天上的父母保护自己地下的孩子一样的作为。
富有讽刺意味的是,类似国家亲权术语在古罗马的第一次出现就跟国家替代自然父亲角色的语境无关,其含义更接近对国家亲权概念的美国式运用,尤其是美国人把该制度在反托拉斯法意义上的运用。
昆图斯 奥雷流斯 馨马库斯(Qu i ntus A ure lius Sy mm a chus,342 402年)似乎意识到戴克里先的 人类的父母 的提法过分神性且超越了国界,遂限缩之。
在他称赞狄奥多西皇帝(374 395年)的一封信中说: 对我的公亲(P arens Publi cus)式的审判是善良的,因为保留了我既有的财产 [21]。
我们知道,Pub licus是popul us(人民)一词的形容词,这样,公亲就不再是神,也不是全人类之亲,而只是罗马人民之亲。
当然,馨马库斯暗示了罗马皇帝的仁慈对待罗马人民的义务,他自己就是此等义务之履行的受益人。
狄奥多西皇帝死时,托孤(两个孩子阿卡丢与和诺留)给蛮族出身的将军史提利柯(Stilicone,生卒年月不详),他也使用了公亲的概念。
史提利柯有皇帝之权,但无皇帝的名分,所以不好用皇帝专用的名头国父(Pate r P atr iae),只好使用稍减分量的公亲的概念强调对于臣民的恩主、慈善家的角色[22]。
无论如何,公亲的概念还消减了国父概念的男性主义色彩,它不仅包括父亲,而且也包括母亲,由此把父亲的 严 与母亲的 慈 结合起来,在这里,家长制干预制度呼之欲出。
而且,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双向性进一步凸显:不仅公民对国家负有效忠和供给资源的义务,国家对公民也负有保护义务,尤其对那些不能自我保护的公民。
尽管帝政时期罗马的政治实践提供了类似于国家亲权术语的 人类的父母 的术语,以及 公亲 的术语,但在罗马人的原始文献中始终未找到 国家亲权 的术语,与这一术语在词形上最接近的是 国父 的术语,它被用来指称祖国的建立者或拯救者,前者如罗穆鲁斯,后者如镇压了卡提林纳事变的西塞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