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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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资料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资料
高度危险责任通常是指高空、高压、高速 运输工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活动
或者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历史溯源: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 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一方面,人们为了提高社会生产 力以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追求高效、快捷,必然借助某些 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另一方面,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对其行 为予以谨慎的关注,也由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人身
5:保护被侵权人。
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 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 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注:除《民法通则》第123条外,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高度 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 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 的权利。
受害人过失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不作为免除责任原 则。
定义: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大危险 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
考、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责任的认定:(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 作业。(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3 )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 。

民法典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一、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概念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β.《民法典》第七编—第八章,是关于“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的规定,共9个条文(第1236—1244条)。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分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三)特别抗辩事由与责任限制1.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2.责任限制:《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一)民营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1.民用核设施,主要包括四种:(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营运单位—侵权责任;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1)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2)受害人故意。

(二)民用航空事故责任1.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两种损害:(1)所搭载的乘客;(2)第三人(如:飞机坠毁,对陆地上的行人造成损害);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这里的证明责任,在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一方。

4.赔偿责任限额: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国内航空器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更新了国内赔偿限额的标准,将旅客的赔偿限额提高到40万元。

(三)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的责任1.几种高度危险作业:(1)高空作业—高空施工、高空维修、高空安装、高空清洗等;(2)高压作业—以高压制造、储藏、运送电力、液体、煤气、蒸汽;(3)地下挖掘活动—地下挖井、构筑坑道、开挖隧道、修建地铁等;(4)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普通列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之类。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咱们这次聊聊“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说实话,这个话题听起来可能有点晦涩难懂,但其实呢,咱们生活中有很多事儿都能碰到。

你想啊,咱们平常开车、做高空作业、玩极限运动,那都得注意这些“高风险”的事情。

你要是搞得不好,摊上了事情,可就不是说笑的了!说到高度危险责任,简单说,就是在做某些危险性很大的活动时,如果发生了事故,责任归谁担呢?很明显,不是随便说一句“我没做错”就能撇清的。

而是要看你是不是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或者你是否已经尽了最大努力避免危险。

要不然,事情一旦发生了,赔偿、处罚可就免不了。

好,咱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想想。

想象一下,你是个飞车特技演员,每天都在高空、火焰中翻滚。

就算你是行内顶尖的“飞车王”,可问题来了,观众看的是你的表演,但你没得让他们看你出事吧?如果发生了事故,谁负责呢?很显然,观众不会担责任,这时候,演员、剧组以及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高度危险活动,不是随便能让人上去“玩的”,它有它的规矩和限制。

如果你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出事了,那责任就得由你来担,没得跑的。

再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建筑工地是个高风险的地方,哪怕工人每天做得小心翼翼,也难免有点危险。

你要是去工地,走一圈,满眼看到的都是高塔、吊车、钢筋混凝土,随便哪样都可能让你“蹦”一声摔个大跟头。

那这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呢?我们就得看了,如果是建筑公司没有给工人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定期检查设备,出了事那肯定是公司负责。

如果是工人自己没遵守操作规程,比如不系安全带、不穿防护鞋,结果摔伤了,那这个责任可能得由工人自己承担。

简单来说,高度危险责任讲究的是“谁出了问题,谁负责”。

这个责任的分配,和你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否合理规避了危险息息相关。

像是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啊,工地的危险性这么大,工人就应该小心谨慎,难道建筑公司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其实不是这么简单。

建筑公司有没有责任,得看它是否做了充分的风险管理,是否给工人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保障。

