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引言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力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缺陷分析1. 缺乏信息公开透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保护部门对于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评估等结果的公开不够及时,导致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程度有限。
其次,环境保护部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众无法获取到真实、准确的环境信息。
再次,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不够及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2. 参与机会有限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要以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为主,但参与机会有限。
一方面,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听证会、座谈会规模较小,无法容纳更多的公众参与。
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公众参与的机会受到限制。
3. 参与结果不被重视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的结果往往不被重视。
环境保护部门常常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视为形式主义,缺乏实质性的回应和采纳。
这导致公众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信任度降低,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热情减退。
二、完善措施1. 加强信息公开透明为了解决信息公开不及时、缺乏透明度和反馈不及时的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公开,提高环境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设立环境保护部门的在线平台,方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 扩大参与机会为了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扩大听证会、座谈会等公众参与形式的规模,提高公众参与的容纳量。
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随着人类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破坏程度也愈发严重。
而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发挥公众的作用。
因此,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是必要的。
一、现状我国的环保法规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但法规执行与监管不够有效,环境问题频频发生。
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虽然有所进步,但整体上还不够强烈。
当前,公众参与存在以下问题:1. 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缺失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和企业并没有向公众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缺少了公众知情和关注的机会。
对于重大环境事故和污染事件,公众也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不能有效地参与事件解决和决策过程。
2. 公众参与清晰度不够很多时候,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不太清晰。
一些环境保护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的建议和意见没有得到重视。
对于环保问题,即便公众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但往往没有得到及时的回应和解决。
3. 公众参与反馈不够在公众参与环境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公众不能获得足够的反馈,也缺少监督保障机制。
有些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比较简单,过度注重表面数据,而忽视了实际情况和公众实际需求。
二、改进方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制定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法规,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
1. 完善法规制度,提升公众参与权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环保事故和污染事件的信息公开渠道,让公众及时了解事故信息,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加快立法程序,修订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公众权利和义务。
2. 明确公众参政议政参与途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公众参政议政的平台,让公众能够有更多的建言献策,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公开度。
各级政府应该制订较为明确的参与政策和机制,让公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环保决策中。
3. 加强公众教育和提升意识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公众的意识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加强普及和教育,弘扬环保理念,提高公众的环保自觉性和主动参与度。
4. 加强监督机制,完善反馈机制加强对企业和政府的监管力度,完善环境问题解决反馈机制,让公众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反馈,保障公众参与权益。
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探索

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探索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在环境决策过程中,政府部门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协商磋商等行为。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治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与共治,提高了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推动了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不同地区和部门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问题与缺陷(一)信息公开不充分。
一些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导致公众难以了解环境状况、决策过程和结果。
(二)公众参与影响力较小。
有时候,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但是在决策中没有真正反映公众的意愿或反馈,公众参与的作用有限。
(三)法治保障不完善。
一些地区和部门尚未建立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和法律监督机制,导致公众在参与过程中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参与程序和方式单一。
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公众参与中只采用一种方式或一种程序,不能满足公众多元化的参与需求。
二、改进探索(一)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建立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制定信息公开标准,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衔接。
(二)加强民主决策机制。
建立公众参与权利清单和机制,建立民主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现公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完善法律保障。
加强环境法规制定,建立环境司法机关,加强环境法律监督,保证公众参与权利得到法治保障。
(四)多样化参与方式。
在保证公众参与的前提下,积极引入电子阳光、大众媒体、在线调查等多样化参与方式,增加公众参与的舞台和次数。
三、结语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探索,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管理与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提升公众的科学素质和环保意识,建立合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参与的合法权益保障,促进环境保护法治化的健康发展。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实践中发现,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一种重要的保护环境的方式。
而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不光是一种政府的行为,这是一种全社会的行为,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及公众等各方共同参与。
