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公证文书的办理流程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方式是指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通讯号码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以电话(传真)方式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来源: 作者:
2008-05-09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债权人如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除需要按照《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债权人提交的已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属实;
第十条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二)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期限和举证责任;
(三)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
第九条
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可以约定采用“公证处信函核实”或者“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等核实方式。该约定可以记载在债权文书或者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
(五)对民间借贷、非金融机构的还款协议,以及《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文书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力公证的,宜更加谨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
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公证债权文书格式

公证债权文书格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证债权文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认债权的存在和相关事项,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起到证明作用。
公证债权文书的格式一般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数额、债权起止时间、违约条款、公证人签名等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证债权文书的格式和要点。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基本格式:1. 标题:公证债权文书2. 债权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债务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 债权数额:(数字)元5. 债权起止时间:(日期)至(日期)6. 违约条款:(详细描述债务人违约情况及后果)7. 公证人签名:(公证人姓名)8. 公证机关印章:(公证机关名称及印章)1. 债权人:指明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于确认债权人的身份和权利。
2. 债务人:明确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于确认债务人的身份和义务。
3. 债权数额:详细列出债权数额,以确保债权金额清晰可辨。
4. 债权起止时间:说明债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以确定债权的有效期限。
5. 违约条款:描述债务人违约的具体情况和后果,包括违约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6. 公证人签名:公证人在文书结尾处签名,确认文书真实有效。
7. 公证机关印章:公证机关在文书上盖章,确认文书的法律效力。
1. 确保文书内容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别字、逻辑错误等错误。
2. 在签署文书前,应仔细核对各项内容,确保文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保护文书的安全性,防止文书被篡改或损坏,以确保文书的法律效力。
4. 如需办理公证债权手续,应前往正规公证机关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各项手续。
在日常生活中,公证债权文书的作用十分重要,可以确保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障。
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债权协议时,应如实地记录相关事项,并在必要时办理公证手续,以确保债权的有效性和保障自身权益。
公证债权文书流程

公证债权文书流程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获取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益。
公证债权文书是保证债权人权益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种法律手段。
公证债权文书流程经历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准备材料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之前,债权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1. 债权文书:债权文书应当明确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权金额、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
2. 身份证明:债权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3. 债权证明文件:债权人还可以提供相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第二步:选择公证处并递交申请债权人应选择合适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申请。
一般而言,在债务人所居住的地区或债权发生的地点选择公证处。
债权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给公证处,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公证处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受理,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步:公证处审核材料和证据公证处会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核。
他们会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符合。
如果需要,公证处可能会与债权人进行进一步的沟通,澄清一些不清楚的事项。
第四步: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在审核通过后,公证处会为债权人制作公证债权文书。
该文书应包含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债权金额、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
公证债权文书一般会加盖公证章,并由公证人签字确认。
第五步:公证债权文书公告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完成后,公证处可能会根据需要对公证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的目的是向第三方公示债权事实,以确保债权人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步:公证债权文书送达公证债权文书经过公告后,公证处会将文书送达给债务人。
送达方式通常是通过邮寄或当事人提取。
债务人在收到公证债权文书后,应确保阅读并了解文书内容,并及时履行债务。
第七步:公证债权文书的保管公证债权文书的保管非常重要。
债权人应妥善保管好公证债权文书,并注意文书的有效期。
如果需要,在公证债权文书有效期内,债权人可以通过公证处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公证债权文书的流程。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何的

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何的提存公证是指司法公证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您所提交的提存物进行保存等到一定时间再交还给托付人的情况。
但是具体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果的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所以,我在这里整理出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法律知识给大家参考一下,了解一些关于提存公证的程序。
一、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是如何的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
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二、办理提存公证需要的材料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交付提存物。
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出来的关于提存公证的程序与所需准备的材料,这样才能保证您的申请更加顺利快速的通过。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摘要:在当今社会,债权纠纷屡见不鲜,解决这些纠纷往往是一项困难且棘手的任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债权文书公证作为一项特殊的公证制度,在保证合同权益的同时,将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注入其中,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文将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展开探讨,探究其意义、特点以及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一、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和特点(一)强制执行效力的概念和定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特定的债权文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和效果。
它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程序直接追索债权,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
(二)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和功能: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将债权行使的相关事实和要求公证机关加以确认,并通过公证书载明相关证据和权益,以便于后续实施强制执行。
它的功能包括:1. 证明债权事实的真实性:债权文书公证可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债权的存在【1】。
2. 增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权文书公证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使其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迅速获得债权实现的权利。
3. 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强化债权人的追索权力【2-3】。
(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特点和要求:1. 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公证内容和形式应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 明确债权权益:债权文书公证应明确记录债权的内容、金额、期限等,确保债权权益清晰明确,方便后续的强制执行。
3. 证据齐全:债权文书公证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证明、欠款明细等,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4. 程序规范: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公证法规定,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4】。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通过其概念、功能以及特点与要求,体现了一种法律手段和保护机制,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秩序和信用的良好发展。
公证债权文书该如何申请和执行?

公证债权⽂书该如何申请和执⾏?本⽂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87期⽂章公证债权⽂书指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的债权⽂书,在债务⼈违约时,债权⼈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债权⽂书该如何申请赋强公证,⼜该如何申请强制执⾏呢?本⽂将就上述程序进⾏简要介绍。
⼀、债权⽂书如何申请赋强公证?(⼀)什么样的债权⽂书可以进⾏赋强公证?根据《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可以进⾏赋强公证的债权⽂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货物的债权⽂书;(3)各种借据、⽋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1.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可以申请赋强公证?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进⾏赋强公证。
但是与此同时,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书,约定利率不得超过⼈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持的上限,超过部分利息不纳⼊执⾏范围。
根据2020年8⽉20⽇开始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双⽅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以2020年8⽉为例,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那么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15.4%,否则强制执⾏的时候,超出部分⽆法获得法院⽀持。
此外,虽然法律并不禁⽌民间借贷合同进⾏赋强公证,但实践中许多公证机构都不会为民间借贷办理赋强公证。
不过也有少数公证机构为民间借贷办理公证且强制执⾏时获得法律⽀持,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民法院(2019)川01民终4408号案。
2.担保之债是否可以申请赋强公证?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书强制执⾏的批复》,若担保⼈明确表⽰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义务时⾃愿接受强制执⾏,公证机关也可以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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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公证文书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第一步,申请。
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第二步,提交材料。
提交债权文书(详见债权文书的范围),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第三步,审查。
第四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公证书。
注意事项:
第一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
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当事人在公证申请表、询问笔录等债权文书(包括附件)以外的其他文书上所作的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不宜单独作为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依据。
第四条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代理签订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