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的探讨终审稿)

合集下载

之重构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之重构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何峰摘要: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民事审级制度而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颇具中国特色。

虽然两审终审制似乎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也存在不少弊端,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比较国外的三审终审制度,从中吸取精华,对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进行重构。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其所应有的品质决定了每一次的审判都应当是向绝对公平和公正的进一步接近。

而先进的审级制度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能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的到最充分的保障。

具体来说,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指法院组织体系的层次设置,一方面指一件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方告终结。

[1]我国法院组织体系分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由我国地域辽阔、人口数量大的国情决定的。

对于第二方面的问题,笔者发现存在不少缺陷,以下就这方面的问题作出阐述。

一、外国审级制度之现状各国依其历史传统和现有国情设定了不同的审级制度,主要有两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

然而,综观各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恐怕只有我们国家,其他国家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并且,即使实行的都是三审终审制,但各国的审级制度均有其自身的特色。

以下笔者对此作简要的分析与比较。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反映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的审理。

而第二审法院的控诉审以第一审为基础,在控诉审可以提出一审中未提出过的新的诉讼材料,采取的是续审主义。

日本民诉法第296条规定:“口头辩论仅在当事人请求变更第一审判决的限度内进行。

当事人应陈述一审口头辩论的结果。

”因此,控诉审是当事人以谋求变更第一审判决为限,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进行审理。

日本的第三审程序即上告审是法律审,提起上告审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只审查原判决是否违反宪法或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2项所列举的六种程序法事项。

在日本的审级制度中,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其民诉法第303条第1项关于对滥用诉权的制裁:控诉审法院在驳回控诉请求的情况下,认为控诉人提起控诉是以拖延诉讼的终了为目的时,可以命令控诉人交纳作为提起控诉的手续费应交纳金额的10倍以下现金。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目录绪论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构成 (5)1.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 (5)2.上诉审模式 (6)(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价值 (8)1.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8)2.维护司法公正 (9)3.维护司法权威 (9)二、新形势下影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价值实现的因素 (10)(一)日益繁多的民事纠纷的客观现象 (10)(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11)(三)法院间相互制约、职能平衡的需要 (12)(四)地理环境的差异 (12)三、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3)(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现状 (13)(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缺陷 (14)1.单一的审级制度违背了程序设置要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则 (14)2. 审级过少,终审级别较低 (15)3.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危及审级结构的稳定 (15)(三)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15)1.规定对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 (15)2.规定三审终审制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摘要]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由各级法院职权划分和上诉审模式两部分组成。

审级制度具有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

然而,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地区间环境差异等问题影响了审级制度价值的实现。

同时,我国审级制度还存在着审级过低、审级设置缺乏灵活性等缺点,因而我国审级制度应当进行改革,具体方案为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度和建立普通诉讼三审终审制度。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司法公正On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Trial Level [Abstract]The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composition by the division powers of court of every level and appellate mode and has value of ensuring the uniform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afeguarding judicial authority, and the interesting of justice. However, increasing number of civil disputes, civil rights awareness, awaken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differences aff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trial-level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n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uch as trial level being too low, the trial-level settings lacking flexibility. The trial level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which should establish first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system for small claims cases and three tiered System.Key words: Trial Class System Second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course justice绪论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亦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谈谈审级制度的改革-黄维青律师

谈谈审级制度的改革-黄维青律师

谈谈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一、审级制度建构的原理审级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体现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实现着对程序公正性和程序效率性的平衡。

诉讼公正要求尽可能多的审级,以保障每一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每一个案件的正确处理;而诉讼效率则要求尽可能少的审级,以保证迅速惩罚犯罪,维护统治秩序。

当今世界各国积案已成为困扰民事诉讼效率的普遍问题,即使那些值得我国司法改革借鉴的西方国家,也在追求公正与效率平衡的困境中,探索适合本国现实需要的司法改革路径。

例如,美国各州以前普遍实行两审终审制,70年代由于诉讼案件急剧增加而妨碍到终审法院在维护法律统一方面的公共目的的实现,为分担最高法院负担而普遍设立中级上诉法院,同时审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更侧重于法律问题,因为这和历史上的陪审团的作用有关,因为陪审团只负责事实的认定。

