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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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编者按: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

■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

■事件回放:

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致死。4月至9月,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集中解决看守所监管及看守所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点评: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这起事件暗合了一个普遍现象,某些真相总是在公众舆论监督之下才得以呈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监督权,公民实施监督的前提是相关机关公开事实,但我们发现,总有一些部门和公众玩“躲猫猫”,企图蒙蔽公众,但最终都没能逃过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3、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事件回放: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2000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被誉为“国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受被兼

并,他们的煤矿将会被强制关闭。煤老板们认为应该维权,他们联合律师、学者高举物权法和宪法,准备诉诸法律。

■点评:清华大学教授林来梵:政府强制国有企业兼并小煤矿,是否构成了征收?如果不构成征收,是否违反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为何不通过加强对小煤矿的管理解决现实问题,兼并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与产出的社会利益成比例原则)?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我们要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国家也有必要让国有经济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中处于主导作用,问题是这里的边界何在?仍然没有明确的分界。

4、上海“钓鱼执法”案件

■事件回放:今年10月14日晚,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时,遇到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孙中界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被罚款1万元。

孙中界回公司后遭遇指责。他认为自己遭遇了“钓鱼”执法,他无法接受自己做了好事反被冤枉,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此事引发极大关注,一时间,针对“钓鱼执法”的追问占据各大媒体头条位置。

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处理意见。浦东新区区长姜木梁在会上表示,“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点评: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法治建设为何要靠血的代价来推动?这促使我们思考今天的法治建设,应当由个案的纠错转向健全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确立良好的宪法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5、河北“政审门”事件

■事件回放:河北省考生扈佳佳2009年高考后报考了军校。在政审阶段,扈佳佳于6月15日到仇庄乡派出所为《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盖章,遭到拒绝,理由是其父母2007年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斗殴,被治安拘留过15天,不符合政审要求。但派出所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先是表示确是因其父母的原因导致她政审不合格,后又更正,称派出所一直没有接到报考军校政审的相关文件,所以没法审核。因此错过了体检和面试的扈佳佳没上成军校,不得不痛苦地作出复读决定。扈佳佳的遭遇在河北并非首例,邢台市也发生过一起类似事件。

■点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茂林:军队院校招生和一般院校招生不同,被前者招录后,考生取得的是军人资格,因此这一案件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能仅仅看做是受教育权的问题;从政治角度看,军队院校的招生,可能就是需要以严格的资格审查为前提的。历史发展到今天,我倾向于将政审当做一个惯例来对待,公安局和派出所应当承担相关的审核责任。

6、重庆高考状元因民族造假未被录取事件

■事件回放:2009年6月,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因少数民族身份造假,未被北京大学录取。此前,重庆市联合调查组对此进行调查,在考试前即核实了何川洋等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取消了他们的高考加分。重庆招生自考办公室随后公布了进一步处理情况,31名违规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15名当地涉事官员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点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董和平:就案件本身而言,涉及三个层面的平等权。一是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学生能加分是否符合平等精神,我们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是否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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