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推定无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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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

论无罪推定

论无罪推定【摘要】作为一项国际普遍适用的刑事司法原则,无罪推定有其深刻的法治意义,我国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初步确立该原则,但是在立法与司法上仍然有保留,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受到广泛的质疑。

因此文章将对无罪推定的概念、历史渊源及价值进行概述,并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沉默权;刑讯逼供一、概述无罪推定是与有罪推定相对的刑事司法原则,在法院没有根据充分的证据对某一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认为有罪。

针对被告人设定的,必须在证据充分且有效的情况下,在审判过程中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而不能一开始就推定被告人是有罪的。

该原则是以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设定的,被告人即使被逮捕、起诉,只有在审判结束后才能被认定为有罪。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欧洲大陆上自此开始将无罪推定的原则适用于本国的刑事诉讼中,并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该原则,使得无罪推定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普适性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我国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其中第十二条的规定与无罪推定的外延有很大的联系,未经人民法院的审判,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

但是该条规定与其他条款存在冲突,例如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进行判断,即使情节轻微,但仍属于犯罪,而检察院显然是具有判定有罪的权力,这与法院的有罪认定统一权限是相互冲突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没有予以保护,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变相的成为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无罪推定的一个重要效力在于一事不再审,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即使,如果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而检察院又获得了新的证据,重新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这显然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相违背。

二、无罪推定的诉讼价值(一)疑罪从无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无法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罪的,应当做无罪处理,作为一个派生原则,疑罪从无要求每一个案件都应该有确切、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达不到有罪证明的证据标准就容易造成疑案、冤案、错案。

怎样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论文

怎样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论文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贯彻和运用好这一原则成为司法实践者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作用、应用现状及如何完善进行论证,以便更有利这一重要原则的贯彻执行.关键词:刑事诉讼;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刑事案件更加复杂多样,而当前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破除旧观念,树立新理念、将无罪推定原则根植于全体执法人员的思想中,贯彻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是社会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课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自然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该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

我国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人权保护方面。

”人权”作为人们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历来是国内外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从本质上讲,无罪推定不是对被告人作出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在法律上对他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或拟制。

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具体表现在:首先,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封建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实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被”纠问”的对象,不能成为真正的诉讼主体。

因而,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丛生,根本谈不上对公民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权的保障。

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论文

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论文

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50-01摘要无罪推定作为我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中所明确的证明责任,是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在特殊的情况下,被告方也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是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意义的。

关键词无罪推定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司法的一项诉讼原则,是由l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里亚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提出了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断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无罪的思想。

无罪推定原则已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并且已为联合国通过许多人权保障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所确认,从而发展成为国际社会通用的刑事诉讼原则。

尽管关于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其本质涵义都是一样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提出证据并且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

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任何人在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因此司法机关如果怀疑某人犯罪而决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有合理依据,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二、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被认为是我国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或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的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为两点:(一)进一步明确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当谈及刑事司法时,无罪推定原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它确保了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合理怀疑的权利,保护了个人自由和尊严。

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中的重要性,并研究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视为无罪,直到被证实有罪。

这意味着,起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具备充分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法庭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了人们的权利不受到滥用和错误指控。

刑事案件涉及到个体的自由和荣誉,因此必须对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了司法机关基于主观偏见或不完整证据作出错误判决。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没有例外。

有时候,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可以有限度地推定被告人有罪。

这种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需要权衡证据的可信度和逻辑推理,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有罪推定的标准。

一般来说,刑事证据根据其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能力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或犯罪工具的发现。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假设和推断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两种类型的证据都有其适用的标准。

对于直接证据,法庭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审判机关和辩护律师有责任调查目击证人的证词,以确定其真实性。

