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的民事审级制度
浅述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重构

公正 与 司法效 率 已成 为理论 界探 讨 的热点 , 是 改革 的基 本 目 , 一对价值 目标 亦应 成为 审级制度 改革 的标 尺 。 于此, 也 标 这 鉴 本文通过对审级制度应然状态的考量, 以及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审视 , 就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关键 词 民事诉 讼 审级 中 图分类 号 : 96 D 1
一
两 审终 审 Leabharlann 审终审 文献 标识码 : A文 章编号 :090 9(0 90—6 一l 10 .5220 )1 8 0 O
民事审级制度 的概述 正确、 统一 的适用 ; 最高法院职能定位与运作方式存在冲突: 所有类型 审级制度是 司法制度的重要 内容 , 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 体现 案件均适用同样的审级制度,违背 了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原 再审 程 序 无 限扩 张 危 及 审级 结构 , 导致 “ 而 不 终” 终 。 着 程 序 制 度 的基 本 理 念 , 对 程 序 公 正性 和 审 判 效 率 性 的保 障 。 是 民事 则 ; 三、 对我国审级制度的立法建议 诉 讼中 的 审 级制 度 , 指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是 一个 民事 案件 需要 经 过 几 个 事实上,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 是一种柱形结构的司法 等级制 。 自 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 , 裁判才产生既判力 、 案件才宣告终结的一种法 塔基至塔顶, 各级法院的价值 目标、 职能配置及运作方式几乎没有分 律制度。 审级制度从本质上根源于审判制度是一种“ 不完善的程序正 别, 每一级法院都可 以受理一审案件 , 同时都可以作为终审法院( 基层 义” 。即指尽管在程序之外存在衡量正义 的客观标准, 真正使符合 但 法 院除外) 每一级法 院、 ; 每一级程序部追求 同一个 目标, 即个案的实 标准的结果实现 的程序却不存在。 因此, 审判制度作为一种不完善的 质公正 。 这种司法等级制没有职能的分层 , 已经失却程序结构意义上 程序正义为审级制度 的设立提供了毋庸置疑的必要性。 “ 审级” 的价值。同时, 曾经受到理论界广泛认 同的“ 我国再审程序 的 纵 观 当今 世 界三 大 诉 讼模 式 的 审级 制 度 , 虽然 基 于历 史 传统 的原 设置能够弥补审级制度不足” 的观点, 事实上不但没有使得原本是特 因及 程 序 结 构 的 差 异 ,所 面 临 的 程 序 问 题和 改 革 的 具 体 环节 各 有 侧 殊的、 非正常的事后补救程序的再审程 序发挥原本的功效, 反而使其 重 , 而 在 审 级 制度 上 , 遍 实 行 两 级 结 构 的传 统 模 式 却 沿着 不 同的 沦为了具有普遍纠错意义的第三审程序 , 然 普 使得再审程序的“ 非常态性” 发 展 脉 络 不 约而 同 的汇 入 三 级 结 构 。 常态化、 泛滥化, 背离 了审级制度和再审程序 的应然状态。 为此, 笔者 建 议从 以下 两 方 面来 改造 我 国 现 行 的 审级 制 度 : 二 、 国 现 行 的 审级 制 度 及 其 评 析 我 ( ) 一 将审级制度 由柱形结构改造 为金字塔形结构 ( ) 一 我国审级 制度的发展 历程 三 角形是最为稳固的形状 。 因此, 如欲改变我 国审级结构层级不 我 国 的 审 级 制 度经 历 了一 个 长 期 的历 史 发 展 过 程 。15 9 4年 公布 职能混乱的状态, 首要工作就是要将我国柱形 的审级结构过渡为 的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 民法院组织法》 正式确立了我国统一的 分、 四级 二 审 终 审 制 , 审 终 审 制 从 此 成 为 定制 。18 二 9 2年 《 华人 民共 和 金字塔 形。在三审终审制 中,第二审程序和第三审程序同为上诉程 中 共同发挥上诉审功能, 使当事人不服的法院裁 决有 了可供 申诉之 国 民事 诉 讼 法》试 行 ) 19 年 公布 施 行 的 《 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诉 序, ( 和 91 中 纠 达到 保 障 当 事 人 正 当权 讼法》对 民事案件 的管辖、 , 上诉 、 再审等程序作了明确具体 的规定, 这 处 。经 过 上 诉 审 程序 , 正 下级 法 院 的 错 误 , 上诉 审 给 法 官 设 立 了行 为 监督 机 制 , 防 和 减 预 样形成 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 度。 前后两部法律 最重要的、 益 实现 的 目的 。 同 时 , 达到约束和控制的 目的。 第二审程序与第三审程 实质性的改变是“ 步拓展 了审判监督程序 的内容 , 逐 并逐步淡化 了审 少法官的枉法裁判, 在两级上 诉法院之间, 二审程 判 监 督 程序 的“ 督” 彩 而 日益 强 化 了其 “ 济 , 监 色 救 , - , 眭质 强化 了 整个 审 序因审级的不同又担负着不同的分工。 从而保障 当事人能够获得 级制度对审判再审程序 的依赖 。 O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次会 序侧重于保障事实认 定和法律适用的正确, 2昕 三审程序则更关注法律适用和解释 的统一 , 保障司法裁 议 通 过 了《 于 修 改<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决 定》 关 中 的 。其 中对 公正的裁 决。 以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 。 审 判 监 督程 序 修 改 的一 大 亮 点便 是 对 再审 申请 的审 级 化 改造 , 当事 决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 即 ( ) 二 构建再审之诉, 强化 当事人的再审诉权 人 提 出 再 审 申请 , 当 向审 级 制度 所 要 求 的那 样 , 应 向上 级法 院提 出 , 而 将我国的审级制度进行三审终审的改造后, 会降低终审裁判发生 不 得 向原 审 法 院 提 出 。 错 误 的 可能 性 , 高 民 事 案件 质 量 , 将 势 必 从源 头上 大 大 减 少 再 审 提 这 ( ) 国现 行 审 级 制度 设 立 的 原 因分 析 二我 再 对 我 国 确 立两 审 终 审制 的 认 识基 础 在 于从 当 时 的 国情 出发 , 分考 案 件 的 数量 , 审 程 序将 不 可 能象 现 在 这 样 被广 泛运 用 。因 此 , 我 充 0 7年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实现 虑审级制度的可行性, 防止 和 避 免 多 审 级所 造 成 的 不 便 。 究 当 时的 国再审制度 的改造也是势在必行。2 0 探 即 应 立 法 意 旨, 以得 出 我 国确 立 两审 终 审 制 的 原因 。第 一 、 大 部分 民 了 我 国 再审 申请 的 审 级 化 改造 , 当事 人 提 出 再 审 申请 . 当 向审 级 可 绝 向上级法院提 出, 而不得向本级法 院提 出。这是 事案件可在当事人所在辖 区内解决, 可以方便诉讼 , 减少诉案 ; 第二 、 制度所要求 的那样, 同时, 为解决 目 便 于 高 级人 民法 院 或最 高 人 民法 院 摆脱 具 体 案件 的负 担 , 而 集 中精 我国再审之诉构建过程中极具进步意义的一次尝试 。 从 申请 再审难的状况, 保障和规范当事人发动再 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和 监督 。 第三 、 中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弥补审 前非常突 出的 申诉难、 级少 的不足: 第四、 第三 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 , 对案件事实不过 问, 审的权利 , 应借鉴 国外立 法, 当事人的 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改造为 将 因而作用极为有限。