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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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6.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了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组,于1999年1月着手起草草案。

起草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和长期从事农业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拟定了草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并经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草案。

现将立法的必要性、草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改革以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

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全国各地农村先后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仍心存疑虑。

同时,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地流转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作者:刘振伟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17年第21期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 年施行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

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都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

把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

2015 年,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中央农办、农业部等部门参与。

在修改过程中,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作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先后多次征求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如下:
1. 第一次修订(1988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深圳的土地拍卖拉开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帷幕,全国各地争相效仿。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扫清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奠定了重要基础。

2. 第二次修订(1998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地乱用滥用耕地现象愈演愈烈,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不能适应耕地保护的需要。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加强了土地审批程序、土地征收补偿等内容。

3. 第三次修订(2004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成为重要的议题。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了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制度。

4. 第四次修订(2019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了土地保护、土地整治和土地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绝对所有权,并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重罚。

总的来说,历次修订《土地管理法》的背景都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面临的土地问题也在不断变化,因此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土地管理法》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9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9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
29日修正版)
【草案起草说明】
本草案起草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草案主要对土地管理的主体、程序、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草案修改内容】
一、对土地管理的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规划、保护和利用管理。

二、对土地管理程序进行了优化。

加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办证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明确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土地征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三、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障,规范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义务和责任;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鼓励节约用地,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审查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草案修订依据】
本草案的修订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草案修改程序】
本草案的修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过起草、审议、修改和通过等环节形成最终通过的草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3月30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督察】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和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条【规划效力】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编制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土地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8.12.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88年12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涧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8年12月15日、16日召开会议,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委员们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使土地管理法与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对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增加第四款:“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涉及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有偿使用问题,有些部门和地方提出,党中央已经明确,农村深化改革主要是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可能引起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动,涉及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规模经营形式很不一样,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办法目前也很难确定下来,可先进行试点,法律暂不作规定。

这样,可以继续探索,积累经验,将更加有利于深化农村的改革。

因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款)二、修正案(草案)第四条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破坏耕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1986年6月2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这次会议于本月17日、18日分组对《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委员们在上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改得比较切合实际,体现了从严管理土地的精神。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写进土地管理法。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二、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节约用地。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的规定。

三、有的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保护耕地,并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一条中增加“切实保护耕地”的规定,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规定”。

四、有的同志提出,应当增加按照国家规定围垦滩涂的内容。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关于“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的规定修改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

五、根据水利电力部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关于“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或者缩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的规定。

七、有些委员提出,为了制止乱占土地,最好不给乡级政府批准用地的权力。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一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 5.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七、结论及建议....................................................................... 1. 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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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
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nbsp——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nbsp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nbsp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nbsp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

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它内容的修改。

对《土地管理法》其它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
&nbsp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nbsp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nbsp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因此,将“临时用地”都作为“征用”似不准确。

二是《宪法修正案》没有涉及“临时用地”的内容。

&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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