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浅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所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根据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A.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B.赊欠合同的债权文书上;C.各种借据、欠单;D.还款(物)协议;E.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F.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这三个条件之中,第三个条件最容易为人们所忽视,但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忽略了它,就根本违背了公证的本质。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特征第一,债权内容的限定性。
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只限于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其他内容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性。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要求债权文书规定的给付物种类、数量与给付时间、地点要具体明确且没有疑义。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怎样的

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书是怎样的债权⽂书,⼀般表现为双⽅当事⼈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明确,并且经过双⽅协商同意的⼀种法律⽂书,具有⼀定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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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书是怎样的( )____字____号兹证明______(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的代理⼈)______于______年______⽉______⽇,在______(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前,签订了前⾯的《______合同》。
经查,上述双⽅当事⼈的签约⾏为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五条规定;合同上双⽅当事⼈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______法》(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证程序规则(试⾏)》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的效⼒。
中华⼈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县)公证处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注:1.此格式适⽤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第三⼗九条规定的债权⽂书;2.有担保的,担保⼈应在证词中列明;3.当事⼈为⾃然⼈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年⽉、⾝份证号码、住址;4.如合同并⾮在公证员⾯前签订,证词中“在我⾯前”⼀句不写。
附: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书,赋予其强制执⾏效⼒的⼀种特殊的公证⽂书。
办理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因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具体有:①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②⼀般债权⽂书可由当事⼈住所地或⾏为发⽣地的公证机构办理;③为了便于⼈民法院强制执⾏,也可由债务履⾏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用公证 的形式 明确 了债 权债 务关系 ,当标的在纠纷 出现后 , 债 方面 : ( 1 ) 当事人各方一致确认债权文书 是真 实的, 相互 间的债
权 人 有 权 根 据 公 证 文 书 , 单 方 面 直 接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 执 行 ,
权债务 关系 明确规 定: ( 2 ) 债 权文书 的内容和债权 文书本身 不
讨。
一
3 .债权 文书 中载明债 务人不履 行义 务或不完全履 行义 务 人包括 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 的附件( 包括补 充条款 、 承诺 书) 中
对赋 予强制执行 效力债权 文书 的若 干法律 问题作些 分析和探 时, 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的承诺 。这里还应注意 , 债 务
公 证 机 关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债 权 文 书 应 当 具 备 的 载 明愿 意 接 受 强制 执 行 承 诺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附件 上 签 名 ( 盖 章) 。债 务 人 ( 包 括 担 保 人) 的委 托 代 理 人代 理 申办 公 证 时 , 在 债
而 无 需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 , 充 分运 用 好 违 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和 政 策 的 规 定 ; ( 3 )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文书公证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
它不仅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利保障程度,而且还可以加大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然而,当前我国的债权文书公证还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债权文书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足,导致许多公证书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
首先,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公证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和管理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公证人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中的过失和错误,从而保障公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我们还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债权文书公证的公信力和可信程度,推动其强制执行效力的提高。
可以通过加强公证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证记录的数据系统,加大对不良公证行为的追责力度等方式来实现。
最后,我们还应该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债权文书公证的普及程度。
可以通过在学校开设相关课程、举办专业培训和宣传活动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和认识债权文书公证,提高其信任度和接受度。
这样,债权文书公证的普及度和强制执行效力都会得到提高。
总之,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工作。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管理监督、提高公信力和可信程度以及加强社会宣传,可以不断提高债权文书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务探讨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务探讨赋予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务探讨公证,从形式上讲是一种证明行为,从实质上讲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公证文书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符合一定条件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①。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证作为在民事活动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重要作用日趋显现,其三大效力: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正在普遍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特别是强制执行效力更具有不可替代性,因其便捷、经济的优点,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首选。
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实施以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
一、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依据既然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即强制执行公证必然有其完整的法律依据。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主要根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这一特殊职能,在实际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中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二是签发执行证书。
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若干问题(一)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条件1、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并符合《联合通知》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无争议;3、债权文书内容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没有对等给付的情况存在;4、债权文书或担保文书中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或担保人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在法定程序下,公证机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一制度的引入,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增强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强制执行效力的赋予,使得债权文书公证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认证的手续,更是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强制力。
其主要的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债务人违约或拖延支付的情况,债权人若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而债权文书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得债权人具备一种直接追偿的手段,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能够提高债务人的履约能力。
在债务人签署债权文书时,其往往会对文书的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认识和压力,从而更加重视履约的义务。
这种逼迫作用可以有效地促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提高债权的实际保障能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有助于降低法律纠纷的发生。
债权文书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使得债权人不必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来追偿,而可以直接依法追责债务人,从而有效地减少了纠纷的产生和庭外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还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在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中,往往需要处理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而这些案件往往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审判时间。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则可以使得大部分纠纷在公证程序中得到解决,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不仅可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还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应该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这一制度,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强大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范本)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范本)申请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地址:负责人:借款人、抵押人:公证事项:《个人贷款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据》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贷款人(抵押权人)公司分别与借款人、抵押人于年月日在市签订了前面编号: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据》,贷款人(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抵押权人)申请借款人民币,贷款用途为,贷款期限为个月,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合同期内借款利率、利息、罚息的确定以《个人贷款合同》的第六项约定为准。
