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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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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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企[2001]802号•【施行日期】200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人民银行分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现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进口替代产品,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必须坚决防止重复建设,不变相扩大生产能力,不乱铺摊子,不搞填平补齐,按照“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要求选择企业和项目;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取得标志性的效果;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所选择企业进行系统的改造,提高工艺装备水平;重点选择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续建项目和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以开工的项目。

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附件1:项目后评价逻辑框架表附件2:项目后评价参考指标集1投资环境宏观经济国内生产总值、进出口总额、汇率、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一、二、三产业结构,同一行业内不同产品的结构产业政策配额、价格补贴、转移支付产业技术进步产品质量提高速度、技术进步周期、高技术产品生命周期、新产品研发周期融资环境资金市场、利率、信贷政策项目产出市场环境市场总容量、目标市场容量、竞争对手成本、产出价格、市场周期项目投入市场环境资源量、主要投入供给量、主要投入价格、市场周期国际贸易国际市场、产出与投入的进出口量、关税税率运输条件原料与产品运输方式、条件与运距2工程技术产出规模设计能力、实际产出能力选址及总图地质条件、地理条件、厂区布局技术或工艺路线合理性、可靠性、先进性、适应性、试车成功率主要设备标称性能指标、实际达到指标基础配套设施水、电、气、热、路、讯、网施工设计变更、进度、工程造价控制、施工记录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试运行报告、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认证污染排放污染排放标准、污染实际排放量节能设计能耗指标、实际耗能指标节水设计用水标准、实际用水指标、水循还使用率、中水使用量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计划工期、3采购与支付采购设计招标、咨询招标、施工招标、监理招标、采购合同支付合同执行验证、监理报告、支付记录4财务与经济项目级指标财务指标投资费用总投资、建设投资土建与设备、预备费、财务费用、资本金比例融资资金结构、借款利率、资金成本、外资借款融资费用、债务担保资金使用长期借款总额及分年用款计划、长期借款还款计划与实际还款额、短期借款市场指标产品市场价格、目标市场销量运营期财务指标单位产出成本与价格、年均收入、年均利润、年均税金、借款偿还期、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资产负债率折现财务盈利指标财务内部收益率、净现值、财务折现率非折现财务盈利指标投资回收期、总投资报酬率、权益资金净利润率.经济指标经济费用与收益因素经济费用与效益量化与货币化经济盈利能力指标内部收益率、经济折现率企业级指标资产结构、债务结构、企业竞争力、利润水平、资产增值、对外投资总额、对外投资结构、对外投资收益、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财政指标流转税、所得税、物业税和资源税税率、财政对项目的补贴、项目国家资本金数量及占资本金总量的比例目标群体财务指标人均支出、收入、土地、房产、生产资料等5费用效果单位效果效能的费用单位费用的效果效能6环境与生态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空气环境容量环境控制指标及实际达标情况空气质量标准、水质标准、噪声控制标准、振动控制标准、固体废弃物指标、辐射污染标准、光污染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及项目完工后以上指标的实际值生态指标物种数量、水土保持、植被保护、土壤改良等指标项目前及项目后的实际值、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环境影响货币化环境治理与保护投资7卫生与健康卫生指标发病率、治愈率、传染病感染率、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及有毒化学物标准卫生环境指标的货币化健康指标死亡率、平均寿命、增加的寿命年限、病残调整寿命年限、质量调整的寿命年限卫生与健康投资8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指标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标准、易燃易爆物体存放标准、防尘标准、防噪标准、万吨产量死亡率消防指标安全生产投资9社会环境利益相关群体受益群体及数量、受损群体及数量、对项目有决定性影响的群体社会性别与平等发展机会少数民族平等或优先发展机会移民和拆迁移民人口数量、安置计划、安置率、生计水平、发展机会项目区贫困人口数量最低生活保障线移民社区环境改变项目移民总投资、移民人均投资10假设与风险假设因素识别、发生的概率、假设条件的下限风险因素识别、发生的概率、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可容忍风险因素的上限11组织管理前期程序与手续相关程序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合同管理施工组织与管理采购招标程序、招标公开度、公平性、合同签订与履行支付支付制度、支付计划、实际执行机构组织评价、机制评价、管理制度项目管理程序主要领导人员素质及成就评领导集体能力评价12监督项目内部监督机构与机制项目外部监督机构与机制企业内部监督机构与机制企业外部监督机构与机制利益相关群体监督机制目标群体法律允许的其它监督审计、稽查、听证13项目周期管理信息系统工程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环境生态信息社会发展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监督信息以上所有信息的记录、保存、加工处理、检索、报告、网络传输能力14项目目标项目宏观目标项目具体目的附件3:项目后评价需要提供的资料目录一、项目前期文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二、项目实施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与资料;三、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四、其他资料项目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稽查报告和统计资料等;附件4: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写提纲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情况简述二项目决策目标和目的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实施进度五项目总投资六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七项目运行及效益现状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一项目前期决策总结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三项目建设实施总结四项目运营情况三、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一项目技术水平评价二项目财务经济效益评价三项目经营管理评价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一项目环境效益评价二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五、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一项目目标评价二项目持续能力评价三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六、项目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附件5: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标准格式××××××××××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年××月目录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项目后评价实施单位参加项目后评价人员名单和专家组人员名单附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报告摘要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情况简述概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业主、项目性质、特点,以及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二项目决策要点项目建设的理由,决策目标和目的;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决策批准生产能力,实际建成生产能力;四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周期各个阶段的起止时间,时间进度表,建设工期;五项目总投资项目立项决策批复投资、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及调整概算、竣工决算投资和实际完成投资情况;六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金来源计划和实际情况;七项目运行及效益现状项目运行现状,生产能力实现状况,项目财务经济效益情况等;二、项目实施过程的总结与评价一项目前期决策总结与评价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决策过程和程序;项目评估和可研报告批复的主要意见;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与评价项目勘察、设计、开工准备、采购招标、征地拆迁和资金筹措等情况和程序;三项目建设实施总结与评价项目合同执行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与进度情况,项目设计变更情况,项目投资控制情况,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情况;四项目运营情况与评价项目运营情况,项目设计能力实现情况,项目运营成本和财务状况,以及产品结构与市场情况;三、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一项目技术水平评价项目技术水平设备、工艺及辅助配套水平,国产化水平,技术经济性;二项目财务经济效益评价项目资产及债务状况,项目财务效益情况,项目财务效益指标分析和项目经济效益变化的主要原因;三项目经营管理评价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情况,项目领导班子情况,项目管理体制及规章制度情况,项目经营管理策略情况,项目技术人员培训情况;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一项目环境效益评价项目环保达标情况,项目环保设施及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二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项目主要利益群体,项目的建设实施对当地宏观经济、区域经济、行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对当地就业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影响,对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税收的影响;五、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一项目目标评价项目的工程目标;技术目标;效益目标财务经济;影响目标社会环境和宏观目标;二项目持续性评价根据项目现状,结合国家的政策、资源条件和市场环境对项目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预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项目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等方面评价整个项目的持续发展能力;六、项目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一项目成功度评价二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三主要经验教训七、对策建议一对项目和项目执行机构的建议二对中央企业的对策建议三宏观对策建议附件: 1.后评价项目逻辑框架表2.后评价项目成功度评价表附件1:项目后评价逻辑框架表附件2:项目成功度评价表注:1.项目相关重要性:分为重要、次重要、不重要2.评定等级分为:A-成功、B-基本成功、C-部分成功、D-不成功、E-失败。

