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公益性入园规定

幼儿园关于公益性入园规定一、安全规范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学行为规范,坚持科学保教,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正常;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高,定期更新;二、收费合理稳定收费项目及程序符合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不乱收费;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区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并承诺3年内保教费标准保持稳定;三、入园要求一是就近入园;幼儿园优先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年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二是免试入园;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入园、编班测试,不得以开设特长班、特色班、实验班等形式变相遴选生源,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随班就读;三是公开公平;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招生公示制度,从发布招生信息、报名到录取全程全面公开,严格按政府定价收费,接受社会监督;报名时一定要携带好以下材料,以确保报名的万无一失: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四、坚持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建立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五、依法聘用教职工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达到40%以上;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购买社会保险,逐年提高教职工工资标准;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我们将以现实为基础,着眼既定奋斗目标,以先进的办园理念,弘扬群幼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拓起明天的希望而不懈奋斗。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了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其他幼儿园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1所公益性幼儿园,满足辖区适龄幼儿对公益性幼儿园入园的需求。
二、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和伙食费两项。
保教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公益性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其余区(市)县不得高于五城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伙食费按实收取,据实结算。
公益性幼儿园对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一律免收保教费。
三、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方式及中途退园退费规定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
伙食费按实结算。
四、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公益性幼儿园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公益性幼儿园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除保教费和伙食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部属在蓉单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0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政府财政补助200元/生·月)。
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不含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多种形式扩大全区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利《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甘#教基函(2012) 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上地并出资兴建,按照国家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由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具有公益性和普恵性的幼儿园。
第二章幼儿园的资产性质和管理原则第三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
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 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和从事融资贷款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
承办者投资主要用J•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等,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的办园设备。
第五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区教育部门主管,各镇办社区及有关部门协助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第三章准入和退出第七条建立准入机制。
“公建民营”幼儿园必须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对照铜陵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査。
在招标时明确办园等级,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承办者。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卜.列基木条件:〔-・)单位投标人必须具备办园法人资格,具冇至少3年学前教育举办经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个人投标人应当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罗。
投入资金徳班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8月30日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03〕44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7〕51号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成教计〔2007〕73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成教职〔2008〕1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职〔2009〕8号7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文明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2010〕15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成教办〔2011〕23号9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推荐选拔教育学术专家制度的通知成教人〔2011〕7号10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教函〔2012〕299号1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2〕11号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3〕1号1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号1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4〕3号15关于印发《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教发〔2014〕3号1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4〕4号1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18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17号19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20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成教办〔2014〕22号21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27号2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3号2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3号2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7号25成都市教育局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成教办〔2015〕8号2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2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5〕10号2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方案》的通知成教办〔2015〕11号29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30《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的意见》成教发〔2015〕8号附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3〕10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高〔2006〕1号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成教发〔2011〕2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3〕6号6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4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14〕11号附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32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05〕8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53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结束——。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1 页共4 页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退出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2 页共 4 页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八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1-2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特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
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方法

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方法1. 引言1.1 概述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是指由成都市政府组织管理的公立幼儿园收取的教育保育费用。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政策,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制定和调整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政府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和社会公平的追求。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成都市的幼儿园教育需求不断增长,公办幼儿园承担着大部分的幼儿教育任务。
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不仅需要考虑教师工资、教具设施等成本,还要兼顾家庭经济负担和社会公平。
因此,成都市政府在制定保教费时,通常会经过综合考虑,权衡各方面因素。
目前,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制定方式主要采用了市场调节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而言,政府会对幼儿园的基本经营成本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市场需求,确定一个合理的保教费标准。
这个标准可以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学生人数、教育质量等因素进行调整。
同时,政府还会设立一些补贴政策,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确保更多的孩子能够接受优质的教育。
尽管成都市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制度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待解决。
一方面,由于人员和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偏高,给一部分家庭造成了经济压力。
另一方面,有些优质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较低,导致不少家庭需通过各种途径抢购名额,使得资源配置不均。
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需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监管和调控,提高保教费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优质的幼儿教育服务。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所示:2. 正文在正文部分,将详细阐述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相关方法。
2.1 第一个要点在这一部分,将介绍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计费依据和方式。
可以探讨幼儿园保教费的计算方法、财政补贴和家长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同时,可以对不同年龄段的幼儿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比较和分析,并解释不同标准的背后原因。
2.2 第二个要点在这一部分,可以讨论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周期和支付方式等方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教发〔2011〕8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规范和指导我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益性幼儿园发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所有公益性幼儿园。
第三条 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第四条 发展公益性幼儿园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六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属地公益性幼儿园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益性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统筹发展。
(一)协调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卫生、民政、工商、计生、公安、妇联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更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共同制定公益性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及推进措施,到2015年全面普及公益性学前教育。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发展计划,落实发展目标,创新公益性幼儿园发展和运行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有效做法。
(三)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小区配套园、农村标准化中心幼儿园以及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办园、优质公办幼儿园办分园、街道办园、农村集体办园等多种途径拓展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
(四)配合财政等部门,按照《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公益性幼儿园的财政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达到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幼儿园
须达到《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其他区(市)县幼儿园须达到当地相应的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三)执行市、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经审核满足公益性幼儿园条件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公益性幼儿园认定通知,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益性幼儿园须使用统一标识,并悬挂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并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6月上旬发布招生公告,公布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公益性幼儿园也须在公示栏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
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本区(市)县户籍的适龄幼儿。
若有空余学位,
可考虑接收其他幼儿入园。
第十一条 公益性幼儿园按照区(市)县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登记,于每年7月上旬张榜公布新生名单。
开学时间参照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开学时间执行。
第五章 收费与补助
第十二条 公益性幼儿园执行政府定价。
五城区和高新区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进行收费。
其他区(市)县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
伙食费按实结算。
第十四条 公益性幼儿园须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幼儿伙食费使用明细须定期公布,按时结算。
第十五条 公益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条件、时间以及申报拨付程序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发〔2011〕128号)执行。
第六章 办园与监管
第十六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规范办园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二)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三)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安〔2009〕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举办者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自愿退出公益性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幼儿园的监管。
(一)配合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严格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监督与评价机制,对公益性幼儿园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对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质量、安全管理、办园水平和社会效益等的评估检查。
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公益性幼儿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三)大力营造发展公益性幼儿园的良好氛围,公开公益性幼儿园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评估结果、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公益性 幼儿园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