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采用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
公证员对上述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债权人(抵押权人)公司与借款人、抵押人于年月日在市签订了前面编号:的《个人贷款合同》。
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承诺书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上述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编的有关规定;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承诺书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印鉴均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抗存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贷款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作者:姚丽艳来源:《活力》2014年第06期[关键词]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作用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是公证机构开展的一项重要业务。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规定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该债权文书就具有了执行效力。
当债权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以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对于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均已明确,并对违约的后果即强制执行做出了承诺,这样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有利于减少诉讼和仲裁案件,减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
对当事人来说也比较便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有利于纠纷的及时了断。
同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债务人更加明确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会给自己事来的不利因素,从而加强履约的责任心,有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
此外,允许债权人可以直接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受理和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
下面,我结合自己在办理此类公证时,遇到的一些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能够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应当注意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经公证后都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文书,经公证后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力。
关于这类债权文书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曾把其限定在追偿债款、物品文书的范围。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如下规定:(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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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
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
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和公信力。
同时还要兼顾效率和公正,在追求快捷和高效的同时要避免导致缺乏实质上公正的结果。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其基本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即哪类债权文书可以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哪类不可以证明。
《联合通知》第二条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公证机关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文书不等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被执行的当事人履行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公证机关只有对无疑义的追偿一定数额的债款或物品债权文书,有条件的给予司法证明,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才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他任何公证行为无论在证书上有无强制执行的记载,都不发生这种效力。
在办证实践中,如果审查不严,把合同当事人既相互享有权利又相互承担义务的双务合同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而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使公证书出现错误而无法执行。
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必须严格审查合同内容。
这类合同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要真实、无疑;二是单务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明确肯定;三是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无疑义,切不可把一切合同文书等同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而办理。
总之,公证机关对一般的合同文书无论在签订阶段还是在履行阶段都不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否则,将给人民法院的直接执行带来困难,实现不了不经诉讼直接执行的目的,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实际意义。
二、公证机关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应当重点审查债务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
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在办证实践中,有些公证员认为,强制执行的约定不能产生强制执行效力,因为强制执行为国家权力,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而忽视了当事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效力约束的承诺与公证机关在公证书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同等重要的。
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当注意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样既说明有争议而无需进行诉讼,也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没有争议,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赋予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力的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诉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除非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法定的程序不能被剥夺。
权利若非来自法定,则应来自约定。
只有在债务人事先放弃相应抗辩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直接对其强制执行。
二是降低社会成本.允
许纠纷不经审判而直接赋予其执行力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降低社会成本的支出。
为缓解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给付义务具体明确,双方均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在辅以一定的救济,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三、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中给付标的必须清楚、准确,并适于强制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性质、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坐落地点、履行约定、履行情况等清楚,明了,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就可以认定,便于执行机关执行。
如对动产中的种类物,因其具有可替代性,使得执行对象不明确,任意执行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类财产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如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必然使其无法执行而极大地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再如对共有财产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时,由于涉及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人也一定要严格审查,看其是否同意执行,如没有共有人的承诺,这类财产就无法适用强制执行。
四、对设置抵押、担保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必须明确抵押人、担保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被担保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依照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的原则,抵押权的发生、转移或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这种从属性就使得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只对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而忽视了抵押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公证书成为一纸空文,直接影响到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
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必须注意,主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各有其合同当事人、内容、标的等条款,故抵押、担保合同可单独或与主合同一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所抵押财产要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使得抵押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
才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1、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人执行标的。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借款合同逾期之日两年内。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六、人民法院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管辖:
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债权文书中协议选择债权文书公证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申办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1、公证处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借款、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单项的财产租赁、借用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时,经审查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和范围的,即依法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签证,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无须债务人同意。
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双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标的明确,期限具体,转订为还款、还物协议书,并订入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双方当事人所签订未经公证的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债务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必须通知债务人征询其对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意见;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过程中一些实践体会,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