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1)
2022年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审考试及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6

2022 年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审考试及考试题库(含答案) 1. 【单选题】立井提升专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罐门高度不得小于( )m。
( C )A、0.8B、1.0C、1.22. 【判断题】未经导通编号的电雷管可以发放使用。
( × )3. 【判断题】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4. 【多选题】属于矿井充水的自然因素的是( )。
( ABC )A、大气降水B、地表水C、基岩的出露程度D、未封闭的钻孔5. 【判断题】平行作业时,砌碹地点扩帮挑顶或者巷道复喷时,掘进人员应撤到安全地点。
( √ )6. 【单选题】立井提升,专为升降物料用的提升钢丝绳,自悬挂时起 12 个月进行第 1 次检验,以后每隔( )个月检验 1 次。
( C )A、3B、5C、67. 【单选题】《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妨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赋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C )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
(A、关闭B、限期改正C、停产整顿8. 【多选题】《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 ABCD )A、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B、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C、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的D、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9. 【单选题】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m/s。
( A )A、2B、4C、610. 【判断题】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最新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3篇

最新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3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第1篇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粘土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抓好蜗牛奖问题的整改落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现决定对本市范围内非煤矿山进行专项整治,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恢复,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非煤矿山企业,达到我市矿产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书远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专项整治工作范围为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内容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矿业权管理审批、安全生产情况、无证照生产经营情况、采矿行为管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情况等。
四、实施步骤专项整治行动从2021年6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6月中下旬)制定下发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工作小组,全面安排部署,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具体到每一个非煤矿山企业。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7月上旬至7月中旬)各乡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越界开采、非法开采和无证照生产企业。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办法,迅速进行调查摸底。
对违法开采粘土资源,专门组织班子进行现场跟踪督办,防止违法开采粘土资源行为持续升温。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7月下旬至2021年8月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明确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确保完成环境恢复治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渝办发[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86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市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的工作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总体部署,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减少小煤矿数量,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清洁、节约、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2012年7月底以前,全市共关闭小煤矿300个,小煤矿总数控制保留在700个以内。
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底,关闭100个;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底,关闭100个;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底,关闭100个。
通过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促进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全市煤矿质量达标准,管理上台阶,安全有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科学关闭原则。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本政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通知(本政发[2007]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去年以来,各产煤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总体部署,集中开展了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关闭工作,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19处,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是,我市煤矿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及国家煤矿整顿关闭督察组来我市督察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关闭工作,市政府现将煤矿关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煤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一)煤矿关闭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非法生产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07年底力争控制在70处左右,到2008年底力争控制在60处左右。
(二)煤矿关闭工作主要任务: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
二、关闭煤矿的类型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煤炭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予以关闭:(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安全生产管理等考试题库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判断题1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 错)2 .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3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 )4 .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5 .“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6 。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 )7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 错)8 .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9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错)10.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
( )11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如何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 错)12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13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14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宣传教育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错)15 .法的强制作用有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显现出来;有时则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起着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社会安全感的作用.()16 .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7 .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以这种认识为基础,将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18 .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发文字号】大政发[2005]55号【发布部门】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5.11.16【实施日期】2005.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05〕5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5〕150号)要求,为更加有效打击我州煤矿违法生产和非法开采活动,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法煤矿,切实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州煤矿生产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现将《大理州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印发给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大理州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云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精神,有效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和非法开采活动,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切实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州煤矿生产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组织(一)组织机构成立大理州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孙衍坤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副组长:张彤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孟宪方州经委主任王玉彬州经委副主任何笠原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启坚云南煤监局大理分局副局长成员:张跃光州公安局副局长马绍华州监察局副局长朱建斌州财政局副局长李俊明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段彪州环保局副局长蒲天雨州工商局副局长赵明光州总工会副主席州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办)设在州经委,由州经委副主任王玉彬兼任办公室主任,云南煤监局大理分局副局长张启坚、州国土资源局李俊明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煤矿隐患排查与整顿关闭实施方法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法目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文件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专门规定》(国务院令第4 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有平安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整顿关闭不具有平安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依照《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专门规定》(以下简称《专门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有平安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要紧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操纵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要紧负责人对平安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煤矿实际操纵人是指一些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平安、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人,或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按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22•【文号】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河北、贵州、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
为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
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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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
法煤矿实施方案(1)
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河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豫安委[2005]13号),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许政[2005]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许昌市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等文件精神,坚持联合打击
与资源整合并举,严格标准与规范程序并重,强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顿关闭任务,为提高煤矿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实现煤炭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确保整顿关闭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为组长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市安监局局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市电业局副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整顿关闭范围
(一)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1.超能力生产的煤矿;
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
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4.新建、技术改造矿井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投产的矿井;
5.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
6.没有按期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已提交申请但经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限期整改的矿井;
7.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矿井;
8.有冲击地压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
9.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
10.经上级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11. 证照不全的矿井。
(二)依法关闭违法生产的矿井
1.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未经批准私自生产的矿井;
2.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包括无采矿许可证的矿井或采矿许可证过期不能延续的矿井;有采矿许可证但没有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验收、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进行生产的矿井;
3.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设计依法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拒不停止施工的矿井;
4.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5.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煤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6.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7.明停暗采或不按照整改计划书载明的掘进巷道施工的矿井;
8.在维修整改期间,3次以上发现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矿井;
9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
(三)通过资源整合需要关闭的矿井
1.按照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小煤矿资源整合规划实施方案,拟关闭小煤矿必须彻底关闭;
2.需要技术改造的煤矿,在技术改造期间,只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用于技术改造,其余生产系统一律关闭;
3.单独保留的小煤矿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改造为15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予以关闭;
4.处于独立块段的小煤矿,采矿许可
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延续,按期关闭;
5.对该整合而不参加资源整合和规定生产系统改造而不改造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四、整顿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国家、省市文件要求,所有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煤矿井下开采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全风压通风。
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风,无瓦斯超限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等现象。
(二)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沼区域的掘进头面,按规定必须安装和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并确保运转正常;开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防范措施。
(三)矿井具有可靠的排水系统。
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铺设、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必须配备两台以上探水钻,且钻杆长度每台不少于30米;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
矿井防治水制度健全,并按程序审批。
井下采掘头面必须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的规定。
(四)矿井必须实行双回路电源供电。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井下所有电气设备消灭失爆。
(五)矿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齐全完好,矿井提升装置测试合格并取得提升运行许可证。
井下“一坡三挡”(在倾斜巷道中,必须设一个阻车器、两道挡车器)和“三固定、四保险”(开车司机固定、弯道工固定、信号工固定、保险闸、保险垌、保险杠、保险绳)等配
备管理到位。
(六)矿井防尘、防灭火、防冒顶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使用正常有效。
(七)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齐全并及时填绘,符合井上、下实际情况。
(八)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有熟练的壁式采煤技术人员队伍,严禁使用淘汰的设备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无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现象。
(九)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及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配备齐全,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一通三防”和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特种作业、煤矿井上、下作业的其他人员,必须经[标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