法官还会考虑其他证据,如犯罪现场的DNA检测结果或物证的可信度。

如果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应该无罪释放被告。

对于间接证据,法庭应该特别谨慎。

由于间接证据的推理性质,存在着可能的错误和假设。

因此,法庭必须评估证据链的强度和合理性。

这意味着,每一个推论和假设都必须经过充分的推理和论证。

如果证据链不足以推定被告人有罪,法庭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反映在法庭的判决中,也体现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

无罪推定论文范本

无罪推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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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王晓丽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

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王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

她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王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和培育了我四年的仰恩大学,谢谢你们!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作为确定和保障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基本原则之一,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衡量各国民主法治发展程度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

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还具有不完整性,但是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确立从法理上明确否认了过去长期实行的有罪推定做法,因而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中对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着重从立法观念、诉讼保障机制、救济途径等方面入手,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到司法上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及实践运作提出几点设想,即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侦查程序中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机制、扩大律师辩护权等保障体系。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律师辩护权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AbstractInnocent presumption means a pers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innocent before he is approved and sentenced guilty.A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 to ensure and protect the accused person lawsuit status,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becomes one of the important symbols of the a measur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 in the judicial field of the various countries.Some defects exist in the related prescriptions,but article 12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denied presumption of guilty in long term,so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This article bases on the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unions existence shortcoming in the pricin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e concept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protection mechanisms, ways of relief.引言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之利益”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提要: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被不少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

现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不足措施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无罪推定①,是有罪类推的对称,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在与古罗马与雅典时期,无罪推定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分析:1、只有法院才可以做有罪决定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

从中不难看出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法律无罪推定原则案例(3篇)

法律无罪推定原则案例(3篇)

一、引言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未经法定程序证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一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

本文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为例,探讨法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成功应用。

二、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4月,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受害人陈述,张某于2018年3月23日酒后与受害人发生争执,随后用拳殴打受害人,致受害人头部受伤。

经鉴定,受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张某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中的成功应用1. 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证据在审判阶段,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此案中,辩护律师提出部分证据存在非法取得的嫌疑,审判机关对此进行了审查,并依法排除了相关证据。

2. 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张某的行为未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程度。

因此,审判机关依法认定张某无罪。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充分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首先,审判机关依法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利,允许其聘请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其次,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张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分析。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成功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试论刑事司法正义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一)

试论刑事司法正义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一)

试论刑事司法正义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一)论文关键词:刑事司法正义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摘要:无罪推定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在刑事司法中不能全面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司法正义。

本文试图从刑事司法正义的角度探讨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具体规则的分析,阐释无罪推定原则的正义价值,进一步说明这一原则在现代刑事司法中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为的是我国能早日在刑事司法中全面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现刑事司法正义。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着是否在刑事司法中全面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展开了持续而热烈地讨论,这些讨论无疑为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并在客观上实现刑事司法正义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在这场讨论中,有的学者从概念、逻辑、经济、规范、现实角度进行了分析1],有的学者从国家权力角度进行了分析2]。

但很少有人从正义的角度论述,希望以此文填补这种缺憾。

同时以期抛砖引玉,求得在对这一原则重新认识的基础上产生新的共鸣。

故本文将试图在刑事司法正义的视角下就无罪推定原则进行探讨。

一、刑事司法正义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之前,首先有必要对题目中的“刑事司法正义”作一下解释,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即正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体现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根据这一解释,可以将刑事司法正义定义为:刑事司法正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司法活动时,应体现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于刑事司法正义这个词,我们是比较陌生的,杨一平博士在其博士论文《司法正义论》中说:“在我国的法学教科书和法学词典中,我们甚至找不到司法正义这个词。

”4]正是这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刑事司法正义的长期漠视,才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缺乏一个以实现正义为基点的哲理基础。

但令我们欣慰的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连续提到司法改革,继十五大提出公正,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了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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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期末论文)学院:广东警官学院年级:2012级法学六班论述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

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

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

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不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

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并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他们都不是罪犯。

