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 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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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5日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22
•【字号】绵府发〔2016〕23号
•【施行日期】2016.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
法的通知
绵府发〔2016〕23号
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4月)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拆迁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

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的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二)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七)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八)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九)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街道办拆迁协议书范本

街道办拆迁协议书范本

街道办拆迁协议书范本甲方(拆迁方):[街道办全称]乙方(被拆迁方):[被拆迁人姓名]鉴于甲方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需对乙方所在区域进行拆迁,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拆迁范围及补偿标准1. 拆迁范围:乙方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2. 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拆迁补偿政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金额]元。

二、拆迁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款[金额]元。

2. 产权置换:如乙方选择产权置换,甲方应提供不低于原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在[具体时间]前交付给乙方。

三、拆迁时间及程序1. 拆迁时间:乙方应于[具体日期]前搬离拆迁区域。

2. 程序要求:乙方在搬离前,应与甲方共同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点,并签署确认书。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或提供安置房,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元。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搬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元。

五、其他约定1. 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拆迁工作的进行。

2. 甲方在拆迁过程中,应保证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具体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附则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街道办全称]代表人(签字):[代表人姓名]日期:[签订日期]乙方(签字):[被拆迁人姓名]日期:[签订日期]。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常政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万建洪、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万建洪、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万建洪、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东曹巍盛莉【审理法官】李伟东曹巍盛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万建洪;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万建洪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万建洪【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周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聂岁丰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聂岁丰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语聂岁丰【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万建洪【被告】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违法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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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
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推动社区建设,改善城区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推进城中村合村并点改造,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规划先行、一步到位。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规范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门刘社区详细规划,改造建设一步到位。

(二)公开透明、群众参与。

确定纳入改造范围的片区,涉及到改造每个环节的政策都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做到阳光,好事办好。

(三)以人为本、和谐拆迁。

制定的补偿安置政策重点向被拆迁户倾斜,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妥善安置拆迁居民,实现和谐拆迁。

二、拆迁补偿政策
(一)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拆迁房屋为居住平房的,按拆迁正房建筑面积1: 1 (结合规划户型)调换安置房面积;产权调换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估价。

在此基础上按照评
估补偿总价和安置房指导价均价886元/m2,储藏室结算价786元/ m2、车库结算价1600 元/ m2,根据楼层调整系数,结清差价,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产权证统一办理,收取各10元的工本费)。

2、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统一规划、统一安置。

拆迁安置住宅房屋设计为多层楼房,户型设计为70 m2、100 m2和120 m2三个标准。

①被拆迁正房建筑面积大于50 m2,小于70 m2,可选70 m2的安置户型一套。

②被拆迁正房建筑面积,大于70 m2,小于100 m2的,可选100 m2的安置户型一套。

③被拆迁正房建筑面积大于100 m2,小于120 m2的,可选择120 m2安置户型一套。

④被拆迁正房建筑面积大于120 m2,但小于160 m2的,可选择100 m2户型和70 m2的安置户型各一套;或选择120 m2安置户型一套;
⑤被拆迁正房建筑面积大于160 m2的,可100 m2安置户型和70 m2安置户型各一套。

⑥拆迁户选择的安置户型小于应安置户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300元/ m2增加补偿。

⑦安置住宅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调换面积5 m2(含5 m2)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指导价结算;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调换面积5 m2以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
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土地补偿金、附属物评估补偿金、临时安置费、拆迁奖励款一次性兑现。

正房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增加300元补偿。

(二)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企业职工住宅占地按80元/ m2进行补偿;集体空闲地按每年每亩700斤小麦、700斤玉米,依照当年市场平均价进行补偿。

(三)拆迁企业、办公、生产、学校等场所进行货币补偿。

1、占用土地按照80元/ m2进行补偿。

2、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货币补偿的价格按照评估确定。

3、经营、生产、加工设备的拆装损失按照评估确定。

(四)拆迁附属物参考德政发【2005】20文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评估补偿。

(五)拆迁范围内原有供水、供热、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市政配套设施迁移,由管理单位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无偿迁移; 被拆迁户未安装供水、供热、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安置房需要配套的,按现行市场初装费优惠50%自费申请办理。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2400元一次性补偿;选择安置的,自拆迁房屋拆除之日起,按每户20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回迁限期10个月。

因建设项目投资方责任延长回迁期的,每逾期一个月按20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搬迁补助费以拆迁房屋的旧料抵顶。

三、拆迁安置相关政策
(一)拆迁安置顺序。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早拆迁、早选择”的原则,根据发放的拆迁验收单编号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储藏室。

(二)拆迁安置交款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在被拆迁人入住前结清差价。

逾期仍不结清房屋差价款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由建设工程投资方退回原付款,房屋收回另行处置。

(三)拆迁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在拆迁公告发布后2日内自行解决,届时未解决的,由现使用人先行拆迁,待纠纷解决后再依照规定给予补偿。

因纠纷超过规定拆迁时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被拆迁人,实行奖励制度。

对在拆迁公告之日起3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并拆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公告4至6日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每户3000元奖励;公告6日后拒签协议仍不拆迁的将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四、房地产证件的收缴
被拆迁居民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同时,收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抵押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抵押手续;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拒不缴回的,两证一律作废。

无证产权房屋和土地,自拆迁之日起,自动变更产权归建设工程投资方所有。

五、拆迁时间和法律责任
拆迁工作自2009年月日实施,10日内全部完成,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拆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时,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者,实行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自行或委托拆迁时,应注意拆迁安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二00九年十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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