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法规

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国债资金安全;(二)科学合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二)社会事业发展;(三)生态环境保护;(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五)其他符合国债政策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资金来源明确;(四)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备可行性;(五)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同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债工程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确保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四章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八条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防止擅自变更;(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九条国债工程项目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三)加强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四)加强项目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十条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三)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16•【文号】财基字[1999]457号•【施行日期】1999.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提交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

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开户银行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加强国债项目管治意见.doc

加强国债项目管治意见.doc

加强国债项目管治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建设管理(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省级基础设施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3一、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专项资金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级实施办法》实施招标实施方案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

必须事先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拆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或规避招标。

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

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确需变更的。

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加快项目进度,确保专项资金项目按计划完成投产。

对于未经原项目审批单位批准而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的项目,以及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未开工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提出调整或更换项目的初步意见,并在县政府同意后上报上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以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的可得性、工程建设的使用和进展情况,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专项资金项目,严格禁止专项资金项目滞留和闲置。

实行专项资金项目拨付申报制度,坚持按进度拨付资金的原则。

项目前期工作不完善、未按规定组织招标或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不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预留XXXX国务院279号令),以加强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3•【字号】黔府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1〕4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6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国债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三条国债专项资金分为国债补助、国债贴息、国债转贷资金。

第四条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筛选上报国债专项资金项目时,要符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规划,严禁重复建设。

第五条在申报国债项目时,各级财政、计划、经贸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或本行业的综合财力、偿债能力,对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还款、配套资金等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

使用转贷资金的项目,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有关部门必须对偿还国债贷款向省财政厅作出还贷承诺。

第六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作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的前期论证要做到科学、合理,尤其要做好项目风险规避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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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

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

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

每个国债项目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

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

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

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

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

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一拨付。

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

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的审批文件;(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三)工程决算报告;(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五)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重视项目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三十条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

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计划,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时,予以倾斜奖励。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国债项目的申报。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四)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行署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财政局发布时间:2008-9-26访问次数:627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

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

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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