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严肃处理教学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或过失,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级别教学事故根据情节、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件1)。

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一)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的单位和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报教学管理部,教学管理部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主管校长根据事故事实及基层处理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四)教学管理部将根据处理意见下发文件,并将处理结果提交学校人力资源部做出行政及津贴处理意见。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处理意见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督导审计部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请复议,校长办公会议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一)教学管理部负责组织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处理,督促、协调事故单位开展调查,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学事故的发现者、知情者、责任人等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责任人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北化大校发[1998]76号)教学工作是学校的核心工作,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其中,教师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教师的师表形象对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因此,要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就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教风从事教学工作。

否则,培养优秀人才就无从谈起。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我校多年来一直比较重视教学管理工作,大多数教师都很珍重教学工作。

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违规的教学行为时有发生,并对校风建设产生着消极影响。

针对教学中的不良现象,为加强教学的管理,使教师严格执教,杜绝教学中的违规现象,现就有关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其中带“★”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不准时上下课(含理论课、实验、上机、实习、习题课和答疑)的情况①迟到或提前5分钟(含5分钟)以上,或迟到不足5分钟的情况一学期出现三次的;②上课时教师随意离开课堂的;★③未经院(系)和教务处批准,私自不来上课的。

2.授课情况①教师授课要按照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进行,随意打乱进程、自行减少学时,擅自修改教学内容的;②教师讲课要按课表规定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进行,对课程、时间、地点、班级任意更改的;③教师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理论、习题、实验、上机等)出现明显失误的。

3.作业(口头、笔答)的布置与批阅情况①批改作业不认真,有错误不予指出的;②对学生的作业不收、不查、不阅、不记录的;③一学期不布置作业的。

4.考试工作(期中、期末考试、重考以及各级各类统考)情况①试卷卷面错误多的;②主监考教师迟到,未按时发放试卷或考试过程中随意离开考场的;★③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误或改期进行的;★④对学生的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⑤考题泄漏的;★⑥回收试卷有误(缺少页数或份数)的;⑦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所报成绩有误或私自更改成绩的;⑧不按时给出成绩,延误后续工作的。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2012年12月29日—1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有效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过失或过错,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课程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D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

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2 —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

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条教学事故调查清楚后,教务处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责任人对事实认定签字,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Ⅲ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Ⅰ级教学事故、事故等级存在异议的由校务会审定。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一)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三)教学管理类;(四)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

第五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第六条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体公平、程序公正、及时补救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级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二)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一)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违反路线、方针、政策;破统、危害安全和稳定、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时,纵容或支持学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五)未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导致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协同或纵容学生作弊的;(六)伪造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毕业、结业、肄业、学籍、成绩等证明或证书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作出错误指导,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A)研究生导师严重失职,超过一年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非常不利后果且对学校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报送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包括实习计划)、课表或考表,影响教学进程或教学秩序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的;(四)五分之一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选用教材造成教材明显不当的,或强行推销教材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超过15分钟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较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的;(A)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等明显不当的;(九)因试卷内容错误或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十)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十一)对违反学生考试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十二)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十三)报错、核错、漏报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未按规定审核学生毕业、结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错发、漏发学位、毕业、结业、肄业、成绩等证明或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研究生导师未尽指导责任,超过一学期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不利后果但尚未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

大学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大学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大学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

教学事故可分为3大类共48种,即A类教学活动、B类教学管理、C类教学保障。

事故依程度分四级:一级(重大事故)、事故责任。

3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及时并公平公正调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更好地起到警示作用,在教学事故发生起的 3 个月内接受举报,逾期不予受理。

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不在此范围内。

4 .因不可抗力造成教学秩序受影响和学生学习权益受损害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

教职工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及时与班级学生或学院取得联系,采取应急措施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可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5 .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原则上依照≪xx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附件1)进行认定和区分,界定表中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事故的类别、等级进行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先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及认定表》(附件2),并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6 .对一级、二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重新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做出处理。

对三级、四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含经济处罚办法)doc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含经济处罚办法)doc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含经济处罚办法)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办法。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轻度违规行为),涵盖课堂教学、作业、实验、实训、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环节。

A、四级教学事故的认定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教学违规行为。

1、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不超过10分钟(10分钟以上为三级教学事故)。

2、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5分钟以内(5—10分钟为三级教学事故,10—15分钟为二级教学事故,15分钟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3、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体育、舞蹈课或必须换鞋的场所除外)。

4、上课不关闭移动电话(或BP机)干扰教学秩序。

5、在授课任务书规定的教学时数范围内,未能完成规定教学内容的10%—15%或批改作业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的数量。

6、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没有在本学院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教务处处长批准。

7、因教师不负责任,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以下(11%—20%为三级教学事故,21%-30%为二级教学事故,30%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8、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教学班内达10%以下。

9、教务员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再修改的学生成绩,占所报成绩总数的10%以下。

10、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⑴监考教师未能提前二十分钟到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

⑵监考教师未能按规定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试场。

⑶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站在考场外边或在试场内与人聊天、看书、报、杂志。

11、实验室及计算机房管理人员未能按时作好实验准备,延误实验时间不超过5分钟。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不断强化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查处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一条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过失,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二条教学事故涵盖课堂教学、作业、实验、实训、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之中,划分为四个级别:Ⅰ重大教学事故;Ⅱ较大教学事故;Ⅲ一般教学事故;Ⅳ轻度违规行为(教学事故的具体界定见附件)。

第三条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室根据有关单位报告调查核实,报院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室根据有关单位报告调查核实和审定;Ⅲ、Ⅳ级教学事故由相关二级单位调查核实审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四条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努力挽回影响。

如有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对其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单位)的这一行为可认定为新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按一事一表方式填写《黄冈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按本规定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在三日内报教学督导室。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根据事故的级别及发生频率,给予以下处理或行政处罚。

一、出现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Ⅰ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

二、出现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出现一次Ⅲ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一次Ⅳ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教学事故的处罚,由教学督导室报学院审定后,由院办公室通报全院;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学督导室执行;一次Ⅲ级教学事故及Ⅳ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相关单位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
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进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
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被
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一)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
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级严重教学事故:(一)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级一般教学事故:(一)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 )、考试与成
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等四种类别。

根据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教学事故按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A)
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惩后果/
不良影响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事项等级1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
2 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严重考试正常进行,或未严格执行
考试规定(包括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从而造成
严重影响/影响较大
一/ 一
3 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一
4
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研究生公共课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一
5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一6
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2名以上(含
2名)/1名
一/ —7
未按要求办理研究生公共课试题审查与审批和手续,造成
不影响
-
8
不按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单,造成不良后果。

-
教学管理类C)
教学保障类D)
注: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一),由院(部、系)主管院长
(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

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学院视情节轻重,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3个月校内津贴。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一)处理。

-----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一),由院(部、系)主管院长
(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全院(部、系、处)范围内通报批评。

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部、系、处)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学校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降低一级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一)处理。

-----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一),由学校主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的校长审批,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降低两级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两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并将事考试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

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若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事
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
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
院归口负责,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各院(部、系)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
(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系、部门)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

教学事故处理的全部工作由学院(部、系、部门)党政负责。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

教学事故查出
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定。

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全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等进行认定,报主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的校长审定。

-------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或事故责任人所在的院(部、系、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一一一一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院(部、系、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
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 日可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其他
本办法由教学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
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