《高度危险责任》课件

《高度危险责任》课件
探讨高度危险责任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的意义和影响,从长远角度思考高度危险责任的价值。 展望未来,了解高危责任的发展趋势,为自身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方向和启示。
总结
总结高度危险责任的定义与特点、法律责任、确定标准、规避方法以及意义 与影响。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您将全面了解高度危险责任,并能应对相关挑战,降低 法律风险。
高度危险责任案例分析
通过事故案例介绍,探索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及责任认定方式。 在案例分析中,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的主要因素,进一步加深对高度危险责 任的理解。
如何规避高度危险责任
通过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转移等方式,有效规避高度危险责任的发生。 结合案例分析,深入研究如何应对高度危险责任,以确保安全和降低法律风 险。
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的范围和义务,并规定了因高度危险责任引发的法 律责任。
为了正确理解高度危险责任,需要明确法律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之间的关系, 并深入研究高危责任的法律解释。
确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
确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需要考虑危险性、主体责任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 只有正确确认这些标准,才能判断高度危险责任是否存在,以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PPT课 件
本课程介绍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标准以及案例分析,帮助您了 解高度危险责任的意义和规避方法。
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当事人对其行为或活动承担高度责任的法 律责任。
它的范围广泛,具有一定的特点,需充分理解这些概念与特点后,才能正确 判断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与引申。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高度危险物责任 易燃、易爆、放射性等
归责原则·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 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60条: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 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不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 占有人、使用人 管理人 所有人 非法占有人 思考:运输高度危险物的责任主体?
高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减责事由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且管理人无过错 思考: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否免责?
构成要件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造成他人损害 损害与高度危险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经营者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 不可抗力 减责事由:受害人过失
高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构成要件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两者间的因果关系
2004年6月27日,杨涛和张金龙、赵伟行至城市 铁路13号线龙泽站至西二旗站区间的K16公里处,从 开裂的防护网进入城铁线路,爬上路基边坡,在轨道 线路边玩耍时,适逢由龙泽站驶往西二旗站的城铁 2039次列车通过,列车右侧受流器先后将杨涛的头部 和胸部剐伤,造成八级伤残。后杨涛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城铁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城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杨涛的损失?

高度危险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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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高度危险活动将不断涌现,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法律制 度将更加注重对新技术的监管和规范,以保障公众的安全。
对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立法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建议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高度危险责 任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相 关行业的安全标准。
指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 后果的发生。
04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包括无过错责任和过 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 费用、误工费、残疾赔 偿金等。
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 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 失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 抚慰金和名誉损失的赔 偿。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主体与赔偿顺序
02
01
03
赔偿主体包括高度危险责任人和保险公司。
赔偿顺序一般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 由高度危险责任人承担。
案例分析的重点与难点
重点
如何界定高度危险责任,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责任认 定和赔偿处理。
难点
涉及多方主体时,如何明确各方的责任分担,以及在法律程 序中如何处理复杂的举证和鉴定问题。
案例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结论
高度危险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危险源的性质、风险控制措施的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等。

