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2009十大宪法事例

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自2008年9月以来,山西省推行“煤矿兼 并重组”,两千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 号”的牌子。这场改革成为近三十年来, 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
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 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2000多座煤 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被誉为“国 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 大的一场变革。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 受被兼并,他们的煤矿将会被强制关闭。煤老板 们认为应该维权,他们联合律师、学者高举物权 法和宪法,准备诉诸法律。
第二,“躲猫猫”事件暗合了当前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事情的 真相总是在公共舆论监督介入之后才凸显出来,才得以解决。《宪法》 第41条明确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权利, 然而监督的前提在于真相、信息的公开与获取。“躲猫猫”事件发生 之初,有关部门将李荞明的事件解释为玩“躲猫猫”,实际上恰恰体 现了我们的国家的有关机关在与公众监督玩“躲猫猫”,来避免真相 的出现。事实上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的规定,即准确 公开政府信息。 不仅是网上,还有2009年以来许多的问题,包括内蒙古阿隆旗女检 察长的豪车风波、邓玉娇案件、“钓鱼执法”事件等,在官方的解释 当中都是用了一些“躲猫猫”的解释理由,在愚弄、对付民众,往往 这些在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下,最后得以水落石出。所以从这个意 义上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宪政意义上,公众监督在网络时代,过去的 “躲猫猫”事件可能司空见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2009年新的 历史时期,“躲猫猫”事件就成为宪政的一个重要事件。
1999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 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将非公有制经 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保护的宪法地位。在此 事件中,有关做法是否符合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而真正要做到保护,就必须在征 收或者征用时,的确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 过法律程序。在此事件中,能否证明是基于公共 利益并经过了法律程序?
2009年法治热点问题评析

续
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不具有证人资格。(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律 上的“拟制人”不能作证人,但是单位可以成 为犯罪主体,即单位犯罪。注:按照我国《刑 法》第31条规定,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 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 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实行单罚制。事实上, 我国法律尚没有单罚单位的。)
续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采取制定法而不承认判例 法的原因:
首先,它来自中国历史封建王朝法律的影响。 其次,清末修订法律,实行法律西方化以来带 来的影响,从沈家本修订法律到国民政府的 《六法全书》,都是以西方民法法系国家的法 律,特别是日、德等国的法律为范本。 最后,20世纪50年代前苏联法律和法学的影 响。
续
孙中山遗言中写到:
“现在革命尚未成功, 凡我同志,务须依照 余所著《建国方略》、 《建国大纲》、《三 民主义》及《第一次 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继续努力,以求贯 彻。”
引论2:成文法与判例法
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法系分类,即大 陆法系(又称法典法系)和普通法系(又 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在普通法系国 家,判例法和制定法是法的渊源的两种主 要形式,而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正 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被认为是非正式的 法的渊源。我国属大陆法系,有其历时根 源。
续
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与“证人” 一字之差却截然不同,但可视为“特殊的 证人”。见证人,是指与案件无关,而仅 在勘察、检查、搜查、扣押和侦查实验等 诉讼活动中,被司法工作人员邀请在现场 观察并为此作证的人。这种人被邀请到现 场见证,是可以选择和代替的。
专家点评2009年十大热点民事案件

专家点评2009年十大热点民事案件2009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盘点这一年的民事案件,维权人物和他们的形形色色的维权行动更是一个注定逃不脱的主题。
“透视这一年热点民事案件,可以说特点很突出,一是维权的人士维权行为表现为东奔西突。
四面出击的热情;二是维权的结果则有悲有喜,有酸有甜,悲喜交织。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杨立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意识空前高涨张海超的开胸验肺,触目惊心,令人心痛;范后军不惜一次又一次地买票、拒载,再买票再拒载;被剥夺了姓名权的罗彩霞,将维权的锋芒不仅指向侵权人,而且指向了侵权人背后的腐败者;被恶意诽谤为“艾滋女”的闫德利,尽管在网络上海量的负面信息压迫下,仍然在挣扎,在反抗……在这些维权人士中,既有平头百姓,例如主张自己作为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的张爷爷和张奶奶,也有当代笑星、文艺界大腕主张自己肖像权、形象权的赵本山。
从十件典型的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中,我们可以鲜明地看到,每一个权利人都在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求不同的方法,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为专门研究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的专家,杨立新告诉记者,看到这些,倍感欣慰和满足。
“30年前,当我刚刚开始涉及这个领域研究的时候,几乎没有人知道有一个法律叫做侵权法,几乎没有人知道我们有一种权利叫人格权。
”杨立新感慨到,30年后的今天,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侵权责任法,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人格权。
这样的巨变,正是几十年前我们在研究时所追求的。
2009年是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最后一年,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意识空前高涨。
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即举起民法的大旗,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的大旗,大张旗鼓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尤其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经过二审、三审,已经深入人心,几乎人人都知道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意义。
