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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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范文(三篇)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范文(三篇)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提高组织内部管理的效率和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内部信息的定义内部信息是指与公司运营、发展、管理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发展情况和目标等;2. 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变动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等;3. 公司的财务状况、重要财务指标和财务报表等;4. 公司的市场营销活动、客户关系和产品服务等;5.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项目进展和技术研发等;6. 公司的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和内部控制等。

第三章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1.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确定内部信息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并制定相应的报告要求;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本部门相关的内部信息;3. 员工有义务及时汇报与本职工作和所负责的项目有关的重要内部信息。

第四章内部信息报告的方式1. 定期报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内部信息的报告周期和内容,要求各部门负责人按时报送相关的内部信息报告;2. 临时报告:发生重大事项或应急情况时,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汇报相关的内部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3. 重大决策报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制定重大决策前,应征求各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并向全体员工进行相关的内部信息报告。

第五章内部信息报告的内容1. 内部信息报告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主要业绩指标和财务状况的分析说明;(2) 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风险管理措施;(3) 组织架构调整、人员变动和培训发展等;(4) 市场竞争情况、客户满意度和产品服务改进等;(5) 法律合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等;2. 内部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内部信息报告的保密要求1. 所有参与内部信息报告的人员,都应严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2. 内部信息报告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向外界发布或传播。

000690宝新能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一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000690宝新能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一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提交本次会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对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2、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经我们了解,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具备了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独立董事:
刘大成、Jonathan Jun Yan、吴世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新能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新能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新能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新能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指在新能源企业运营过程中,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种风险,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能源行业面临着多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环境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新能源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和规范,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等。

2. 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分析潜在的风险因素,并对其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

3. 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如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备份系统、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等。

4.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新能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新能源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投入。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及增资认购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及增资认购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的名称:湛江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 42 号泰华大厦第十七层 1708 房 主要办公地点:湛江市人民大道中 42 号泰华大厦第十七层 1708 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 注册资本:50,998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06783 主营业务:(一)负责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二)负责市政府投资 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报批;(三)负责基建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纸设计、 项目预算、工程施工和监理等招标的组织和策划工作,并协助和委托有关部门实 施招标;(四)负责工程变更方案的编制报批和执行;(五)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 效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七)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和决算编制;(八)代表政府运营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 产权和产权管理;(九)房地产开发经营;(十)政府授权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湛江市财政局 2.交易对方与宝新能源及宝新能源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以及其他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宝新能源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 系。
6.公司独立董事左传长、陈德棉、郭亚雄、李玉菊、冯梅就本次交易行为发 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过程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最终交易价格客观真实,既反映了标的 物的真实价值也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整体竞争能力 和盈利能力,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意此投资方案。
7. 以上交易生效,尚需获得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的批准。
证券代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09-03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及增资认购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简介一、公司基本情况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1997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能源电力公司(下简称“宝新能源”或“公司”)。

公司下设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四家全资子公司,确立了“以做大做强新能源电力核心主业、做特做深现代金融业,产融结合,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形成了以新能源电力为核心、以现代金融投资为动力的主营业务架构,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新能源电力龙头上市公司,是深证100指数、深证红利指数、泰达环保指数、巨潮公司治理指数等多个重要指数样本股。

公司连年被评为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连续10年被梅州市工商局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9年位列梅州市企业纳税榜第二名,连续多年被梅州市地税局评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银行资信评级为AAA级,债务主体评级为AA+级,均为广东省民营企业已获得的最高级别。

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及税利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在电力行业处于低位,各项财务指标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2012年以来公司盈利能力呈快速上升趋势,2013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93,169.23万元,同比增长245.07%,预计全年公司净利润将超过10亿元。

公司已全面建成投产梅县荷树园电厂147万千瓦循环流化床机组,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梅县荷树园电厂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的建成,奠定了公司在新能源电力行业的龙头地位,标志着公司成功走出一条山区企业绿色崛起的科学发展之路。

公司目前正在建设的汕尾陆丰甲湖湾清洁能源基地,总规划装机954万千瓦,计划总投资560亿元,风电场一期4.8万千瓦已建成投入运营,甲湖湾电厂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机组新建项目,已于2012年取得国家能源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正在申请核准建设中。

