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的公共性与村庄治理
农村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创新

农村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创新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农村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创新成为了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十个小节,探讨农村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创新之处。
一、农村基层自治的实践农村社会治理的创新开始于基层自治的实践。
农村居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选举产生代表,参与村庄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实现居民的主体性和自治。
这一模式不仅提升了农民的参与意识,还促进了农村公共事务的高效运作。
二、电子政务的应用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电子政务在农村公共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建设数字农村平台,实现农村信息资源的集中、共享和高效利用,可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便利的服务,如在线办理农田流转、农资采购等,在提升农村公共管理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乡村治理的创新模式乡村治理是指对农村社会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乡村治理的创新模式。
例如,推行农村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合作治理模式,通过村集体、农民合作社等社会组织的参与,加强村庄治理,构建多元参与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
四、社区参与的重要性社区参与是农村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引导和激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可以形成充满活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的社区。
在农村社区居民参与的基础上,结合社区治理队伍的建设,可以实现农村公共管理的共同治理。
五、法律法规的完善农村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依法进行。
因此,在创新的过程中,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健全的法制机制。
只有依法行使权力,才能保障农村公共管理的公平和有效,增强社会治理的可持续性。
六、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农村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创新需要专业化的队伍支持。
培养和引进农村公共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村干部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是提升农村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
七、信息化的推进信息化是农村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提升农村居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促进公共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村庄整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村庄整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也面临着日益凸显的问题。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村庄整治。
村庄整治是指通过改善村庄的环境、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实现乡村振兴。
二、主要问题1. 村庄环境污染: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和监控措施以及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足,许多农村地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例如,土壤污染、水源受到垃圾和化学物质污染等。
2. 不完善的基础设施:许多农村地区缺乏良好的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这导致了农民生活不便,并限制了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
3. 资金短缺:由于经济相对落后,许多农村地区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这使得改善村庄条件和推动发展变得困难。
4. 人才流失:随着年轻人移居城市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劳动力不足和人才流失问题。
这对农业生产和乡村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5. 缺乏农业技术支持:许多农村地区缺乏现代农业技术的支持,这导致了农作物品质低下、产量减少等问题。
三、对策1. 环境保护与治理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农民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建立完善的垃圾处理和废水处理系统,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落实环保相关政策措施。
2. 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以改善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状况。
政府部门可以提供资金支持,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此外,应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在规划过程中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