在杨立新看来,维权行为的东奔西突,反映的正是这种权利意识的高涨,反映的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真实面貌。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摘要:1.导语: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重要性和价值2.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3.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3.6 案例6:特别行政区制度案例3.7 案例7:立法制度案例3.8 案例8:司法独立案例3.9 案例9:选举制度案例3.10 案例10:环境保护案例4.结语:总结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价值和对我国宪法实施的意义正文:一、导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案例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内涵。
本文将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以期对我国宪法实施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现行宪法为2018 年修改的版本。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在实际运作中,宪法案例对于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基本权利保障案例主要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政府权力制约案例主要关注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如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
这些案例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民主制度建设案例主要涉及选举制度、议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主要关注如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这些案例有助于我们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决心。
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民族区域自治案例主要关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2009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件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
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
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
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躲猫猫”事件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看守所条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属于有罪推定,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否一致,值得探讨。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编者按: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
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
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事件回放: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
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1. 诉讼权保障案件:2003年,王云山因为抗议垃圾场被捕后,被关押五天。
他起诉警方非法拘禁,案件最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确认了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2. 言论自由维护案件:2015年,一位网民发表带有侮辱内容的评论,被指控犯有诽谤罪并判刑一年。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时进行了侵权行为的界定,维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3. 工人权益保障案件:2016年,SSF-ROHTAK工厂的工人提出工资欠薪、伤亡赔偿等权益维护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工人要求的所有权益,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4. 人权保障案件:2003年,江苏南通市少女陈小叶因违反校规被罚站后,被教师殴打致死。
最高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确认校方应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负责,加强了人权保护。
5. 民众团体参与案件:2003年,四川省绵阳市木里藏族自治县群众集体上访要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限制开发。
最高法院支持民众团体参与司法程序,保障了环境权益等。
6. 刑事过程保障案件:1998年,一名被告在陕西省洛南县被警方非法逮捕、拘禁、鸡肋审判,刑期十年。
最高法院破案,确认被告人原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刑事过程中被告及辩护人等权益保障。
7. 选举权维护案件:2011年,南阳市政府决定将扶风县晋安镇一座民房重划,在计划中将此地址列为“无人居住”。
但结果居住在该房屋的陕西省人大代表杨广涛无法选举。
最高法院确认选举权的重要性,维护了杨广涛的选举权。
8. 合同权益维护案件:2013年,一位消费者因虚假承诺购买商品,向法院提出请求。
最高法院裁定其中违反合同权益,给其赔偿,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9. 诉讼费用减免案件:2017年,一名农民工起诉金盈泰公司拖欠工资,最高法院遵循诉讼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收入的法定原则,减免农民工诉讼费用,减轻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10. 建设工程索赔案件:2021年,顺德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财产损失。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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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编者按: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
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
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事件回放: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
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致死。
4月至9月,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集中解决看守所监管及看守所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点评: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这起事件暗合了一个普遍现象,某些真相总是在公众舆论监督之下才得以呈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监督权,公民实施监督的前提是相关机关公开事实,但我们发现,总有一些部门和公众玩“躲猫猫”,企图蒙蔽公众,但最终都没能逃过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3、山西煤矿整合事件■事件回放: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2000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
这场被誉为“国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
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受被兼并,他们的煤矿将会被强制关闭。
煤老板们认为应该维权,他们联合律师、学者高举物权法和宪法,准备诉诸法律。
■点评:清华大学教授林来梵:政府强制国有企业兼并小煤矿,是否构成了征收?如果不构成征收,是否违反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为何不通过加强对小煤矿的管理解决现实问题,兼并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与产出的社会利益成比例原则)?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我们要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国家也有必要让国有经济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中处于主导作用,问题是这里的边界何在?仍然没有明确的分界。