该项目建成后,公司的净利润有望在2013年的基础上增长一倍以上,整体实力将再上一个新台阶。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结构现状及优化建议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结构现状及优化建议
公 司为例 , 利 用流动 资产率 、 资产 负债 率等 财务 指标对该公 司近三年财务报表 的资产结构现状进 行分析 , 该 企业要合理优 化资产结构 , 应结合能源类行业的特殊性进行 流动 资产 和固定资产的合理分配 , 增加 经营范 围的同时要 注意流动 资产 内部
的合理配置 , 发展 扩张型资产结构时注意规避企业风 险。
第2 0 1 4 年第 8 期 ( 总第 4 5 1期 )
商 业 经 济
S HA NG YE J I NG J I
No. 8, 2 01 4
T o t a l No . 4 5 1
【 文章 编 号】 1 0 0 9 — 6 0 4 3 ( 2 0 1 4 ) 0 8 — 0 0 5 1 — 0 3
L I U Q i n g y a, S O N G Y i n g h u i
Ab s t r a c t :A c o mp a n y ’ S a s s e t s t r u c t u r e i s v i t a l t o i t s o p e r a t i o n , p r o i f t a b i l i t y nd a s t a b l e i f n a n c i a l c o n d i t i o n s . I n t h e s t u d y o f G u a n g d o n g B a o l i h u a Ne w En e r g y C o mp ny a , t h e a s s e t s t uc r t u r e s i n r e c e n t t h r e e y e a r s a r e a n a l y z e d r e f e r r i n g t o i f n a n c i a l i n d e x e s i n c l u d i n g c u r r e n t s- a s e t s r a t i o a n d ss a e t — l i bi a l i t y r a t i o . T o b e t t e r i t s a s s e t s t r u c t u r e , t h e c o mp ny a s h o u l d ll a o c a t e i f x e d ss a e t s a n d c u r r e n t a s s e t s r a t i o n ll a y , t a k e c re a o f t h e i n t e r n l a d i s t r i b u t i o n o f c u r r e n t ss a e t s w h i l e e x p nd a i n g s c o p e o f b u s i n e s s , a n d g i v e a t t e n t i o n t o i r s k s wh i l e d i v e r s i f y i n g ss a e t

宝新能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宝新能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公告编号:2020-023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宝新01债券代码:112491 债券简称:16宝新02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2日分别以专人、微信、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2、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12日下午16:30在公司会议厅现场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宁远喜先生主持召开,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本次会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一)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配套文件,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实施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该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至2016年6月6日锁定期满;存续期为24个月,至2017年6月6日存续期满。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员工持股计划先后延期12个月,至2020年6月6日存续期满。

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实施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至2017年6月2日锁定期满;存续期为24个月,至2018年6月2日存续期满。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员工持股计划先后延期12个月,至2020年6月2日存续期满。

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实施了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至2018年7月11日锁定期满;存续期为24个月,至2019年7月11日存续期满。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员工持股计划延期12个月,至2020年7月11日存续期满。

新能源公司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风险管控的若干规定

新能源公司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风险管控的若干规定

新能源公司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风险管控的若干规定为严控经营和资金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解决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的问题,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国资委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1.严禁未经集团批准的前期项目发生费用支出,严禁投资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超概预算的投资和资金支出必须履行公司审批流程,工程实际与工程设计的重大差异必须及时上报。

3.严禁超年度资本性预算支出,严禁超计划支出。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垫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往来挂账、延后入账等方式投资预算外项目。

4.项目投产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二、并购重组管理5.资产转让与收购必须严格履行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

6.在资产转让与收购过程中,严禁先定价、后评估,先交易、再评估。

7.项目转让与收购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事项。

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公司要求。

三、投融资管理8.严禁以任何形式对系统外单位出借或拆借资金。

9.严禁对系统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以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形式的变相担保;对参股项目提供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0.严禁超越权限审批借款、担保类事项。

对借款、担保类事项必须按照公司授权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对担保、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对外开具保理承诺业务等或有负债事项,必须建立台账,保留相关单据,落实责任,及时跟踪监控,定期清理,防范或有债务风险。

11.严禁承接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质押业务,不得重复质押、虚假质押,禁止对外承诺第三方融资托盘。

12.严禁非金融单位进行股票、基金、掉期、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和运作。

13.严禁金融企业超公司审批范围和额度投资和运作高风险业务。

金融企业开展高风险和系统外业务要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健全内部控制流程,加强高风险业务的追踪、市场监控和预警,建立高风险业务资产保全等应急处置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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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责任追究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误、失职、渎职而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除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也适用于公司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内部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养成严格的自我责任意识,在工作中不断自我检讨,主动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举报有关负责人失职、渎职或不作为情况。

公司在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执行中发生政策性偏差的;
(二)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三)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失败的;
(五)造成公司财产被浪费、诈骗、盗窃的;
(六)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公司利益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决议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在定期报告制作、披露方面产生重大差错责任,虽不符合第六条规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它有关定期报告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它内部制度,使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积极履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延误披露的;
(五)未做好保密工作,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提前泄露并引起股票市场波动的; (六)未按照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报告制作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或因其它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披露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视具体情况讨论确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时,由公司对其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六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被举报的,由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处理。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并出据书面撤销处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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