同时, 综合当时学界的观点认为, 对于发生法律 再 审 诉权 。 体 办 法 为取 消 法 院依 职 权 启 动 再 审 , 时 限制 检 察 机 关 具 同 效 力 的案 件 , 果 当 事 人或 上 级 法 院 、 院 院长 等 认 为 该 案件 裁 决仍 抗诉提起再审的职能, 如 本 保障当事人作为再审启动 的主体地位。 限制再 然 有 误 , 以提 出 再 审 申请 或 作 出再 审 决 定 。因 此 认 为 , 国 的 审判 审启动的口径 ,通过常态的审级制度而非特 殊的再审制度来实现实 可 我 体、 程序 正 义 的 目标 。 监 督 程 序 可 以 弥 补 审级 制 度 相 对 较 少 的 不足 。 总之 , 审级 结 构 是 架 构整 个 民事 诉 讼 程序 的骨 架 , 级 制 度 设 置 审 ( ) 国 现行 审级 制 度 的 评 价 三 我 从各级法院的基本职能配置和运作方式来看,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 的合理与否也关乎民事诉讼正义 目标的达成效果 以及当事人诉讼权 度, 从初审程序到终审程序 , 行使职能的方式基本相同。 归纳起来 , 其 利保障的程度。因此,当前亟需改革同我国国情不相适应的审级制 弊端及缺陷主要体现在 : 各审级功能混淆, 审级对事实问题和法律 度, 各 矫正 由此引发的“ 司法不 公” 司法不终” 象, 和“ 现 以保障 当事人的 最大限度的达成双重正义的 目标。 问题的市查未作明确的权 限划分; 终审法 院级别过低, 难以保证法律 诉权,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和争议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审级,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轻重分流、分类管理”的原则,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1. 提高司法效率采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由于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级别的案件,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和速度。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单的、涉及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了高级法院的负担,避免资源的浪费。
2. 保证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还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性更强的法院审理,能够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专业、公正,并依法判决。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体现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合作,这促进了法院之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不同地区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升和经验的互补。
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1. 一审分流一审分流是指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通常,一审分流可以按照诉讼金额、案件性质、争议复杂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可以交由高级法院审理,而对于简单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
2. 二审重审二审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的正当性。
3. 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程序审级制度也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涉及特定领域的案件,可以通过采用特别程序审级制度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民事审级制度

民事审级制度引言:民事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大小,将案件进行分级处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从民事审级制度的背景、目的、运行机制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事审级制度的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日益增加,民事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也逐渐上升。
传统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审判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司法需求,势必导致诉讼周期长、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有必要引入民事审级制度,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二、民事审级制度的目的1. 提高司法效率:引入民事审级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大小,对案件进行分级处理,能够提高审判员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有助于快速审理一些简单、争议较小的案件,缩短诉讼周期。
2. 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民事审级制度的另一个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通过细致地划分案件的性质,将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交给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3. 促进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民事审级制度还可以促进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通过对案件的分类处理,能够避免审判员在面临大量案件时盲目处理,提高审判员的专业水平和审核案件的质量,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民事审级制度的运行机制1. 案件分类:民事审级制度的第一步是对民事案件进行分类。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大小,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一般情况下,可以将民事案件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2. 审理负责人的确定:在案件分类完成后,由法院依法确定审理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一级案件由高级法官或法庭负责,二级案件由中级法官或法庭负责,三级案件由初级法官或法庭负责。
3. 审理程序:根据案件的级别,法院将为不同级别的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程序。
