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用)

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用)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用)××××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号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写明:)×××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号债权文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请求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写明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职权作出裁定的,可略去以上三部分,写明:)×××申请执行××××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号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司法通[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认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解决《公证法》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当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持续增长之势,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市场主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维护权益。
因此,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和水平1、加强学习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公证事项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4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法律文件和财产进行证实的行为。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证明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
而公证债权文书则是公证机关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起到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面临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原因1.财产不足在公证债权文书被制作后,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文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当负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此时,债权人需要通过其他手段如拍卖、清算等方式来寻求债权的兑现,在此过程中需要法官的支持和协助。
2.债权文书不规范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过程中需要遵循民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果债权文书存在规范问题,则可能无法被法院执行。
例如,公证债权文书肯定要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债权的金额,如果债权人在制作债权文书时误将债务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填写错误,那么这份文件就会失去效力,法院也就无法继续执行。
3.过期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后,其有效期一般是在60天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该文书的效力也会随之失去。
此时,债权人需要重新申请制作公证债权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对措施当债权人面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时,应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提前进行严密的调查在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前,必须对债务人的信息进行严密的调查,例如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
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债权人债权被保护的风险,避免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的公证债权文书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2.制作完善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制作规范完善。
债权人需要根据民法等基本法规的要求,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债权文书。
需要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并清楚地规定债务人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兑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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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法律文书:先予执行担保书担保人:××省××市××房地产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何×× 职务:总经理担保人就××市××房地产公司诉××市××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一般而言,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
比如对公证赋予一定的效力。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二、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何处理公证债权文书争议

如何处理公证债权⽂书争议[案情介绍]2006年8⽉10⽇,张某与乐安县某村委会达成⼀承租⼭场协议,约定张某分三年向村委会付清租⾦20万元。
协议签订后,双⽅即到公证处进⾏了公证,并由公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的效⼒。
2006年底,张某在付第⼀笔租⾦时,向村委会提出变更租⾦付款⽅式和时间。
经村委会同意,双⽅⼜重新签订了协议,并对付款⽅式和时间等均重新作出了约定。
后双⽅就发⽣纠纷。
2008年5⽉11⽇,村委会以张某不履⾏公证债权⽂书确定的义务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分歧]对于达成协议前的公证债权⽂书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应从程序上裁定不予执⾏。
第⼆种观点认为,应从实体上裁定终结执⾏。
[管析]《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明确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
”由此可见,裁定不予执⾏是对公证活动的合法性、正确性在执⾏中进⾏司法监督的重要⽅式。
依照上述规定,只有公证债权⽂书本⾝存在错误的情形,才适⽤关于裁定不予执⾏的规定。
由此可见,公证债权⽂书本⾝不存在错误的情形,法院就不应从程序上裁定不予执⾏。
《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裁定终结执⾏。
……(六)⼈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
” 本案中,由于张某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新的协议,双⽅当事⼈产⽣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经过公证的债权⽂书被新的协议所取代,原公证债权⽂书对双⽅当事⼈丧失了约束⼒。
因此,实体上⽽⾔,就不能继续执⾏原公证债权⽂书,⽽应从实体上裁定本案终结执⾏。
综上,法院应从实体上裁定终结执⾏原公证债权⽂书。
当然,如村委会与张某对重新达成的协议的履⾏有争议,可另⾏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案情结果]笔者认为,应从实体上裁定终结执⾏。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执行程序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执行程序(一)执行根据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1.一般规定(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第224条;(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启动1.申请执行(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 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 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回转1.适用情形(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 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适用条件(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 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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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法律文书:先予执行担保书
担保人:××省××市××房地产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总经理
担保人就××市××房地产公司诉××市××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
本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汽车×辆,价值为×万元人民币。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市房地产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