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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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改造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维修、改造项目办事工作流程,确保维修、改造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含科研经费)、自筹资金(含校外赞助、科研经费)及国家或教委下拨的专项经费中用于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一)维修项目:是指对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构筑物、体育场地以及电气、给排水等相应的线路、管道设施。

(二)改造项目:是指涉及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改变或使用功能改变的项目,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三)零星维修项目:是指为恢复原使用功能或保持美观而进行的维修工程,如局部墙体开裂、渗水、涂料剥落、吊顶损坏、墙地砖损坏等。

(四)急修、抢修项目:是指不能通过事先预测到的突发设施故障,直接影响师生正常教学和生活,按照正常审批程序无法满足时间要求的工程项目。

(五)申报部门:是指提出维修、改造项目的本校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第四条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徐汇校区管委会办公室、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审计处、财务处、安全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信息化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后勤保障与服务中心组成。

各部门委派工作人员参加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会议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所有维修、改造项目必须全过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的职责:1.制定并修编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2.审核申报部门提出的维修、改造项目,对是否同意入库提出明确意见;3.参与或监督施工项目的全过程管理;4.按学校制度规定审议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的执行。

房地产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流程及办法

房地产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流程及办法

房地产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流程及办法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1.定义项目目标和范围:明确项目的规模、用途、功能以及预期的成果。

2.确定项目资源需求:包括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和财务资源等方面的需求。

3.调研市场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4.寻找合适的项目合作伙伴:选择合适的设计团队、施工团队和监理团队等合作伙伴。

5.确定项目的预算和时间计划:制定项目的预算和时间计划,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设计阶段:1.编制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根据项目需求,制定符合规划、结构和施工要求的设计方案。

2.完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设计团队根据设计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结构、电气、给排水等方面的设计。

3.设计评审和修订:将设计方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设计修订,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施工阶段:1.开展施工招投标: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向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并进行招标评审,选择合适的承包商进入施工阶段。

2.签订合同和准备施工: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准备施工现场和施工材料。

3.施工管理和监督:监理团队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4.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

四、竣工验收阶段:1.完成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完成后,承包商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包括工程总结、工程验收资料和工程竣工图等。

2.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验收结果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将报告归档保存。

4.工程移交和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使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管理概述为了确保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按照预定时间、质量和成本完成,实现项目目标,我公司制定了本项目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流程规定等,以确保项目在各个阶段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

二、项目管理组织结构1. 项目管理委员会:本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项目经理、质量部、安全环保部等组成。

负责制定项目管理方针、制度、重大决策的审批等。

2. 项目组织结构:项目组织结构包括总监、项目经理、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供应商管理等部门。

项目组织结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进行合理设计和调整。

3. 项目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由各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组成,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

三、项目管理职责分工1. 总监:负责项目整体规划、组织、管控和决策。

确保项目按时、质量保证、安全环保的完成。

2.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监控和总结。

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问题。

3. 设计部门:负责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满足项目需求。

4. 施工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质量符合要求。

5. 质量部门: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计划,保证项目质量。

6.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定和实施安全环保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安全和环保。

7. 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项目供应商的选择、评估、合同管理等工作,确保供应商按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四、项目管理流程规定1. 项目启动阶段:制定项目管理计划、组织项目管理小组、确定项目目标和基本要求。

2. 项目规划阶段:制定项目计划、编制预算、确定项目资源和进度计划。

3. 项目实施阶段:实施项目计划、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处理项目问题和风险。

4. 项目验收阶段:完成项目交付、验收、总结和交接工作。

五、项目管理制度执行监督1. 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应由项目管理团队负责,并在项目各阶段及时调整和完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住建部关于工程管理方案的规定

住建部关于工程管理方案的规定

住建部关于工程管理方案的规定
一、总则
1.1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二、建设程序
2.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施工、验收等阶段的要求,依次完成建设程序。

2.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确保工程合法合规。

三、质量管理
3.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3.2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

3.3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四、安全管理
4.1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4.2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设计安全。

4.3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五、监督管理
5.1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法律责任
6.1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附则
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指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进行规范,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一、总则总承包单位应是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设企业。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施工及质量检验、设备采购供应、工程物资供应、建筑材料供应、劳务分包、工程建设管理等全部工程服务,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设立项目经理,并派遣专门人员负责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对于工程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应进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如需安排专项审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设计阶段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

规划设计阶段应制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保证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平面布置满足工程建设要求,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在规划设计阶段内,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业主就建设方案、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期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

并将规划设计报告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三、施工阶段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总承包单位应该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工程材料、建筑构件、设备机具、劳动力等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以及完工后验收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质量。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周边环境治理、绿化、景观及收尾等相关工作,做到“四清”、“四美”、“四新”。

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总体验收,并收集相关资料,组织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工程资料进行管理、归档和保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可持续运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一、总承包管理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相关管理工作。