第三审则是严格限定为法律方面的审查。

二、我国两审终审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司法公正和司法平等要求法律在辖区范围内平等一致的适用。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法院皆为中级人民法院,而我国数以百计的中级人民法院在行使终审权时,由于各法院的执法政策及水平不一,致使国家法律在不同的审判区域得到不同的执行,甚至出现同类性质的纠纷,在不同的审判区域得到截然相反的结果。

2、两审终审制中,初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处于一个辖区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关系,审判人员之间因而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就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将非常大,使两审终审制徒有其名,成了一审终审。

3、考察我国设立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初衷,就在于对二审终审有效保障诉讼公正的实现怀有极大的不确信,在立法者的内心中都对二审终审保障司法公正怀有深深的疑虑,又怎能寄希望于在其之后发生的所谓的“有错必纠”的纠错程序。

三、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下足之处,为满足社会需要,改革审级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较法学视角下的分析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较法学视角下的分析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较法学视角下的分析摘要:比较分析中国、日本、德国、美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审级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审级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实际上,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更具合理性。

为此,我国原有的两审终审制必须加以改革,那就是实行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以三审终审为例外的民事审级制度。

关键词:民事审级制度;比较法学;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审级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指法院组织体系层次设置,一方面指一件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方告终结[1].各国依据其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审级制度的规定也不同,主要有两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美国等西方国家则采取三审终审制。

而且即使同是采取三审终审制,上诉审的范围在各国也有所不同。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中外关于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规定,从中吸取精华,用以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一中外民事审级制度日本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及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下级法院行使。

第一审管辖法院包括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在第一审中败诉的当事人如果对简易法院或地方法院的第一审终局判决不服,为了谋求更有利的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诉。

具体而言,对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控诉由该地域的高等法院管辖;对简易法院判决的控诉由该地域的地方法院管辖。

所以,二审管辖法院也就包括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

二审管辖法院的控诉审以第一审为基础,可以提出新的诉讼材料,因此控诉审就以当事人谋求第一审判决的变更为限,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进行审理。

在第二审中败诉的当事人如果对高等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或作为第一审法院时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如果对地方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

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11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留共同提起上告的权利而不提起控诉的协议,就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就简易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进行上告。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为了幸免两审终审制产生的错误终审裁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我国早已在宪。

法中规定了申诉制度予以补救。

但申诉只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益,而不是诉讼权益,因此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发再审程序的作用。

再加上实践中申诉存在着无机关限制,无时刻限制,无案件类型限制,无申诉理由限制的“四无限”问题,因而造成了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现状,不但白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而且造成极坏的政治阻碍。

实行三审终审,再通过以上措施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就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保证了办案质量,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有效地爱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审级制度透视考察缺陷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通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平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刻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此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审级制度的透视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两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通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在总结体会和针对我国当时实际国情条件下确立的。

就此点来说,这一制度适应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进展落后,刚从长期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不健全,再加上我国地域宽敞,当时许多地点交通不便,在以上国情制约下实行两审终审,迅速审理案件,稳固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减少当事人讼累,幸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白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进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素养不高的情形下所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弊端逐步暴露,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重构研究》范文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重构研究》范文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重构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审级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但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民事纠纷和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对民事审级制度进行重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主要采用两审终审制,即一审、二审的审理程序。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 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

由于审理程序繁琐,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2. 司法资源浪费。

部分案件经过多次审理,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3. 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

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一审、二审的审理程序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司法公正。

三、国外民事审级制度的借鉴与启示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某些国家采用三审终审制或特别程序来审理复杂、疑难的案件,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用电子诉讼等方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四、我国民事审级制度重构的思路与措施针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构:1. 优化审理程序。

简化一审、二审的审理程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针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设立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2. 强化二审功能。

将二审作为解决争议的关键环节,加强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和监督,确保二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引入电子诉讼。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行电子诉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4.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结论通过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进行重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重构研究》范文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重构研究》范文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重构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审级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效率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现有的民事审级制度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因此,对民事审级制度进行重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在过去的实践中,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审级过多,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 某些审级的功能定位不够明确,导致审判过程中出现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3. 审判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难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和错误裁判。

三、民事审级制度重构的必要性针对上述问题,对民事审级制度进行重构具有以下必要性:1. 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2. 明确各审级的功能定位,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3. 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加强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和错误裁判。