3. 资金支持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财政投入,宣传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农村。
此外,可以引入金融创新工具,为农村地区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和贷款支持。
4. 人才引进与培养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年轻人回乡创业,并提供适当的政策和经济扶持。
同时,加强技术培训和知识传递,提高农民的技能水平和创业意愿。
5. 农业科技推广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的投入力度。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改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作物品质和产量。
村委会如何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创新

村委会如何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创新当前,农村社会治理创新已成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
作为基层组织,村委会在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村委会如何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创新。
一、加强村民自治意识,促进农民参与社会治理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核心和基础,村委会应鼓励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首先,村委会可通过设立“村民议事会”等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的民主主体地位,让村民在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其次,村委会应加强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促进村庄内部的社会秩序和公共事务的有序进行。
最后,村委会应积极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提高民生福祉,增强村民自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建设科学的村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治理效能村委会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织,必须建设科学的村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治理效能。
首先,村委会应制定农村治理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以规划引领村庄的发展。
其次,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村委会的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此外,村委会还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优化村务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多元化村委会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多元化。
多元化的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各地村庄的特点和需求。
村委会可以积极引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力量,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工作。
同时,村委会还可以鼓励村民组织自愿服务队伍,参与社区治理,强化社会共治的理念。
通过多元化的治理模式,不仅可以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还能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凝聚力。
四、加强村庄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软实力村庄文化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村委会应加强村庄文化建设,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的软实力。
首先,村委会要注重传承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和乡土民俗,培育和发展村庄的独特文化。
其次,村委会应引入现代文化元素,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村庄居民的文化生活。
当代乡村治理的新路径选择

当代乡村治理的新路径选择乡村治理是指以村庄为单位的公共事务与公共资源的管理和治理,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社会组织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村治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探索新的路径选择,以适应乡村发展的新需求。
一、实行“多元化治理”尽管现在许多城市居民开始涌入乡村居住,但乡村社会的管理和治理还是主要由传统村庄组织所承担。
为了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形态的发展,应当推广多元化治理模式,建立多种社会组织,加强村委会、农民合作社、村民小组、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并逐步实现村庄规模、组织模式和管理模式的综合性转变,从而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更好地促进乡村发展,必须加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对道路、桥梁、水利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建设。
应当充分利用市场、社会和政府三方面的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增强村庄的整体发展能力。
三、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是乡村发展的基本要求。
为了落实乡村治理的新路径选择,必须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包括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建设人工湿地和履行生态补偿。
