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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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职务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4)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

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

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对单纯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1)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2)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

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雇主责任主要是指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损害或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

具体表现为: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雇员主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雇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权利人既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也可以向雇主求偿。

雇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28岁,某市居民。

甲、乙两人因邻里纠纷,于2019年5月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

事发后,甲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乙是否构成侵权行为1.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2.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乙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2)损害事实:甲因乙的行为受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3)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甲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乙在发生肢体冲突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行为。

(三)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1. 停止侵害:乙应当停止侵害甲的人身权益,不再与甲发生肢体冲突。

2. 排除妨碍:乙应当排除妨碍,不再对甲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

3. 消除危险:乙应当消除危险,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赔偿损失:乙应当赔偿甲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的损失。

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法侵害是由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所引起的。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而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必须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这种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譬如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必然地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专属构成要件。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则过错就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一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

2015年湖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冲刺备考知识点之侵权责任

2015年湖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冲刺备考知识点之侵权责任

2015年湖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冲刺备考知识点之侵权责任2015政法干警考试公告陆续发布,考试时间安排在9月19日、20日两日,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考试网会第一时间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政法干警最新招考信息及备考指导,助各位在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考取理想的职位!更多2015政法干警考试信息,请关注中公教育湖南政法干警考试网!根据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考试的真题可以知道,民法考试依然延续之前的重点来考察学生对基本的民事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

政法干警民法的侵权责任又是每一年的重要考点。

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侵权责任这个考点在政法干警考试中的体现。

一、大家来认识什么是侵权责任,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和违约责任相对应的一个民法概念,我们都知道违约责任是在有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侵犯到对方的权益,比如两个人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到期一方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违约责任是具有相对性的,也就是说违约责任的主体一定是合同的一方,第三人不可以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

侵权责任就是在无合同和约定的情况下侵犯到别人的权益,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开车把别人撞伤了,那么就是侵权责任的一种表现。

了解完侵权责任的大致意思,我们来说一下历年真题都怎么考的?2014年单选:甲乙丙三人在单位顶层露台饮酒,酒醉的甲乙丙一起将空酒瓶往楼下扔,恰好其中一个瓶子砸伤路人丁,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丁( )。

A.只能向甲请求赔偿B.只能向乙请求赔偿C.只能向丙请求赔偿D.有权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题目考查的是侵权责任中的数人侵权行为,题目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但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那么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全]民法复习 七类典型的侵权责任 全考点[法考详解]

[全]民法复习 七类典型的侵权责任 全考点[法考详解]

仅有5类合同采有过错原则,赠予、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

如果是伤害了他人,1生产者侵权责任,2销售者侵权责任。

(少个违约责任,因为不是其商家签的约)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只是1个人承担责任)五个,一是用工责任,可以追究用工方的补偿责任,(保护受雇方的),用工方再追偿第三方责任。

二是产品责任,要么生产者赔偿,要么销售者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内的内部问题不得对抗外部。

三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隹故口,甲受伤被送到医院抢救,医院临时缺血,就从红十会调血,结果血有问题, 导致甲染上爰滋病,甲可民追究医院的责任,也可以追究血站的责任。

四是环境污染,甲某碰倒乙公司污水,导致排放至丙鱼塘鱼死光光,丙可以找乙公司,也可以找甲某。

(只是甲公司承担责任后,自己再找甲承担)。

五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丙踢狗,导致乙家狗咬到甲。

甲可以追究狗主人乙(乙如承担后,再包容丙责任),也可以直接追究丙责任。

连带责任就不一样,可以追究一个,更能追究一群。

〃一因一果〃,主要依据就是共同侵权或准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慎重。

惩罚性赔偿,(例外)。

明知商品有瑕疵,还生产,造成人身伤亡,出现严重后果,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或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召回警示处理),措施不力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人身伤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相应的损害赔偿由法院判定)。

2 .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大陆的动物分为三类,动物园的动物,受到严惩的违禁饲养动物,动物园的动物是唯一的优待,采用的是过错推定的过错原则,因为动物园动物有训化,同时与游客直接接触可能性也低。

严惩的违禁饲养动物,比如城区饲养藏葵这种禁止,可以在郊区牧区饲养,因为藏葵是大型烈性犬,采用无过错原则,绝对无过错责任。

违规饲养动物,采用的是相对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受害者故意。

(现实中,受害者的故意很难证明)对比刑法过错,刑法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例分析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例分析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例分析来源:宁夏中公教育某日,王某(5岁)与另一小孩玩耍时,见配电房没有锁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房内。

由于无知和好奇,王某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其父母送医院抢救,医院给王某截去了双上肢。

一个月后,王某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中,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员还对该配电房进行了检查,门锁完好无损。

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对王某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2)赔偿范围应包括哪些?【参考答案】(1)应由电力公司和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电力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理由: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除受害人故意的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以外,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公司即使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

②王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适当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伤残用具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等。

在本案例中,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具体内容需要考生格外注意。

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特殊。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军营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故的增多,继续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会增加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难度,同时行为人也会力图寻找各种无过错的理由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受害人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得到运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等,均属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租住在一栋老房子里,突然有一天,房子的天花板突然坍塌,导致小明受伤。

小明想要向房东索赔,但房东却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应当符合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本案中,房子的天花板坍塌属于房东未尽到维护房屋安全的责任,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案,小明可以向房东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小红购买的衣服与网页描述不符,属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小红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答案,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小李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想要向餐厅索赔。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餐厅用餐时受伤,属于餐厅经营单位的责任范围。

因此,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案,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以上就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报告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报告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报告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广泛而重要。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

案例详情:在某城市的一个繁华街道上,_____经营着一家小型超市。

一天,顾客_____在超市购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_____认为超市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则辩称,已经在显眼位置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顾客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

虽然超市张贴了警示标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地面湿滑是一个潜在的危险,仅仅张贴标识是不够的,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如及时擦干地面、铺设防滑垫等。

其次,顾客_____自身也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

然而,在判断责任分担时,不能仅仅因为顾客自身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而减轻超市的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其提供安全环境的责任更为重大。

损害赔偿范围:在确定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后,需要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于顾客_____手臂骨折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超市应当予以赔偿。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骨折的手术费、医药费、检查费等,应当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并结合相关的医疗票据进行认定。

护理费:如果_____在治疗和恢复期间需要他人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或者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

误工费:_____因受伤而无法工作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如果_____无法证明其收入情况,可以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营养费:根据_____的受伤情况和恢复需要,适当确定营养费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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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实例分析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应满足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高度危险作业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适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第二,受害人遭受损害。

行为人从事的高度危险行为导致受害人人生损害和财产损害。

第三,行为人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针对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一,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未经允许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实例分析】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是( )。

A.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
B.啤酒瓶爆炸致人损害责任
C.剧毒性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D.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责任
【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则D属于高度危险责任。

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则A属于高度危险责任。

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则C属于高度危险责任。

啤酒瓶爆炸致人损害责任属于产品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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