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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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

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要点是:借款人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借贷双方放弃诉权,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因涉及公证费问题,实践中,出借人(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时,出借人(债权人)会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借款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征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借款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增信措施的保证程度等各方面,决定是否向公证处申请赋予相关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对于出借人(债权人)的作用及于: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经催告仍未按期还款的;当借款人(债务人)违反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和保证和各项义务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债权人)主张债权实现的;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出借人(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人义务的。

出借人(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过7日的债务确认及催告后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与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相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出借人(债务人)因上述原因需强制实现债权时,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支出。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图1和表2的内容进行对比。

流程图1表2:费用对比表但需要注意的是:表2所示公证费为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收费标准,如出借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需按照债权标准的1.5‰另行收费。

另外,据了解,目前某些地区的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案例很少,某些地区的部分法院尚未受理过公证的执行证书,部分法院尚未认可公证的执行证书,在某些地区《执行证书》可能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无论是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还是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都是事后实现债权的强制或补救行为,对于出借人(债权人)而言,事前的风险控制也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出借人(债权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重视尽职调查,重视对借款人(债务人)主体的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重视担保措施(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及其他增信措施的落实,重视对担保主体担保能力的调查,重点关注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正常登记(过户)等。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之效力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之效力

2023年9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Sep.,2023 第36卷 第3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3【司法实务】收稿日期:2023-05-21作者简介:杨鲁男(1966-),男,安徽蚌埠人,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法学、公证法。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之效力杨鲁男(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山西太原030000)〔摘 要〕 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其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二是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社会成本。

在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时,必须要求当户和典当行先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最高额的抵押合同一般不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关键词〕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效力〔中图分类号〕DF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3-0095-02 一、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津依据和理论基础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其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

赋予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诉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除非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法定的程序不能被剥夺。

只有在债务人事先放弃相应抗辩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直接对其强制执行。

二是降低社会成本。

合同纠纷不经审判而直接赋予其执行力有利于及时地化解矛盾,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降低社会成本的支出。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立都应当兼顾效率与公正,追求快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可能会导致结果缺乏实质上的公正,这就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Obligatory right document with enforcement effect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兹证明××××(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法》(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注:1、此格式适用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债权文书;2、有担保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4、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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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有哪些

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有哪些

可申请强制执⾏的⽂书有哪些强制执⾏是⼀种执⾏⽅式,这是保护权利⼈的利益,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很多⼈会将判决书视为⽆物此时强制执⾏就阻⽌了这⼀⾏为,可申请强制执⾏的⽂书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可申请强制执⾏的⽂书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可申请强制执⾏的⽂书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执⾏的法律⽂书主要有三类:第⼀类是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内容的法律⽂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应当向该案的第⼀审法院申请执⾏。

如果是执⾏⽣效的⽀付令,则应向制作⽀付令的法院申请执⾏;第⼆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的法律⽂书,包括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的债权⽂书、仲裁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的仲裁裁决书应由被执⾏⼈住所地或被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执⾏。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可以向其中⼀个法院申请执⾏;第三类是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当事⼈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强制执⾏⼈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国家强制⼒量,根据发⽣法律效⼒⽂书明确具体的执⾏内容,强制民事义务⼈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法律效⼒的⽂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付令等。

它们⼀经⽣效,义务⼈即应⾃动履⾏。

如拒不履⾏,权利⼈可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提出申请的权利⼈称申请⼈,被指名履⾏义务的⼈称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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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范文

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范文

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文债权人(甲方):[债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债务人(乙方):[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鉴于乙方于[借款日期]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元整(大写:[大写金额]),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依法进行公证,赋予本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一、借款详情。

1. 借款金额。

甲方已通过[借款交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向乙方足额交付借款人民币[X]元整。

乙方确认已收到上述借款款项。

2. 借款利息。

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X]%,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X]%自借款交付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到期日期]止。

二、还款方式。

1. 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2. 如乙方逾期还款,除应继续支付借款本息外,还应按照未还款金额的[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公证及强制执行效力。

1. 双方自愿就本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名称]申请公证,公证费用由[承担方]承担。

四、其他约定。

1. 本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争议解决期间,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本债权文书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公证机构留存[X]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甲方)签字(或盖章):[签名]日期:[签订日期]债务人(乙方)签字(或盖章):[签名]日期:[签订日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浙司[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司〔2016〕8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市)司法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和减少纠纷中的作用,现就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以下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具备《联合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

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可在债权文书中约定,也可通过承诺书或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附件中约定。

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经公证后可单独赋予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加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有相应的特别授权,或者包括授权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内容。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温司发〔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温司发〔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际,现就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出具执行证书及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及裁定不予执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包括为保障实现债权的担保文书或含有担保条款的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对约定的担保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包括担保合同或含有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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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文书类型:国内经济公证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字号兹证明××××(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法》(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_______年___月___日注:
1、此格式适用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2、有担保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4、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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