四、民事审级制度重构的具体措施针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重构的必要性,提出以下具体措施:1. 精简审级,提高审判效率。

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审级,优化审判流程,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 明确各审级的功能定位。

一审法院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和事实的认定,二审法院主要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的复核,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则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审判工作。

3. 强化审判监督机制。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错误裁判。

4. 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审判效率。

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科技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审判的影响。

5.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的探讨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的探讨作者:张佳绪论审级制度是指规定的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需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它是一国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的高速发展,人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以一次复审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保障的原有审级制度的理想状态被打破,当那些不满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寻求正常上诉的渠道被两审终审制堵塞时,大量复审案件纷纷涌向再审程序,于是再审程序这一非常救济渠道不断地扩张,最终使所谓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名存实亡”。

面对严峻的“司法危机”,改革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已势在必行,其必要性已为众多的学者与实务界人士所认同。

本文试图通过中外审级制度之比较研究,在检讨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之基础上,提出我国审级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一)民事诉讼的目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审级制度的两项基本程序功能,而其功能的发挥则是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或者说是可以用来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概念,它不同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价值追求”等之类的东西。

这种目的是民事诉讼制度最直接的追求,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制度所有功能和价值追求的实现载体和实现方式。

目前学术界主流性的观点为“程序保障论”,它在肯定程序法的工具价值的同时,更突出了其独立价值:实现程序的重要保障。

按照程序保障论的观点,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于其程序的正当性,而不是其结果的正当,民事诉讼并不是为达到正确判断的手段,其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程序保障的上述含义使其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

因此,只要坚持程序,即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实现实体真实,现代民事诉讼的一切功能都只有在程序的运作中才能得以发挥,其一切价值追求诸如程序公正,诉讼效益,裁判结果正当,也只有在程序的不断完善中才能得以实现。

(二)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的基本理念审级制度的产生和设定是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特别是公正与效率的两大价值目标相连的。

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审级制度的保障。

民事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私权纠纷的一种基本方式,不论国家设立该诉讼制度的目的,还是当事人寻求法院介入他们之间的私权纠纷,所要达到的不仅仅是纠纷不再存在的状态,而且是纠纷的公正解决。

可以说,公正——这一民事诉讼的理念,是人们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民事诉讼理念是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和欲达到的理想和信念,在民事诉讼中这一理念即为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是用法律作为最具权威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也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是以法院的裁判作为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来调整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的裁判体现法律的权威,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也往往成为人们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依据。

法院的裁判应当是公正的,但是法院的裁判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这是由于法院的裁判是以人(审判员)对事物的认识为基础判断事实,适用法律而做出的,这种主观认识无法绝对地排除外在因素的影响。

同时因受到时间、地域、思维、等因素的限制而带有某些局限性,客观上导致法院的裁判有时也就不可避免地与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相悖离,与公正这一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相违反。

因此,为了使法院的裁判尽可能的接近和达到这种法律的基本要求,也为了使人们能够心悦诚服于这种法律的至上权威。

特别是当法院的裁判缺乏公正性时,给当事人一种求得达到公正的途径。

各个国家便通过规定审级制度来发现和纠正法院作出的裁判的错误。

实质上设立审级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寻求法院裁判的公正与正义,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实现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

审判制度作为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为审级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无可质疑的必要性,其意义在于,既然一审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再设立一审之上的复审程序以逐渐压缩误判的可能性,是保证正确解决案件的良好选择。

从现实的角度来观察,错误的判决更多的是因为一审程序过多的不恰当和法官的不负责任,甚至有意徇私枉法而引起的,这就使审级制度的实际价值远远大于它的本来价值。

那就是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的权力制衡来一定程度上弥补审判程序过多的不恰当,另一方面通过权力制衡来法官的不负责任和有意犯错。

尽管通过审级这种程序制度达到实体的公正与正义是设立审级制度的目的之一,从审判的实体正义本身而言,审级越多显然越有利于寻求正确判决,越有利于公正的实现。

然而实体正义并非等同于正义,真正的正义来源于对公正与效率的恰当把握,如果审级过多造成审判时间的增加或无限制地拖延,诉讼的大幅度上升,最终得到的只不过是“迟来的正义”,这种“迟来的正义”,实际已质变为一种不正义。

