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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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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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制度 (1)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2)我国证据制度的特征 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②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和要求。 ③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④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⑤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人权理念
不完全证据
︽ 俄 罗 斯 帝 国 法 规 全 书 ︾
受审人坦白
书面证据
亲自勘验
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
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
询问四邻得知的受审人情况
表白自己的宣誓
折 半
四分之一
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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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概念 产生:混合式诉讼制度 立法:法国,杜波尔 理论: 理性和良心 心证达到确信 盖然性理论
自由
理 性
良 心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是由法国的杜波尔提出的。1790年12月26日他向宪法会议提出一个革新方案,强调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性查清案情。1791年1月18日杜波尔的这一提议得到宪法会议的通过。自此在法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国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继法国之后,在欧洲大陆以及许多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1. 传统模式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

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

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

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1. 审判为中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

审判程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方法。

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这样的证据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1. 强化诉讼参与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将越来越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

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

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

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一、中华民国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从历史上看中国成文的民诉法典是国民政府于一九三零年到一九三一年二月十三日两次公布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1935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这部《民诉法》经过多次修正,目前仍然在我国台湾地区实施。

其制度的內容,以今天的台湾社会来看还是适宜的。

其司法特点如下:一是由当事人主导审判的当事人主义原则。

二是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法官针对具体证据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三是在辩论主义的审判模式下,法官立场中立原则。

这部非常符合现代民主主义思想的法典,在当时却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大障碍。

该法典诉讼程序繁琐复杂,只有少数受过高度法学教育的司法精英才能读懂运用。

但当时百分之九十的国民都没有受过初等教育,能受到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更是凤毛麟角。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辩论主义形同虚设,当事人在文化和法律上的欠缺,导致原本为实现公平公正的当事人辩论主义,无法发挥其理论效力,就是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也不可能通过通读法律而在法庭上成功地运用法律完成抗辩。

所以,那个时代在司法上的变革是大势所趋,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至今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沿用,而且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发挥了现代诉讼法应有的法律功能。

二、同期民主政府下的民事诉讼方面的探索在上述背景下,解放区开始了新的现实探索。

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公布了如《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工作人员离婚程序》、《晋冀鲁豫边区民事上诉须知》、《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等等,比较同期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更加便于大众参与诉讼,也大大推动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在解放区实现了事实上的司法公正。

最能体现这种充分贯彻群众路线的司法制度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是: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四是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重要命题,它既是诉讼法迈向独立学科大门的钥匙,同时也决定着诉讼法的发展方向。

这个命题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历史含义,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赋予它一种新的内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它们以体现民众的基本意志为立足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以民事诉讼为集中表现方式,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一、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况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通俗的说,民法是规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那些义务和权利,而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公民通过怎样的手段、方法、程序去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法的分类问题解决的就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限和逻辑结构的问题,是法理的一个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学界上法的分类范围从形式或技术上主要设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从角度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就是一种法的一般分类方法,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所谓的实体法就是一般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

而所谓的程序法就是通常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指责的履行所需的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是基于他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一方就不会设计另一方的内容,而是相对的。

同样的道理,关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关联,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沟壑,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割开的内部联系。

因此,正确把握二者这层关系对于正确认定他们的关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对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阐述从未有过一成不变的“标准答案”,它总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因“正义”、“平等”观念的发展而不断变更。

从基本法理而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嬗变_李大雪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嬗变_李大雪

文章编号:1008-4355(2005)0065-07·专家论坛·收稿日期:2004-11-25作者简介:李大雪(1972-),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四川外语学院德语系教师。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嬗变李大雪(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多或少都受到过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统一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制订于1877年,至今仍在适用;然而,德国民事诉讼法自身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制定以后也进行了多次修改。

按照时间的顺序梳理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渊源和法律继受,可以从它发展演变和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发现德国民事诉讼法具有旺盛生命力和蓬勃生机的原因,可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所启发。

关键词:德国;民事诉讼法;历史嬗变中图分类号:D F 720 文献标识码:A 一、历史渊源(一)罗马民事诉讼法尽管德国民事诉讼法并不是直接源于罗马法,但欧洲所有的民族都受到过罗马法律的影响[1]。

罗马帝国政治势力的扩张遍及欧洲大陆,15世纪罗马法复兴后罗马民事诉讼法即成为德国、奥国、法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等国现在的民事诉讼法之基础[2]。

在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漫长发展历程中,民事诉讼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法定诉讼时期、程式诉讼时期和非常程序时期[3]。

在最初的诉讼中,审判的形式为陪审制,司法官作为陪审团主席亲自审案,但后来他的任务仅仅限于受理案件,而将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委托给陪审团。

这就是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的起源。

诉讼案件由承审员(法官)进行裁判,非讼案件则由仲裁员负责审理。

承审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司法官在年初制定的承审员名单中为原告指定,承审员名单最初只包括元老院的议员。

在前述的两种情况下承审员都只有在得到司法官的司法命令后才被授权而有义务进行审理和裁判,这种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相分离的程序的结果是,司法官没有裁判权,而承审员没有受理权。