在实际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问题。
本文就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进行探讨。
一、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1.信息不对称公众在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掌握着大部分相关信息,而公众通常只能依靠公开资料和媒体报道来了解相关情况,导致公众的参与行为常常处于信息不足的状态,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2.参与决策权利不足在生态治理中,公众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决策者的决策,缺乏有效的参与决策的渠道和权利。
公众的声音往往难以被充分听取,导致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往往无法真正符合公众的利益和诉求。
3.参与意愿不强由于生态治理事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般公众可能会对参与生态治理缺乏足够的兴趣和意愿,导致公众的参与程度不高,进而影响了治理效果的发挥。
4.权力结构约束在一些地方,生态环境的治理权力结构依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公众的参与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仍然具有较大的权力,公众难以在治理决策中占有一席之地。
以上困境表明,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一个复杂而且充满挑战的过程。
在实践中,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方需要共同克服这些困难,为促进生态环境的长治久安提供更多的途径和可能性。
1.建立信息公开的制度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应加强信息公开,将相关的决策、计划和数据等信息向公众公开透明。
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更好地促进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了解,提高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能动性和参与度。
2.构建多元化的参与渠道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应积极构建多元化的参与渠道,通过举办公民讲座、征求公众意见、开展公众参与式决策等方式,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增强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环境保护行动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及加强措施

环境保护行动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及加强措施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也牵扯着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公众参与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
然而,在环境保护行动中,公众参与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措施来促进有效的公众参与。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行动中公众参与的问题,并提出加强措施。
二、公众参与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环境保护行动中,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对于公众参与至关重要。
然而,很多时候政府部门、企业或组织并未充分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
这使得公众难以了解真实情况,并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
2.参与渠道有限另一个问题是缺乏多样化的公众参与渠道。
目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公众只有通过传统方式如听证会、意见征集等来进行参与。
这种局限性使得很多人难以参与其中,特别是那些时间和空间受限的群体,如工作繁忙的人群、残障人士等。
3.参与过程中的困难在环境保护行动中,公众参与过程通常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大部分公众缺乏相关背景知识,使得他们在参与过程中遇到困难。
这不仅对公众自身构成了挑战,也限制了环境保护行动中公众有效参与的能力。
三、加强措施1.促进信息透明度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部门、企业或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这可以通过建立在线平台、发布环境数据报告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相关信息应当准确、易于理解,并及时更新。
2.拓宽参与渠道为了让更多层面的公众能够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在线平台和社交媒体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部门和组织应当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互动平台,并在平台上开展主题讨论、调查问卷等活动,以便广泛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公众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参与效果,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普及。
政府、学校、媒体等应当共同努力,通过开设相关课程、举办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水平,培养他们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能力。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现状分析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现状分析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众对环境治理的关注和参与度也越来越高。
在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治理的民主性、透明度和效果,使治理更加公正、合理、科学。
本文将从公众参与的意义、现实现状和问题分析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众参与的意义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治理效果。
公众可以提供更充分、更准确的信息,帮助治理者更好地了解环境问题的本质和影响,从而制定更科学、更有效的治理方案。
其次,公众参与有助于弥补治理者的盲点和不足。
由于环境治理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治理者难免存在认识不全面或者偏差的情况。
而公众因为生活在其中,具有复杂环境下的经验和知识,可以提供不同的视角和思路,帮助治理者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再者,公众参与有利于增加治理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环境治理的决策和执行会对公众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因此,公众应当有权参与决策的制定和监督的实施。
公众参与的过程可以让治理者更好地倾听和回应公众的诉求,增强公众对治理的信任和支持。
二、现实现状然而,目前我国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还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公众参与的权利和机制尚未健全。
虽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公众参与的权利,但是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和效果还有许多不足。
其次,公众参与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环境治理问题复杂,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参与。
但是,目前公众参与的能力和水平有限,有时甚至误导、干扰或者起到反作用。
再者,公众参与的过程和方式容易受到干扰或者限制。
在现实中,一些治理者出于利益或者不透明的原因,采取一些不公正或者限制公众参与的方式,使得公众难以行使其参与权利和作用。
三、问题分析为在环境治理中实现公众参与,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条例和行政规范,规定公众参与的内容、环节、程序和效果等,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和利益。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存在哪些障碍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存在哪些障碍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对于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障碍。
首先,公众环保意识的淡薄是一个突出问题。
虽然环保理念在不断宣传,但仍有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自身在环保中的责任认识不足。
一些人可能认为环境污染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与自己无关,缺乏主动参与环保行动的积极性。
这种意识的缺失使得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往往选择忽视或被动接受,而不是积极参与解决。
其次,信息不对称也是制约公众参与的重要因素。