同时,在乡村治理中,应该更加注重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资源,制定相关政策,防止损失和浪费,积极推动绿色发展。
四、完善村镇规划与管理现在许多乡村地区的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相对落后,导致乡村资源的浪费和无序增长。
因此,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是乡村治理新路径的必要手段之一。
进一步完善村镇规划和管理机制,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土地,增加土地经济的效益,提高乡村规划和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五、加强社会治理和安全防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乡村社区治理和安全防范问题仍然十分严峻。
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加强对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同时推进乡村公共安全管理。
综上所述,乡村治理的新路径选择,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在加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完善村镇规划与管理,加强社会治理和安全防范,从而实现乡村的高质量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治理问题

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治理问题近年来,乡村振兴战略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随着城市发展的迅速,乡村振兴战略的关注点逐渐由经济增长转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治理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治理问题的关系。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性乡村地区与城市相比,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相对较低。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农村与城市发展平衡的重要手段。
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仅能提升农民的生活品质,还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注重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二、教育公平问题乡村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教育公平问题十分突出。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学校的师资力量和学校设施,以确保农村学生享有与城市学生相当的教育机会。
三、医疗保健服务不足乡村地区的医疗保健服务相对欠缺,医疗资源不均衡。
同时,乡村医疗机构的医生和护士数量也相对较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交通条件差。
乡村振兴战略应该包括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以方便农村居民出行和农产品的流通。
五、农村社会治理问题农村的社会治理问题主要表现在村庄自治和农村法治建设不足。
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村民自治能力建设,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水平,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对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和农村土地市场化交易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七、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现阶段,农村发展存在着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村非农就业机会有限等问题。
应加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转型升级,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八、农民工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工问题成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严重问题。
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社会治理

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社会治理农村社会治理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和农村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乡村社会治理是指通过各种制度、政策和措施,对农村社会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农村社会秩序井然、安定有序的目标。
一、农村治理现状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农村人口外流、村庄空心化、农业产业结构转型等。
这些问题给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需要加大力度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乡村社会治理的体制包括政府、农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多个主体,并强调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这一体制构架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了规范机制和保障措施。
三、政府与村庄自治政府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职责包括政策制定、资源整合、社会服务等方面。
同时,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村庄自治组织发挥作用,加强村民自治,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实施。
四、公共服务与基层建设公共服务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基础,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安全等方面。