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都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民法法系及主要国家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及主要国家法律制度
1875年宪法
1946年宪法“法濡西第四共和国宪法”
(五)1958年宪法 (“第五共和国宪 法”或“戴高乐宪法”) 其宪政精神表现在:
稳定政府地位
加强总统权力
削减议会权力 完善宪法委员会制度
这部宪法后经9次修改,施行至今。
二、立法制度与立法机构:
议会制政体之下的立法至上原则
立法权居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首
1802年宪法
(“共和十年宪法”)
1804年宪法(“帝国宪法”)
1815年《帝国宪法补充法案》
(三)1814-1870年期间之宪 政立法:
1814年《钦定宪章》 1830年《七月王朝宪章》
1830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
1848年宪法
1852年宪法“法兰西第二帝国宪法”
1870年宪法
(四)1875年宪法和1946年宪法
1、行政诉讼和行政管理混同阶段
(1790-1799)
2、参政院兼管行政审判阶段
(1799-1872) 3、参政院成为专门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 构的阶段 (1872-1889) 4、行政审判制度创建完成阶段
(1899以后)
(二)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 1、国家(最高)行政法院 2、上诉行政法院 3、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4、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 一般都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两套 系统。相对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而言,民法 法系更注重实体法的作用。
第2章 法国法
学习目标 了解法国成为民法法系的发祥地的法律 演进史。通过对法国法沿革、渊源、各种法 律制度、原则及特征的学习,既可从整体上 把握法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亦可从中窥知 民法法系的共同特征。
、“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的 基本原则,表达了资产阶级的理想和憧憬, 奠定了新社会秩序的基础,成为日后法国一 系列宪法的组成部分,对世界宪政史主生了 深远影响,历久不渝。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的形式把神的意志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2、全民族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三、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1、对神宣誓2、水审3、火审4、决斗四、对神明裁判的评价1、在一定情况下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4、不仅表现为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对人们的行为引导和规范能力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封建社会专制度三、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基本的证明方法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有利防止法官主观擅断,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4、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1、积极性,比神示证据制度有进步性2、消极性---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关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1、资产阶级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2、资产阶级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真实不能达到实质上的真实。

3、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生平等有观念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三、自由心证下马制度的理论和立法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1791年法国杜波尔法案的通过后,为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①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②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③证据证明的“盖然性”—即法官不可能完全准确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查明案事实,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决定,只具有一定的概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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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1.弹劾式民事诉讼的特征
2.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3.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的特点
本章难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古埃及、印度、巴比伦、古希腊、共和时期的古罗马、欧洲日尔曼法前期基本上都实行这种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不告不理
(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三)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诉讼的进行主要由当事人主导
(四)审判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和言词审理的原则
(五)在证据制度方面,采神示证据制度。

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神誓;2、水神;3、火神;4、决斗。

二、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
(一)教会诉讼制度
1、法官主宰诉讼的整个过程,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2、书面审理。

3、秘密审判和分散审判。

4、法定证据制度。

(二)采邑诉讼制度
1.封建式诉讼制度封
2.庄园式诉讼制度
(三)商事诉讼制度
商事法院包括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

这些法院均是非专业的社会共同体法院。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资本主义建立了体现自由、平等、民主的资本主义民事诉讼制度。

(一)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概况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典,
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概念精确,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立法的蓝本。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
(二)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1.司法独立
2.辩论式诉讼
辩论式诉讼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2)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事实。

3.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4.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一)坚持人民审判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法院享有较大的权力,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四)处分原则和国家干预原则相结合
第二节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1.没有成体系的司法机关
2、.当事人自行起诉轻微的案件以口头形式起诉,重大的案件以书状起诉。

3.言词审理。

当事人双方均须到庭,但贵族们可以代理人代理诉讼,而不须亲自出席。


4.证据制度方面采取刑讯逼供和神灵裁判的方法
(二)我国封建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1.礼法合一
2.刑民合一
3.司法和行政合一。

4.纠问式诉讼例如《唐律》规定的审讯方法有木审制和拷讯制两种。

5.一审终审
(三)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
1.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概况
2.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1)司法独立和当事人平等。

(2)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原则。

(3)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

(4)审级制度方面,清末采用四级三审制。

二、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但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却十分丰富。

其主要内容有:
(一)初步建立了系统的司法机关
(二)废止刑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三)公开审判
(四)合议和陪审
(五)两审终审
(六)巡回审判
(七)调解
三、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8日颁布,于1982年10月1日实施。

这是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事诉讼法典,其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与同日实施。

3 2007年10月28日新民事诉讼法
四、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证据规定》更是对证据制度的内容作了全方位的规定。

证据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二)限制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三)证据的审核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了审核认定证据的新原则
(四)改原来的随时提出主义为限时提出主义
本章小结
1名词
弹劾式诉讼
辩论式诉讼
自由心证
言词审理
书面审理
2 思考题
(1).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2)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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