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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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中国税收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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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发展史一、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

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一)税收产生的条件概括地说,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历史上,私有制先于国家形成,但对税收而言,是同时存在这两个前提条件,税收才产生。

可以说,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

(二)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

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

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

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

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

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

”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演变13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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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演变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和“分税立法”两种形式。

“综合立法”是指将各个税种之全部或共通的实体事项、稽征管理和救济程序都纳入一部法律中。

“分税立法”是指个别税目单独制定税法,在各个税法中对实体事项、稽征管理等程序均进行规定。

“分税立法”有助于单个税法的制定和修改,但在税法中容易形成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规定,从而造成规定的分歧和矛盾,不利于纳税人纳税和征管的实施,因此各国大多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其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分到合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制极不健全。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该要则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

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税收法规之中,原则性较强且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在这期间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施的这种税收征管体系太过于分散。

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税收征管法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

为了健全法制,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和不规范的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4月发布了《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对分离,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立法的基本雏形已经建立。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税收征管的历史演变与现代化发展

税收征管的历史演变与现代化发展

税收征管的历史演变与现代化发展。

一、税收征管的历史演变税收征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汉代,中国就已经实行了一定的税收征管制度。

随着封建社会的演变和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体系逐渐完善。

明清时期,税收征管更是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实行了包括胥吏制、捐纳制等多项制度,系统地收取和管理税款。

但是,这些税收制度往往存在严重的弊端,如征税不公、收取方式低效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征管的发展。

到了现代,国家财政运作日趋复杂,税制也相应趋于完善。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纳税人的所得情况日益多样化,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不断探索和改进税收征管制度。

目前,全球范围内,基于纳税人自愿申报、政府自动审核和查税的三位一体的纳税申报制度已经成为普遍实行的制度。

二、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发展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也逐渐实现了现代化的转型。

中国财政部门已经推出了全国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实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自动化、智能化管理,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规范性。

此外,政府还大力推行了“互联网+税务”模式,建立了网上税务服务大厅、手机客户端等多渠道纳税服务平台,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的申报和缴款过程。

除了信息化手段,现代化发展还需要不断创新税制模式,扩大税源,构建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加强税收政策协调,实现国际税收征管和谐发展,也是现代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方面。

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各国之间存在着税收竞争、税收漏洞等问题,建立国际间税收协定和防逃税机制,是避免税收动态混乱和资源浪费,促进全球经济和贸易体系的平稳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未来展望随着新一代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发展,如、区块链等,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税收征管需要更加智能化、自动化,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实现信息智能化、数据共享化、服务协同化的全过程管理。

同时,应注重法制建设,加大管理力度,构建和谐、公平、透明的税收征管环境,保障纳税人权益,维护税收征管安全和稳定。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夏、商、周时期夏朝是第⼀个奴⾪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贡产⽣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年⼟地收获的平均数按⼀定⽐例征收的农产物。

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役共同耕种公⽥,公⽥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种⼒役之征。

彻产⽣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地要将⼀定数量的⼟地收获缴纳给王室。

即由⼒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地所有者对⼟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度看,由于王室⼜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的起源。

⼆、春秋战国时期鲁宣公⼗五年(公元前594年)实⾏了“初税亩”,宣布对私⽥按亩征税。

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地征收的农产物。

“初税亩”⾸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地私有制,是历史上⼀项重要的经济改⾰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个⾥程碑。

三、隋唐时期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制为基础的租⽤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有租,户有调,⾝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的改⾰是实⾏“两税法”。

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

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各项税收,发展⽽为⼀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明朝赋税制度的改⾰主要是实⾏著名的“⼀条鞭法”,将地税与徭役合⼀,按⽥亩征纳,“计亩征银”,将繁复的赋役项⽬编为⼀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的主要税法改⾰是实⾏摊丁⼊亩制度。

即“摊丁⼊地”就是丁银摊⼊地亩征收。

地丁合⼀,使得⼟地的开垦和⼈⼝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年⼤连市地⽅税务局征收情况2011年⼤连市地⽅税务局实现各项收⼊685亿元。

中国解放后的税收发展历史

中国解放后的税收发展历史

中国解放后的税收发展历史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历史时期:长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到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

第二个时期是从1958年到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前,这是中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

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的新时期,这是中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在上述3个历史时期内,中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5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

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的形势的要求。

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

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

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简化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甚至一度在城市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合一”,在农村人民公社试行“财政包干”。

至此,中国的工商税制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和牲畜交易税(无全国性统一法规)。

其他税种还有农业税、牧业税、契税(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关税、船舶吨税。

1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各地基本停征。

1973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

至此,中国的工商税制一共设有7种税,财税部门从1978年底、1979年初就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初步设想与实施步骤,并确定,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征税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和规程

税收征管法和规程

单选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前后的工作程序应该是 ( B )。
A.先办理营业执照,其次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后办理税 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B.先办理营业执照,其次办理税务登记,后开立银行存 款账户,在账户上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最后在税务 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C.先办理税务登记,其次办理营业执照,后开立银行存款 账户,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D. 先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其次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 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5、2004年加上了“强化管理”4个字形成 了现在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
6、《全国中长期税收征管工作规划》 (2010-2015年)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促进遵 从。”