4、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事件回放:今年10月14日晚,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时,遇到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孙中界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被罚款1万元。
孙中界回公司后遭遇指责。
他认为自己遭遇了“钓鱼”执法,他无法接受自己做了好事反被冤枉,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此事引发极大关注,一时间,针对“钓鱼执法”的追问占据各大媒体头条位置。
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处理意见。
浦东新区区长姜木梁在会上表示,“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点评: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法治建设为何要靠血的代价来推动?这促使我们思考今天的法治建设,应当由个案的纠错转向健全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确立良好的宪法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5、河北“政审门”事件■事件回放:河北省考生扈佳佳2009年高考后报考了军校。
在政审阶段,扈佳佳于6月15日到仇庄乡派出所为《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盖章,遭到拒绝,理由是其父母2007年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斗殴,被治安拘留过15天,不符合政审要求。
但派出所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先是表示确是因其父母的原因导致她政审不合格,后又更正,称派出所一直没有接到报考军校政审的相关文件,所以没法审核。
因此错过了体检和面试的扈佳佳没上成军校,不得不痛苦地作出复读决定。
扈佳佳的遭遇在河北并非首例,邢台市也发生过一起类似事件。
■点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茂林:军队院校招生和一般院校招生不同,被前者招录后,考生取得的是军人资格,因此这一案件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能仅仅看做是受教育权的问题;从政治角度看,军队院校的招生,可能就是需要以严格的资格审查为前提的。
历史发展到今天,我倾向于将政审当做一个惯例来对待,公安局和派出所应当承担相关的审核责任。
6、重庆高考状元因民族造假未被录取事件■事件回放:2009年6月,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因少数民族身份造假,未被北京大学录取。
此前,重庆市联合调查组对此进行调查,在考试前即核实了何川洋等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取消了他们的高考加分。
重庆招生自考办公室随后公布了进一步处理情况,31名违规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15名当地涉事官员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点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董和平:就案件本身而言,涉及三个层面的平等权。
一是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学生能加分是否符合平等精神,我们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是否要通过这种不平等的方式来实现?二是受教育权平等,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优惠政策,和他人如何平等?三是责任与惩罚的平等,违法之后要受到相对平等的惩罚,是不是所有的责任者都受到了追究?下文如何,公众拭目以待。
7、澳门被授权管辖横琴岛澳大校区事件■事件回放:横琴岛是广东省珠海市第一大岛,全岛南北长8.6公里,东西宽约7公里,全部开发后将达106.46平方公里,是澳门现有面积的三倍。
今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与横琴岛其他区域实行隔离式管理,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施管辖,澳门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这意味着,横琴岛一部分将成为实施“一国两制”的新区域。
同时,一旦港珠澳大桥通车,横琴岛将成为连通粤港澳三地的战略要地。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树忠:大陆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土地租赁,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以看出中央实施“一国两制”的决心。
在处理“一国两制”的问题上,中央越来越自信了。
8、广电总局大规模关闭视听网站事件■事件回放:广电总局今年持续清理整顿了包括BT网站在内的无视听许可证的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目前,已关闭BT网站530多家。
广电总局相关规定指出,将持续清理非法视听节目服务网站。
只要被关停网站不解决侵权盗版、传播低俗色情节目等问题,就不可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2009年12月20日前仍未获得该许可证的网站,将被作为无证网站关闭或禁止提供视听节目。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谢立斌:信息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关闭网站,当然干预了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但干预不等于侵犯,主要应看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如果对每一家被关闭的网站,都真的收集了足够的证据,那么这么大规模的关闭则是符合比例原则的。
同时,法律原则上只对其颁布以后发生的行为生效,除非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
9、江苏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者遭拒录事件■事件回放:徐州女考生王莹于今年2月,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组织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
9月7日,王莹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诉状,分别将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
徐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王莹到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条件,以及不能录用的情形。
本案当事人所在地的组织部门在政审时把她刷掉了,我理解主要是认为她未婚先育、品行不良好。
将一个本属于个人私生活的隐私问题作为考察职业能力的条件,本身即构成了歧视。
10、四川乐山一村民被剥夺村民资格事件■事件回放:王洪全曾是四川省乐山市机砖厂的工人,1993年响应国家“退养换工”号召,与女儿调换身份,女儿进厂,他则将户口迁回加华村当起农民,1998年,他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但当2003年全村分享征地拆迁补偿时,村民认为“哪有拿退休金的农民”,遂通过民主投票剥夺了他的村民资格,使他无权得到征地补偿。
为了要回被剥夺的身份,王洪全提起诉讼。
历经先赢后输的两审判决,该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案件又被该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
2009年10月23日,该案在乐山市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尚未判决。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建学:传统观念上的民主强调“绝对多数”原则,但由民主决定的事务应为公共事务,个人问题不是民主决定的范围。
村民不能通过投票方式决定一个人的身份。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少数派,所以对少数派的权利,宪法也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