一般来说,一级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庭审、调解、裁判等程序;二级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简单;三级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较为简略。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即进行第三次审理。
三审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三审制度的意义、具体操作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三审制度的意义三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意义。
首先,三审制度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而通过第三次审理,当事人有机会进一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更多的证据,使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客观的审查。
这有利于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三审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通过三审制度,可以确保多个法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查,以避免单一法官的主观意识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同时,三审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慎重和认真,尽量减少判决中的错误和不公。
最后,三审制度有助于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不仅仅是重审案件,也是对前两次审理结果的评估。
通过不同的判决结果,可以为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修订提供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因此,三审制度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三审制度的具体操作三审制度在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申请上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上诉状和上诉理由,并提供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
在申请中,当事人需要明确对二审判决结果的不满之处,并提出自己期望的判决结果。
接下来,上级法院会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上级法院将受理上诉案件并组织第三次审理。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审理。
法院将查阅案卷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法院还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审理,以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判决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100-02摘要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许多学者提出审级较少,建议采取三审终审或者多元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所显示出的弊端主要原因并不是审级较少,而是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
本文通过介绍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反思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固有缺陷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缺陷一、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考察目前,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三审终审(包括有限的三审终审),下面简要介绍各国情况:德国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在德国由普通管辖法院管辖民事案件。
普通管辖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地方法院、地区法院、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
地方法院作为最低一级的法院,只处理涉讼金额在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争议以及有关婚姻法、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的争议。
对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不服的,若民事争议涉讼金额在1500马克以上,才可以控诉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终审法院;有关婚姻法的案件可控诉到高等地区上诉法院。
地区法院除审理来自地方法院的控诉外,还是所有地方法院不审理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对地区法院在控诉审中作出的终局判决不服,又可上告到联邦法院或州的最高法院,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
虽然普通法院体系有四级,但个案的审理通常不超过三级。
美国审级制度采取三审终审制。
美国的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都实行三审终审。
以联邦法院系统为例,包括以联邦地区法院为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为二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的三级法院系统。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基层组织,主要是进行事实审,当事人如果对联邦地区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主要进行法律审,通常不对第一审法院业已认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
如果当事人对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的上诉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从总体上根据上诉所涉及法律问题的一般重要性以及具体案件的公共重要性,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上诉请求。
论中国民事审级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其完善

国际民事审级制度改革趋势及其启示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的发展趋势: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措施:设立专门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效果: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民事审 级制度,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未来的展望