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是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关键。
五、法治建设与农村社会治理法律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基石,法治建设是实现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手段。
倡导法治观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有助于维护和促进农村社会治理。
六、信息化与社会管理创新信息化技术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可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和水平。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乡村社会管理创新,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一环。
七、农村素质教育与社会治理农村素质教育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基础工程,提高农民素质,增强他们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有助于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的发展。
八、乡村社会治理与乡村振兴农村社会治理与乡村振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基础。
只有加强乡村社会治理,推动乡村振兴,才能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
九、社会参与与农村社会治理社会参与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促进公众参与,推动社会协同治理,有助于提高农村社会治理的效能和创新。
农村乡村治理

农村乡村治理农村乡村治理是指在农村地区对社会经济、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治理工作。
随着中国农村发展的变化和社会进步的需求,乡村治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乡村治理的重要性、乡村治理的挑战以及有效的乡村治理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乡村治理的重要性农村乡村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乡村治理的良好运行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生活质量。
在过去的发展中,长期以来乡村治理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村庄治理的腐败、基层组织的弱化、农村社会结构的紊乱等。
因此,加强乡村治理已成为农村发展的重点。
只有有效的乡村治理才能建设和谐、有序、富裕的农村社会。
二、乡村治理的挑战乡村治理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由于城乡差距的存在,农村社会资源相对匮乏,投入不足。
其次,农村社会变革加快,问题多样化,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者,由于传统的农村土地问题、户籍问题等,农村社会结构较为复杂,乡村治理的难度也相应增加。
此外,农民素质参差不齐,乡村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也需要提高。
这些挑战都对乡村治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
三、有效的乡村治理方法为了解决乡村治理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方法。
首先,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村民自治的能力,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系,包括政府、农民、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
第三,加强乡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同时,鼓励创新农村发展模式,发展农村产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最后,提高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规范农村社会行为。
农村乡村治理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关键所在。
只有通过加强乡村治理,才能推动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农村乡村治理的道路虽然面临很多困难,但只要有坚定的决心和切实的行动,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克服挑战,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村庄公共生活与农村治理探讨

和 负 责 的 反 应 。农 村 治 理 就 是 要 运 用 农 村 公 共 权 威 , 理 管 村 庄公共事务 , 护 村庄 公共 利 益 , 终 达 到善治 的过 程 。 维 最 因 此 , 者将 从 善 治 的 角 度 出 发 , 析 农 村 公 共 生 活 对 农 村 笔 分 治 理的有效作 用 。 3 1 农村 公 共生 活 强 大 的信 息传 播 功 能对 农 村治 理 的影 响 . () 息 传 播 对 政 策 宣 传 的 作 用 。 1信 信 息 传 播 可 以 说是 农 村 公 共 生 活 最 明 显 的 一 个 功 能 作 用 , 村 庄 社 会 中 , 共 生 活 的信 息 传 播 功 能 首 先 体 现 在 对 在 公 政 策 传 播 的 作 用 上 。如 今 , 村 社 会 越 来 越 开 放 , 民接 触 农 农 的外 界 信 息 越 来 越 多 , 民 们 聚 集 在 一 起 从 以前 聊 家 长 里 村 短, 到现 在开始关 心“ 出 务工 ” “ 老 福 利” 国家 政 策 。 外 、养 等 在这样 的信 息 传播 中无 疑 会 对 政 策 的 宣传 起 到 很 大 的作 用 。在 本 人 同 伴 下 乡调 查 政 府 对 当 地 危 房 补 助 政 策 的 过 程 中 , 问 到 村 民是 怎 样 知 道 这 项 政 策 的 , 多 村 民 的 回 答 都 在 很 是 听 同村 某 某 说 的 。可 见 , 农 村 这 种 典 型 的 “ 人 社 会 ” 在 熟 中 , 共 生 活 是 村 民 了解 信 息 、 策 的重 要 渠 道 。治 理 理 论 公 政 认 为 , 治 概 念 与 低 效 的管 理 活 动 是 格 格 不 入 的 , 理 的 有 善 管 效 程 度 越 高 , 治 的 程 度 就 越 高 。