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直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
省直行政 事业 单位 国有 资产使用 包括 单位 自用 、对外 投资 和 出租 、出
借等 。国有 资产使用 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 和事业 单位正 常发展 的需要 。
第 六 条 省财 政 部 门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 下 简 称 主 管 部 f ) 按 照 以 - j 规定 权 限对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自用 、 对 外 投 资 和 出租 、 出借 事 项 进 行 审 批 ( 审核 ) 或 备 案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国有 资 产 使 用 的具 体 管 理 。
息。
第 十 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拟 对 外 投 资 和 出租 、出 借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权 属 应 当清 晰 。权 属 关 系 不 明 确 或 者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的 资产 不 得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和 出 租 、出借 。
第 二章 资 产 购 建 和 自用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 和 加 强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益 ,防 止 国有 资 产 流 失 ,根 据 《 政 单位 国 有 资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政 部令 第 3 行 财 5 号 ) 事 业 单 位 国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政 部 令 第 3 、 财 6号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第 十 一 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按 照 国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本 单 位 内部 资 产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的 购 建 、验 收 、领 用 、使 用 、保 管 和维 护 等 内部 管 理 流 程 ,规 范 国有 资 产 使 用行 为 ,加 强 审计 监 督 和 绩 效 考 评 。 第十二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建 立 资 产 购 建 制 度 。资 产 购 建列入部 门预算组织采购 。属 于政 府采购 范 围 的资产 购建 ,应 当依法 实施 政府采购 ;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 ,单 位 内部应严 格 建立 采购 与付 款程 序 ,加强 请购 、审批 、合 同订立 、采购 、验收 、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粤国资规划〔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三章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第四章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第五章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财资[2014]1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5.16【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
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
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四章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五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独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借鉴!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无偿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22〕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22〕57号)粤国资考核〔2022〕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22〕85号)确定。
-163-(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
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22〕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
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资产评估通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5年12月14日印发校对人:吴海明打字:01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资委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依法查处企业资产评估的违法违规行为;(二)组织或指导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咨询会;(三)按规定的权限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四)履行省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明确内部管理部门,报省国资委备案;(二)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或指导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做好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工作,并以出资人的身份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四)完成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
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
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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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购建和自用第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制度。
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编制资产购建计划。
对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验收登记制度。
对单位购置、接收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领用应由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使用计划、执行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
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省直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省财政部门有权按规定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年度)编报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章对外投资第二十二条省直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省直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直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3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省直事业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可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二)投资项目的产业、行业背景。
(三)投资项目的竞争力分析。
(四)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省直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八)上年度财务报表;(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省直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省直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直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一)专项登记。
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
建立对外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定期内部审计制度,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出租、出借第三十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3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省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三十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二)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六)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