收 (催)

申 报
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 电话申报 银行网点申报
2001年我国纳税登记户数1500.5万户,2010年2622.2万户,较之十年前 增加了1122万户,增长75%,年均增长率为5.8%,增长幅度明显;2001年 全国税务干部74.7万人,到2010年为75.5万人,仅增长1.07%。
2010年纳税户数中企业户数939.4万户,个体经营户数1635.2万户。据不 完全统计,跨国、省经营以总分机构形式组成的企业集团已超过9.3万户。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 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收政策演变历史

税收政策演变历史

税收政策演变历史
中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建立了新中国的税收制度,并不断简化税制。

第二个阶段是从1979年到1993年,为适应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及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第三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3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对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

第四个阶段是从2003年到2012年,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税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和完善,税制不断趋向规范化。

第五个阶段从2013年至今,在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下,我国税制改革力度加大,税制结构日益完善和统一,税收立法级次明显提升。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实现了所得税制、货物劳务税制和财产税制的全面统一。

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和屠宰税,城乡税制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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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
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
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 — 1977年):已经被简化的税制仍然继续简化,1973年,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

简化为7个税种,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

2、税收征管法规的特点
从建国初期到文革结束的近30年时间里,我国从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简化到工商税制,虽然建立了税收体系,但没有独立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项法律、法规中。

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企业的经济性质完全是公有制,财政体制实行统收统支,企业创造的价值以利税形式上缴。

在“非税论”影响下,税制极其简单,税收的调节作用不明显。

企业基本没有机动财权,因而也就没有偷税动机。

纳税人主要是国营、集体企业,户数较少,财务核算比较规范,税收征管采用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度,强调群众运动式的协税、护税管理,税收征管工作在低层次上运行。

三、改革开放初期税收征管法产生历程
1、税收征管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推行,经济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税收征收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特点:一是纳税户急剧增加,全国纳税户由1978年的162万户增加到1985年年中的720万户,这还未包括为数众多的无证商贩。

二是税种增加,经过1983年、1984年两步“利改税”政策的相继实施,税种由原来的一两个,增加到20多个。

三是税源更加分散,由主要对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转变为面向成千上万的个体工商业户征收。

四是税收征管难度大大增加,税收与纳税人利益关系日益密切,各种偷税、欠税、抗税现象不断出现。

同时,某些税收征管人员素质不高,在管理模式缺乏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以税谋私、执法违法等问题。

税收征管工作以及税收征纳行为亟待规范,税收征管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

2、税收征管法出台的历程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建立涉外税制体系和大规模恢复、重建工商税制以后,相比较而言,税收征管制度显得落后了。

为了配合税制改革,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1985年5月在安徽省歙县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征管工作会议,拉开了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序幕。

这次会议确定了建立科学严密征管体系的战略目标,修改了《工商税收征管条例(草案)》和《税务专管员守则》。

随后,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9章、44条,9章即总则,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和附则。

该条例规定,凡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该条例的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纳税人和代征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义务。

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该条例的颁布,使税收征管有了统一、规范的标准和方法,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对推动我国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征管条例毕竟只是一部行政法规,而且是该领域初次立法,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其弱点便逐渐显现出来。

比如,征管条例仅适用于国内税收的征收管理,内外政策不统一,不利于实际执行;对纳税人出现的新经营方式,缺乏必要的控管措施;行政执法权缺位,对抗拒不缴税者,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措施;法律效力不高,不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等。

因此,从1989年开始,当时的国家税务局便着手研究通过立法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年的准备工作,国家税务局于1992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税收征管法》。

四、税收征管法的逐步完善
毋庸置疑,《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税收程序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使税收征管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运行。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的:《税收征管法》的颁布是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依法治税前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税收征管法》作为一部程序性法律制度,与实体法制建设一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为辅助,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1993年我国制定了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总体方案、各项具体措施,从1994年起全面实施新的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如开征增值税,推行分税制,税务机构分设,再加上外部环境的变化,使《税收征管法》又出现了新的不适应。

具体表现在:纳税人的权益保障难以落实,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税源难以控制,部门协税不力,税务执法手段落后、刚性不足,每年仍有大量税款流失。

这都需要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

1995年在对原《税收征管法》中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后,从1996年下半年起,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调研工作开始进行。

历时近5年,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后通过了新《税收征管法》。

新《税收征管法》从1992年的62条增加到94条,文字增加了约50.9%。

在内容上
有五大变化:一是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措施;三是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四是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五是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在审议报告中高度评价:“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经常委会四次审议,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也作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这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都有重大的意义。


实践证明,《税收征管法》对于规范征纳行为,保障国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统一了税收征管制度,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守法意识,纳税遵从度大大提高,促进了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机关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加强了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票证使用以及经营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纠正地方政府部门侵蚀税基、费挤税等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行为,促进了对外开放和国内经济改革。

纳税服务的引入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纳税服务被写入《税收征管法》后,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热线电话广泛开展服务,文明执法,阳光办税,注重税务形象宣传,国税、地税机关在地方政府行风评价中名列前茅,为部门行政执法作出了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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