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审判流 程,缩短审判周期
加强司法监督:完善监督机 制,保障司法公正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规 范,提高司法公正性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20XX
THANK YOU
汇报人:
适应社会发展: 随着社会变化, 审级制度需要不 断改革以适应新 的挑战
加强司法监督: 通过改革审级制 度,加强司法监 督,提高司法公 信力
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提高审判效率:简化审判程序,缩短审判周期 加强司法公正: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防止司法腐败 保障当事人权益: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适应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审判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0XX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面临的 挑战及其完善
汇报人:
目录
01
单击添加目 录项标题
02
中国民事审 级制度概述
03
中国民事审 级制度面临 的挑战
04
完善中国民 事审级制度 的建议
05
审级制度的 改革方向与 展望
01
单击此处添加章节标题
02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概述
民事审级制度的定义
添加标题
民事审级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层级制度。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沿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四级两审的民事审级制度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民事审级制度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对民事审级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对民事审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李进平
摘 要 我 国现行 的两 审终 审的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在设立之初是适应我 国国情的,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一制度在 但 这 司法实践 中的缺陷和弊端 日益凸显,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 方面: 、 一 各级法 院的性质定位和功能划分不明确 也不科 学; 二、 现行 审级制度 不利 于法律适用 的统 一;、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现状 弊端分析
可在 当事人所在辖 区解决 , 一方面可 以方便诉讼 , 减少 诉累 ; 另 人环境 中, 往往 与案 件的当事人存 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 不利于杜 方面也使高级人 民法 院或最高人 民法院摆脱 审判具体案件 的 绝法院与 当事人之 间存 在某种不利 于公正 审判的关 系和活动 , 负担 , 中精力搞好审判业 务的指导 、 集 监督 【 1 _ 。诚然 , 两审终审 的 法院容易受到 当地行政机构的影响。 再加上 , 法院 的人事 、 财务 、 审级制度在设立之初确实是适应 了我 国国情 的 ,既利于当事人 编制 、 经费等都有赖 于地方政府 的解决 , 这就不可避免地 为地方 参加诉讼 , 也便 于人 民法 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 节省司 保护 主义 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从 15 ( 民法 院组织法》 94 人 ( 的制定 法资源。 随着时代 的发展 , 但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 开始 , 我国建立 了以行政 区划 为依据 , 司法与行政辖 区相重合 的 立和发展 , 人们 的法律 意识 不断加强 , 通过诉讼 的方式解 决民事 法 院组 织体系 , 各级法院 的人事任 免 、 经费开支 、 制都掌握在 编 纠纷 的情形迅速增加 , 案件 的类 型多样化 , 案件 的复杂程 度也明 地方党政机关手里 , 地方法 院也实 际上受制于地方政 府 , 这就不 显增加 , 在这些新情况下 , 现行 的两审终审制 的缺陷与弊端 日益 可避免地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 ,造成 了地方党政领导控制 司法 凸显。 权 , 大地影响 了司法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极 由此而产生 的地方保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

(2)民事审级制度
由于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刑主民辅,并未形成独立 的民事审级制度 由于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审级上存在事实 上的差异
2.近现代
清代后期:仿照西方国家拟定《民事诉讼律案》,在制 度上直接移植于大陆法系,实行四级三审 (三审为法律审),并未真正施行 北洋军阀政府:基本沿袭清末司法制度,实行三级三审 制度 广州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审判 庭、地方审判厅、高级审判厅、大理院 )
小结: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没有统一的
民事审级制度。但同时客观上也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自西方移植后,在实践中大胆创新和完善,以符合我 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提供了条件,为解放后在全国确立 新的民事审级制度打下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三级两审制度。1954年宪 法颁布后,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将人民法院由三级改为四级,审级制度相应改 为四级两审制度,法院层级设臵基层法院、中级 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 至此,人民法院的机构设臵和四级两审终审制度 沿用至今。
3、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实行两审终审制。 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无审判职能的专业划分。 实行续审制。 实行普遍上诉制度。 上诉依据的法定性。 上诉途径的循序性。 终审法院的低层次性。 审判程序的严密性。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是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是整 个民事审判程序体系的基础,在内容上具有系统性、完 整性。在其适用上具有广泛性与通用性。 • 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简单地民事案件是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种与普通程 序独立并存的第一省程序。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