农 村 公 共 生 活 越 丰 富 , 善 政 策 传 播 的 渠 道 就 越 宽 , 播 速 度 就 越 快 , 政 策 的快 速 传 播 传 而 正 是 农 村 治 理 有 效 性 的要 求 之 一 。 ( ) 息传 播 对 农 村 治 理 舆 论 监 督 的 作 用 。 2信 村 庄 公 共 生 活 形 成 的 网 络 正 如 现 代 社 会 的 互 联 网 一 样 , 其社会圈 中担 当重要 的信 息传 播 功能 。农村 社会 谁 在 都 认 识 谁 , 都 熟 悉 谁 , 家 要 是 出 点 什 么 事 情 肯 定 是 大 家 谁 谁 茶 余 饭 后 谈 论 的 重 要 话 题 。尤 其 是 村 民关 心 的 村 两 委 也 都 是 村 民 知 根 知 底 的熟 人 , 村 干 部 的 背 景 都 熟 悉 , 个 人 有 对 这 没 有 能 力 , 绩 怎 么 样 , 是 村 民 谈 论 的 话 题 。 这 就 使 得 村 业 都 干 部 的 一 举 一 动 都 在 村 民 的 视 线 范 围 内 , 何 不 称 职 的行 任 为 立 刻 会 被 放 大 , 响村 民 对 村 干 部 的 评 价 , 结 果 则 会 反 影 其 映 到 村 干 部 下 一 届 选 举 中 。 而 对 于 村 两 委 的 整 体 工 作 更 是 如 此 , 作 做 的 好 不 好 , 没 有 促 进 村 民 的 利 益 , 要 接 受 工 有 都 村 民的 检 验 和 评 价 , 舆 论 监 督 功 能 不 容 小 视 。这 种 强 大 其 的 舆 论 监 督 作 用 就 使 得 作 为 农 村 治 理 主 要 力 量 的 村 两 委 在 工 作 中公 正 透 明 , 法 办 事 。 而 治 理 过 程 的 法 治 、 任 和 透 依 责 明 性 正 是 善 治 要 求 的基 本 内容 。 3 2 农 村公 共 生活 的 社会 资 本 积累 功 能对 农 村治 理 的影 响 . 所 谓社 会 资 本 , 伯 特 ・D ・ 特 南 认 为 可 以 被 视 为 社 罗 普 会 组 织 的 种 种 特 征 , 如 信 任 、 范 、 络 , 可 以 通 过 促 进 诸 规 网 它 行 为 的 协 调 而 提 高 社 会 效 率 。 社 会 资 本 的 产 生 强 调 两 个 以 上 行 动 者 之 间 的 长 期 互 惠 合 作 , 核 心 就 是 维 持 关 系 网 络 其 的 价值 理 念 、 为 规 范 等 。 社 会 资 本 的 积 累 首 要 强 调 成 员 行 互 动 和 互 惠 的 过 程 , 农 村 公 共 生 活 就 是 村 民 最 好 的 互 动 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村社会的公共性与村庄治理熊易寒社会学者张静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指出,当代中国村落政治的一大痼疾在于:利益政治支配人事变更,张三通过上访或选举取代李四,但之后一切照旧,依然是通过个人关系运作公共事务,“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始终无法建立一套现代的公共规则,导致公共服务原则付诸阙如。
张静的这一论断曾经让我深深地为乡村社会的前途担忧:村庄治理如何才能摆脱“低水平循环陷阱”,跃迁到一个更加理想的状态?当前的这种困局,是因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还是因为农民的组织化方式出了问题?如果说公共规则是唯一的解决方案,那么,这种公共规则应该如何建立?是诉诸乡村社会的自主性,还是依靠国家的“送法下乡”?最近出版的两本关于中国农村政治的博士论文,在一定程度上解答了我的困惑。
一本是美国政治学者蔡晓莉(Lily L. Tsai)的《中国乡村的连带团体与公共物品》,另一本书则是国内青年学者刘伟的《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
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两本专著从不同的视角回应或突破了张静关于“公共规则缺失”的论述。
蔡晓莉提出了一个非常“西方中心主义”的问题:在不存在西式民主的条件下,是什么机制促使中国乡村的公共机构提供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在当代中国的财政体制下,村内的公路、学校、卫生、排水、灌溉等公共设施主要依靠村委会筹资修建,各个村庄在这些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差异甚大。
最初蔡晓莉猜想,村庄的经济发展程度和集体财产多寡可能是决定性的因素;但经验观察很快令她推翻了这个假设: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江西,同样贫穷的两个邻村,一个村的道路宽敞洁净,而另一个村的马路则坑坑洼洼;而在富裕的福建沿海,同样是财力相当的两个村庄,一个村的公共设施一应俱全,而另一个村除了有气派的村委会办公楼,连条像样的村道都没有。
由此可见,“不差钱”并不一定会带来良好的治理。
此外,在这些村庄,公共机构和制度安排也大同小异,都实行村民自治,基层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基本雷同,蔡晓莉的调查显示:村委会选举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对村庄公共物品供给并没有显著影响。
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了这种差异呢?在深入细致的质性研究与大样本的定量研究基础上,蔡晓莉发现并论证了一个新的解释变量:连带团体(Solidary Groups)。
所谓的连带团体,主要包括宗族组织、社区协会、寺庙和教堂。
蔡晓莉指出:即便没有民主或科层式的责任机制,只要当地官员属于某个希望他们提供公共物品的连带团体,他们便很有可能提供足够的公共物品。
也就是说,这些连带团体可以构成非正式的责任机制(Informal Accountability),促使官员对民众负责。
咋一看,这并不新鲜,完全是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研究路径,认为公民之间的信任、规范、合作与结社可以培育公民美德和共同体,提高政治参与度,进而提高政府的治理绩效。
但是,蔡晓莉进一步指出:并非所有的社会团体和社会资本对政府绩效和公共品供给都有正面影响。
只有同时具备两种结构特征的连带团体能够在功能上替代正式的责任机制:首先,连带团体必须具有包容性,即对当地任何人都是开放的;其次,连带团体必须是嵌入性的,它的成员要包括当地官员。
当满足这两个前提时,村庄的治理边界就会与社会边界重合。
村庄就超越了行政区划的意义,不仅仅是行政版图上的一个小圆点,而是由共享某种传统、信念或利益的人组成的社群。
当村庄内部存在这类组织时,村干部的行为会受到道德义务的约束,更多地为村民谋福利,因为他们与村民同属于一个共同体,有共同的血脉、信仰或者利益,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一种责任和义务。
村干部或许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地方性知识来“忽悠”基层政府,摆脱正式制度的约束;但如果有连带团体的存在,他们就必须给自己的族人或其他团体成员一个交代,否则他们在社群中将丧失道德地位,这就构成了一种非正式激励机制,促使村干部为村民提供公共物品。
通过向连带团体履行集体责任,村干部可以在集团成员中获得社会声望和道德地位。
对于村干部而言,这是一笔宝贵的政治资源,能够帮助他们执行难以执行的国家政策,譬如计划生育、税费征收。
如果不履行集体责任则意味着道德地位的丧失,他们就会被排除在团体活动之外,甚至遭到连带团体的抵制,日后便难以在村里开展工作。