在环境保护领域,相关的政策法规、环境监测数据、项目审批信息等往往掌握在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手中。
公众获取这些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环境状况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这就导致公众在参与环保时,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也难以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再者,公众参与的渠道不畅是一个现实难题。
尽管一些地方设立了公众参与环保的平台和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程序繁琐、反馈不及时、参与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比如,一些环保听证会流于形式,公众的意见难以得到充分重视和采纳;一些环保投诉热线接听不及时,处理结果也不能令公众满意。
这使得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受到打击,认为自己的参与无法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另外,公众缺乏必要的环保知识和技能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障碍。
环境保护涉及到众多专业领域,如生态学、化学、物理学等。
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得他们在参与环保活动时感到力不从心。
比如,在参与环境监测、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等方面,由于专业知识的不足,无法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方案。
经济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众参与环保。
对于一些个人和家庭来说,解决温饱、提高生活水平是首要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
而且,一些环保行动可能需要个人投入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比如购买环保产品、参与环保志愿活动等,这对于一些经济条件不宽裕的公众来说,可能会成为参与的障碍。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公众参与是一种涉及公众在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和决策过程中有话语权和参与权的方式。
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也逐渐提高。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这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首先,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众参与的机会有限。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但在实践中,公众获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机会仍然相对较少。
二是参与的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决策时,往往缺乏对信息的了解和理解,并且决策结果很难向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解释。
三是公众的参与意识有待提高。
很多人对环境保护事务存在漠视和忽视的态度,缺乏积极参与的意愿和行动。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
制定更为明确和具体的公众参与的政策法规,并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鼓励公众提起环境诉讼,并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其次,需要提高公众参与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主动向公众提供环境保护决策相关的信息,采用广泛的宣传手段传播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
同时,加强公众意见的征集和反馈,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促进公众对决策结果的认同和接受。
第三,应加强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通过加强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敏感度。
引导公众形成环境保护的良好习惯和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建设的良好氛围。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时,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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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及缺陷作者:卫欢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14期[摘要]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经历了重重困难之后获得了较大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欠缺精神要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体不明确、公众参与范围较小、公众参与途径不够通畅等问题。
本文拟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及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并通过深入分析上述问题的成因,以期对今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制度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精神要件;主体;范围;途径[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1972年,在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人类环境”概念被正式出,从而揭开了全人类共同保护环境的序幕,也意味着环保运动由群众性活动上升到了政府行为,甚至成为世界各国之间共同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从党的十六大开始,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便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十八大之后,“PM2.5”、“节能减排”、“环保立法”等关键词更是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我国政府也顺应时势的提出“保护和改善环境也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口号,并将环境保护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任务密切联系起来。
然而,环保理念的形成和发展、环保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不断探索、积极实践的过程中持续进步的过程。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成长也必然经历这一过程。
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路径已经基本形成但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
解决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构建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是促进我国环保事业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方面。
1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欠缺精神要件公民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民主治理和社会自治精神才能成立有效的公共参与。
在这里,公众精神被解读为一种对共同利益表示关注的公共伦理以及对社会发展各尽所能的意愿和公共关怀。
这种公众精神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精神要件是公共利益在环境领域的理性释放。
我国现阶段虽然公众已经对环境问题普遍关注,环保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萌发,但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虽然公众普遍对环境问题较为关注,但由于权利意识淡薄,鲜有公众认为环境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个人权利的重要问题,因而参与积极性不强。
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44.3%的中国城镇居民认为对于环境的破坏行为“管也没用”,9.8%的人认为“由环保部门去管”,还有39.7%的人认为“不关自己的事”。
正是这种态度,使我国公众在环境领域的参与程度一直较低。
第二、公众精神的理性疏解途径不够通畅,导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行之有效的方式。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受参与形式有影响。
西方国家由于公民社会构建程度较深,公众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并呈现出对法治的普遍崇尚,因而大多采取“自下而上”的形式,即主要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来推动环境事业发展。
然而在中国则呈现出政府主导下的“自上而下”的形式,公众参与缺乏普遍自觉性。
