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土地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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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

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

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概述土地确权是指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对土地的权属及权责进行认定和确认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争议,例如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不完备等情况。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土地权属的确认可能会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解决。

本文将介绍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流程、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认为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或者土地征收手续不合法,可以在征收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征收土地的机关提出书面异议。

征收土地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对其进行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该条款,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确权存在争议时,可以提起土地确权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原审决定的名称、文号及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申诉人或申诉机构的名称、住所地或者地址;•复议的理由和请求;•申诉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限。

3.复核: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核,可能会向原审机关了解有关情况,有权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可视需要进行听证。

4.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原审机关。

其中法定复议期限为三十日,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材料申请土地确权行政复议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真实、详细、完整地叙述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及请求。

2.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原审机关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相关权属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

注意事项在申请土地确权行政复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审查相关材料: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应审查全面,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提出合理的申请:应对申请内容、理由和请求进行充分的考虑和论证,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的行政复议申请。

土地纠纷行政的复议申请

土地纠纷行政的复议申请

土地纠纷行政的复议申请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土地纠纷涉及各方面的利益,一旦发生,往往牵扯到大量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

在我国,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仲裁等。

本文将重点探讨土地纠纷行政的复议申请,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一、土地纠纷行政的复议申请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土地纠纷行政的复议申请是指当事人对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审的一种程序。

土地纠纷行政的复议申请适用于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土地征收、土地批准、土地交易等。

但是,对于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一般行政行为,如发布文件、通知等,不适用复议申请。

二、土地纠纷行政的复议申请的程序土地纠纷行政的复议申请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接到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后,如不服该行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附有复议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2. 受理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果决定受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决定不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 复议决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维持原行政行为、变更原行政行为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

4. 履行决定: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告知申请人。

如果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土地纠纷行政的复议申请的注意事项在提起土地纠纷行政的复议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申请时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土地行政复议法律规定(3篇)

土地行政复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行政复议行为,保障土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土地行政相对人认为土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土地行政复议的组织实施,依法对土地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条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

第六条土地行政复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土地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土地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土地征收、征用、征购、征借等土地权属调整行为不服的;(二)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注销等行为不服的;(三)对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土地整治等行为不服的;(四)对土地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不服的;(五)认为土地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属于土地行政复议范围:(一)对土地行政相对人申请土地登记、发证、注销等行政确认行为不服的;(二)对土地行政相对人申请土地征收、征用、征购、征借等土地权属调整行为不服的;(三)对土地行政相对人申请土地行政复议的审查、处理、执行不服的;(四)对土地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土地行政复议程序第九条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土地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条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在解决争议、维护权益、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一)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任务的必然要求。

行政复议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公信力与执行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行政复议作为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制约行政权力滥用,力求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三)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是强化行政监督和纠错职能的重要手段。

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规定

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规定

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复议是一个法律术语,就是社会民众通过行政救济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因此,对于土地使用证有争议的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国家土地资源部也出台了对应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那么,关于▲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的问题都需要按照此规定来执行。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此规定的具体内容。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9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二)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三)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四)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复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复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复议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朋友极为重要的一项权益。

当这一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出现争议时,行政复议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

那么,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复议?它又是如何运作的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一权利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而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例如行政机关错误地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违法收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出了不恰当的处理等,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如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复议呢?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通常情况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管辖。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内容。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在 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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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2.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 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
3.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 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 活动。
5.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机关的决定表 现出来。
6情形。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即抽象行政行为)不 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 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所谓规定,指一般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办理。
1.受理并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 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与适当,并拟定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列 有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见本章 第一节);
5.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应诉事项;
(3)对土地民事纠纷的调解不服的。个人或者 组织之间因土地权益争议,对地政部门居间 做出的调解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而可依 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思考题 1、试述土地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 2、试述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
3.土地行政复议的对象,即土地行政复议法 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 政行为,主要是土地行政执法行为。
4.申请土地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内提出。
5.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对下级地政部门的 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明确的 裁定。
三、土地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 及时原则。 3.准确原则。 4.便民原则。 5.独立行使复议权的原则。 6.一级复议的原则。 7.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1.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人,即提出土地行 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土地管理的相 对人,即与地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土地行 政复议被申请人。
2.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即受理土地行政复议 的机关,一般都是作出具体行政之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
5.依照《行政复议法》不能申请复议 的事项
(1)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抽象行政 行为认为不合法的。如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就土地问题制定 的行政法规、规章不合法,不能申请复 议。因为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属于立法的 范畴,必须由专门的立法程序对其进行 审查。
(2)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如地政部门的工 作人员对本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 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 议,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 申诉。
3.通过复议解决行政争议,有助于土地 行政案件及时得到处理,减少土地行政 诉讼,这不仅减轻地政部门参加行政诉 的负担;而且能够减轻人民法院受理过 多土地行政案件的压力。
§17—2 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一、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 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 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 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的复议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的复议机构与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并非同一个 机构,而是具有不同职能的复议机构。但是, 在履行土地行政复议方面的职责是相同的,即:
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可以” 的含义是,既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又 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根据自 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这种情形主要包括: 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的;对不涉及 1.和2.两种情形的土地行政许可和行 政确认、土地行政裁决等不服的;对其 他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如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个人或者组织对地政部 门做出的其他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 都可以申请复议。
第十七章 土地行政复议
主要内容: §17—1 土地行政复议概述 §17—2 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
重点:土地行政复议概念

§17—1 土地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 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 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 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并作出决定的—种活动。这一概念具体包括 了以下6个方面的含义:
从上述所分析的行政复议的内容来看,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行政性。 2.职权性。 3.监督性。 4.程序性。 5.救济性。
二、土地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其特征
土地行政复议,为行政复议的一种,专 指土地管理这一特定部门内,针对土地 具体行政行为(或土地执法行为)而产 生的一种行政复议。
1.只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法》第 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 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 最终裁决”。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有特殊的条件 和范围。《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 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行政区划、调整 或者征用土地,据此,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 议决定,理应具有权威牲,一般情况下,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该服从,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进行审查的原则。
四、土地行政复议的作用
1.通过复议程序解决土地行政争议, 有助于上级地政部门维护和监督下 级地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 正下级地政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 体行政行为,从而加强土地管理工 作。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有助于 使土地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及时 和充分的保护。因为不仅行政复议程序 比行政诉讼简便快捷,而且土地行政复 议机关熟悉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及土 地管理业务,有助于及时纠正下级地政 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为 公民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行政救济。
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
土地行政复议是解决土地行政争议 的有效法律途径。但是,它不是惟 一的法律途径,比如还可以通过土 地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它也 不是万能的法律途径,有些行政争 议是它无法解决的。因此,学习和 掌握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具有重 要意义。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规,只要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 行为是违法的或不当的,侵犯了自己的 合法权益(财产权和人身权),都可以依法 申请复议。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将 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 范围。具体来说,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归纳如下。
2.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除了上面的 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发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 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的法律,土地确权是行政部门的职 权和职责,其行政争议宜于在行政部门内部 解决,因此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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