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模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经济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效益第一、科学发展。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的目标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做到的内容是: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操作规范,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技术支撑,提高监督能力。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筹备、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期间。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责任。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配备合适的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和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强化问题整改和信息报告的管理,及时记录和反馈工作进展。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机制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监督、专项监测、综合评估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审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全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与力量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组织编制、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提供所需的设备、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原则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专业性,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二)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质量计划、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试验等;(三)组织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抽查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四)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对合格的工程予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建设工程的质量维修,对工程竣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处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包括责任追究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信息管理机制等。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冶金建设工程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等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冶金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冶金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等文件,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全面负责冶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冶金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考核、业务领导、指导。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冶金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贯彻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合同及工程建设的特点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并对各自的质量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七条凡是承担冶金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法人授权和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的工作,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将工程参与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

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冶金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13•【文号】•【施行日期】199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1994年9月13日)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冶金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通过监理,有效地控制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
第三条实施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及依法生效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条冶金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部门为冶金工业部。
在地方为各级冶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冶金部建设协调司统一管理冶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业建设监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行业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管理;(三)组织本行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和注册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外行业监理单位承接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审批和注册管理;(五)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冶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五条凡冶金工程建设项目都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公正合理,要以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作为选定的主要依据,不得采取压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做法选择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单位是指具备监理条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监理事务所。
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工程必须有承担技术的经济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确定业务范围,再向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监理业务活动。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的基本职业道德;(二)工程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职权,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大中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一定的监理工作水平,经过正式培训、持有正式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并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的经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监督机构应明确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质量监督、验收、检测、评估等工作。
2. 项目质量监督和验收: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包括施工过程监督、材料检测、施工工艺评估等。
3. 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机构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
4. 监督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督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监督人员队伍,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5. 监督方法和手段:监督机构应采用合适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评估等。
6. 问题整改和处理: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方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7. 违法和失职行为的处理:对于严重的违法和失职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工、罚款、吊销执照等。
8.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的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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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运作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监督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式方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计划的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监督人员具备必要的监督技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纠正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冶金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冶金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一、施工质量监督的意义冶金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才能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质量监督是为了检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标准,发现并及时纠正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施工质量监督的内容1. 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督:包括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考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和信誉。
2. 施工过程监督:包括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
3. 施工质量检测: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监测,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施工验收:对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检测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做到优质、高效、安全。
5. 数据管理:对施工质量监督的各项数据进行管理,包括施工过程的记录、检测数据、验收报告等内容,以备工程质量监督的查验。
三、施工质量监督的方法1. 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人员的素质,确保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达标。
2.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
3. 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制度,明确质量监督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4. 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5. 做好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完成后质量合格,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
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施工质量监督的意义1. 提升工程质量:通过严格的施工质量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冶金工业部发布日期:1994-7-11执行日期:1994-7-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与机构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第六章质量检验机构第七章质量责任和处理第八章质量监督人员守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冶金企业正确贯彻国家和行业的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监督遵循“有限范围,统一立法、区别管理,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监督与引导、服务相结合,扶优与治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用于销售的矿产品、生铁、钢锭、钢坯、钢材、金属制品、铁合金、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产品、黄金产品、冶金机电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有限范围的原则。
行业质量监督重点是用于销售的产成品。
企业质量监督包括原料质量监督、生产工艺实施监督、半成品和成品质量监督、标准实施监督和销售服务监督。
第五条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行专门管理,管严管好;对一般产品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第六条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引导企业在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贯彻实行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同时,严格工艺纪律,加强对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查和流转的监督。
第七条监督与引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的产品和用于出口的产品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对生产、销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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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冶金建设工程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等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冶金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冶金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全面负责冶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冶金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考核、业务领导、指导。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冶金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贯彻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合同及工程建设的特点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并对各自的质量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七条凡是承担冶金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法人授权和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的工作,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将工程参与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六、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七、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八、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四、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等手续齐全。
五、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六、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七、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八、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
第十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二、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经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代表监理单位明确表述验收意见。
三、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
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
未经审核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四、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经授权的项目经理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对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四、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质量管理工作。
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4、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保证记录的及时、真实性;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6、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时、真实、完整。
五、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六、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
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工程检测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
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禁止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监督职责第十三条各冶金监督站必须是经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考核认定的单位。
根据总站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各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期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及监督业务水平。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到撤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按照监督要求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四、抽查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及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六、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通报检查情况并提出表扬或处罚建议。
七、受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举报、投诉,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核实处理结果。
八、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工作主要程序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凡冶金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到相关冶金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录1)。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4、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6、各单位法人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7、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监督站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下发《工程质量监督书》。
(附录2)二、监督准备工作及首次监督会议。
站长根据站内人员配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监督科(室)人员或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项目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具体科(室)或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完成监督登记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后,负责科(室)或项目监督组召开由各方参加的首次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下发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监督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事项要求、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需要配合监督检查的说明。
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见附录3),初步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制订《冶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项目负责科(室)或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冶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应将必须抽查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