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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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集美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集美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集美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为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加强课程重新学习的组织实施,根据《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重新学习的范围(一)凡课程考核(含“双专业”课程)不及格,允许学生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初,在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时间里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由学生申请参加重新学习。

体育、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综合素质选修课和重新学习课程,因课程性质的特殊性,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

体育、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直接由学生申请参加重新学习;综合素质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选修课目录重新选修。

(二)计算机公共基础课程(一级、二级)不组织补考及重新学习,该门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由学生参加福建省高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要求的,可作为一次大学英语补考成绩,成绩折算为70分。

(四)考试作弊和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不予补考,但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五)学生毕业当学期(航海类专业本科学生第七学期,高职学生第五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包括重新学习课程),允许其在毕业前进行第二次补考。

其余学期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实行重新学习,毕业的最后一学期申请重新学习可不受对应学期的限制。

(六)学生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考试成绩高于第一次考试成绩,按重新学习后的考试成绩记载。

(七)为保证教学质量,学生一学期申请重新学习课程不得超过4门,毕业班学生可放宽到6门。

二、课程重新学习的教学管理(一)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安排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

(二)同一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到15人以上时可单独开班。

人数不足15人原则上不开班,安排跟班(跟下一年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重新学习。

若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又不能开班,可安排辅导。

(三)若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在不影响专业培养目标的前提下,经学生申请,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们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校为其提供的贷学金;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集美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集美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集美大学文件集大财〔2004〕13号关于印发《集美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集美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集美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省属各类学校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03]3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

全体学生应确实增强依法缴费的意识,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读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财务处是学校学杂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与执行。

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或认可,校属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学校在收取学生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

所有办学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学校对各类办学收入按照“票款分离”规定及时上缴,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学校按学年收取学杂费。

学校财务处应于老生学年末离校前和新生入学报到注册之前将收费标准和缴费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凡学校调整学生宿舍,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相应调整住宿费收取标准。

教务处应于每年6月上旬将学生下学年应缴各种代办费项目书面通知财务处,以便通知学生缴费。

第七条学生缴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即由财政部门委托学校指定的代收银行从学生缴费银行卡中将学生应缴费金额直接划转至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根据这一办法,学生应在财务处通知的缴费期限之前将本人应缴费金额及时足额存入学校与学生约定的缴费银行卡中,然后由学校通知银行进行代扣代缴,银行将扣缴名单及收据按班级整理后移交学校财务处,经财务处核对后于新学年开学前分送各学院(系),由各学院(系)将收据发给学生并据此办理学生入学注册手续。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必须持《XX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招就办)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招就办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由校医院组织逬行健康复查。

审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各学院建立学生学籍卡。

审查、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林料,经学生处会签,招就办审核,报学校领导,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经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岀意见,学生处会签,交招就办或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錯,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出具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1.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到学校计财处缴清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开学时凭学生证直接到所在学院办理。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规定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规定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案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案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们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案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案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案资源;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6、对学校的教育教案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校为其提供的贷学金;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集美大学第二专业交通运输国际航运管理方向培养方案

集美大学第二专业交通运输国际航运管理方向培养方案

附件4:集美大学第二专业交通运输(国际航运管理方向)培养方案一、招生对象、学制、最低毕业学分1、招生对象:集美大学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学生;要求修读过大学英语、计算机技术基础、高等数学、大学物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等公共基础课程,若未修过上述课程,可在读第二专业期间补修;申请修读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集美大学“双专业”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学制:2年;3、最低毕业学分:68分。

二、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具有扎实的运筹学、国际航运管理、国际经济贸易及国际航运法规的基础理论知识,从事国际航运管理、国际贸易运输、船舶货运代理及开放港口等相关部门的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具有综合分析能力、经营决策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三、业务培养要求1.熟悉国内外航运法规、公约和惯例,了解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国际航运企业事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技术和方法。

2.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组织能力和公关能力,并有初步的科研能力。

3.具有较熟练的英语听、说、读、写、译的能力。

4.具有较扎实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管理信息处理能力。

四、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主干学科:班轮运输实务、租船运输实务、港口企业管理、集装箱运输实务、国际航运管理、国际海事法。

主要课程:运筹学、管理学原理、国际航运经济学、国际贸易实务、船舶积载、班轮运输实务、租船运输实务、港口企业管理、国际航运管理、航运管理信息系统、集装箱运输实务、国际多式联运、国际海事法、航运英语函电与写作等。

五、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1.主要实践环节:毕业实习。

2.主要专业实验:集装箱业务实践(模拟)、航运管理信息系统。

六、附:集美大学第二专业交通运输专业(国际航运管理方向)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表集美大学第二专业交通运输(国际航运管理方向)教学计划表集美大学第二专业(交通运输专业《国际航运管理方向》)二年教学进程安排表注:﹟毕业教育;※实习类;□课程设计及工艺实验;☆毕业论文或设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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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集美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三条学籍管理以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具有学籍的时间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不超过4年(如:本科4年制,具有学籍时间最长为8年),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不超过2年(如:本科4年制,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精品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课程修读第九条学生应修读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精品(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

(二)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

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该门课程;(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四)选课后决定不修读的,须办理退课手续。

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成绩为0分,计入成绩档案。

第十条课程自修(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可允许某些课程自修,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二)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均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改修符合学校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可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须本人于开课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确认。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大学体育课可改修“非竞技类体育课”。

“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课程先修精品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先修部分课程,先修课程必须先办理手续,然后跟高一年级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十三条课程重新学习(一)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须参加重新学习(选修课允许重选)。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二)重新学习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三)课程重新学习的管理依据《集美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对学生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引起课程学分要求的变化,学生填写《集美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已修学分确认申请表》进行学分确认。

第十五条辅修第二专业和修读其他专业课程(一)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主修专业已修满1年,前一学年已修习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且无出现重新学习的,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当学期本专业课程修读情况,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根据课程性质,选修取得的学分可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或学科基础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考勤精品第十六条出勤的检查与处理(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免听者除外)。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5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双向考勤。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负责,班长每周向学院办公室提交考勤表,学院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审批发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发文。

各学院对学生的旷课处理,均须抄送教务处和学生处等备案。

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教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

第十七条请假(一)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事假、公假1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病假3天以上2周以内,事假、公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病假2周以上,事假、公假1周以上的,须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的准假通知书由学院办公室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精品(三)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和旅游,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

违反校规校纪者,按《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集美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

成绩数据和学生成绩总表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九条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论文、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

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

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高于30%的,须经学院分管精品领导批准。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精品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90-100分优秀 (A)80-89分良好 (B)70-79分中等 (C)60-69分及格 (D)60分以下不及格(F)第二十一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生成绩排名采用绩点制。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考核成绩小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考核成绩:优秀 4良好 3中等 2及格 1不及格 0因特殊原因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成绩绩点。

凡通过补考和重新学习(因对及格以上成绩不满意而重新学习的除外)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为1。

精品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课程结束考核不及格学生的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

大学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补考的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计。

第二十四条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开班重新学习的课程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但教考必须分离。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

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等材料或学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者,以旷考处理。

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精品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考试卷面成绩计,如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学期总成绩。

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记。

第二十六条考试作弊和课程考核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予补考,但可申请参加重新学习该课程。

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申请重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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