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于本条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该条规定表明中国刑事诉讼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否定说认为中国刑事诉讼采用的是实事求是原则而不是无罪推定原则,折衷说则认为本条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并没有采用无罪推定的表述,以免引起思想混乱。

龙宗智教授就指出判断一国司法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可以从两个意义上评价:一是核心意义上评价,可称之为狭义的无罪推定,看它作为证明规则的核心要求是否确立,这类指标更具有确定性和比较严格的规范意义(证明责任的分配允许有特定的例外),缺少这类指标,就不能认为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二是从延伸意义上评价,可称之为广义的无罪推定,实际上是考察一国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状况,要看相关程序保障措施的落实,这类指标具有一定的弹性。

衡量这类指标,主要是看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尊则是否被制度确立及实际贯彻。

如是,即应认为广义的无罪推定原则已经确立。

确实,如果对新刑诉法12条做深度分析,实难得出中国已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结论,因为其一,此条只是废除了检察官免于起诉的定罪权,并没有设定无罪推定。

其二,在实践中,关于无罪推定思想并没有被广泛接受。

其三,很多权威的学术性解释也否认此条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实际上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

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

简言之,中国并未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

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刑诉法第12条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规定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有人据此认为中国新刑诉法采用了外国法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这种认识并不确切。

首先,应该明确,外国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包括被告人对被控罪行有权保持沉默,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案件事实认定遵循“疑罪从无,疑罚从轻”原则等诸多内容,中国新刑诉法对此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进行合理的取舍,确立了自己的特色。

例如,根据新刑诉法第93条,第139条和第155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被告人必须回答公诉人及审判人员的讯问,因而均不享有沉默权。

新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含义有两条:第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享有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权,具体体现在新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和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权。

值得的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最终定罪权”,无罪确定权仍由公安、检察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特定机关通过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手段不同程度地依法行使。

其中,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仍应确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因其符合新刑诉法第142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起诉。

因此,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不起诉决定权仍属广义的定罪权。

第二,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

此条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性内容。

受刑事追究的人,即使其犯罪事实已相当清楚,证据已足够充分,即使其民愤极大,即使高层已有“明确”指示,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法律上仍不能确定其有罪,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

这是树立法律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确定的意义:首先,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中国,由于过去的立法没有无罪假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的头脑中总是抱有“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因而难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

现在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无罪假定原则,就可以划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界限,明确“涉嫌犯罪”与“判决有罪”的区别,克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的错误倾向和做法,有效地保障人权。

其次,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在封建专制时期,刑事诉讼奉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只是受拷问被追究的对象,无任何诉讼权利可言。

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并确立无罪假定原则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才拥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内容的各项诉讼权利。

如果我们不能旗帜鲜明地确立和承认无罪假定原则,即使法律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形同虚设。

这已是被历史证明了的而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

无罪假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而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并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些案件不可能查得水落石出或者一时难以查清。

对于这些证据不足、“处断难明”的疑罪案件,在实行有罪推定的封建专制诉讼中,一般是按照“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从赎”来处理的。

这充分说明封建诉讼的专横擅断和对人权的践踏。

但无罪假定即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对疑难案件的处理不是从有、从轻或者从赎,也不是从挂,而是应当从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解释和处理的。

即: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无罪一时难以确定的,按无罪处理;被告人罪重、罪轻一时难以确定的,按轻罪处理。

第四,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历来倡导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认真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诉讼要求和证明标准本来高于西方国家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国际上的其它标准,然而,在过去的立法上却讳言“无罪假定”,岂不是“作茧自缚”,授人以把柄,使中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陷于被动。

同时,如前所述,联合国一些重要的人权文献和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无罪假定原则,其中有些是中国参加、缔结或明确表示赞成的,如果中国刑事诉讼法不确定无罪假定原则,这同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国际地位是不相称的,也难以自圆其说。

所以,新刑事诉讼法确认无罪假定原则,不仅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也是对外开放以及同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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