98.独角兽法考(民法)-高度危险责任

98.独角兽法考(民法)-高度危险责任
十二、高度危险责任 1.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73 条) (1)责任主体:经营者。 (2)免责事由:包括减轻和免除。只要具有过失(非重大过失)就可以减轻责任。完 全免除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 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74 条) (1)所有人直接管理的情形,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2) 所有人交由他人管理的, 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所有人在交给他人管理时有过错的, 比如明知他人没有管理的水平依然交付的,与管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75 条) (1)一般情况下的责任主体:非法占有人。 (2)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防止他 人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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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赔偿。
(五)抗辩事由
1、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虽非故意,但损害是受害人故意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人可以不承担 民事责任。 2、不可抗力 不是普遍抗辩事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的具体情况 才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0、72、73条) 3、受害人的过失、重大过失及“过失相抵” 《侵权责任法》第72条、73条(受害人过失)
3.2组 高度危险侵权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简称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 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 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性
• ①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存在高度的危险; • ②产生危险的可能性极大; • ③实施合理的注意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 ④该活动不是一种普通的惯常作业; • ⑤该作业实施的场所不合适; • ⑥该作业的社会价值超过了它的危害性。 《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第520条
美国法
在美国法中,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通常是通过判例具 体确认的,但美国1977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 针对异常危险活动规定了一般规则,第519条:“(1) 进行异常危险活动者应对该活动对他人人身、土地或 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他已行使最大关注、 防止该损害的发生;(2)该严格责任仅限于其可能发 生的可能性构成该活动异常危险性的损害
英国 美国
法国
古罗马法 德国
古罗马法
1. 高度危险物: 在动物加害的情况下,如果将加害动物交付给受害人,
动物饲养人就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这间接体现了最高限额的赔偿原则。
2.高度危险活动 公共道路周围居民随意抛洒或者乱扔物品导致其他行
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就适用严格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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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_∩)O谢 谢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 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 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 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 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 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基本特征
• 1.某一活动或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对周 围致害而不是对自己致害 • 2.该活动或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存有少量危险物品不是高度危险行为。如果某人的活 动对邻近的他人要求须比平常更要提高警惕时,那么 这种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例如美国判例非法制造和 销售手枪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可能构成犯罪,但不 属于危险活动。 • 3.该活动或物品只有在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 能使用;如高铁时速394公里沿线必须加护栏 • 4.涉及该种活动或物品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合法性。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 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 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 任。
• 规则: 所有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赔偿内 容
• 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危险活动或危险 物的作业人是赔偿的主体。 1.所有人; 2.经营人; 3.承包人(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法占有人,所有人补充责任。
• 赔偿方式: 1.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 3.损害赔偿。大多数国家对危险活动的损害赔偿 规定了赔偿的最高限额,如航空管理法对空难 人员的赔偿限额。《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 照其规定。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 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包括航空器空难,坠落对地面财产和人身 的损害赔偿;航空器指民用飞机、热气 球等。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危险物损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 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 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 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 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 人的责任。
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 运输人谁承担责任
• 司法实务中的三个规则: 1.在不同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之间运输易燃、易 爆、 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危险物性质造成 他人损害,由其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风险分担的 规定,向另一方追偿。 3.对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因危险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 对运输人实行推定过错,推定其有过错,除非运输人 证明其没有过错。
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 • 受害人故意; • 法律的其他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 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 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 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 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 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包括核电站、核燃料、核废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赔偿限 额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 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 规定。 • 意义:1.公平;2.正当的法律导向;3.依 据不同的法律所产生的法律请求权是不 同的。
• 具体规则应当考虑的问题: 1.自己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关系都应 该实行限额赔偿; 2.受害人可以证明加害人有过失,应该允许全额赔偿; 3.受害人可以证明加害一方有故意,应允许提出惩罚性 赔偿; 4.不同的法律基础产生的请求权不同,准许当事人进行 选择; 5.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与限额赔偿的关系,以及侵权请 求权不同法律基础不同的要求,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 即使无过错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其赔偿 责任适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受害人能够证明侵权 人有过错的,适用侵权法一般赔偿法律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 1.须有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至 损的行为; • 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的存在; • 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 案例:肖某诉某市某区某乡东村村民委员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 害赔偿案 • 2003年3月18日下午六时许,肖某和邻居一名2岁多的小孩玩耍 时,见村里的配电房没有装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院墙里。由 于无知和好奇,肖某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他父 母送到市第一医院抢救。肖的父母因无钱为孩子做手术,住院两 天后就回家任病情发展。在东村村委会交付5000元和作担保之 后,肖某在医院做了截肢手术,截取双上肢。 • 问题:1· 本案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 肖某的行为是否能够免除东村村委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 损害的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理由:1.高度危险责任的出发点就是无过错责 任原则; 2.对高度危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利于消除或减少社会危险因素;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危险活动多 说可作为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理论基础。
•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是对危险责 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 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 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 高空作业 从事高空作业人自己损害——工伤,他人损害——侵权; 赔偿主体——高空作业组织者; 高空——超过正常高度。 高压作业——超过正常标准。 地下挖掘:《物权法》地136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 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 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高速轨道:运行事故和车上投资、坠落物品致人损害。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 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 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 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 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 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 司法实务规则: 1.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危险物致人损害的,无论是造成他 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由该非法占有人承担责 任; 2.该危险物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已 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即对危险物的管理存在过失,与 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非法占有人自己损害的, 在原则上应当适用前两项规则,即高度危险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免除责任。 不能证明的,与非法占有人按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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