总承包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策划、设计方案确定、施工单位选拔、工程实施监管、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总承包管理原则1. 协调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协调各方资源,合理分配任务,确保项目工程顺利进行。

2. 精细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步骤,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4. 质量控制: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检验,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5. 环保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三、总承包管理责任1. 工程负责人: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工程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

2. 施工各方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各方进行合理管理和督导,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资金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充足,并进行合理支出。

4. 进度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施工进度计划,实行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5. 质量监督: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把控。

四、总承包管理措施1. 制定管理计划: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前制定详细的总承包管理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设立专职管理团队: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分工,协同作战。

3. 加强协调与沟通: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4. 强化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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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工集团房建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公司在房建工程方面市场、管理经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与公路工程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更好的推进集团公司房建工程管理,早日实现房建工程方面市场的效益最大化,继续推进和更进一步成熟房建工程管理,提高各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目前现状,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房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项目综合效益与项目责任人的确定第1款、凡新承揽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项目效益评估,由房建部牵头,评估出综合效益率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2款、项目经理为项目责任人,由房建部推荐,并报请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项目责任人必须接受评估的综合效益率,并与集团公司总经理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

第3款、与其他单位合作中标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条、项目部的组建第1款、项目主要人员(即股东)由3人组成,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物资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股东人数。

项目经理持股50%,项目总工持股30%,物资主管持股20%。

股东必须全部参与项目管理,坚决制止只出钱不参与项目管理的股东模式。

为激励先进和保持公司稳定发展,股东优先从现有的管理人员中选拔。

项目股权任何人不得转让和买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退出者,其股权和受益均由公司收回。

第2款、项目中标后由房建部带领项目经理等人员进场组建项目部,规划和实施临时工程,并帮助项目部选定施工队伍并划分各施工队施工任务。

第3款、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项目,财务总监担任项目部财务部长,工资及基金由集团公司承担,其它福利、差旅费等由项目部承担。

第4款、项目责任人的直系亲属、配偶不得在本项目部财务部门、计划部门、材料部门担任部门主管。

所聘用的财务人员的证明材料(文凭、上岗证、会计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上岗前由财务总监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备案。

第5款、项目需要聘用的外部人员应由项目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与工程项目合同期一致,合同履行地在工程项目所在地。

合同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目标、劳动工资、人身安全、工伤、疾病、劳动保险、假期、法律责任、纠纷处理等。

第三条、项目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第1款、项目部股东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部缴纳风险抵押金。

缴纳的具体比例由集团公司根据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在与项目责任人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第2款、风险抵押金总额的计算: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5元计算,与项目单价无关。

第3款、因为风险抵押金与项目投资额相关、与项目效益评估无关,所以项目股东均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自觉缴纳。

缴纳时限为集团公司下达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交清。

第4款、风险抵押金必须采用现金缴纳,由财务人员负责直接上交至集团公司财务部,不计利息。

任何人不得借用项目工程款缴纳风险抵押金。

如有违反,按违规金额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财务总监个人每月各处15‰的罚款至违规金额归还为止。

第5款、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待项目竣工结算完毕,经集团公司考核,完成项目责任人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各项指标后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

第6款、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项目部股东不得以其它任何原因提出退还风险抵押金。

如果股东中间退场,则在项目结束后确认没有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可以全额退还。

第四条、股东薪酬项目经理工资按照每月5000元、项目总工工资按照每月4000元、物资人员按照每月工资3000元发放。

通讯费:项目经理每月500元,总工和物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过节费同其他员工,探亲费不再享有,因工出差据实报销。

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股东共同协商制定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上缴款及借款的偿还第1款、应上缴的综合效益(1)以甲方拨款到账金额为基数(含计价款和借款),乘以确定的综合效益率每期于甲方拨款到账5日内上缴。

直至达到按照合同净价为基数的上交款交完后暂停,最终上交款以本款第(3)条为基数计算。

(2)、业主指定分包或者合作投标协议分包部分,按照集团公司或项目部与分包单位签订协议确定的费用收取率,由项目部代为收取后5日内全额上缴集团公司。

(3)、按照项目部自行完成的产值(最终业主结算、变更、索赔金额)和《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状》规定的综合效益率计算,于业主拨付款项入账后5日内上缴。

第2款、应上缴款转为借款的处理如果项目资金周转困难,项目部应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申请转为借款。

申请必须经由项目责任人、项目财务负责人签名。

如果理由充分,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作为项目借款,由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财务部签订借款协议,按照月息10‰缴纳资金占用费,其利息按月通过银行上缴,借款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逾期不上交的按月15‰缴纳资金占用费,并且其利息转入下月增加本金基数计算利息。

