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武建设字[2003]91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设字[2003]91号)各建设、勘察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优化工程勘察工作,促进工程勘察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优化工程勘察工作,促进工程勘察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勘察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其工程勘察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构筑物等)和市政公用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其中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设计(包括地基处理、基坑支护、施工降水等),第三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市建委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武城建〔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城建委关于修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武城建〔2016〕39号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鄂建文〔2015〕83号)有关对全市招投标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取消相关地域投标限制条款的要求,市城建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武城建规〔2014〕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如下: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本市、本省、建设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修改为:“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工程质量奖”;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奖”,修改为:“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类奖项”;三、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企业被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修改为:“企业被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质量类奖项”;四、将第十二条第六款:“企业获得过本市、本省及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修改为:“企业获得过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企业信誉类奖项”;五、将第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本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有效期为1年”,修改为:“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文明施工类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六、删除第十二条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三条第四条款。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21)3号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方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3号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1〕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以下称工程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工程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8〕1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8〕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构建公平竞争、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采购人不得将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进行项目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切实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认真落实采购项目的功能目标、行业标准、技术规格、质量安全、验收条件等采购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需求制定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切实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预留规定比例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度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有关条款;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参与评审价格扣除优惠的有关条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16]7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
革的通知
(鄂建文〔2016〕7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投资环境,降低非国有投资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有效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现就推进我省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管方式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改革
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各地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4〕92号文件要求,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9•【字号】武政[1998]102号•【施行日期】199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通告(1998年9月9日武政〔1998〕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在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按照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包括新扩改建的建设工程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进行;在本市其他区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
二、按照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本地施工企业;采用议标发包的,只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极少数工程,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承包合同。
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基础上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发包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违法行为;分包必须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条件,不得违法分包。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98da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78.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1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我市统一、规范的有形建设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29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各类房屋建筑、装饰及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工程;给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固体废气物处理以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灯、环保、人防、水利、堤防、港口建设工程;公路、通信建设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三、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统一发布招标信息,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建设、水务、交通、环保、城管、房产、人防、园林、信息产业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和机构,并在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应进而未进交易中心招标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建委关于完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
意见
武建〔2006〕50号
市建委关于完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
)、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部使用外商或者私人资金投资,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行组织招标。
二、招标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招标的工程项目已经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规划、报建手续齐全;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具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数额满足招标工程要求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资金不少于工程造价的50%,超过一年的,落实资金不少于工程造价的30%)。
三、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独立签订、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资质要求,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处于财产被冻结、接管或破产状态,或者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而正处于被调查处理或者停业整顿阶段。
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资格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资格要求,且未在其它在建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
四、招标工程需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开标前保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并自觉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招标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武建〔2005〕6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工程项目招标仍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未经备案而签发中标通知书的,责令改正,对于未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其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合同内容不得带有歧视性条款,也不得在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外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七、招标人应当就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评委抽取、中标公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合同等文件资料于招标活动的各个工作环节之前依法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八、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需依法进行分包的,按照《市建委关于试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2〕160号)规定办理。
九、市、区建管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法,将工作事项、办事流程和时限等应当告知的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进行公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工程项目监管,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管。
要严格对工程项目投资性质和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合同造价及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
对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合同造价应当责成招标人和中标人按规定进行调整。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跟踪监管,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强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对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规定,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对未报建、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未经施工许可先行开工建设、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防止偷工减料,消除事故隐患。
依法查处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管信息系统作用,为招标人查询了解投标人及其项目经理基本信息、办理施工许可等各项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其他各相关单位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