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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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01•【文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每一个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卫生厅(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论证确定,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并被国家计委、卫生部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范围包括省级和部分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四条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用房以及部分基本设备的采购。

1、业务用房原则上依照业务用房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安排建设。

2、基本设备只安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设备品目和规格要求由国家计委和卫生部确定。

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由省计委、卫生厅组织进行。

三、项目前期准备及文件第五条凡纳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提供。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1、选址应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并远离污染源;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应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5、通讯、给排水、供暖、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6、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7、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8、应配备开展工作必须的基本设备;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第四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第五条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第七条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八条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九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第十二条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十三条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第十七条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第十八条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第十九条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16•【文号】财基字[1999]457号•【施行日期】1999.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提交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

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开户银行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号:发改办财⾦[2015]2010号颁布⽇期:2015-07-29执⾏⽇期:2015-07-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发⾏与上市第三章项⽬及收益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信⽤评级和增信措施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七章信息披露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若⼲重⼤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党中央2015年全⾯深化改⾰⼯作要求,扩⼤直接融资规模,规范项⽬收益债券发⾏管理⼯作,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现将我委制定的《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印发你们,请在⼯作中认真贯彻执⾏。

附件1: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法⽬的和依据】为规范项⽬收益债券发⾏管理⼯作,扩⼤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收益债券,是由项⽬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发⾏的,与特定项⽬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于特定项⽬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途】发⾏项⽬收益债券募集的资⾦,只能⽤于该项⽬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资本⾦或偿还与项⽬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的超过项⽬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贷款除外。

第⼆章发⾏与上市第四条【发⾏⽅式】项⽬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也可以⾯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

⾮公开发⾏的,每次发⾏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百⼈,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民币。

⾮公开发⾏项⽬收益债券的,不得采⽤⼴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第五条【发⾏条件】发⾏项⽬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和⾮公开发⾏债券的要求。

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人民银行分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现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进口替代产品,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必须坚决防止重复建设,不变相扩大生产能力,不乱铺摊子,不搞填平补齐,按照“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要求选择企业和项目;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取得标志性的效果;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所选择企业进行系统的改造,提高工艺装备水平;重点选择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续建项目和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以开工的项目。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试点项目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永城、固始、邓州农业局、发改委,周口市、项城市能源办、发改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农办计[2007]37号)精神,为了更好地完成2007年、2008年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试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规模及建设内容以村为单位,申报规模每村原则上中央投资不高于25万元,建设模式及建设内容如下:(一)养殖小区集中供气沼气工程。

养殖小区集中供气沼气工程以供气50户为基本建设单元。

该工程以“一池三建”为建设单元,包括沼气发酵池、原料(粪便或秸秆)预处理(沉淀、调解、进出料、搅拌等装置)、沼气供气(沼气净化、储存、输配、计量和利用装置)和沼肥利用设施(沼渣、沼液处理及综合利用装置)等。

土建工程主要包括沼气发酵池、贮气水封池、前处理池、沼液贮存池、保温室、沼气管网等;设备主要包括泵、流体管网、电器控制、脱硫塔、沼气灶具、检测设备等。

1个供气50户的小型沼气工程,估算总投资20万元左右。

(二)秸秆原料型联户沼气工程。

秸秆沼气以供气5户的沼气工程为基本建设单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沼气池、贮气柜、沼气管道、灶具、粉碎机、预处理池等。

其中平均每5个联户沼气池配一台粉碎机和1个原料处理池。

1个供气5户的秸秆联户沼气工程,估算总投资1.8万元左右。

(三)畜禽粪便原料型联户沼气工程。

主要是以养殖农户为核心,以相邻10户为单元。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沼气池、贮气柜、沼气管道、灶具等。

1个供气10户的畜禽粪便原料型联户沼气工程,估算总投资3.4万元左右。

二、补助标准项目投资以养殖小区(大户)和用气农户为主体,中央按集中供气农户数量予以适当补助。

其中,养殖小区集中供气沼气工程和畜禽粪便型联户沼气,按不超过国债户用沼气补助标准的120%予以补助,中央财政每户补助960元;联户秸秆沼气按不超过国债户用沼气补助标准的150%予以补助,中央财政每户补助1200元。

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法规

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国债资金安全;(二)科学合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二)社会事业发展;(三)生态环境保护;(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五)其他符合国债政策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资金来源明确;(四)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备可行性;(五)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同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债工程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确保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四章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八条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防止擅自变更;(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九条国债工程项目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三)加强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四)加强项目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十条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三)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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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为项目?????????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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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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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
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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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

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

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

每个国债项目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

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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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户,
???第二十四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

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重视项目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

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
???
???
???(一
???(二
???(三
???(四
???(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行署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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