如果申请未获批准,财务负责人必须执行上缴。

第3款、业主和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缴纳的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由项目部在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依据规定代为收取,收取后5日内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收取后不按本规定上交的公司按月息15‰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4款、集团公司为项目垫付的各项款项,视为项目部临时借款,应及时偿还并承担利息。

集团公司鼓励项目提前偿还本金部分。

占用期间按照下列利息标准分段累加计算和收取资金占用费:3个月(含)以内按月息8‰;3个月以上至10个月(含)按月息12‰;6个月以上至12个月(含)按月息15‰;12个月以上按月息12‰。

借款利息应按照相应时段利率和时间计算并通过银行逐月上交,否则利息部分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在业主退还保证金后5日内,必须将退回部分归还集团公司,否则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5款、职工各项基金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计算、财务部统一缴纳,公司办公室每季度汇总,公司财务部书面通知项目部上缴。

各项目部应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足额上交,否则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6款、公司每月对各项目上交款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及时足额完成上交款也不按照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欠交额按月息15‰收取资金占用费,并且其资金占用费全额转入下月增加本金基数继续计算资金占用费。

第七款,项目部在所在地申报手续的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备案,年检,有项目部负责办理,资料有项目部完成,如果有公司办理费用有项目部承担,有项目部自行承揽的项目投标费用有项部承担,公司承揽的项目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六条:利润分配工程完工并缺陷责任期满,业主将最后的工程款拨付到位,项目部将所有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并将应上交的公司管理费交清后剩余的利润,提取10%作为公司房建部管理人员奖金,其余部分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七条、项目财务管理与监督第1款、对于青岛市及附近周边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对于较远地方的项目,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的,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集团公司委派的项目财务总监,代表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监督,同时履行项目财务主管的职责。

项目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1)对项目部财务收支实行服务与监督;(2)配合项目经理做好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确保本项目部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的及时、完整、合法;(3)对本项目部其他财务、出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4)对项目的材料管理与采购人员在材料收发、盘点、报表业务上进行指导与监督;(5)按照本规定及时、足额完成资金上缴工作;(6)确保权力范围内资产安全;(7)、完成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务总监委派程序: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名,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集团公司随时对不具备任职条件、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的财务总监进行撤换或解聘。

第2款、项目部日常开支由财务总监实施审核监督;集团公司对项目大额开支实行上报备案制度。

第3款、银行备案的印鉴必须与支票分开保管,财务总监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负责保管支票和银行备案的个人印鉴。

第4款、做好非生产性开支处理工作,完善处理手续、记好开支辅助明细账。

集团公司在例行检查时对该项业务一并检查。

第八条、验工计价管理第1款、集团公司要求每月30号或参照与甲方签订的每个付款时间段对项目完成的产值和施工队完成的产值实行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目的是便于控制工程款、材料的拨付和对施工生产情况的及时了解。

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由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参加人员由项目部计划、施工、材料、财务、质检和施工队负责人。

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报告,必须由项目部计划、施工、材料、财务、质检主管人员及项目总工程师签名,项目责任人审批后作为成本核算和对施工队付款的依据。

是否需要施工队签字盖章,由项目责任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3款、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报告于次月5号前报送项目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工程款、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的依据,同时上报集团公司房建部。

第4款、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业主计量支付报告、各种计划、统计报表、计价结算报告。

第九条、合同管理第1款、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凡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在签订、变更、中止合同价在2万元以上的合同前,应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集团公司房建部,由房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同意后,再转回项目部签订;所有合同签订后都必须将原件报送集团公司房建部备案。

对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由合作方组织施工的项目,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项目部与甲方所发生的实际合同有项目负责人与甲方签订后,加盖章后开始实施。

对施工队的工程结算,各项目要按照合同管理的要求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2款、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原件由项目责任人负责及时上交集团公司房建部。

第3款、项目的各种合同、协议签订后报集团公司房建部原件一份备案。

第4款、集团公司允许项目使用亲属包工队,但在使用前项目责任人应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报批。

报告中应如实向集团公司说明该队伍的经济实力、组织能力、以往的施工经验、拟在本项目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等。

第5款、合同纠纷处理地原则上要求在“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

第十条、材料采购与管理房建工程禁止采用大包的形式,主要材料必须由项目部采购。

第1款、采购过程中项目部采购人员应将与供应商洽谈的过程记录在案作为依据以备检查,主要是厂(场)名、厂(场)址、供应商资质、经营规模、供应材料名称、初步谈定的价格、谈判时间、参加人员。

第2款、项目部给施工队伍采购合同外材料前应与施工队伍办理对材料价格的认可手续(或合同),不得强迫用料单位接受项目部确定的材料价格,避免产生纠纷。

第3款、对施工队用材料要根据施工部门提供的计划数量和施工进度安排,实行限额发料,防止因材料超拨而形成工程款超付。

第4款、预验工时材料部门应对施工队库存材料进行实地盘查,以此为依据控制施工队伍拨款和下月拨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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