蔡晓莉用三种类型的连带团体来说明她的理论:其一,村庙。
小型村庙为人们提供烧香、宗教仪式、节日演出的场所,有时还组织体育竞赛和旅游。
当某寺庙委员会要求村干部修缮学校或公路时,村干部会很快回应。
作为回报,寺庙委员会将宣传村委会的好名声。
当村委会与村民发生矛盾时,寺庙委员会协助村干部与农民协商解决。
寺庙委员会兼具包容性和嵌入性,可以对村委会提供公共物品施加积极影响。
其二,乡村教堂。
政府允许基督教教堂存在,但严格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加入。
因而,乡村教堂不具有嵌入性,不能促进村委会对公共物品的供给。
其三、宗族或者说血缘集团。
这是中国农村最常见的连带团体。
当一个宗族把村里每个人包括在内,宗族的功能就与村庙类似。
但如果宗族不覆盖全村,村民就被分成几个派系。
嵌入某个宗族的村干部也可能组织一些项目,但这些项目可能只对他所属的宗族有利,全村却受益不多,这种情况往往会加剧村内的宗派斗争,不利于村民福祉的改善。
蔡晓莉的这个理论非常富有启发性,打破了我们对于公与私的传统认识。
按照张静等学者的理解,宗族、家族、村庙等组织本质上是台湾学者林毓生所说的“私性社会”(Private Society)。
林毓生认为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如行会、帮会、寺庙等)是以家庭式结构组成的,具有很强的“私”的性格,大多由血缘亲疏来决定的,以家庭为本位,是与“公民社会”相对立的“私性社会”,不利于形成一套普遍性的政治游戏规则,无法突显公民社会的“公共性格”。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使之转化成“公民社会”的现代组织。
张静的设想与之相近,主张以公共规则取代公私混合的结构。
然而,蔡晓莉的研究表明:公共性就蕴含在“私性”之中。
当行政村的边界与宗族、宗教的社会边界重合,“私性原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公共规则”的功能了,基本的公共服务也就有了保障。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乡村社会的公共性。
乡村社会的公共性与城市有着很大的差异,以我个人的亲身经验为例:去年年底,我祖母病危,按照乡俗,不能在城里去世,而必须回到乡下的祖屋里咽气,否则不吉利。
但祖屋已经被我叔父租给了外乡的一个老太太。
于是家里人找房客商量,是不是可以“借用”祖屋送终和办丧事,虽然这会给房客带来很大的不便,但对方还是爽快地答应了。
作为回报,我祖母丧事期间,房客老太太和她的小孙女跟我们一起用餐。
到了出殡的前一天,“上人情”(付礼金)的时候,这位老太太还是坚持要上一百元的“人情”,众人怎么劝都不肯罢休,只好收下。
事后,我们私底下以红包的方式将礼金返还给她的孙女,她才没有推辞。
这个故事可能是城市社会的逻辑无法理解的:首先,按照房屋租赁关系,这位老太太完全可以拒绝房东的“无理”要求,因为她已经支付了租金,我们不可以“染指”她对房屋的使用权;其次,这位老太太非常贫困,儿子儿媳在广东打工,她独自带着孙女租住在我家的祖屋里——那是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土坯房,破旧不堪,家徒四壁——在这样的情况下,她完全没有必要给非亲非故的房东“上人情”。
但是,乡村社会不是这么思考问题的:乡村社会的产权关系、群己权界是相对模糊的,人们不习惯跟熟人算得太清楚,如果算得过于清楚,那就表示:我不打算跟你来往了。
人们更倾向于通过人情往来的方式“相互持股”,你中有你,我中有你。
这样一来,我们对彼此就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这就是为什么,在乡村社会,礼物经济显得更加重要。
因为一旦你退出礼物的循环,你就不再是游戏的参与者了,互不相欠,也就隔断了与他人的社会联系。
正因为如此,在农村,丧事是集体的事情,几乎全村的老少都会参与其中,或帮忙,或出工(有低于市场价的报酬),最低限度也会出一份礼钱,吃一两顿饭。
而在城市,丧事完全是一件私事,殡仪馆是一个封闭性很强的私密空间,一个社会成员去世了,甚至不会惊动他的邻居。
乡村社会是自然“生长”出来的,城市社会则是人造的、规划出来的。
后者是一个大规模的陌生人社会,在那里产权清晰,几乎一切公共物品都依赖正式组织来提供:在小区,有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在小区之外,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大大小小的单位。
乡村社会没有那么多正式组织,也没有那么多的财政支持,不少公共物品都是由非正式组织来提供的,以私性的逻辑运作出公共的产品。
简言之,与城市社会相比,乡村社会具有更强的人情性质,群己权界不那么泾渭分明,公与私不是对立的两极,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类似于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向外看,是私,向内看,则是公。
公私的界限是模糊的、权宜的、非正式的。
在特定的条件下,“私”完全可能服务于公共性的目标。
公共性的建立不必以抑制私性为前提,正相反,对私的尊重、对传统的尊重,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生成公共性。
也就是说,公共性是有层次的,有“大公”(国家),也有“小公”(各类社群或集体),“小公”构成了“大公”与“小私”的中间地带,可以发挥缓冲和纽带的作用,促成公与私的重合。
但是,公与私的重合,毕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
不是每个村庄,都正好有一个兼具包容性和嵌入性的连带团体;更糟糕的是,正如蔡晓莉意识到的,过度依赖非正式制度可能会给将来建立正式制度造成困难。
那么,如何处理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关系呢?这就是刘伟的《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一书力图解决的问题。
刘伟的逻辑起点与张静有所不同,在他看来,农民并非缺乏“公心”,也不乏集体行动的能力,事实上,农民常常为一些公共议题而集合起来,形成各色各样的群体性活动,只不过,这些群体性活动往往“只开花,不结果”,他用“没有产出的政治”来描述这样一种结构性困境:围绕各种类型的利益,村民群体性活动往往可以迅速展开,但由于国家(主要是基层政权)对此缺乏回应,加之活动过程中精英/信任的缺乏(实质上是权威的缺乏),导致群体性活动不能产生预期的结果。
用政治系统的理论话语来说,就是只有政治输入(通过群体性活动进行利益表达),却没有政治产出(形成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的规则或决议)。
基于这一经验事实,刘伟认为:国家仅仅在村落安排一定的现代制度并不能自然带来有效的治理,更为重要的,需要有一种力量和机制将现代制度嵌入村落并成为村民的生活方式和游戏规则。
这似乎又回到了张静的问题。
刘伟开出的药方主要包括两味药:一是国家的合理、适度介入。
在他看来,涉及公共事务的村民群体性活动客观上需要与国家的有效衔接,村民群体性活动之所以难以达成,除了市场化和家庭经营带来的利益分化、纠纷增多之外,国家的基层代理人对村落的介入方式也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的行政化干预;另一方面,又常常存在国家“不在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