[6]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往往是一致的,高效率必然带来诉讼的经济;低效率则必然导致诉讼的不经济,实际上诉讼的低效率与不经济也是对公正理念的一种扭曲,因此各个国家在规定审级制度时,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同样是确定一个民事案件可以经过几级法院审理与裁判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设立审级制度的目标上,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总是一对矛盾,诉讼公正要求尽可能多的审级,而诉讼效率则要求尽可能少的审级,充分体现诉讼公正原则,又往往导致对诉讼效率原则的忽略。

事实上诉讼公正也好,诉讼效率也罢,都是相对而言的,设立审级制度,关键是要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者之中找的一个平衡点,达到合理的程度,使其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正,又能尽可能地达到诉讼的高效率。

对于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理解,对于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平衡点的不同设定,是不同国家规定不同审级制度的重要原因。

设定什么样的审级制度才恰当,理论与实务界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这是一个从定性走向定量的复杂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效果来界定,比较容易把握的是,在比较各国现实的审级制度的基础上,寻找带有较大普遍性的东西。

[7]在大多数的西方国家,对于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规定并不统一,然而,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审级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四级三审制,德国、日本等国采此制度。

德国法院系统由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联邦法院组成,初级法院审理不重要的民事案件,不服初级法院判决的可以上诉到州法院,再不服可以要求州高等法院复审;州法院审理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不服州法院判决可以向州高等法院上诉,再不服可以要求联邦法院复审。

日本法院系统由简易法院、地方法院或家庭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组成。

诉额较小的案件由简易法院作为一审,不服简易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地方法院上诉,再不服向高等法院上诉,高等法院是终审法院;在诉额超过90万日元的民事请求及性质上不具有数额请求的案件,由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不服地方法院判决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再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

另一种是三级三审制,美国联邦法院和法国等国的法院即这种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不服地区法院判决可向上诉法院上诉,再不服经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同意,还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美国各州的审级制度由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存在统一的审级。

法国法院系统由通常法院或特别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不服通常法院或特别法院的判决可向上诉法院上诉,再不服还可向最高法院上诉。

尽管基于不同传统,各国的具体审级结构和复审模式有较大差异,但现代审级制度在实质上又体现着相同的原理,或相似的功能配置方式,即均为三审终审的金字塔形(或称圆锥形)系统。

且三审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又叫第一级复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又叫第二级复审法院,终审法院)构成,在法院系统中,数量众多的初审法院居于金字塔的顶端。

总之,不同国家的立法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审级制度的设定的目的各有倾向,但无外乎出于以下的考虑,即通过审级制度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来达到公正的诉讼理念,以通过尽量少的审级审结民事案件而达到高效与的诉讼目标。

同时通过较高审级的法院对的权威解释而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检讨(一)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理由和根据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是在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的,具体理由有如下几个方面:1、可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讼累。

我国地域辽阔,在一些边远及不便的地区,如果审级过多,会浪费当事人的、财力和时间,亦使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得不到确认,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同时,审级过多又加重了人院的工作负担,在当前我国民事审判力量较弱的情况下,实行两审终审制是较为适宜的。

2、可以使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和监督工作。

3、我国的再审程序可以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对确有错误的第二审裁判,当事人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所以说,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以再审和审判监督制度为补充的我国审级制度,为民事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之不足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已经经历了40多年的,基本上完成了它的任务,但是从严格的标准,从保证公正、效率的需求检查,这一制度并不十全十美,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民事案件上诉条件看两审终审制之不足。

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规定的相当宽泛。

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一方面使一些很简单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是对公正理念的歪曲,是对当事人和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也是对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违背。

2、从民事诉讼管辖看两审终审制之不足。

首先,不利于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的影响。

我国法院按区域设置,实行块块领导,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关系、人事、办案经费、物质装备等方面,均由地方负责,因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司法的现象较为突出。

其次,不利于提高法院办案质量。

终审法院的级别偏低,从审判员业务水平的角度考虑,是不利于提高法院办案质量的。

①3、从内请制度看两审终审制之不足。

内请制度也就是案件请示制度,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实质上,这种制度并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和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的要求,给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合法干预提供了机会,而且妨害了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