当前体制下,政府和环保部门对参与形式起着决定性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自上而下”的参与形式,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够热情,难以保障自身的环境权利,参与环境保护最核心的元素缺失。
一项美国研究者的实证分析表明:对比中美两国的环境价值观,中国民众更倾向于“新生态范式”,即悲观主义。
中国公众对环境问题愈加敏感,对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不信任度更高。
此种现状反映出公众参与积极性和政府信任度均亟需提高,脱离形式主义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精神要件才会真正地建立起来。
第三、公众参与精神的普遍欠缺致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忽视了参与的实质内容和效果。
在环境立法实践中,一般都邀请行政代表、环境专家和法律专家等特定范围的人参与环境立法相关的座谈会、论证会。
如果一旦涉及与环境相关的利害公众时,政府的组织者则有权变相选择不关心环境问题的人,绝对不会选择“坏事”的人来当选群众“代表”,这些人都被政府利益所俘获,只会举手赞同。
而且,公众提出意见对于立法提案来说只是参考作用,采不采纳没有定数,也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
这样一来使得听取民意沦为形式,召开会议也无非是浪费人力资源,并不会对立法结果起到任何正面影响。
我国现行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对公众参与主要规定了两种形式:论证会和听证会。
但是却并没有规定程序的具体步骤。
而另一补充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方式做了一系列补充,扩展了参与的基本形式并规定了其适用的具体程序。
但是该条文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如:并没有对各程序适用的先后优劣作规定,这就导致政府钻了空子,他们大多时候会避重就轻,适用专家认证和调查民意两种方式。
调查民意由政府自己制作问卷,问卷会设置相对不重要的问题,而紧要的问题被略过不提;专家也是由政府的相关单位委派,自己做自己的裁判,难以实现公正。
另一个漏洞是听证会的相关程序存在颇多问题:普通公民不能要求启动听证程序,启动权掌握在政府手里,田径比赛自己做自己的发令员,那比赛结果必然荒唐可笑;而听证会议记录不正规,似乎并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这使得听证失去了实质意义。
2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体不明确、公众参与范围较小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对环境保护参与的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结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的目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体应当具有多元性,参与范围也较广。
该规定表明无论是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或专家学者、普通百姓,均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领域效力最高的法律,强调公众参与主体多元化这样的理念无疑具有很强的引领意义。
然而,遗憾的是,该法的实践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这是由于除《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外,环保领域的其他大部分法规、规章在涉及到公众参与主体时,规定仍然十分保守,这就导致当公众想要参与到具体的环境保护事务中时,由于主体资格受限而被拒之门外。
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为例,该《技术导则》将“公众的范围”做了广义和侠义之分:“所有受建设项目影响或可以影响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是环境影响评价中广义的公众范围”,而“所有直接或间接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但不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审批和建设等环节的利益相关方,是环境影响评价中侠义的公众范围”。
然而,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技术操作时,却将公众的范围缩小了,将公众主要限定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的核心公众群”,并明确规定“保证他们以可行的方式获取信息和发表意见”,该“核心公众群”主要包括三类人:(1)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2)项目所在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3)有关专家。
在实践中,这样的规定完全可以以“不属于利益相关的核心公众群”为由将一些环保非政府组织和环保热心人士排除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的范围外,则很难保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效果。
由上述例证不难看出,虽然我国公众在法律层面被赋予了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很多公众因为跟自身利益无关,所以不会过多关注,相反有些真正与环境关系密切的公众,在具体的环境问题中因为缺乏途径等原因又难以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就是现阶段我国立法在规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之主体时存在的问题,即对参与主体的规定要么过于宽泛,将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中而缺乏可操作性;要么又将参与主体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规定必须是与环境治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而限制了参与主体的参与度。
由此可见,我国有关参与主体的规定较为混乱,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大而空、小而窄的局面。
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仅简单规定了“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而对如果参与主体的资质条件、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等都缺乏明确规定。
又如2015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条看似完美的规定,对公众参与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渠道(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公众的范围仍然过于宽泛,这无疑会增加法律运行的成本而使得法律最终有可能被束之高阁,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现行立法的普遍做法是将几乎所有主体都纳入“公众”的范畴,认为唯有如此,才能凸显出公众参与的民主本质。
然而,应当注意到的是,过分宽泛的主体范畴,反而会限制公众参与的实现,反而抹灭了公众参与的可行性和实际价值。
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各环节中,对主体的规定缺乏限定性和系统性的做法,很难把公众参与的立法与执行环节融汇贯通,法律的实施效果便难以保证。
除主体范围不明确以外,现行立法还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公众参与的范围较小。
在现行的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中,除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立法外,大部分立法仅对参与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
这虽然彰显了法律的包容性,但同时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界定难、操作难的问题。
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公众在行使权利时可能会被认为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参与范围,而为了避免纠纷,大多的公众往往会选择消极的做法,对于国家和政府倡导的环保行为没有积极性。
当然,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恶化,我们迫切需要提高环保的效率和水平,泛泛而谈的法律条文似乎已不能再适应社会的发展方向。
相对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法》则对环境公众参与范围作了相对确定的规定,但范围仍然显得过窄。
所以从目前相关规定来看,公众参与的范围大小不一,规定五花八门,这也导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过程中不能明确自己可参与的范围,造成权利行使空白或者过度形式,一个适当可行的参与范围对公众权利行使充分,对完善环境保护都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值得庆幸的是,2014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的规定公众参与的重点领域有环境法规和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尽管规定还不是那么详尽,但是目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
可即便如此,现阶段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仍然存在“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之心,也缺乏参与环境保护之途径”的问题。
例如,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在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中就参与范围进行了如下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