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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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样本)

(村民会议年月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中办发[2004]17号文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保证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村务是指涉及本村村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它各项社会事务,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村党(总)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充分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村党(总)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或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经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后,交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

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

第六条村民会议的职权是: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本村一事一议筹资和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八)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居住本村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户推选产生1名。

村民代表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因故撤换或其它原因造成缺额,在原推选单位进行补选。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和各项措施。

(二)讨论决定村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六)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

(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

(九)听取村委会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路、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三)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领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

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六)协助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人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七)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村办工业,引导和扶持本村村民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八)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劳资纠纷工作。

(九)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进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村委会在会议召开之前,应就有关会议议程和事项在事前征得村党支部的同意,未经党支部研究同意的事项,村委会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或通过。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推选或聘请下列人员,应事先征得党支部研究同意:

(一)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方案。

(二)村委会属下经济组织等机构正、副职领导。

(三)村委会及其属下主要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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