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选项中选择最恰当的一项,本大题共有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社会改革的实质是( )。
A. 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改变B. 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改变C. 社会体制的改善与革新D. 社会风气的改善与进步参考答案:C解析:C 【解析】改革是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实质是体制创新。
改革不是根本制度的重新选择,而是政策的重新选择,体制的重新构建。
我国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
故选C。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 )的供应量和需求量的平衡,是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关键。
A. 货币B. 资本C. 商品D. 人民币参考答案:A解析:A 【解析】通过调节货币的发行量来调节社会的供求关系是国家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的关键。
应选A。
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 )。
A.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B.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 具有公有性质的经济D. 逐步向公有制过渡的经济参考答案:B解析:B 【解析】本题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容,考查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地位的理解。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的理解。
故选B。
4某乡在换届选举时,应选三名副乡长,但只有两名当选,对不足的一名选举所采用的方式为( )。
A. 补选B. 增选C. 另行选举D. 以上答案都不对参考答案:C解析:C 【解析】在本题中一定要注意区分选项中的这几个不同概念。
补选是在选举的人员死亡、被罢免、辞职等特殊原因出缺的情况下而实行的补充选举。
增选是因特殊情况增加国家机关领导人个别名额而实行的选举。
另行选举是对换届选举时没有选够应选人数实行的选举。
在本题中某乡只能采取另行选举的方式实行选举,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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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知识共享】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它就可以成为申请执行的根据。
但公证机关只是行使证明权的机关,无强制执行的权力。
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基于债权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法律程序予以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X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X〕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强制执行公证异议的内容有哪些

强制执行公证异议的内容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热门城市:中卫律师穆棱市律师毕节律师四子王旗律师阳江律师瑞昌市律师丰镇市律师沙河市律师富裕县律师强制执行公证是一种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手段,但是▲强制执行公证异议最近也是频繁发生。
其实常见的异议是分为三种情况的,而我们要对于这三种情况分别有不同的注意事项。
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强制执行公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债权文书被作为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的依据,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公正债权文书的执行,由于制作机关、内容形式等方面明显区别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等法律文书,因而在执行中呈现出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和风险。
常见的三种异议:▲(一)关于管辖法院关于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向何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分析,当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不一定是执行人所在地,在选择管辖法院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对被执行人更有利,不便于执行人顺利的实现债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1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19 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选项考查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因此,A选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考查公证的效力。
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应选。
C选项也是考查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我国《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选项的说法正确。
D选项考查公证程序。
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不是所有事项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D选项没有包含例外的情况,说法过于绝对,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
[陷阱点拨]本题的干扰来自D项的表述,D项的说法过于绝对,这种设置题目的方法也是司法考试的惯用手法,一般这种“全部”、“都”、“均”的表述错误概率较高。
第2题: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申请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若后发现其生还,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其妻不同意。
对这两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先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发现生还再根据申请撤销死亡宣告B.应先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发现生还可以撤销宣告C.因二人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所以法院应当依法宣告死亡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公证⽂书的法律效⼒有证据效⼒、强制执⾏效⼒、法律⾏为成⽴要件效⼒等,关于公证⽂书的法律效⼒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公证⽂书的法律效⼒1、证据效⼒证据效⼒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是指公证书是⼀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公证法》第三⼗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由此可知: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要对公证对象进⾏认真全⾯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关确认需公证的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此,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凭据。
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证据效⼒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
公证的证据效⼒是⼴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书。
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是进⾏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在空间上的延伸。
2、强制执⾏效⼒强制执⾏效⼒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债务⼈不履⾏时,债权⼈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法》第三⼗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承诺的债权⽂书,债务⼈不履⾏或者履⾏不适当的,债权⼈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强制公证执行流程

一、强制公证执行流程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签署告知书,做询问笔录,完善法律文书,出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公证执行
二、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
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什么时间做强制执行公证
一般来说,大多数人都是在要出借款项的时候就去做强制执行公证了。
但是,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情况不容乐观,建议有条件的,即使已经把钱借出去了,也还可以去做强制执行公证,以防万一。
如果已经有人欠钱不还的,在起诉之前,建议各位也可以尝试以调解,宽限还款期限的方式和对方协商,并最终到公证处做还款计划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因为如果宽限期不超过半年的情况下,实质上并不会导致追款时间更长,还可以节约可能出现的公告时间。
当然,如果对方是有不动产的,最好请律师做个全面评估。
一般来说,如果对方有不动产,可以要求对方以不动产提供担保并同时强制执行公证。
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那么尽快起诉保全财产才是上策,以免被他人捷足先登。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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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债务人因为种种情况而不履行债务的执行,经过公证后还是履行偿还债务。
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那么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规定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惑。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二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答案】B【解析】A项考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类型。
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本项行为要件不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要件,A项构成侵权,不选。
B项考查辅助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
依据《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故意才构成侵权。
B项未构成侵权,应选。
C项考查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
C项构成侵权,不选。
D项考查辅助行为的侵权。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D项构成侵权,不选。
2.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答案】C【考点】清朝会审制度【解析】选项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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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